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知识问答
# 金融用户权益保护八项权利知识问答金融用户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金融领域中至关重要的议题。
为了提高金融用户的权益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下将对金融用户权益保护的八项权利进行详细的知识问答。
一、知情权问:什么是金融用户的知情权?答:金融用户的知情权是指金融用户在接受金融服务或购物金融产品时,有权知悉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费用、合同条款、交易流程、服务承诺等。
金融机构有义务向金融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用户。
问:金融机构如何保障金融用户的知情权?答: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保障金融用户的知情权。
在提供金融服务或销售金融产品之前,应向用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书面文件、口头说明、电子渠道展示等。
确保用户能够清晰理解所涉及的风险和收益。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重大信息,如产品变更、风险提示等。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与用户交流交流时,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用户相关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风险。
问:如果金融用户认为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知情权义务,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金融用户如果认为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知情权义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信息解释,如果对解释不满意,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
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用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或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自主选择权问:金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在哪些方面?答:金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选择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时,用户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自主决策,不受金融机构的强制或不当影响。
二是在签订金融合同或办理业务时,用户有权自主选择合同条款、服务方式等,金融机构不得强制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款或服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收集、使用、处理和存储金融消费者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争议,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机制,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的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知识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知识一、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知识(一)什么是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315大家都知道是消费者权益日,那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呢,就是专门针对咱们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的一个特殊日子。
比如说咱去银行存钱、贷款,买保险,投资股票基金啥的,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要是不小心就可能被坑,所以这个日子就是提醒大家要注意自己在金融消费里的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有哪些权益1. 知情权就像咱去买东西得知道这个东西是啥样的对吧,金融消费也一样。
银行得告诉咱存款利率咋算的,保险得说清楚保啥不保啥,基金得说明白风险在哪里。
要是他们藏着掖着,就是侵犯咱的知情权啦。
2. 选择权咱不能被强迫去买某个金融产品。
就好比我不想买这个保险,销售不能硬逼着我买,我有权利选择我觉得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3. 公平交易权金融交易得公平公正。
不能说银行给不同的人不同的贷款利率,没有正当理由的话这就是不公平。
买金融产品价格也得合理,不能坑人。
4. 安全权咱把钱存银行,银行得保证咱的钱安全吧。
咱的个人金融信息也得安全,不能随便被泄露出去,要是因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问题咱的钱没了或者信息被乱用,那可不行。
(三)金融消费中的常见陷阱1. 高息诱惑有些不法分子会说,来我这儿存钱,利息超级高,比银行高好多倍呢。
这时候你可别被冲昏头脑,高息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很多时候可能就是个骗局,到最后钱都拿不回来。
2. 误导销售比如买保险的时候,销售说这个保险又能理财又能保好多病,收益还特别高。
结果等你真要买了仔细一看,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这就是误导销售,把你往坑里带呢。
3. 霸王条款有些金融合同里会有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比如你想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银行要收你一大笔手续费,而且还没道理的那种,这就是霸王条款,欺负咱消费者。
(四)如何保护自己的金融消费者权益1. 学习金融知识咱得自己懂点金融知识,多看看金融方面的书,网上也有很多金融科普的文章。
知道的多了,就不容易被骗。
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
自2 世 纪 9 年 代 以 来 , 融 创 新 不 断 推 进 , 融 消 0 0 金 金
一
、
金 融 消 费 者 知 情 权 的 法律 界 定
费 的形式 已从单 一 的银行 存取 款 向支付 、 理财 、 融资 、
投 资 等 一 体 化 交 易 延 伸 。 对 五 花 八 门 的金 融 产 品 , 面 普 遍 不具 备金 融专业 知识 的消费 者在 购买 这类 产 品时 , 往 往 容 易 受 到 不 真 实 、 客 观 、 全 面 的 金 融 广 告 宣 传 不 不 或 者 被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介 绍 蒙 骗 , 买 其 “ 本 无 购 根
法分辨其质 量优劣 ,甚 至连其 内部是 否腐烂 都无法 确
知 的 ‘ 檬 ’ ” 巴 马 政 府 认 为 ,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费 柠 。奥 从 消 者 购 买 了大 量 不 适 合 他 们 的 金 融 产 品 是 导 致 金 融 危 机 的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此 . 国 在 对 现 行 金 融 管 制 体 制 的 因 美 系 统 性 改 革 方 案 中 特 别 强 调 对 消 费 者 的 保 护 。 《 融 在 金 管 制 改 革 白皮 书 》 起 点 的 一 系 列 改 革 方 案 中 , 引 人 为 最
【 键 词 ] 融消 费者 ; 情 权 ; F A 法案 ; 融创 新 关 金 知 CP 金
【 中图分类号] 9 22 D 1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6 19 2 1 )3 0 1— 4 10 — 6X(0 0 0 — 0 5 0
熊玉 梅 ( 9 5 ) 女 , 西 高 安人 , 西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西南 昌 3 0 1 ) 17 一 , 江 江 江 3 0 3
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权益,确保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基础,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性;然后详细阐述了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信息披露、隐私保护等内容;接着介绍了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同时还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责任和维护与保障措施。
结论部分提到了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现实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旨在推动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确保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法律基础、法律规定、法律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维护与保障、重要性、不足之处、未来发展1. 引言1.1 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是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个人信息泄露、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等现象屡见不鲜,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
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我国立法机构不断加大立法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这些法律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客户保护,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法合规。
金融消费者自身也应增强风险意识,提高信息获取能力,主动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从而降低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是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都应该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合作共赢,共同构建诚信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内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迁移,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人们的金融消费。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的金融消费活动日益活跃。
一旦涉及储蓄、信贷、中间业务、投资和保险,甚至使用了网上银行等等的消费者,就已经在实施金融消费行为。
金融消费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领域,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消费者应该享有“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安全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享受金融服务权、参与和监督权等权利。
在金融消费者接受的众多金融服务中,银行的脆弱性和外部性是银行监管产生的重要原因,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因此,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也是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落脚点。
目前。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项基础性工作还需要加强引导和大力推进。
(一)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未得到有效维护。
由于金融知识有限、掌握信息不对称,现实中金融消费者经常会陷入认识滞后、判断滞后、措施滞后、效应滞后的困境,难以保证所有的投资、消费行为达到理性化。
当前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还不到位,金融消费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力还不十分明确,对一些金融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相关的服务等信息缺乏了解和认知。
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许多金融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甚至不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确认。
对自己现在使用的金融产品不了解,对金融产品收取的费用不清楚,导致发生很多的纠纷。
其中银行的表现还是可圈可点,比如说贷记卡,银行着重宣传的是诱人的免息期,但对于最低还款额的宣传却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且银行对最低还款额的含义没有作具体、详细的解释,导致持卡人不能按计划的还清贷款,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信用卡乱收费,消费者蒙在鼓里。
小张办了张信用卡,说是有各种优惠。
结果呢,第一个月账单就多出好多不明不白的费用。
仔细一查,原来是啥“增值服务费”,办卡的时候业务员可没提这茬儿。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菜单上没写的菜,结账的时候硬要你付钱。
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呀,金融机构得把费用透明化,不能这么偷偷摸摸的。
二、贷款搭售保险,不买不行。
小李去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想贷款就得买一份他们指定的保险。
小李心里一万只草泥马奔腾而过啊,他根本不需要那份保险。
这就像你去买苹果,摊主说你不买个梨就不卖你苹果一样霸道。
这种搭售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合理的。
三、理财产品“飞单”,血本无归。
王大妈去银行存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买了一个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结果呢,这根本不是银行正规的产品,是工作人员私自推销的“飞单”。
最后王大妈的钱打了水漂。
这就好比你以为你在正规超市买东西,结果是被工作人员骗着从他自己的小摊位买了假货,银行得加强管理,不能让这种事情坑了消费者。
四、银行账户莫名被冻结。
小赵的工资卡突然被银行冻结了,银行也没提前通知他。
小赵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他等着这钱交房租呢。
后来经过一番折腾才知道是银行系统的一个小错误。
银行这么随意冻结账户,可给消费者带来了大麻烦,这就像你住得好好的房子,房东突然不让你进了,还不告诉你为啥,这可不行。
五、保险理赔难,各种理由推脱。
老张买了份车险,出了个小事故,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会儿说他材料不全,老张补齐了材料,又说事故原因不明确。
反正就是各种找借口不想赔钱。
这就好比你去修东西,明明在保修期内,商家就是找各种理由不给你修,这不是欺负消费者嘛。
六、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信息。
小孙经常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金融推销电话,后来才发现是自己开户的金融机构泄露了他的信息。
这就像你在家里换衣服,结果有人突然拉开窗帘看一样,隐私都没了。
金融机构得好好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介绍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介绍咱今儿个来唠唠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这可都是和咱老百姓的钱袋子息息相关的事儿呢。
其一,财产安全权。
这就好比咱的钱放在金融机构里,就像把宝贝放在保险箱一样。
金融机构得给咱看好了,不能让咱的钱莫名其妙地就没了,不管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漏洞还是外面的坏人惦记。
要是咱的钱在他们那儿出了问题,那可不行,他们得负责到底。
其二,知情权。
咱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咱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到底是咋回事儿。
不能被那些金融机构用些难懂的术语忽悠了。
他们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告诉咱,这个产品收益是咋算的,风险在哪里,就像朋友之间坦诚相待一样。
要是遮遮掩掩的,那可就是不厚道啦。
其三,自主选择权。
咱想选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那得咱自己说了算。
不能被那些销售员死缠烂打地逼着买一些咱不想要的东西。
就像咱去逛街买衣服一样,咱想试就试,想买就买,不想买就不买,金融消费也得这么自由才行。
其四,公平交易权。
咱和金融机构做交易,得公平公正。
不能说他们定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来坑咱。
比如说手续费收得奇高,或者合同里藏着一些对咱不利的小陷阱,这都是不允许的。
咱又不是冤大头,可不能让他们这么欺负。
其五,依法求偿权。
要是金融机构做了啥对不起咱的事儿,让咱遭受了损失,咱就得有地方说理去,让他们赔偿咱的损失。
这就像是打破了别人的东西就得赔一样简单的道理。
其六,受教育权。
咱不能老是在金融知识上啥都不懂,金融机构有义务给咱普及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就像老师教学生一样。
这样咱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钱袋子,不会轻易上当受骗。
其七,受尊重权。
不管咱是有钱还是钱不多,金融机构都得尊重咱。
不能因为咱钱少就爱答不理的,也不能因为咱是老年人或者不太懂金融就歧视咱。
大家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得到尊重。
其八,信息安全权。
咱的个人金融信息那可都是很私密的,像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之类的。
金融机构得把这些信息保护得严严实实的,不能泄露出去,要是因为他们的不小心让咱的信息被坏人利用了,那他们可得承担责任。
金融消费者权利设置
金融消费者权利设置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实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众的消费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当个体社会成员为满足基本生理需求而进行的消费活动实现之后,就会出现更高级别的需要。
比如,个人为满足安全需求而购买保险,为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品质,为满足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需求而使用各种金融产品或服务。
在我国以分业经营为主体的金融环境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分别监督管理不同的金融活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对于普通大众而言依旧较为陌生。
我们已经习惯根据金融活动的不同给予消费者不同的称谓。
比如,个体社会成员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就会被称之为“保险合同相对人”,个体社会成员办理信用卡、借记卡被称为“持卡人”等。
随着金融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一个存款人可以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而成为投资人,这种以行业差异为根据来划分称谓的方式就逐渐受到质疑,而“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则可以更好地概括这类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二、金融消费者权利现状2016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开始施行,这是《消保法》实施20年以来第一次全面修订。
其中有关金融消费者的规定,虽有涉猎,但主要还是粗线条的叙述。
另外,新《消保法》中没有明确金融消费者应有的特殊权益,某些金融消费权益在立法上仍是模糊甚至真空。
因此,作为突出共性的《消保法》要想在其中叙述清楚充满个性的金融消费领域中的各方面问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1] 基于当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框架,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部门法以及《消保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并没有给予金融消费中的弱势方,即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关注,在立法设计上更没有突出向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材料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材料一、什么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该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知情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2. 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受任何不当干预。
3. 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在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中获得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4. 投诉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5. 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金融知识教育,提高自身金融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二、为什么要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3. 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通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4. 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金融机构加强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导致客户在购买后遭受损失。
客户投诉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调查后对银行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向客户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导致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发现权益受到侵害。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顺口溜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顺口溜作为一个金融消费者,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以下是八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顺口溜:一、公开透明要求不少,信息真实不得少。
金融机构应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扭曲事实。
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服务。
二、知情权利不可少,权利义务都要明了。
金融机构应该在提供服务前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服务内容、费用、风险等信息,让消费者明确知情。
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隐私保护必不可少,个人信息需保密。
金融机构应该严格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
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得侵犯自己的个人信息。
四、公平竞争要有保障,不得搞垄断、限制竞争。
金融机构应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搞垄断、限制竞争。
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利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手段占据市场份额。
五、合法权益要有保障,违法行为要追究。
金融机构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服务质量要有保障,维修维护要及时。
金融机构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如服务出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维护。
七、投诉权利要有保障,有问题要及时反映。
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投诉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反映。
八、法律救济要有保障,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金融机构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作为金融消费者,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只有了解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大案例带你了解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
八大案例带你了解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八大案例带你了解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案例1 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李奶奶因其儿子在省外出了车祸,急需钱做手术,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
工作人员发现李奶奶不认识收款人,于是表示要帮忙核实事情的真伪,方能为其办理汇款业务。
李奶奶非常着急,认为银行是多此一举,是耽误自己儿子做手术的时间。
小招温馨提示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资金,银行便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存款安全。
因此,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看似多此一举的做法,实则是在保护李奶奶的财产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案例2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王先生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该产品存满5年,除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取红利。
他却被告知该产品是银行代理销售的一款保险产品,到70岁时才合同到期,若需提前支取,非但不能拿到应得的利息,连本金都会损失。
小招温馨提示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应准确、全面地告知金融消费者产品信息,不能夸大收益、隐瞒风险,其未向王先生明确告知保单期限,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王先生购买前,也应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和说明书,树立“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投资理念。
案例3 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陈女士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到银行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办理信用卡并表示如果不办理信用卡就办理不了贷款。
最后,陈女士为了办理贷款,不得不申请了该行的信用卡。
小招温馨提示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权利倾斜性配置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法 不可取 。
( 二 )金 融 消 费 者知 情 权 的界 定 。 所 谓知 情权 ,是 指 “ 公 民对 与 自己有 关 的事 务或 者
有 兴趣 的事 务及 公 共 事 务有 接 近 和 了解 的权 利 ” 。 美 国
者 的 一般 属 性 ,而 只有 自然 人 为 了生 活 消 费 才 能 成 为
法 》第 8条 规 定 的 “ 消 费 者 享 有 知 悉 其 购 买 、使 用 的 商 品或者 接受 的服务 的真实情 况 的权利 ” 。金 融 消 费 者 作 为 消 费 者 的下 位 概 念 , 自然 也 应 享 有 知 情 权 。 而 金 融 消 费 者 知 情 权 作 为 消 费 者 知 情 权 在 金 融 领 域 的特 殊 体 现 ,亦 应 具 备 消 费 者 知 情 权 的 一 般 属 性 。 所 以 , 借 鉴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对 知 情 权 的 定 义 ,金 融 消
总统肯尼迪于 1 9 6 2年将 知情 权 引入 消费 者 权 益 保 护 领 域, 提 出 消费 者享 有 “ 获得 正确 的商 品信 息 资料 的权 利 ” ,
此 后 ,消 费 者知 情权 逐 渐成 为保 护 消费 者权 益 的一项 基 本 制度 为 各 国所 接受 和认 可 ( 郑 启福 ,2 0 1 1 ) 。 在 我 国 ,消 费 者 的知 情 权 即指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投 资组 合 。 而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产 生 能 部 分 解 决 市 场 信 息 不 完 全 的 问 题 。另 外 , 由于 交 易 地 位 、社 会 分 工 和专 业 化 发 展 以及 信 用 欺 诈 等 现 象 的存 在 ,要 充 分 扭 转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市 场 因信 息 不 对 称 导 致 的信 息 弱 势 地 位 , 在 建 立 和 完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社 会 信 用 评 级 制 度 等 规 则 的 同 时 ,应 加 强 信 息 组 合 和 信 息 联 合 ,增 强 投 资者 的抗 风 险 能 力 ,于 是 产 生 了拥 有 强 大 信 息 甄 别 和处 理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案例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案例一、引言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具体应用和保障措施。
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1. 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普通的投资者,他在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投资了一款理财产品。
然而,在产品到期后,平台却拒绝了小王的提现申请,导致小王的投资资金无法及时回笼。
2. 违反权益的行为•平台违背了小王的知情权,未向其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平台拒绝小王的提现申请,侵犯了其财产权;•平台未按约定时间兑付理财产品,违反了小王的合同权。
3. 保障措施•小王可以通过向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履行合同义务,并追究平台的违约责任;•小王可以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寻求更多的帮助和支持;•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知情权的保护1. 案例背景小李是一位投资者,他在某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
然而,在购买过程中,银行未向小李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导致小李在投资过程中遭受了损失。
•银行未向小李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违反了小李的知情权;•银行未向小李告知产品的风险,导致小李在投资过程中遭受了损失。
3. 保障措施•小李可以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小李可以通过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进行处罚,以警示其他金融机构。
四、财产权的保护1. 案例背景小张是一名投资者,他在某证券公司购买了一只股票。
然而,在购买后不久,股票的价格大幅下跌,导致小张的投资资金受到了损失。
2. 违反权益的行为•证券公司未向小张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导致其在投资过程中遭受了损失;•证券公司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未及时通知小张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
3. 保障措施•小张可以向证券公司要求赔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小张可以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寻求支持和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浅析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现状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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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已经 成 为 常 态 。而 我 国金 融 消 费者 知 情 权 保 护 现 状 堪 忧 。 金 融服务具有专业性 、 无形性 和信用性 , 使得 知情权损 害频率 高 , 保 护难度大 , “ 存款变保 险” 、 “ 银行卡年费变更不提前告知” 等类似 的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的事件 几乎 每天都 发生 在我 国金 融消 费领域 内, 因此 , 侵犯的金融消费者知情 权 的案件 屡屡发生 , 而我 国金 融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 面的现行 相关法 律几乎 是空 白, 对 于何为 金 融消费者 的问题也并未界定 清楚 。因此 , 通过对 我国金融 消费 者 知情权保 护的现状进行 分析 , 对完 善我 国金融消 费者 权利保护制 度, 完善我国金融 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 意义。 二、 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 的问题 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诸多权 利中的最核心权利 的知情权是所 有 权利得 到有效保障 的根 本基础 , 也 是整个金融消 费者保护体 系建 立 的关键 。而随着我国金融改 革的不 断深 化 , 金 融消费过 程 中消 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问题可谓 层 出不穷 , “ 信用 卡还款陷 阱” 问 题广泛 出现在银行业 内、 “ 存款变 保险” 问题也 普遍存在 在保 险代 销领域 , 这些众 多侵犯消费者 知情 权的现象都暴露 出我 国金融 消 费者 知情 权的保护还存 在很 大的 问题 , 我 国金没有 ” 金融 消费 者” 这一法律 概 念, 相关法律繁多 , 可操作性差 ; 监管模式存在 缺陷 , 监 管机构之 间 缺乏有效协调 , 再加之金融消费者教育不足 , 金融消费 品交易不 规 范, 例如 , 信息披露法律标 准低 , 金融服务 机构披露信息 过于抽象 , 产 品说 明和风 险揭示不完全 , 劝诱方式不规范 , 金融消 费者权利 保 护专 门机构缺失 , 缺乏各种救济途径 , 司法救济无 门。 三、 完 善 金 融 消 费者 知 情 权 保 护 体 系 首先 , 立 法明确金融 消费 者保 护理念 , 赋 予金 融 消费者 知情 权, 同时 , 引入功能性金融监 管模式 , 实现功 能监 管和机构 监管 相 结合 。其次 , 强化金融机构 的信息披露义务 , 规范金融机构 的合 规 劝诱义务 。再次 , 成立专 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加强对金融 消 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宣传培训 。最后 , 提供 完备 的救济手段 , 通过 司 法, 执法等多方途径 , 建立金融 机构 内部 纠纷解决 机制 , 明确举证 标准 , 实 现 金 融 消 费领 域 举 证 责 任 的倒 置 , 引 入小 额 诉 讼 以及 相 关 民事 赔 偿 制 度 的建 立 。 作 为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利 的 起 点 和 关键 的金 融 消 费者 知 情 权 不 仅 维护交易安全及金融交易秩序 , 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保 障金 融 交易有着重要意义 , 因此 , 是 金 融 消 费者 权 利 得 到 实 现 的 基 础 。 但 在现实生活 中, 金融机 构侵犯该权利 的现象频频发生 , 并呈现 出 日 益 严 重 之 势 。金 融 消 费 者 知 情 权 的保 护成 为金 融 消费 者 所 有 权 利 保护 的重点 , 对于加强我 国金 融消费者知情权 的保护来讲更是 关 键 和重要 , 是需要从立 法、 司法 、 执法等多方面双管齐下 、 多方 努力 地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 , 完 善整个法律制度规则 , 实现我 国金融 消 费环境 的有效改 善 。针对我 国金融 业发展 的大趋 势, 我们 必须 适 应 全 球 化 金 融 发 展 创 新 的大 趋 势 , 紧跟 世 界 金 融 发 展 的 新 潮 流 , 建 立以消费者知情权 为核心 的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 系 , 实现 金融 体制 的深化改革 以及金融业全面发展的远大 目标 。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目前基层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合法权益享有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金融消费者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方面均受不同程度侵害。
一、样本选取及问卷主要内容本次调查采取问卷方式,向城镇、乡村区居民随机发放调查问卷2200份(城乡居民1400份、乡村区居民800份),收回有效问卷2109份,有效率95.9%。
问卷以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金融隐私权、损害赔偿权、获得知识权”为主要调查内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
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问卷调查显示,1178人对银行营业场所的保险从业人员身份无法辨别,占56%;194人遭遇过银行故意设置的消费陷阱,诱导其增加服务项目和费用支出,占9%。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
部分银行业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主选择的条款,如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对金融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且不与金融消费者进行协商。
问卷调查显示,474人遇到银行业机构凭垄断地位或资源独占优势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占23%,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三)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受侵害。
部分银行业机构仍存在违规办理查询、冻结业务,随意泄露、披露客户信息,电子银行业务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密等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问题。
问卷调查显示,191人的个人信息曾被银行业机构泄露、用于其它商业目的,占9%,其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
(四)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受侵害。
银行业机构在办理涉及评估工作的业务如抵押贷款时,多指定评估机构,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问卷调查显示,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被调查者中,86%的遇到此类问题。
(五)银行业机构金融服务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 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 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 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 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 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 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 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 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 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 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 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 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 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 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 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 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 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 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 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 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 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 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 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 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案例 金融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案例金融
案例一:信用卡欺诈案件
在金融领域,信用卡欺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防止信用卡欺诈的重要手段。
在一起信用卡欺诈案件中,一家银行被控未向信用卡持卡人公开相关信息,也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导致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要求银行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
该案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银行向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信用卡使用的风险;保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使用信用卡;同时,法院的判决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要求银行提供更安全的交易环境,防止信用卡欺诈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虚假宣传和欺骗销售案件
金融领域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销售的问题,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一起投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和欺骗销售案件中,一家金融机构虚假宣传其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风险,引诱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要求金融机构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对金融机构进行罚款和处罚。
该案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让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保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根据真实的信息做出自己的决策;同时,监管部门的处罚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促使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诚实、公正的交易环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有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题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八项权利
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八项权利
1.知情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费用、风险等内容。
2. 拒绝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或使用任何金融产品。
3. 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
4. 监督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监督和评估。
5. 投诉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提出投诉,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回复。
6. 安全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障其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密。
7. 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金融知识和教育,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
8. 维权权:金融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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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
金融消费者则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一般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相同的事:第一,金融消费者也具有消费者身份,参与金融消费活动,如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服务;第二,在消费生活活动中,消费者一直处于若是地位,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由于金融行业的专业性极强,在消费过程中同样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受到特殊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性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化。
因此很多学者是这样界定的: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备、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
又有学者是这样认为的一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而是追求公平公正义价值的体现。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化,其既具有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特征,也表现出不同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性。
因此我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客体的复杂性来分析。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案列车主陶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陶某驾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陈某摔出车外,恰逢张某驾车经过,陈某被张某车辆碾压,当场死亡。
陈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陶某和张某向陈某家属连带赔偿25万元,其中,陶某承担6万元,张某承担19万元。
判决后,陶某仅向保险公司索赔了6万元,并将其支付给陈某家属。
陈某家属认为,陶某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付25万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按被保险人的责任比例赔付,而陶某的责任比例为6万元,所以,不同意赔付其余的19万元。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指出,金融机构“有意”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的风险细节,这在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尤为典型。
“因为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中存在着大量欺诈和非理性行为,金融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风险过高的产品,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不理解的产品。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理基础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保护一方面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另一方面则是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转让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金融产品则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交易对象。
金融产品在具有一般商品属性的同时又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尤其是在证券无纸化、权利证券化之后,在外形上虽然表现为金融账户中不断变化的数字,但在实质上却为产品相关信息的组合。
这些信息由生产者的经营情况、资产运营情况等信息组成。
以股票为例,证券无纸化后,发行人所“生产”的股票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其品质、规模、价值或价格等因素都体现为发行人的资本运营信息、盈利状况、预期利益等,而消费者在决定交易时所依赖的则是这些信息的组合,也就是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
[2]由于金融产品的无形性,金融产品质量的好坏无法通过感官判断,因此金融从业者为了向金融消费者推荐其金融产品,他们必须将该产品的构成、风险、盈利等显示该产品质量状况的信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传递给金融消费者。
如果金融从业人员未真实、客观地传递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那么金融消费者就无法准确判断该产品质量的高低。
传统消费中,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合格;若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产品属于产品的一种,因此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同样有保证金融消费者获取合格质量的金融产品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产品质量的合格具体表现为信息质量的合格,即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符合全面、准确、及时和透明的要求。
在一些金融产品如银行综合理财服务产品、基金等交易的法律关系中,金融消费者需要将其投资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掌握了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后将其汇集起来进行运筹和使用。
在盈利的状况下,金融机构会将资金运营所获收益分配给金融消费者;而在亏损的状况下,所有购买该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均要承担亏损的后果。
此外,无论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是否亏损,其均需要向金融机构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金融机构在享有资金使用权及费用收取权的同时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未能如实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始终未向其披露该理财产品的经营状况,在出现亏损时,银行也未向其告知亏损的原因。
[3]为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均衡,法律应当赋予金融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整个经营阶段的信息,在发生亏损时还应当向金融消费者说明亏损的原因。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传统民法以当事人的平等为基础。
在双方当事人缔约之时,各方均需由自己来收集与该缔约有关的信息,并依据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做出缔约与否的决定,法律一般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强加信息披露义务。
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的情况下,此种保护模式当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而在双方当事人地位悬殊的情况下,该种保护模式必然违反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金融交易市场中金融消费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这种弱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信息掌握的弱势性。
金融产品由金融机构自己开发或从国外引进,并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风险性。
关于金融产品的结构、特性和其存在的风险,金融从业者较金融消费者熟悉、了解,因此在金融产品的认知上,金融从业者具有绝对优势。
(2)交易选择的依赖性。
由于金融产品的无形性,金融消费者在支付对价之后并非能够取得相应的对价“物”,因此金融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款在安全方面是否有保障是其购买金融产品时的判断依据,而该依据又依赖于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的该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
对于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法律不要求其承担披露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义务,就很难避免其利用优势地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虚假、遗漏、过时的具有诱导性的信息。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在信息收集、掌握、理解、辨别等方面的差距,促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达到实质上的交易平等,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依其自我意识判断来决定交易与否,应当赋予金融消费者充分的知晓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的构成、运营、风险、盈利等信息的权利。
为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在投资领域有必要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在经济实力、信息掌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上存在极大差异;而机构投资者在上述能力方面与金融机构相当,两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不需要对机构投资者实行倾斜保护。
韩国2007年出台的《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者服务法》(以下简称《资本市场统合法》)即一改以往对所有投资者进行统一保护的状况,区分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
[4]其原因在于韩国之前的金融法规并没有考虑投资人的特性,而让所有的投资人适用同一水平的投资人保护措施,导致出现对可以承受较高投资风险的专业投资者形成过度保护而对一般投资者的保护则明显不足的现象。
《资本市场统合法》则以投资者承受风险的程度为基准,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其中,对一般投资者的保护措施给予加强,而对专业投资者的保护则予以大幅减少。
《资本市场统合法》对个人投资者保护的倾斜体现在,金融机构向个人投资者推荐金融产品时,应有义务详细说明金融投资产品的内容及投资风险;若金融机构未履行法定的说明义务而导致个人投资者发生投资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域外立法考察英国:2000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实现了对银行、保险、证券的统合规制,率先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概念,并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统一保护。
统观英国金融统合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英国政府十分注重金融信息的披露立法,并重视对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教育。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赋予FSA获取金融机构信息的权力,即FSA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FSA所需的相关信息或文件,且该信息或文件中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在享有信息收集权力的同时,FSA负有持续记录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及向公众披露其记录的非商业性信息的义务,金融消费者则享有获取FSA记录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5]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将危机产生的一项重要原因归结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
对此,美国政府进行了大幅度的金融改革。
2009年6月18日,美国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以下简称《新的基础》)的改革方案。
其核心是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及服务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该方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一个全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Agency,CFPA),把分散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归CFPA行使。
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以简单明了的程序、公平、负责的态度保障消费者免受欺诈。
[6]然而,该方案并未在实质上统合对金融市场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区分了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消费者)和金融消费者(证券期货市场以外的消费者),前者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y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CFTC)负责保护,后者由CFPA负责保护。
[7]因此,CFPA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并非像英国FSA那样广泛。
虽然由不同机构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进行分别保护,但新方案强化了SEC对投资者的保护职能,要求金融机构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