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其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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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其控制研究摘要: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但是重要的金融创新,而且对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等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现金流不稳定和独特的法律风险。只要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合理的基础资产组合池,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到位的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就可以得到合理控制。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backed securitizat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financial innovation, but also is significa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economy. but intangibility and timeli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uses instability of cash flow and legal risks. as long as there is prope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reasonable combination pool of underlying asset, efficient management systems and risk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tellectual property-backed securitization risks can be reasonably controlled.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基础资产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ecuritization;risk;underlying assets

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6-0154-03

0 引言

在以知识的创造、占有、配置和运用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逐渐显示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它已成为社会发展和国家综合实力提升的一种战略资源,从而被各国积极主动地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知识产权发展大国,积极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成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的创新,知识资产证券化则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全球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资产证券化向纵深发展的一种创新探索,自其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后倍受各界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形容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一方面作为金融资本和知识产权有效结合的融资方式创新,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融资途径,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与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作为知识产权开发运营模式的创新,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进而激励全社会自主创新的目的,带动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及其制度的完善。因此,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重点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存在的各种风险,期望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有所裨益。

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类型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以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益为

担保来融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并不能当然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事实上,许多知识产权被权利人闲置,没有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收入。没有利用,无法产生稳定现金流,就不能成为基础资产,当然无法证券化。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必须依赖有效的利用先转换为债权资产,再以衍生出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实现证券化。实践中,知识产权主要被权利人之外的他人利用,通过他们之间的权利转换,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就会转换为许可使用费和质押贷款形式的债权资产,而这两种债权资产均可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此,本文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限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许可授权等交易而取得的债权资产,简而言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权,而非所有权。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类型分为两种:

①知识产权应收款证券化,它是指以知识产权许可授权所产生的应收许可费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该机构发行可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金融操作过程;

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证券化,指以知识产权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再以此类质押贷款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

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从交易结构和运作流程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类似,但由于其基础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核心的无形资产衍生出来的债权资产,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将面临更多的风险。

2.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风险也就是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主要体现在:

2.1.1 交易风险证券化基本交易结构由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协议,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基础资产的转移(即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v)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资产转移交易协议不合法,导致证券化无法继续运作。

2.1.2 第三方风险在证券化交易中,spv是一个接受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的特定机构,其很多功能依赖于第三方来完成。例如在spv和投资者之间,第三方充当信托和代理的角色,他们对各自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基础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

时性。如果受托管理人无力管理现金流或违反约定而未对现金流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导致现金流的支付障碍。

2.1.3 信用风险证券化交易合约义务人的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合约义务,导致资产证券化无法继续进行。例如应付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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