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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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合理配置和整合医疗卫生资源,确保广大农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内容

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卫

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乡镇卫生院通过院建院管等方式,对村卫生室实行“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档案、器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一)统一行政管理

1、统一机构设置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交口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所。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印章。

2、统一房屋建设

村卫生室按《山西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进行标准化建设,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的房屋,统一建设标准,即业务用房面积为40—6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房屋设置有诊室、治疗室、药房、资料室,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置建设卫生厕所,宣传栏等,保证卫生室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3、统一人员管理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合格乡村医生。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乡村医生选配由全县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有《乡村医生资格证》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由所在村卫生室与之鉴定聘用合同、执业承诺保证书。乡镇卫生院及时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聘用人员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村卫室所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乡村医生实行一年一聘,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乡村医生同时实行退岗制,男满60岁,女满55岁,应解聘退岗,停止执业活动。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每年都必须在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进行教育培训。

(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开展日常业务。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技术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业务培训内容主要为卫生法律法规、农村卫生政策,卫生专业知识等,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负责人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和基本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技术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的服务。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各种措施、方便群众就诊。

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认真做好公共卫生工作。结合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掌握当地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重性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等服务,减少疾病发生的风险。

(三)统一药械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规范用药。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接受全省统一招标的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进行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四)统一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规范

的财务制度,做到帐目齐全,定期稽查。村卫生室应公开医疗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帐册,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村卫生室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村医生的报酬由村卫生室确定,报乡镇卫生院备案,由政府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可在聘期内享受政策补助,补助待遇由乡镇卫生院考核确定并报县卫生局批准后统一发放。

(五)统一档案管理

标准化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帐册、证、卡、簿等,规范档案管理。使用的各种票据和医疗文书统一印制、印章统一刻制。

(六)财务独立核算

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经营人员承担。

(七)责任独立承担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决定,村卫生室均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3月5日—2010年3月20日)

1、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县卫生局方案要求,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明确推进任务、推进进度和推进标准。

2、签订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院长和责任人。

(二)实施阶段(2010年3月21日—2010年9月30日)

1、各乡镇卫生院按照推进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个卫生室落实推进计划。

2、各乡镇卫生院按照推进计划和考核验收标准要求,指导督促村卫生室开展工作。

3、加强对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县卫生局对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指导各乡镇有序推进。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10月5日—2010年11月20日)

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整改阶段(2010年11月21日—2010年12月12日)

县卫生局根据验收情况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前全部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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