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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经济法具有(1)调整目标的明确性和单一性(2) 调整内容具有经济性(3)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 2、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作用基点不同 (4)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
第二章 商事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行为 第三节 商号 第四节 商事登记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第二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 商法的本质 二 商法的特征 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 商法的本质
商法是特别私法 (一)商法追求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二)商法以财产性私权为本位 (三)商法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四)商法是内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
二 商法的特征
(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 (二)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性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兼容性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兼容性
《牛津大辞典》指商品交换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法学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 商事
商事是对商的活动和因商的活动所形成 的关系的描述。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 事仲裁示范规则》的解释,商事是指具有 商事性质的事项。其具体内容包括:任何 提供和交换商品和劳务的贸易行为;销售 协议;商事代理或代表;租赁;许可;投 资;银行;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公 路运输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内涵包括: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
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
的关系。 (4)商法所调整的是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
之间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
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二)商事主体营利(效益)原则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四)商事安全原则
(一)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2、商事主体条件法定 3、商事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二)商事主体营利原则
商法的营利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 迅捷性来实现的。
商法学
为什么要学商法
第一、兴商之法 第二、兴市之法 第三、兴德之法 第四、兴国之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商事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 商、商事 (一)商 (二)商事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
关系 2、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社会法范畴。
一 商、商事
(一)商 (二)商事
(一)商
古汉语中,商是计时单位,一刻为一商 《后汉书》“通财鬻货曰商” 《考工记》有“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谓之商” “行商坐贾” 总之,古代汉语的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 货物的交换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 整的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有合法身份,并
连续从事商事活动,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 商事行为能力。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商事的物、与商事相关的智力劳动 成果、商事行为以及商事信息。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来自百度文库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经济法具有(1)调整目标的明确性和单一性(2) 调整内容具有经济性(3)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 2、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作用基点不同 (4)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
第二章 商事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行为 第三节 商号 第四节 商事登记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第二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 商法的本质 二 商法的特征 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 商法的本质
商法是特别私法 (一)商法追求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二)商法以财产性私权为本位 (三)商法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四)商法是内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
二 商法的特征
(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 (二)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性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兼容性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兼容性
《牛津大辞典》指商品交换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法学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 商事
商事是对商的活动和因商的活动所形成 的关系的描述。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 事仲裁示范规则》的解释,商事是指具有 商事性质的事项。其具体内容包括:任何 提供和交换商品和劳务的贸易行为;销售 协议;商事代理或代表;租赁;许可;投 资;银行;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公 路运输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内涵包括: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
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
的关系。 (4)商法所调整的是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
之间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
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二)商事主体营利(效益)原则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四)商事安全原则
(一)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2、商事主体条件法定 3、商事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二)商事主体营利原则
商法的营利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 迅捷性来实现的。
商法学
为什么要学商法
第一、兴商之法 第二、兴市之法 第三、兴德之法 第四、兴国之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商事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 商、商事 (一)商 (二)商事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
关系 2、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社会法范畴。
一 商、商事
(一)商 (二)商事
(一)商
古汉语中,商是计时单位,一刻为一商 《后汉书》“通财鬻货曰商” 《考工记》有“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谓之商” “行商坐贾” 总之,古代汉语的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 货物的交换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 整的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有合法身份,并
连续从事商事活动,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 商事行为能力。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商事的物、与商事相关的智力劳动 成果、商事行为以及商事信息。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来自百度文库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