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3.08.03【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责任划分依据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划分依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划分是一项重要的事项。
责任划分的目的是确定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确定责任划分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依据。
1.风险责任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风险责任。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应通过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使用说明责任原则: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顾客是否正确使用产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产品出现问题是由于顾客使用不当或者违反产品使用说明导致的,那么顾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责任主体原则:在产品制造、质量检验、销售等环节中,不同的主体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例如,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负主要责任,质检部门应对产品质量抽检负有责任,销售者应对产品的合格性负有责任。
4.追溯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划分时,可以考虑追溯质量问题的来源,并寻找造成问题的主要环节。
通过追溯责任,可以确定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故意或过失原则:如果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一般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责任可能会依情况减轻或分摊给其他相关主体。
在确定责任划分时,需要结合以上不同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一般来说,生产者应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大的责任,但也不能完全忽略其他主体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
一般来说,市场上的产品都会附带售后服务承诺,如退换货、维修等,这也会影响责任划分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评审、法律诉讼等手段,对责任划分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处理。
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时提供赔偿和解决方案,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总之,责任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问题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户及他⼈的⼈⾝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这⼆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试就它们各⾃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合同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在购销合同或加⼯承揽合同关系中,因供⽅(加⼯⽅)未能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履⾏义务所应承担的⼀种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的划分产品质量,通常可划分为表⾯质量和内在质量。
表⾯质量是指产品外观形态的优劣,⼀般只需通过⼈的视觉、触觉等感官即能对产品了解和检验,具有显⽽易见性。
⽽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段或实际使⽤后才能得知的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显⽽易见性。
正是由于产品质量有表⾯和内在之分,法律规定对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也不同。
国务院颁发的《⼯矿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购销条例》)第15条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不符合同规定,属供⽅送货或代运的,需⽅应在货到后⼗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另⾏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异议;需⽅⾃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送货、代运或需⽅⾃提,需⽅应在合同规定由供⽅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另⾏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般从运转之⽇起六个⽉以内提出异议”。
这⾥所称的产品外观即为表⾯质量。
另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因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销售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对此,本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即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有过错,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第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须有过错,只有在销售者因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才承担产品责任。
对此,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因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制造商、销售者等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对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进行详细介绍。
一、责任主体1.制造商:制造商是指按照产品设计说明和用户需求,进行产品生产、组装、加工或者名称复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产品制造或者组装者、名称复制者、批发商、直销商等。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向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销售产品以获取利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电子商务平台等。
3.进口商:进口商是指在境外生产的产品经正式收购并进口到中国,由其自己或者通过分销商等方式销售给中国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责任范围1.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者、进口商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标识不全等。
2.服务责任:制造商、销售者、进口商提供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服务如果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产品维修、保养、安装等服务的不当操作导致损失。
三、赔偿标准1.人身伤害:对于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赡养费等间接损失。
赔偿金额应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2.财产损失:对于因产品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修复费用、重置费用、购买替代品的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因财产损失造成的间接损失。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损失物品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计算。
四、责任承担方式1.无过错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于危害生命和健康的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者或者出口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即使制造商或者出口商没有过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对于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的产品缺陷损害,可以依法对其承担过错责任,包括补偿损失、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11.18•【文号】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订了《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
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
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各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在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时,如何追究责任并妥善解决成为了企业及相关各方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般而言,涉及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经销商、供应商等。
针对不同责任主体,需对其在产品质量问题中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中承担着最直接的责任。
他们应负责选择合格的原材料,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充分的检测和质量控制。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企业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销售企业作为供应产品的中间环节,他们应当仔细选择供应商,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销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并向生产企业追究责任。
经销商在产品流通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销商选择合适的产品供应商及货源,对产品进行二次分销,并负责售后服务。
经销商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当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经销商也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应商是产品生产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他们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对产品质量起到关键作用。
供应商应当严格控制自身产品的质量,确保提供给生产企业的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在确定责任主体后,还需要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般来说,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问题发现、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问题解决等环节。
问题发现是责任追究的第一步,它可以通过消费者投诉、监督机构检测、媒体曝光等方式得到。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认定是确定质量问题责任主体的过程。
在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时,需要搜集证据并进行分析,通过技术、法律等手段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界定
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界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与消费者需求之间的一种关系,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法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界定,明确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的界定。
一、生产者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产品进入市场并向消费者提供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或个人以及销售者等与产品生产、加工、制造等相关的责任主体,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生产者应承担责任。
2.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进口者进口者是指从国外购买产品并进口到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进口者对所进口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如果进口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委托生产责任主体委托生产是指品牌所有人将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等环节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情况。
在委托生产关系中,品牌所有人和实际生产单位都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1. 品牌所有人品牌所有人是指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产品质量保证和监督的义务。
品牌所有人应对委托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2. 实际生产单位实际生产单位是指受品牌所有人委托,负责产品生产、加工、制造的单位或个人。
实际生产单位应按照品牌所有人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三、使用者责任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中,使用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使用者要根据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正确地使用产品,避免因错误使用或者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
对于产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使用者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维权。
四、政府监管责任主体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经常有人提及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并时常不加区别的使用。
那么,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究竟两者有没有区别呢?众所周知,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都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不以产品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具有___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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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主体1.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农产品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经营者: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商、超市等,应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进货查验、质量追溯等制度。
3.政府相关部门:各级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三、责任范围1.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3.农产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行为。
4.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未履行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管部门1.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
3.卫生部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评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六、监督机制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
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3.强化媒体监督,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舆论监督。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主体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保障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对于明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主体进行探讨。
一、生产者责任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造、组装、加工的企业或者个人。
生产者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具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直接责任。
首先,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合格责任。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此外,生产者还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责任是指生产者需要提供有效的质量保障措施,确保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合格的质量,并对产品质量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
生产者还应当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处理。
对于涉及到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的生产者,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的生产者应当履行特殊责任。
比如,食品生产者应当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召回,药品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二、销售者责任主体销售者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或者个人,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电商平台等。
销售者同样是产品质量法中的重要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首先需要确保销售产品的合格性。
销售者应当在销售过程中认真履行产品检验、鉴别和验证的义务,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警示、说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销售者还应当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产品质量法的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责任主体一、引言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维护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产品质量法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销售者和消费者,分析他们在产品质量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义务。
二、制造商的责任制造商是产品质量法中的重要责任主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造商应当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首先,制造商应当进行产品设计和研发,确保产品满足用户需求,并将设计合理性、安全性纳入设计方案考虑。
其次,制造商应当采取必要的工艺和制造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再次,制造商应当履行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的义务,确保出厂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在产品质量事故发生时,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制造商应当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返修、更换、退货等义务;另一方面,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或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制造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也是产品质量法中的重要责任主体。
销售者是将产品从制造商处购买后转让给消费者的一方,在产品质量事故中,销售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负有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销售者应当了解产品的质量特点,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
其次,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损坏影响质量。
最后,在产品质量事故发生时,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销售者有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为消费者提供赔偿或补偿。
四、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法中也享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消费者是产品质量法中的重要受益者,他们享有购买安全、合格产品的权益。
首先,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到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享有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内的维修、换货、退货等权益。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产品质量是企业经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产品质量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以及奖惩制度的运作方式。
一、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内涵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是指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相关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查明问题的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其目的在于保证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在产品质量责任追究中,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生产企业是首要责任主体,因为产品质量的好坏与企业的生产、制造过程直接相关。
此外,经销商、供应商等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对产品的检验、抽样、化验等手段来确定产品的具体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责,或者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保障消费者权益,使受侵害的消费者能够合理得到补偿。
二、奖惩制度的设计与运作为了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奖励机制:通过给予优质产品的企业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奖励可以是财务上的激励,也可以是荣誉方面的表彰。
例如,对于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者获得政府的认可和支持。
2. 处罚机制: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处罚可以是罚款,也可以是停产整顿,甚至吊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
处罚机制的建立对于整个市场的秩序维护至关重要。
3. 公开透明:一个有效的奖惩制度应当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运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奖励和处罚的信息,使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了解相关情况。
公开透明可以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4. 审查评估:奖惩制度的运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查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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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立的归责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生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得出: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相关知识:
产品责任主体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
(1)生产者
第一,成品制造者。
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
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准制造者。
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
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
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
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