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侵权责任18个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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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1个物权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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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1个物权案例裁判观点集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34辑始每期均刊登案例,并由最⾼法院民⼀庭法官撰稿表述裁判观点,具有较⾼的参考价值。

作者在整理时,就案例及相关内容进⾏了简化。

⽂后另附审判研究公众号编发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30个婚姻与继承案例、最⾼法院10批52个指导性案例裁判观点集成,以及2013-2015年最⾼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等18篇内容阅读链接。

01.⼩区⼀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第34辑案情摘要2004年李某购买了某⼩区3号楼1门102室,购买协议约定双⽅应当遵守国家及当地的规定对楼房进⾏管理和维修,装饰及改造。

其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维修(装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遵守建设部《建筑物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李某不得改变⽤途,不得擅⾃侵占共有部位。

协议明确承重结构包括外墙墙体、基础等为共有部位。

李某2005年2⽉取得个体⼯商户执照,经营场所为其住宅地址。

2005年7⽉李某将其住宅⼀间居室的窗户下⾯的墙拆除,改建为⾷品销售处的进出门,并且搭建了台阶。

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恢复原状,李某认为对于窗户以下多少⽶是共有部位不明确,⽽且获得了营业执照,不同意恢复。

法院处理⼀审法院认为李某侵犯了住宅共有部位,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恢复原状。

判决恢复原状。

双⽅未上诉。

最⾼法院民⼀庭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及双⽅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位和⾃⽤部位的界定,李某擅⾃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使权利的界限,妨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为。

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

⼈民法院应依法⽀持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为予以纠正。

02.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会决定,⼈民法院应否受理|第34辑案情摘要某⼩区建筑外墙⾯及楼道墙⾯脱落严重,业主⼤会经研究决定筹资进⾏粉刷,决定作出后,23户业主以业主⼤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关键信息项:编者信息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信息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概述司法观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涵盖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权及使用条款版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标目标读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校与审定审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本更新说明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附录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一、编者信息1.1 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出版信息2.1 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内容概述3.1 司法观点范围:本集成版涵盖了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的司法观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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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1 本书编纂目的与特点 (3)1.2 本书适用范围与适用方法 (3)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分类详解 (4)2.1 法律适用 (6)2.1.1 审判指导 (8)2.1.2 司法解释 (9)2.1.3 操作指南 (10)2.2 诉讼程序 (11)2.2.1 立案审查 (12)2.2.2 一审程序 (13)2.2.3 二审程序 (14)2.2.4 再审程序 (14)2.3 执行工作 (16)2.3.1 执行程序 (17)2.3.2 财产调查与控制 (19)2.3.3 强制执行 (20)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案例分析 (20)3.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2)3.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3)3.3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解析 (24)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研究与发展 (26)4.1 司法观点的发展趋势 (26)4.2 司法观点的实践与应用 (28)4.3 司法观点的改革与创新 (29)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和实践成果的专业书籍。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结果为基础,通过整理和分析,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观点。

本书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深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参考资源。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快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标准和态度,为自身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书共分为十个部分,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各个方面。

每个部分都针对特定的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本书还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进行了生动的解读和评述。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著作,对于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来说,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关键词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诉讼重复起诉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结论:当事人通过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因判决未能执行,胜诉一方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1999年5月31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策裕集团公司签订了7份《交通银行承兑契约》,交通银行为策裕集团共开具了总金额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八张,约定策裕集团于15天内将上述汇票签发后划入其在交通银行开具的结算账户,为保证策裕集团还款,张行、张锦(策裕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策的弟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滨江大厦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昆明市产权监理处并以未实际办理、发放的七本房产证为张行、张锦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房屋系1999年5月策裕集团公司以6500余万元向昆明大达利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达利公司)购买,大达利公司并按策裕集团公司的要求,将房屋产权申报为张行、张锦私人名下。

因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大达利公司在仅收到策裕集团公司355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就开具了5000余万元发票给张行、张锦到昆明市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昆明市产权监理处为此出具了收件收据。

因策裕集团在承兑期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就该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事宜起诉,云南高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了[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除维持昆明中院的判决内容外,由张行、张锦对策裕集团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交通银行申请执行116号判决书,昆明中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昆民执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裁明:“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策裕集团、张行、张锦)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策裕集团的财产已被我院在此之前的其他案件中执行完毕。

权利人交通银行尚有1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得到清偿,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这笔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发放债权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有指
导意义的司法观点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具
有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指导和统一裁判职能。

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
和理论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逐渐形成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创新性的司
法观点,这些观点在各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
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些司法观点进行系
统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的裁判工作。

其中的司法观
点包括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司法解释、裁判理由、司法审查意见
等不同形式的内容。

这些观点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涵盖刑事、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观点集成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侵权、物业、婚姻家庭、知识
产权等方面;在刑事领域,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量刑、证据规则、审
判程序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编制和发布,
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司法原则。

司法观点集成应当以全国法院的审
判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行政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新和
完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观点集成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司法观点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ﻫ
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ﻫ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ﻫ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ﻫ
ﻫ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ﻫﻫ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该参照通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计算。 第二种观点: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以实际使用年限的房屋折旧费作为买受人返还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补偿,即房屋总价÷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或就房屋折旧费进行评估。第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采用的标准过高或过低,有失公平,可考虑采用租金与房屋折旧费的平均值。ﻫ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好的,我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的风格,编写一个合同或协议书示例,并在文中列出关键信息项。

请注意,这个示例协议是一个通用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合作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资金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变更与终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协议旨在确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作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共同目标。

合作内容2.1 项目描述:双方同意合作进行_________项目,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将共同参与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2.2 责任分配: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乙方负责_________,以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资金安排3.1 资金来源:甲方承诺提供项目资金总额为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支付时间节点如下:_________。

3.2 资金使用:乙方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每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不可抗力与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

如对洪水,各国法律虽均将其视为不可抗力。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均能免责。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免责。

如在长江边上的储存仓库,于洪水发生时,仓库没有及时将保管物转移到安全地带,造成货物损坏的,在这种情况下,仓库主不能以洪水是一种不可抗力而免责。

或者可以说,此时洪水对仓库主而言并非是不可抗力(采主观标准)。

但如系房屋买卖,如洪水冲垮房屋致卖方不能交付的,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494页。

导读和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时间:2000年2月13日,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6篇民商事01-2101 .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 .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 .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论《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在侵权篇的适用 法学专业

论《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在侵权篇的适用  法学专业

论《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在侵权篇的适用摘要《民法典》侵权篇中对公平责任的修订,主要目的为了处理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条款中是以“依法律规定”来削减法官适用公平责任的自由裁量权,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不再具有独立适用的功能。

有鉴于此,在学理上对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地位进行否定实为重要,并且还要在具体的规范中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条款中关于损失分担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了删除,然而此处依旧必须根据法律制度规定进行公平责任的运用,本文通过对《民法典》实施前后公平责任相关演变的阐述,提出了《民法典》时代对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关键字:民法典;公平责任;价值;意义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the tort of civil codeAbstractThe main purpose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the tort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is to deal with the abuse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judicial practice《In the 1,186th article of the civil code,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apply the fair responsibility is reduced by "according to the law", so that the 1,186th article of the civil code no longer has the function of independent application.In view of this, it is important to deny th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theory, and also to specify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in the specific norms.Although the 1,186th article of the civil code deleted the expression of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the twenty-fourth article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apply the fair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based on the parties' no fault,Put forward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fair responsibility in the era of civil code.Keywords:The civil code. Fair liability; Value; meaning目录摘要 (I)Abstract (I)1问题的提出 (1)2公平责任的价值和修正意义 (2)2.1公平责任存在的价值 (2)2.2公平责任立法修正的意义 (3)3前《民法典》时期的公平责任 (6)3.1公平责任的相关争议 (6)3.2公平责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7)4《民法典》时代的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9)4.1受害人无过错 (9)4.2“法律的规定”范围 (9)4.3“分担损失”的理解 (11)5公平责任的未来发展走向 (13)结论 (14)致谢 (14)参考文献 (16)1问题的提出《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早在《民法通则》中就对公平责任做了一般性规定的,其中提到,对于形成的损害,若当事人并无责任,便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民事责任的分担,后来我国颁布《侵权责任法》,其中将“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将“当事人”具体写为“行为人和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包 括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这些观点对于正 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同编是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内容。该部分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全面的司法观点指导,包括合同效 力的认定、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 现实意义。
关于劳动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法领域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 要性。他们认为,劳动者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同时,对于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坚决予以打击。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的透 明度和运营效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些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为也坚 决予以打击。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以 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对于违约方,其也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的相应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指出知识产 权是创新和创造的重要保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坚决予 以打击,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外,本书还针对一些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和阐述,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观点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 的指导意义。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是一本汇集了最高人民 法院民商事司法观点的综合性书籍,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法律适用方 面的最新理解和裁判理念。本书的目录涵盖了民商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和指导 思想、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等方面,具有很 高的参考价值和实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2013年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者按:1月13日,我们推送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观点集成之后(回复20140113可自动获取消息内容),有读者建议我们继续整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裁判摘要。

今日,我们推送归纳后的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阅读提示:2013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18篇。

本期消息在公报所载42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分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归纳出42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4篇民商事1、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3、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裁判摘要: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

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中国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总结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为各级法院、法官和律师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集成和发布这些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试图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便于全社会理解和遵守法律。

而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

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影响着整个法治社会的运行。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相关判例进行判断和决定。

然而,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法官们在实践中也需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观点进行指导。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该集成对于各级法院和法官来说是一部权威性的参考书,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在对待类似案件时,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参考集成中的先例和观点来保持一致性,从而增加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律师可以通过研究集成中的案例和观点,为自己的辩护和诉讼策略提供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了解集成中的司法观点,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司法观点集成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信息的及时性和更新性。

由于司法实践的持续发展和变化,司法观点也会随之调整和变化。

如何保持集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就成了一个重要的挑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一些地方性的偏见和不公。

在集成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地方法院和地方司法观点的监督和审查,确保集成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个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举措。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了更准确和权威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类案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类案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类案裁判观点文章题目: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类案裁判观点全面解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审判第一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审判机构,其裁判观点案例对于法律实践以及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类案裁判观点进行全面解析,通过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相关主题。

1. 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我们需要了解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的原文内容,包括具体的案情描述、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可以选择一篇典型的案例原文进行深入解读,通过解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民事审判第一庭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原则和裁判观点。

2. 类案裁判观点的评估接下来,我们需要对民事审判第一庭案例中的裁判观点进行全面的评估。

这包括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持的立场、所运用的法律原则和司法解释以及其对争议焦点的判决理由和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对这些观点的评估,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的特点和影响。

3. 文章的深度和广度在撰写文章时,我们需要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类案裁判观点。

可以从具体的案例原文开始,逐步深入分析裁判观点的评估,最终形成全面的解析。

这样的写作方式可以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相关主题内容。

4. 个人观点和理解除了对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进行解析外,我们还可以共享自己对于相关主题或概念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通过将个人观点融入文章中,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深度和灵活性,也更有利于读者对相关主题的理解和思考。

5. 总结与回顾在文章结尾部分,我们需要对全文进行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

通过总结和回顾,可以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类案裁判观点,使其对相关主题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以上是关于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案例原文类案裁判观点全面解析的文章思路和写作要求。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

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和穷尽救济原则。当事 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举证和质证。 同时,也应当注重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执行制度、再审制度和责任追究 制度等具体制度。
这本书是一本非常有用的参考书籍,它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和观点,可以 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尽管我不同意其中一 些观点,但是我也从中获得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和启示。
目录分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目录分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是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书 籍,该书籍对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阐述和整理。以 下是对该书籍目录的分析。
该章节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行政处罚的基本原 则、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处罚的执行等方面。这部分内容对于了解行政处罚的 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章节对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许可的设定、许可的申请和审查、许可的撤销和变更等方面。这部分内容对于理 解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阅读感受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是一本关于中国法律制度、行政 法规和司法实践的书籍,它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和观点。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规范性。 尽管有时候我对某些法规或者规定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也深刻理解了这些规 定和规定的背景和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书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侵犯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害的;二是因侵犯 财产权而造成损害的;三是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害的;四是因使用暴力、虐待等方式执 行职务而造成损害的;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损害的。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文章尊敬的读者朋友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始终坚守司法公正、依法行事的原则,为全国人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今天,我将为大家整理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以期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份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参考。

1.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

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谐。

2. 司法公正是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待。

我们要坚决贯彻独立、公正、公开、廉洁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司法腐败,确保每个案件都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进行。

3. 以人民为中心,为民所用法院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我们要积极主动解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关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和温暖。

4. 严格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我们要坚持依法办案、精心审理、确保案件质量无可挑剔。

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推行法官专业化、多元化发展,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被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5. 推动司法改革创新司法改革创新是推动司法事业发展的基础。

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勇于尝试,勇于创新,推动司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提升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司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6.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加强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加强法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一些集成。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大全最高院、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证券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担保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合同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刑交叉案件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下)《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复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吴庆宝法官培训讲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北京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北京市高级法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北京东城区法院法官点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试行)2002年上海规定:上海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一)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上海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七类纠纷疑点的审理意见(2002年)上海高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上海一中院)“诉讼证据适用暨深化裁判文书”研讨会综述(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民二庭物业管理专题研讨会意见摘登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23条”摘登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上海高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上海高院出台审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意见上海《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总则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讨纪要上海市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上海市房屋租赁政策问答上海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2005】393号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2006)上海高院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沪高法[2005]83号上海市高院刑事实务问答上海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上海执行刑法313条的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上海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2004年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 2006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2003上海执行最高院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上海高院刑庭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高院刑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关于实施《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程序的暂行规定上海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2000年上海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上海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1998年上海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2001年上海关于对部分毒品案件进行含量鉴定的若干规定2005年上海关于虚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上海关于办理制、销“假冒烟草制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等涉盐犯罪案件的意见上海贯彻最高院、检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年上海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上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年上海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上海《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青浦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三)(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四)(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五)(试行)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的若干意见2005上海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上海公检法司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上海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患精神病的案件的规定200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上海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1999上海市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2004年上海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1996年上海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2006 上海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年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8月13日上海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195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1984年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2001年上海关于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00年上海高院刑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199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讼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规范(试行)1994上海法院、司法局离退休干部调离和辞职后担任律师1995上海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199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问题的通知198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超审限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要求2001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程序须知199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试行)199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1999上海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0举证诉讼规则的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的讲座整理稿)广东规定:广东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2006佛山法院民二庭诉讼时效若干疑难问题调研论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广东高院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200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2006广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004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纪要1998广东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纪要1998广东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199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江苏规定: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分类:婚姻家庭专栏江苏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高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1年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四川、重庆规定:四川--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四川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重庆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1998河南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 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案例14 赵某是一名富有正义感的出租车司机,他刚 从银行办完事准备开车离开,突然听到女子 大喊“抢劫”,随后见一男子从银行冲了出 来,手中拿着一女士手包骑上摩托车逃跑。 赵某立即发动汽车紧追劫匪,最终将劫匪撞 倒,劫匪的一条小腿被撞断。赵某需要为劫 匪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吗。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 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 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 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
案例12 小唐、小宋等是同事,下班后大家一起吃饭、 娱乐,其间大家都喝了一些酒。小唐要开车 回家,小宋称自己家与小唐家离得不远,要 搭乘顺风车,其他同事都劝他们直接打出租 车回家,但是两人坚持开车回家。在回家的 途中出了车祸,小宋成重伤,小宋要求小唐 赔偿他的损失,小唐称小宋是自己要求坐车 的,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 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 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 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 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案例11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阿辉被阿龙的货车撞成 高位截瘫,经公安机关认定阿龙负事故的主 要责任,阿辉负次要责任。经法院审理,阿 龙同意赔偿阿辉80万元,但提出自己现在资 金紧张,可以先给付7万元,其余每年支付4 万余元。阿龙分期给付的要求合理吗。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 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案例6 夜晚的二环是宁静的,小虎、小龙两人是赛 车迷,这晚两人约定跑二环路一圈,看谁的 速度快。两人在互相追逐的过程中,突然孙 某从隔离带穿到路中间。小虎、小龙先后撞 上孙某。经过抢救,孙某双腿截肢。小龙、 小虎对连带赔偿孙某损失没有异议,只是不 知道他们之间如何确定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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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侵权法的18个司法观点集成时间:2014年10月14日 09:05来源:律博士学堂【司法观点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司法观点2】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

对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一文,P194—201。

【司法观点3】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文,P149—154。

【司法观点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P155—162。

【司法观点5】“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一文,P114—120。

【司法观点6】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一文,P121—126。

【司法观点7】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一文,P155—161。

【司法观点8】交警调解后受害人又起诉的,如何处理?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该规定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明确其性质及处理方式、程序等,但对公安机关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处理未作规定,因此该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案件。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的案情,审查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损害赔偿的内容,对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协议作为证据材料之一,结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和责任大小等,综合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司法观点9】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赔偿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审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可以征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以利于案件的处理。

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司法观点10】机动车转让未办批改,保险公司如何理赔?问:保险期内,车辆已过户转让给新车主,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已转让给新车主但尚未过户又如何处理?答:保险期内,车辆已过户转让给新车主,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车辆已转让给新车主但尚未过户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按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是否过户不影响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

当事人转让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保险合同从转让之日起终止,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以众多没有出险的投保人的保险费为少数已交纳保险费并且出现的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而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出险可能性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于该情况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待保险人作出相应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相关事项。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说明新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对旧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故在司法审判法律适用时应当作相应调整。

新旧条文修改如下:《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司法观点11】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问:汽车行驶在山路上,在经过一处急转弯道路时,车辆发生险情,车上人员张某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以求避险,但该车已经失去了平衡,向张某着地方向翻滚,将张某当场轧死。

张某的死亡损失可否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换句话而言,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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