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背景和目的1.1 背景1.2 目的第二节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2 适用范围第三节术语和定义3.1 术语解释3.2 定义说明第四节总体要求4.1 公平性要求4.2 公正性要求4.3 公开性要求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招标文件编制1.1 相关要求1.2 文件组成1.3 技术规范和标准1.4 评标方法和标准1.5 投标保证金要求第二节招标公告发布2.1 发布渠道2.2 公告内容2.3 公告期限第三节技术要求和标准制定3.1 技术要求制定3.2 标准制定3.3 法律法规遵循第四节招标文件复印和发放4.1 复印要求4.2 发放渠道4.3 发放方式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准备1.1 投标申请1.2 申请材料准备1.3 投标保证金缴纳第二节投标文件递交2.1 递交时间和地点2.2 投标文件组织形式2.3 投标文件内容2.4 投标文件缴费第三节开标3.1 开标时间和地点3.2 开标程序和要求3.3 开标记录和结果第四节投标文件评审4.1 评审委员会组成4.2 评审方法和标准4.3 评审记录和结果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一节投标保证金管理1.1 缴纳方式和金额1.2 退还条件和流程第二节投标咨询服务2.1 咨询机构选择2.2 咨询内容和方式第三节投诉和申诉处理3.1 投诉接收和处理3.2 申诉接收和处理3.3 处理结果通知第四节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定义4.2 处理方式和程序4.3 处理结果公示第五节监督检查与考核5.1 监督检查职责5.2 考核内容和方式5.3 考核结果通报附件: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申请表3. 开标记录表4. 评审记录表5.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发布采购需求的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的过程。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xxxX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XXX 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结合军代处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受国家法雷去规、XX有关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以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第四条XX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在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和本《细则》实施,天津、石家庄XX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本《规范》实施。

重要的国防工程、紧急战备工程、特殊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经XX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已下达;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施工条件具备;招标工作组已组建。

第三章招标组织领导第七条XX工程建设立项报批后,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营建办,协同管理处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前,要及时成立招标工作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工作组长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审计)和营房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士兵代表、住户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XX分支机构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XX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殊情况需委托地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报XXXX级标办批准。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公司各项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招投标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招投标范围凡公司所有土建、安装工程发包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以及各专业工程分发包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招投标原则所有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凡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估算价值在50万(含50万)以上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的,必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凡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估算价在50万以下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下的可以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二、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司所有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其它有关人员.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

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7人(公开招标,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7人;议标,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三、公司招投标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各抒己见、择优录取的原则.四、公司招投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参会人员签署意见方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参会人员不得以委托方式不参加会议.五、公司招投标会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组长不在,由副组长主持,组长、副组长至少有一人参加,否则,招投标会议将更期举行.六、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日常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造价部密切配合.七、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如需进行资格预审,工程管理部与造价部按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八、公司内部招标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和造价部密切配合编制招标文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发售或发送。

九、造价部编制标底,以及有效报价区间,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批,在招标工作结束前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机密。

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

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诚信手册》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直接投资或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三级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并进入济南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科学、合理、择优评标的原则,应当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特点,遵循以技术标为主,以商务标为辅的原则,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管理经理必须经过培训获得《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理诚信手册》方可承担项目管理经理任务。

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只能担任一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经理工作或同时担任两个三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经理工作。

一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10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二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8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三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4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

2024年工程招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程招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概算总额大于____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____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二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

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投标活动,提高投标质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投标条件与资格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二)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能力和资金;(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要求:(一)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等级;(二)具备相应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能力;(三)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

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与提交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及计算依据;(四)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五)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六)工程业绩及信誉证明;(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四章投标评审与确定中标人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标报价;(二)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四)工程业绩及信誉;(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评审内容。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中标与合同签订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三)施工工期;(四)质量要求;(五)安全生产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生效条件。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投标活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十一条评标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方案、企业信誉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资格后审法等。

第五章招标投标监督第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工程项目招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在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公告和文件的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报名和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方面。

正文内容:1.公告和文件的发布1.1确定招标方式和范围1.2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1.3发送招标文件给投标人1.4投标文件获取方式的公正公平性1.5保密措施的落实2.资格预审2.1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2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确定2.3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公示2.4透明公开的资格预审过程2.5资格预审结果的公示和反馈3.招标文件编制3.1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内容3.2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确定3.3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3.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咨询和质疑3.5招标文件的修订和发布4.投标人报名和评标4.1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标准4.2投标人报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4.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4投标文件评审的方法和标准4.5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反馈5.中标和合同签订5.1中标结果的公示和通知5.2中标人与招标人协商合同条款5.3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5.4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5.5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保护总结: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关键环节。

本文从公告和文件的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报名和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通过规范、透明和公正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推动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2024年(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篇)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招投标管理办法(二)一、前言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现代企业重要的管理工具之一,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保障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招投标的基本概念、招投标的程序与环节、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评标与中标、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

二、招投标的基本概念1. 招投标的定义招投标是企业采购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过程,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从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中选择最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

2. 招投标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供应商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应当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招投标的程序与环节1. 招标文件的准备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的编制。

2. 投标人的报名与资格审查投标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3. 开标与评标开标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确保开标的公正公开。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预先制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综合考虑价格、技术、质量、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4. 中标与合同签订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商谈并签订合同,确保双方权益的落实。

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 投标保证金的定义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为确保其投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在投标过程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按时退还。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标准的制定评标标准应该符合实际需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服务等几个方面。

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效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买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等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标价与成本相结合"“工程质量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第四条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一)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二)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三)工程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的形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从而无法开展有效的招标活动的;(二)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工程项目采用专有技术或对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适宜招标的。

招标工作的程序第六条招标文件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含以下方面:(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六)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项目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七)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八)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九)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十)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形式说明;(十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十二)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十三)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十四)对招投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法;(十五)其他相关内容。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制度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制度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充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与义务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具有招标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有效的招标文件,不得造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保证金,并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时参加评标会议,并接受评标结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包括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工期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潜在投标人的询问并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报价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招标评标与中标确定第十六条招标评标应当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独立、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结果由多数意见决定。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投标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程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活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进行投标。

第三条工程投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

具体工程采取何种招标方式由工程业主决定,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时间紧迫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工程招标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包括投标文件的发布、投标人信息收集、评审过程、中标结果公告等。

投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电子平台完成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的情况外,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人名单、标底、中标结果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工程投标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缴纳保证金,并在后续工程过程中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工程投标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投标人在质量、安全、信誉等方面的表现,对其进行评价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章投标文件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合理,不得存在虚假报价、串标等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施工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合理、科学,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文件的标识,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递交后,不能随意更改或撤回。

如确需更改或撤回,应当提前向招标人申请,并获得招标人的许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控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企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管控部门。

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预审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及管理第五条招投标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长任主任;集团公司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

成员: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事业部总经理、科技与发展规划部、生产运营部、环保与安全监察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综合工作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企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工作管控部门。

(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审定集团公司招标发展战略和招标管理制度;2、审批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3、负责审批招标申请;4、负责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5、审定集团公司应招标而不招标项目;6、审定重大以上招标项目实施方案;7、研究解决招投标中的重大问题和其它重要事项。

(三)企业管理部(招投标管理)职责1、贯彻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有关规定,在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预审项目招标方案,审批项目招标申请,在冀中能源集团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比选,监督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2、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并负责审查招投标文件,搜集潜在招投标人信息。

3、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资料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催办受理、审批手续。

4、负责编制招投标程序文件,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招标书文件。

负责对符合冀中能源评标专家条件的内部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发布工程招投标通告。

5、受理投标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负责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按照相关办法和程序确定邀标单位。

6、参与商务谈判,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内部归档。

7、负责全部招投标资料及过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及招标信息的统计、公示。

8、负责按冀中能源集团招投标报表管理制度上报招投标报表。

(四)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1、事业部(1)各事业部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板块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2)负责招标文件中工程项目的技术规格、工期、验收标准和安全、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审核,在符合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满足先进性的要求。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合理拟定项目标底、付款方式、质保期限及质保金给付条件。

(4)工程项目需要相关地方行政部门(安全、环保、消防、人防、住建、工信、技监、电力等)的核准备案的,所需文件必须齐全、有效。

2、环保与安全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所有项目所涉及的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计量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审核把关。

3、财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的管理原则,负责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的审核,明确招标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比例、质保金给付等财务事项。

4、综合工作部(1)负责审核招投标合同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及格式、内容的填写。

合同文本是否采用最新的国家制式示范文本。

(2)负责对报审招投标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对报审合同文本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合同条款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核。

5、科技与发展规划部(1)负责所有工程项目招标实施前的文件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

(2)审核招标文件的工程计价编制依据的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

集团公司上述各部室、各事业部(总经理)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室、本单位招投标活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在确定管理权限职责范围内行使签订、执行、管理权利的,承担管理责任。

非主要行政负责人参加的招投标和合同审核并签字的,该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招投标和合同审核的连带责任。

(五)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为:财务部(审计)、纪委(监察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监督程序和方法由监督委员会确定。

职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检查招标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准确履行职责;对投标的选择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选定的评委在评标情况进行监督;对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进行监督;对招标后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的信访、举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案件。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将招标管理纳入效能监察重要内容之中,重点是对招标程序、参与招标评标有关人员的个人行为以及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等进行重点追源跟踪监察。

对违反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凡应报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重大以上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包括项目招标方案或不招标申请,经企管部预审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用专用技术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情况,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第八条实施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包括招标方案)已获批准,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二)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三)技术和商务资料满足招标的基本需要;(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九条重大以上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在第一个主体工程招标前,由集团公司企管部到冀中能源集团发展规划部办理重大项目招标申请手续,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条属集团公司招标的,项目实施必须满足第八条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所属事业部审核同意后到企管部办理招标申请手续,企管部负责组织预审、呈报,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负责,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确定由集团公司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是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招标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采取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一般由集团公司企管部或项目建设单位所属的事业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

事业部组织的项目招标活动执行授权制,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授权。

事业部负责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必须经所属事业部审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企管部审查、备案,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事业部下属的各公司和单位不得产生招投标活动。

企管部或各事业部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采取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备选单位必须经在冀中能源集团比选库中选取招标代理,不得选取此范围外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做好招标项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重大及以上项目的《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完成情况表》和《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计划表》。

第三章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控股)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主要材料等采购;生产过程中维持简单再生产和使用安全费项目的工程、服务及主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等,达到冀中能源集团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冀中能源集团和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市招标主管部门的监督。

冀中能源集团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划分:(一)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工程项目的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四)利用国家及省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项目,分为特别重大、重大、一般三类招标项目。

特别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单台(套)设备价格1000万元、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集团公司确定的涉及煤炭安全生产等的特殊项目。

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单台(套)设备价格500万元、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其他应招标项目为一般招标项目。

特别重大、重大项目招标申请由企管部直接负责向冀中能源发展规划部填报并督办审批结果,相关事业部负责资料准备。

一般招标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集团公司项目招标基本情况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在前款规定限额以下且满足项目招标条件的项目,集团公司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并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所属的事业部依照本办法组织招投标活动,但必须接受集团公司企管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全部招标资料执行备案制。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的招标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企业安全及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三)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8%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