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一、特殊药品这指麻醉药品、毒药和限制性药品。
保管人员应熟悉药品性能和有关规定,业务熟练和工作认真负责;二、特殊药品的入库验收应坚持二人验收复核,填单要双人核对签字、专帐记录。
三、特殊药品应专柜存放,分别堆码,禁止与一般药品混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四、特殊药品要有明显标志,标签按有关要求,麻醉药品的标志蓝边白底书写兰色的“麻”字,毒药标志为圆形的黑底写白色的“毒”字,以此警示和区别。
五、特殊药品必须二人发货复核,码单和发货单二人核对签字。
六、特殊药品必须每月定期盘点核对,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监督和抽查,做到帐货相符,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作出相应处理;
七、保管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后方可变动。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使用,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储存、管理、使用特殊药品的环节,包括选购、验收、储存、调拨、销售、使用和报废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指有毒、剧毒、放射性、易制爆、腐蚀性等特殊性质的药品,以及对人体危害较大、使用量控制复杂或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合理、准确、便捷。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医院董事会或行政领导负责人指定的药事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储存第六条特殊药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专用储藏室、独立储物间、防潮、防漏、防火。
第七条根据特殊药品的不同性质,储藏室内应设有专门的货架,分类存放特殊药品,不同类别的特殊药品应分区存放,禁止混存。
第八条储藏室应设置门禁系统,并设有合格的警报装置,确保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并保留有关资料。
第十条药品储存室应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特殊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量进行登记,建立特殊药品档案。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档案应包括特殊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有效期限、储存要求、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选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验收应有专人进行,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有效期限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调拨应记录产生的原因、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接收人员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销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明,确保正确使用特殊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二)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国家监管的特定药品,其管理制度与普通药品管理制度有所不同。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1 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一、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二、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
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2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一、引言特殊管理药品是指有较高毒性、危害性或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
为了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与销售管理,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储存、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殊药品的特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1.购买人员资质要求购买特殊管理药品的个人及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药品销售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且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购买记录和审批购买特殊管理药品的个人及单位应建立购买记录,并保留购买人员联系明、购买数量、购买理由、销售单位等信息,对每一次购买都需要经过合法审批程序。
3.购买渠道监管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应通过正规药品销售渠道进行,购买过程应有监管人员的全程监督,确保药品的来源安全可靠。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1.销售凭证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单位应出具销售凭证,标明销售单位名称、销售日期、购买人员信息及购买数量等,以保障销售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2.销售人员资质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须持有药品销售员工健康证明,确保其身体健康,不会对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者造成潜在危害。
3.销售检查员监管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单位应设立销售检查员,负责对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使用1.储存条件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温度、湿度、光照等。
要求储存地点安全、干燥通风,防止药品质量受损和外界污染。
2.使用资质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疗执业证明、特殊管理药品使用许可证等。
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除普通药品以外,分别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包括在临床过程中使用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
第四条对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至最小单元包装,并认真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第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外包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第八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第九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发放使用,并严格限定剂量,毒性中药饮片不得单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调配、发放,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条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七篇)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 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 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 按规定逐级申报, 经批准后, 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 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 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 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 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 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 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 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 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 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 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 由药剂科统计, 医院领导批准, 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 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 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二)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____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____品和放射____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 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特殊药品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由于特殊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因此,对于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特殊药品的定义、管理要求和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够针对特殊药品的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对于一些特定疾病、特殊患者或者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药品,其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
特殊药品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创新药、高危药、孤儿药以及罕见病药物等。
这些药物一般具有独特的疗效,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其风险和副作用。
三、特殊药品管理的要求1. 药品上市许可审批特殊药品上市许可审批是特殊药品管理的首要环节。
对于特殊药品,应当加强临床试验,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在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
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能够及时监测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2. 生产、储存和运输管理对于特殊药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环境要求。
特殊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按照严格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药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确保药品的温度、湿度和光线等条件得到严格控制,以防止药品变质和损坏。
3. 合理使用和临床应用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是保障患者安全和用药效果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的临床路径和指南,明确特殊药品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特殊药品的认识和运用。
同时,需要加强对患者的教育,让他们了解特殊药品的用途、作用和副作用,提高他们对特殊药品的正确使用意识。
四、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1. 建立特殊药品使用审核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审核制度,对特殊药品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患者,才可以申请使用特殊药品。
审核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疗效和风险等因素,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
特殊药品是指具有特殊特性、用途和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等。
为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
1. 储存要求:
- 特殊药品应该单独存放,与其他药品隔离,避免交叉感染和混淆使用。
- 药品储存室应设有适当的温度、湿度控制设施,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
- 对于需要冷藏或者冷冻的特殊药品,应设有专门的冷藏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 药品储存室应设有适当的防火、防盗设施,以保障特殊药品的安全。
2. 管理要求:
- 特殊药品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负责特殊药品的进货、存储、发放和报废等工作。
- 特殊药品应建立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和质量可靠。
- 特殊药品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记录药品的库存、发放和报废等情况,并及时更新。
- 特殊药品应按照规定的存放期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 使用要求:
-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医疗机构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使用权限。
-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记录和监控,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工作人员的误触和感染。
-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有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正确使用和避免错误。
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是医疗机构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执行,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
配备专职人员来管理特殊药品,并定期对特殊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能够有效地防止错误使用和药品浪费,提高医疗机构的药物管理水平。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药品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指那些使用范围较窄、副作用较大或者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制剂、罕见病治疗药品、特疗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必须遵循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使用档案,对特殊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对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进行评估,确保特殊药品使用符合规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接受特殊药品治疗前,应当签订知情同意书,详细了解特殊药品的功效、副作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采购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特殊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的特殊药品真实有效。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采购档案,对特殊药品的采购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与供应商签订特殊药品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特殊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采购需经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机构审批,确保特殊药品采购符合医疗应用需要。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特殊药品储存的工作人员,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特殊药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应当单独存放,避免与其他药品混淆,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要求,温度、湿度等条件应当稳定,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特殊药品的储存需定期检查,对过期或者破损的特殊药品应及时处理,避免使用。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配送管理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配送管理制度,确保特殊药品按时准确送达患者手中。
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
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特殊药品是指危险性较大、应按照特定规定和程序使用的药品,如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针对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一般会有以下制度:
1. 储存制度:
- 特殊药品需单独存放,与其他药品分开,以免混淆或误用。
- 储存环境应符合特殊药品的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线等。
- 储存区域应设有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盗、防潮等。
- 储存区域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标示药品的名称、分类、危险性等。
- 特殊药品的储存记录应详实,包括入库时间、数量、批号等。
2. 管理制度:
- 特殊药品的管理应有责任人负责,确保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
- 对特殊药品的进货、销售、领取等行为要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记录。
- 特殊药品的库存要定期盘点,确保数量准确。
- 特殊药品的报废、损毁要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3. 使用制度:
- 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经专业人员授权和监督,严禁未经许可使用。
- 使用特殊药品时要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 特殊药品的使用记录要完整、准确,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者等信息。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特殊药品应急处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特殊情况的发生。
同时,定期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特殊药品管理和使用的认识和能力。
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三篇)
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特殊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毒性、致命性或易被滥用的药物。
针对这些特殊药品,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严格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本文将分为储存、管理和使用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特殊药品的制度和要求。
一、特殊药品的储存制度特殊药品的储存制度主要包括储存条件、储存区域和储存记录等要求。
1. 储存条件特殊药品需要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储存,以确保药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一般来说,特殊药品应储存在温度恒定、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储存室内。
同时,还需要注意防潮、防爆、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
2. 储存区域特殊药品的储存区域需要与其他药品明确分隔开来,以防止交叉污染和混用的情况发生。
医疗机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的储存室或储存柜,并标明专用标识,确保特殊药品的储存和管理能够独立进行。
3. 储存记录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特殊药品的储存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到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同时,还要对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盘点,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规定。
二、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药品的登记、分发、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的规定和控制。
1. 药品的登记特殊药品的登记是指将药品的基本信息、数量和存放位置等记录在特殊药品管理台账上。
登记时需要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2. 药品的分发特殊药品的分发应由专人负责,根据医嘱和病情需要进行合理的配药和分装工作。
同时,还要严格控制特殊药品的领取权限,确保只有具有相应资格和授权的人员才能领取和使用特殊药品。
3. 药品的使用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医嘱和规定的剂量进行,严禁擅自调整药物的使用方法和剂量。
同时,使用特殊药品的医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4. 药品的报废特殊药品的报废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报废时需要对药品进行核对和登记,明确报废原因和数量,并进行专人见证和签字确认。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行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管理法规要求对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2、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保管麻醉药品:2.1.1 麻醉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可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放于同一专库柜内;2.1.2 麻醉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库内应安装有安全报警,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2.1.3 按照具体品种的性质决定贮藏条件,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易遇光变质,应采取有效的避光、遮光措施;2.1.4 建立麻醉药品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1.5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2.1.6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精神药品:2.2.1 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双人双锁保管,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但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同一专库柜内;2.2.2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2.3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2.2.4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得随意处理;3、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3. 1医院药房和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严防丢失,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医疗用毒性药品要仓位,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特殊管理药品仅限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因科研需要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空安瓿或废贴的回收和记录;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因癌症以及长期、慢性疼痛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凭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件,到本院医务科办理专用病历;专用病历存放在门诊药房,患者到药房取得病历后,至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处诊治并开具专用处方;第二章处方的开具1、电子处方用于开具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需在开具电子处方的同时另外开具纸质处方;第一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急诊处方当日有效;第二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如结核、慢性肝、肾疾病、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病、老年病或因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门诊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且告知患者长期服药时应注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简单的处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毒性中药品种生用的必须在处方上注明,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按炮制品调配;第三条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专用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专用病历由门诊药房保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五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六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七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八条医师开具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用量说明时,不得使用立即,必要时等不确定的用法表述,要明确使用剂量和用法如隔几小时服用qxd,特殊管理药品需单独开具处方;第九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第六、七、本条第一款中所涉及的麻醉药品每日剂量,除了上述常规规定外,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逐渐增加,直至缓解疼痛;第十条盐酸哌替啶为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第二一条对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十二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其格式和内容的要求与手写处方一致;备注: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权时间为日前;自2016年1月1日起本院统一参照执行本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公众健康有特殊危害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二)规范使用,提高效益;(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教育与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管理第五条麻醉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具有麻醉药品生产资质;(三)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具备麻醉药品的储存条件。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二)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质;(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和储存条件;第八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麻醉药品的储存条件;(二)具备麻醉药品的使用资质;(三)具备麻醉药品的处方资格;(四)具备麻醉药品的监管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实行“一人一卡”制度,对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二)对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三)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的处方制度,不得超剂量使用;(四)对麻醉药品的储存、使用、回收和销毁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精神药品管理第十一条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具有精神药品生产资质;(三)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具备精神药品的储存条件。
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殊药品是指具有潜在滥用性、依赖性、成瘾性或者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分类和目录第五条特殊药品分为以下类别:(一)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但易产生依赖性和成瘾性的药品。
(二)精神药品: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具有兴奋、抑制、致幻等作用的药品。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需严格控制使用的药品。
(四)放射性药品:含有放射性核素,用于诊断、治疗和研究的药品。
第六条特殊药品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七条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经营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特殊药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
(二)具有专门从事特殊药品管理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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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建立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丢失,保障人员安全。
范围
咖啡因苯巴比妥
责任
内容
1 特殊药品的购买
1.1 依据年度生产品种计划和库存情况,由生产部主任填写特殊药品购买计划单(PA01-G-83),报质量总监批准。
1.2 经质量总监批准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送交物控部采购员购买。
1.3 物控部2人持购买计划备案表到指定单位购买,运送途中需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交到精麻药品库。
特殊药品购用证明严禁转借他人。
2 特殊药品的接收
2.1 特殊药品保管员仓库2人担任,负责特殊药品管理工作。
2.2 精麻药品柜保管员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品质,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
2.3 保管员验收。
2.3.1 精麻药品柜两位保管员先后核对实物与购买计划单的一致
性。
2.3.2 检查包装完好,封口严密,标签清晰,文字完整,易于辨认,无污染,无渗漏、无破损、无混杂、无启封痕迹。
2.3.3 精密称定毛重(未开口状态)重量,核对标示重量,4人(2位保管员,2位采购员)核对确认。
以上检查有一项不合格,保管员拒绝接收,报物控主任进行调查,直至得到满意结果。
2.3.4 验收合格,填写特殊药品接收记录(PA01-G-76),4人先后签名。
2.3.5 包装容器外贴上特殊药品标志卡(PA01-G-77)
3 特殊药品的贮存保管
3.1 特殊药品须置于精麻药品柜贮存,分批码放整齐,有存放编号记录。
3.2 贮存环境及条件:按规定贮存并定期检查填写特殊药品定期检查记录(PA01-G-78)。
3.3 精麻药品柜要双人、双锁保管,2人各有1把锁的钥匙。
3.4 保管员要帐卡物相符,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物控部主任。
4 特殊药品的发放
4.1 车间使用特殊药品需由车间工艺员或车间主任填写特殊药品领料单。
交生产部主任审核并签字。
由质量保证部主任批准并签字。
4.2 二位保管员核对领料单批准手续符合规定要求后,二人开锁,取出特殊药品,交给车间,领料员需在质量保证部监控员的监控下,由两人接料。
4.3 特殊药品送到车间后,需车间两名领料员和质量保证部监控员都到场后,一名保管员从人流路线进入车间,同车间领料员及质量保
证部监控员一起将特殊药品送入车间称量室。
领料员复核原包装重量,应与原包装验收重量或上次取用封口条标注重量相符,否则不准开封,并立即报告质量保证部调查处理,直至取得满意结果。
4.4 检查原包装的完整性,封口严密,特殊药品封条(PA01-G-84)完好,方可开封取样。
4.5 取样完毕后加贴特殊药品封条,注明封口人、封口日期、剩余毛重等,从物流路线送出车间洁净区,保管员从人流路线出车间。
4.6 填写特殊药品发放记录(PA01-G-80),注明剩余量(毛重),保管员两人、领料员两人、质量保证部监控员,共5人签字确认。
4.7 无批准手续的领料单不得发放。
4.8 所有的记录、领料单均保存至特殊药品用完后5年方可销毁。
4.9 特殊药品的销毁
4.9.1 凡超过有效期或使用期的应销毁
4.9.2 因某种原因致使其改变理化性质的应销毁。
4.9.3 使用完毕后的内包材严禁擅自丢弃,必须交由特殊药品保管员统一管理,统一销毁。
4.9.4 特殊药品及其内包材均须有批准的特殊药品销毁申请单(PA01-G-81)后,方可遵照执行销毁。
4.9.5 特殊药品内包材销毁申请单经质保部主任审核,报质量总监批准。
特殊药品内包材的销毁由特殊药品保管员执行,由质保部指定二人监督执行。
4.9.6特殊药品销毁申请单经质量保证部主任审核,报质量总监批准,由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签署销毁意见。
特殊药品的销毁由特殊药品保管员执行,由质量保证部指定二人监督执行。
4.9.7销毁须严格记录,填写特殊药品内包材销毁记录和特殊药
品销毁记录(PA01-G-82)。
记录清楚、完整,归档保存至销毁后十年。
培训
1 培训部门:
2 培训对象:
3 培训时间:0.5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