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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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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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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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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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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8
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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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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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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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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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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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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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概论

四、商法各原则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1. 冲突的成因 2. 协调方法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学》教学课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 全套课件共195页PPT

(二)商事概念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 的固有商,学说中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如货物运 送、仓储、代理、保管等。学说中称之为“第二种商”, 也称为“辅助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 其行为性质与第一、二种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 件的营业活动,其称为“第三种商”
。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4、商法具有国际性特征
从历史渊源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 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十七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成文商 法典的制定,商法取得了国内法的形式。但各国商法就其内 容而言仍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和相容性。特别从十九世纪以后, 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商 法国际化,为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一体遵循的标准。这主要表 现为愈来愈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并对 各国国内商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国内法渊源
3、各国政府所制定和颁布的商事法规。我国叫行政 法规。
4、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商事规则。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二)商事习惯和惯例 商事惯例是指在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而且通用 的具有确定内容、并由民间权威机构使之成文化,成为商 事活动应遵循的通例。其也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商务纠 纷的依据。商事惯例虽不是法律,但一旦被当事人所认可 和接受,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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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概述》PPT课件

▪ (商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②商合伙: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目 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 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 业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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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商法人: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 法人资格并以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 事组织.
▪ 在我国,商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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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 中世纪商法的典型特征: ▪ (1)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 (2)商业信用准则; ▪ (3)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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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 1、1807年《法国商法典》 ▪ 2、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 3、1899年日本商法典 ▪ 4、1874年瑞士债法典 ▪ 5、英国和美国 ▪ 6、中国
▪ ㈡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 ①法定商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 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 法定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是特定的,且还要依法履 行特殊的法律登记程序.最常见的法定商人有: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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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注册商人: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 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的商 主体.如:公司、商事合伙.
▪ ㈢小商人、大商人
▪ ①小商人: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 性活动的商人.如: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 户.
▪ ②大商人: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 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 主体.如: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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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述
(一)概念: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 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二)特征
▪ ②商合伙: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目 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 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 业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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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商法人: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 法人资格并以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 事组织.
▪ 在我国,商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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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 中世纪商法的典型特征: ▪ (1)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 (2)商业信用准则; ▪ (3)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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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 1、1807年《法国商法典》 ▪ 2、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 3、1899年日本商法典 ▪ 4、1874年瑞士债法典 ▪ 5、英国和美国 ▪ 6、中国
▪ ㈡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 ①法定商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 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 法定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是特定的,且还要依法履 行特殊的法律登记程序.最常见的法定商人有: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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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注册商人: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 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的商 主体.如:公司、商事合伙.
▪ ㈢小商人、大商人
▪ ①小商人: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 性活动的商人.如: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 户.
▪ ②大商人: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 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 主体.如: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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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述
(一)概念: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 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二)特征
商法学PPT(覃有土)

行为意义上的商--经济学上的“商”
• 泛指社会产品从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
梁和中介,以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活动。这是最本 原意义上的商,即买与卖,是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分 工的结果。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越来越丰富,买与 卖的规模越来越大,最后就使得作为一个特殊经营领域的 商业得以成型。 此种意义上的“商”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商人作为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渠道、桥梁或中介,以先买后 卖的方式贯通了生产与消费的过程。
㈡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 以1673年和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分
别颁发的《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为 标志,商法进入了成文法阶段,其特点有: • 1、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立法 • 2、原商事裁判庭上升为国家机器 • 3、商人行会作为国家机器的辅助,自律管 理会员
(三)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 以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的颁行为标志
第二节 商事主体
• 一、商事主体概述 •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 商事主体,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
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有资格从事营业活动)参加商事活动, (并通过实施商事交易行为-商行为)享有 商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的营业组织。
第二节 商事主体
• (二)商主体的特征 •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 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概述
• (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 一方面,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是包容关
系,商事活动不过是对民事活动中某些具 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经济活动的概括。 • 另一方面,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又是一 般与特别的关系。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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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意义的商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 产生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 通、分配和消费所产生的关系。商的具体含 义可以从辞义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角度来 了解和考察。
❖ 1、从词源上来考察中文的“商”,其内涵 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古代汉语 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 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 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 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 二、商法的特征
❖ (一)营利性
经营性(商法)
❖
营利性行为
❖
非经营性(民法)
❖ 行为分类
❖
❖
非营利性行为(民法)
❖ (二)技术性 ❖ 1、票据法: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 2、保险法:保险利益; ❖ 3、海商法:共同海损;
❖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
❖ 1、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 最基本的分类,但公法私法的划分一向没 有统一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提出 各种划分标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 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 法涉及个人利益。”
❖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 商法典又可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 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 1、所谓客观主义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行为 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 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行为法。1807年 法国商法典采取了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 2、主观主义的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 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地位的 法律,商法实际上就是商人法。《德国商法 典》以商主体为观念基础,采取的是“商人 法主义”立法态度。
❖ 2、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 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 私法,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
❖ 1、从词源上来考察中文的“商”,其内涵 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古代汉语 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 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 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 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 二、商法的特征
❖ (一)营利性
经营性(商法)
❖
营利性行为
❖
非经营性(民法)
❖ 行为分类
❖
❖
非营利性行为(民法)
❖ (二)技术性 ❖ 1、票据法: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 2、保险法:保险利益; ❖ 3、海商法:共同海损;
❖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
❖ 1、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 最基本的分类,但公法私法的划分一向没 有统一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提出 各种划分标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 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 法涉及个人利益。”
❖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 商法典又可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 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 1、所谓客观主义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行为 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 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行为法。1807年 法国商法典采取了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 2、主观主义的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 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地位的 法律,商法实际上就是商人法。《德国商法 典》以商主体为观念基础,采取的是“商人 法主义”立法态度。
❖ 2、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 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 私法,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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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法
一、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
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支付工具 2、金融工具 3、商事流通性
二、分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资 (1)注册资本限制:一般公司是人民币3万元,一
人有限公司是10万元。(现已取消)特定行业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规定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现已取消) (3)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财产性权益均可。
(1)支票的付款人不能是法人或自然人 (2)即期票据
三、票据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 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 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1、文义性 2、要式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二)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1、自愿性 2、有偿性 3、互助性 4、风险性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的权利。
(1)附和合同 (2)射幸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 (1)合同标的是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2)遵循损害填补原则; (3)保险责任限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4)保险代位制度。
(3)监事会 A、性质:监督机关 B、组成:由股东会选举,监事的任期每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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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二、商法渊源
• 1、法律 • 2、行政法规 • 3、地方性法规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5、立法解释 • 6、商事自治规则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第三节 商个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 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的个体。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 件: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 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四、商法的原则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 4、鼓励交易原则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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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1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2
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1
总结词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交叉。
02
详细描述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密切
的联系和交叉。具体来说
03
1.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商事关系中同样适用。
同时,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制度和规则,这些
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
商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诉讼管辖
法院对商事纠纷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得异议。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 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应遵循 法定程序。
证据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遵循 证据规则。
上诉与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 上诉或申请再审。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
力。
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
裁决。
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
01
02
03
04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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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宣告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二)破产申请人 含义
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条件概述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条件概述
即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 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和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或者 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
三、商法的特征
• • • •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原则
• • • •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4、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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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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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内涵包括: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
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
的关系。 (4)商法所调整的是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
之间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
经济法具有(1)调整目标的明确性和单一性(2) 调整内容具有经济性(3)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 2、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作用基点不同 (4)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
第二章 商事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行为 第三节 商号 第四节 、商法人与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牛津大辞典》指商品交换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法学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 商事
商事是对商的活动和因商的活动所形成 的关系的描述。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 事仲裁示范规则》的解释,商事是指具有 商事性质的事项。其具体内容包括:任何 提供和交换商品和劳务的贸易行为;销售 协议;商事代理或代表;租赁;许可;投 资;银行;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公 路运输等。
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第二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 商法的本质 二 商法的特征 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 商法的本质
商法是特别私法 (一)商法追求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二)商法以财产性私权为本位 (三)商法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四)商法是内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
二 商法的特征
(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 (二)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性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兼容性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兼容性
商法学
为什么要学商法
第一、兴商之法 第二、兴市之法 第三、兴德之法 第四、兴国之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商事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 商、商事 (一)商 (二)商事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二)商事主体营利(效益)原则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四)商事安全原则
(一)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2、商事主体条件法定 3、商事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二)商事主体营利原则
商法的营利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 迅捷性来实现的。
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 整的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有合法身份,并
连续从事商事活动,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 商事行为能力。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商事的物、与商事相关的智力劳动 成果、商事行为以及商事信息。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商、商事
(一)商 (二)商事
(一)商
古汉语中,商是计时单位,一刻为一商 《后汉书》“通财鬻货曰商” 《考工记》有“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谓之商” “行商坐贾” 总之,古代汉语的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 货物的交换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
关系 2、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社会法范畴。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内涵包括: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
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
的关系。 (4)商法所调整的是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
之间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
经济法具有(1)调整目标的明确性和单一性(2) 调整内容具有经济性(3)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 2、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作用基点不同 (4)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
第二章 商事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行为 第三节 商号 第四节 、商法人与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牛津大辞典》指商品交换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法学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 商事
商事是对商的活动和因商的活动所形成 的关系的描述。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 事仲裁示范规则》的解释,商事是指具有 商事性质的事项。其具体内容包括:任何 提供和交换商品和劳务的贸易行为;销售 协议;商事代理或代表;租赁;许可;投 资;银行;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公 路运输等。
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第二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 商法的本质 二 商法的特征 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 商法的本质
商法是特别私法 (一)商法追求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二)商法以财产性私权为本位 (三)商法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四)商法是内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
二 商法的特征
(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 (二)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性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兼容性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兼容性
商法学
为什么要学商法
第一、兴商之法 第二、兴市之法 第三、兴德之法 第四、兴国之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商事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 商、商事 (一)商 (二)商事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二)商事主体营利(效益)原则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四)商事安全原则
(一)商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2、商事主体条件法定 3、商事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二)商事主体营利原则
商法的营利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 迅捷性来实现的。
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 整的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有合法身份,并
连续从事商事活动,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 商事行为能力。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商事的物、与商事相关的智力劳动 成果、商事行为以及商事信息。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商、商事
(一)商 (二)商事
(一)商
古汉语中,商是计时单位,一刻为一商 《后汉书》“通财鬻货曰商” 《考工记》有“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谓之商” “行商坐贾” 总之,古代汉语的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 货物的交换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
关系 2、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社会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