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形成了由律令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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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制度(1)

隋唐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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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 “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 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 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 , 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天下” 。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 便者,皆随删改” 。其中“新定”的《永徽 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 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 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 版。
㈣式 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 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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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 特点与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今本《唐律》及其《律疏》名为《唐律疏 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其篇 目体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篇《名例》六卷五十七条。《名例》 是整个法典的纲领和统率,主要规定了唐 朝法定的罪名、刑名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 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法 制指导原则。因此,它相当于现代刑法典 的总则部分,对全律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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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 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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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内容 ㈠《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来的, 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 “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 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立法 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 二篇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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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 遂无凭准”, 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 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 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 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 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 。 《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 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 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 法律依据。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主体法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隋唐代法律制度

隋唐代法律制度


左武卫将军刘升保奏:“秦孝王只是营造宫室过分 了一点,并无大错,还是原谅他吧!”隋文帝说:“这是法 律规定的,不能违反。”大将军杨素也求情道:“把法令修 改一下,他是皇子,不要处罚这么重。”隋文帝一听便生 了气,他坚定地说:“国家的法令,任何人都得遵守。我 如果为儿子单独制订一套法律,那我岂不是带头破坏国家 的法令?当年周公平定叛乱,把武王的亲兄弟也杀了。我 怎能徇私枉法呢?” 隋文帝没有答应将军和大臣的请求,坚持依法惩处了 胡作非为的儿子,在朝野上下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统一 不久的国家安定发挥了作用。

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建立后,先后制定了五部法典,即《武 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 《大中刑律统类》。其中《永徽律》制定后,唐 高宗又命原参与定律的长孙无忌等为律作疏,对 律文逐条进行解释。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后人把律与疏合并在一起,称之为 《唐律疏议》。另外,开元年间还制定了《唐六 典》,是我国现存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牛弘不问
(二)《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开皇律》 “多采后齐之制”。共计十二篇、五 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至此,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 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三)《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1、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1)废除北周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 为绞、斩两种; (2)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 离,且一律不加鞭; (3)改北周的五等徒刑,且取消附加的鞭笞 刑; (4)改北周的鞭刑为杖刑; (5)改北周杖刑为笞刑。

唐朝的几部法典都散失了,唯有《唐律疏议》 保存下来,它是我国封建法典保存至今的最早的 一部完整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 位,并跨越国界,影响到东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因此为国内外中国法制史学者广泛瞩目。 唐代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大理寺,刑部 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和州、县 判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 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唐代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和审判制度上以及监 狱管理方面都进一步完善。

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6.隋、唐的法制

6.隋、唐的法制

三、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立法 主要颁布“均田令”。 (二)财税立法 1、“租庸调法” 2、“两税法” (三)工商立法 1、统一物价 2、规定质量标准 3、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
一、一准乎礼
二、用刑持平 三、立法技术完善 四、法律完备
第六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唐朝中央以大理寺、刑部为司法机关,御史 台也参预司法审判工作。 “三司推事”是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遇有 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 审理。 (二)地方司法机构 唐朝地方司法仍由州(郡)、县行政机关兼理。
中书省是决策、立法机关,其地位非 常重要,是“佐天子而执大政者”(隋时 称为内史省),中书令为长官,中书侍郎 为副职。门下省负责对中书省制定的法律 进行审议,如认为有不便实行者,可以封 驳奏还,这实际上也可以对权力很大的中 书省进行牵制。门下省长官为门下侍中, 副职为门下侍郎。 三省制度,职权明确,既相互配合, 又相互牵制。三省长官皆为宰相。相权一 分为三后遭到削弱,君权得以加强。
一些重要的官吏多为进士出身。按 照唐朝官吏任用制度,得进士等功名者, 须到吏部去应选。 2、官吏的任用 任官标准有四:身、言、书、判。 对通过者还要考察其德、才、劳三个方面。 按照唐制,吏部、兵部只能选任六 品以下官,五品以上则须呈中书门下政事 堂讨论后,由皇帝册命。
3、官吏的考核 唐朝对官吏的考核每年一小考, 三年一大考。考核依据是“四善二十 七最”。 “四善”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 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属德方面。 “二十七最”是对各类官员才能政绩的最佳标准 之规定,如“铨衡人物,擢尽良才,为选司之 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 “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赏罚 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等等。 考核标准,从上上到下下共分九等。中中 (无最一善)以上升官、加爵,中中以下降官、 减禄,情节严重者罢官,构成犯罪的依律论处。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 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 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 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 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 行为欺骗。 •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 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 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 系,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 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 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小结:律、令、格、式
律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定罪量刑 令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 式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有普遍的效力


请:
规格低于议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 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 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隋唐朝的法律制度(581年-907年)学习重点:思考隋朝法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

全面掌握唐朝法制,理解为何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主要内容: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581-618)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切实实施。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见教材P177)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618-907)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178)(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唐律疏议·名例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要统一: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2、法律内容要简约,不可繁琐。

3、法律要稳定:因为法律内容多变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官吏也难以掌握,以至于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重视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2、对一些重刑者,以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

出现“三复奏”、“五复奏”。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不同程度地在唐律中得到反映,它的完整性(礼法并用)、现实性(转化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性(维护君权、父权、夫权)及一致性(统治阶级的思想与法制的指导思想一致),使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第180页)(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 3、开元年间对《永徽律疏》的刊定
— 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公元734----737年)皆删定旧律令格式,刊定《律疏》 三十卷。经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经唐末、 五代、宋、元,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唐六典》的编纂
— 正文详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 面,注文介绍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是盛唐时期 的行政法规大全。
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 职。分掌管理,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 审判,水利与营造等工作。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 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
— 2、御史台
— 御史台,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御史中 丞二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 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三、法律形式
— 凡律以正罪定刑,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 邪,式以轨物程式。
—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 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 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封建国 家的大法,以律为主,令、格、式是律的补充。律具 有普遍性,在适用法律及确定罪名刑名时,律起“正 罪定刑”的标准作用。 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经济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 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开元十年 至二十六年(公元722----738年),历时十六年, 修订《唐六典》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 体制编排。“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基本体例, 打破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实现了同刑 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公元——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公元——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年——96O年)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隋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有《开皇律》、《大业律》;令有《开皇令》、《大业令》各三十卷;格、式未见具体名目。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优待贵族、官员。

2.确立“十恶”罪名。

3.改革刑罚制度。

三、《大业律》《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一是篇目增加。

二是刑罚有所减轻。

三是删除十恶条目。

第二节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三、执法要求审慎第三节唐朝的立法概况一、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一)律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是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二)令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

(三)格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布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故又称敕格。

(四)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国家的一切公务,都必须依据令、格、式的规定进行。

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一)《武德律》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参照开皇律令,制定五十三条新格。

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

由于当时形势还相当紧张,顾不上全面改动,只将五十三条新格入于新律,并于武德七年颁行,是为《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

(二)《贞观律》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三)《永徽律》及《律疏》《永徽律疏》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

《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为《唐律疏议》。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581年-907年)学习重点:思考隋朝法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

全面掌握唐朝法制,理解为何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主要内容: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581-618)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切实实施。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见教材P177)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618-907)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178)(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唐律疏议·名例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要统一: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2、法律内容要简约,不可繁琐。

3、法律要稳定:因为法律内容多变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官吏也难以掌握,以至于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重视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2、对一些重刑者,以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

出现“三复奏”、“五复奏”。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不同程度地在唐律中得到反映,它的完整性(礼法并用)、现实性(转化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性(维护君权、父权、夫权)及一致性(统治阶级的思想与法制的指导思想一致),使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第180页)(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重点与难点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

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1、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其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所以,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主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解。

【本章知识点】:1.《开皇律》2.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1.唐代的法律形式2.唐代主要立法活动3.《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4.《唐六典》的主要内容5.唐代法律儒家化所表现出来的等级特权思想6.唐代法律中的家庭伦理原则7.唐代法律中较有特色的刑法原则10.唐代法律重的主要罪名11.唐代中央政治体系的特点12.唐代官员的选任和科举制度13.均田法、租庸调法、两税法14.唐代法律的主要特点15.唐代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第一节隋初法制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隋初的法制思想延续了南北朝时期北朝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做法,同时对北周的法律作了修正,以“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思想对前代的刑罚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在实践中,重视法律的作用,锐意改革。

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方面,以“既为天下先,事须割情”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为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大业律》。

其中以《开皇律》的历史地位最重要,在北朝和唐朝之间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概念辨析】:《开皇律》:开皇元年,隋文帝命高颍、杨素等人制订本朝新律。

此次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修订。

又经过开皇三年的修订,最后颁行天下,史称《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继承了北朝修律的积极成果,为唐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一、立法蓝本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 12篇30卷502条。 第一篇《名例律》, 6卷57条,具有统率
全律的作用。
•华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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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 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 面的法律。
•大明宫麟德殿模型
•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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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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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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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总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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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内容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 五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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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4日星期四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立法 指导思想
“帝王作法, 沿革不同,取适 于时,故有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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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杨 坚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立法 指导思想
•请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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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制度1

隋唐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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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创“十恶”罪名 《开皇律》继承发展《北齐律》 的“重罪十条”,对其重新加以改进,首创了谋反、 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的“十恶之条”。
自从《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之条”以后, “十恶”重罪的规定一直为唐宋明清各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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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系统规定赎刑制度,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 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依 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刑的特权。
⑷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的以官爵折当徒刑的 “官当”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该项制 度。根据《开皇律》的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 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 均可以其官职折当所处徒刑或流刑,并将“官 当”对象分为“公罪”与“私罪”两种情况。 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 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即三等流刑 均按三年徒刑折算。“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 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即徒刑可多折当一年, 流刑可多折当一等。
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 物的犯罪,不适用普通法律规定及一般司法诉讼 程序,而根据其身份地位高低、官职爵位大小及 与皇帝关系远近亲疏等,由某些指定人员进行商 议裁定,一般均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刑罚的优待。
⑵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 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 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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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 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 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 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 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 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 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 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 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从“律令格式”到“敕令格式”

从“律令格式”到“敕令格式”

03 律令格式与敕令格式的比 较
制定主体比较
律令格式
主要是由中央司法机关,如大理寺、刑部等制定和发布。
敕令格式
主要是由皇帝或其授权的官员制定和发布。
制定程序比较
律令格式
制定程序相对严谨,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和批准,如唐朝的 律令格式需经中书省和门下省审核。
敕令格式
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主要由皇帝或其授权的官员直接制定和 发布。
五代和宋
五代和宋时期,敕令格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 度。
敕令格式的特点
以皇帝诏令形式发布
敕令格式是以皇帝诏令的形式发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内容涉及广泛
敕令格式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 面。
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
敕令格式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发布和修改。
04 律令格式与敕令格式的影 响及意义
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法律体系完善
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的制定和完 善,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更加 系统、完整,为维护社会秩序和
公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律意识普及
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的颁布与实施 ,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 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并形成了一 种尊重法律的民族文化。
司法公正保障
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对司法审判进 行了规范和约束,为司法公正提供 了保障,有效维护了社会公正和公 平。
பைடு நூலகம்
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中央集权加强
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的推行,进 一步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和控 制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官僚制度发展
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对官员的行 为进行了规范,促进了官僚制度 的完善和发展,为建立高效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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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形成了由律令格式
隋唐时期,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军事法规体系。

律令格式,是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

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主要影响:律﹑令﹑格﹑式并行的制度为五代及宋所承袭﹐如后梁开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删定唐律令格式而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

后唐天成元年(926)废后梁所定新格﹐行唐朝旧格﹐又以唐有《开元格》及《开成格》﹐二格重叠﹐虑有所误﹐不宜并行﹐乃废《开元格》﹐行《开成格》。

此后﹐后晋﹑后周皆有关于制敕的编集﹐称为“编敕”﹐与格式并用。

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区别﹐而且敕的地位还重于令﹐这是既有沿袭又略有演变。

至于刑律﹐则自宋﹑元以至于明﹑清﹐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还广泛地影响了东亚各国﹐朝鲜﹑越南﹑日本都接受了这种体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

著名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便是先后于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唐武则天的大足元年﹐701)及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制定的。

《大宝律令》今已失传﹔《养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现在﹐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较﹐不但形式上一致﹐而且大量转录了唐令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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