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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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操作指南
小儿听力筛选这一概念为Down及Sterrit(1964)提出,应用唤醒(arousal)反应对所有新生儿进行听行为筛选。1972年美国言语听力学会(ASHA)等联合会议推荐对听力高危儿进行筛选,并于1982年认定7项听力高危因素,建议这些高危儿应在生后3-6月进行筛选,对不能通过筛选者进一步作听力测试,并继续追踪观察。1993年美国NIH召开“婴幼儿听力减退早期确定”会议,一致认为只对听力高危儿筛选可能有50%~60%先天性耳聋被遗漏或误导,因而推荐对全部新生儿进行筛选。
第一节国内外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概述
一、先天性听力障碍的发病率及早期发现、干预的意义。
听力障碍是常见的出生缺陷。国外的研究表明,正常的新生儿中,双侧听力障碍的发病率在0.1%~0.3%,其中,重度至极重度听力障碍的发病率约为0.1%。国内尚缺乏完整的流行病学资料,但现有研究结果与次相仿。根据调查,每1000名出生的新生儿中,约有1名~3名听力障碍。我国现有0岁~7岁聋儿80万人,每年还以3万名的速率递增。世界各国的情况也大致相仿,为此,1994年美国儿科学会发
表声明,倡导新生儿听力筛查,要求至少在出生3个月内对所有新生儿或婴儿进行听力筛查。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专门成立了防聋机构,发起世界范围内的防聋运动。听力筛查的意义是对一个特定群体通过简单快捷测定方法,并根据特定指标来区分或发现其中有高度可疑病态的个体或亚群,并需要进一步行确定诊断或追踪观察。其目的是尽可能早地发现有听力障碍的个体,使其在语言发育的关键年龄段之前就能得到适当的干预, 以使语言发育不受到损害。那么,听力障碍发现的早与晚,与患儿最终的语言发育状况有什么关联呢? 研究结果发现:①听力障碍在6月龄前被发现者语言理解商(receptive language quotient)和语言表达商(expressive language quotient)明显高于6个月后被发现者,得分差值达20分,有非常显著的统计学意义。②不管听力损害的程度是轻度或极重度,只要在6月龄前被发现,且患儿的认知能力正常,经过干预后,患儿的语言能力基本上能达到正常水平。
③早期发现的轻度听力损害患儿和早期发现的极重度听力损害患儿相比,语言发育水平没有显著差别。我国由于以往听力障碍的患儿在新生儿期未行听力筛查,其听力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往往到了4岁~5岁尚不会说话时才被发现有听力问题,但已过了学习语言最佳时机,从而导致他们的言语和语言功能障碍,社会适应能力低下,常常有严重的行为问题,难以进行正常的学习。由此造成对国家的负担、对家庭的负担
难以估量,对患者本人来说更是天灾人祸。可见,早期发现听力障碍在预防聋哑和语言发育障碍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唯有新生儿听力筛查才是早期发现听力障碍的有效方法,最终实现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童聋而不哑。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社会效益和卫生经济学意义。
目前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不能完全预防先天性听力障碍的发生,能使先天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做到聋而不哑无疑对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优生优遇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事实上,新生儿听力筛查不但有巨大的社会效益,也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在我国,一个聋哑儿一生对社会带来的经济负担不低于30万-50万人民币,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和各项生活救济。而发现、确诊和干预一个患儿用明显低于发病后带来的经济负担,显现出预防医学的经济价值。
三、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国内发展概况
我国1994 年颁布、自1995 年6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提出要在全国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我国卫生部在2001 年《关于开展第2 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早发现、早干预”的口号,指出实施早期干预工作对于防聋治聋的积极意义。国内近年来已有不少单位开始对新生儿听力筛查进行系统的研究,但开展筛查的范围十分有
限,同时所采用的方法尚无严格统一的规范和质量控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出生缺陷高发的状况,我国于2002 年2 月制定了《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 - 2010)》,配合这个行动计划,2002 年10 月在北京召开了21 世纪中美妇幼保健与遗传学研讨会,会上重点讨论了如何开展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筛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令【第64号】《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四、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含义
从广义上说,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是一项系统化社会优生工程,它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及运作模式等都应包含在内。而狭义的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是指:使用客观的生理学方法和主观测试的方法,对所有活产出生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其目的有三:一是,住院期间和42天时筛选出患有先天性或者新生儿期听损伤的新生儿和婴幼儿,使得疑为听损伤的婴幼儿在生后的3个月内接受听力学和医学评价;二是,确诊为听损伤的婴幼儿,应在6个月龄前接受具有小儿听损伤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保健人员、专业教育人员的干预;三是,凡显示出迟发性或进行性听损伤的婴幼儿,不管其前期听力筛查结果如何,都应接受为期3年的听力学和医学检测,以便尽早的发现并进行诊断和干预。
新生儿和婴幼儿听力普遍筛查的完整涵义尚应包括早期的干预方案,这里提出的“适宜早期干预方案”,它含有以下的含义:其一,早期干预方案,应当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可行干预方案。制定方案或者实施都应当贯彻以家庭为中心的理念;其二,干预方案应具有学科交叉特性,他应包含:①医学和生物学内容;②非医学内容,如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法律科学等;其三,它是建立在广泛信息选择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显著的信息化特性。听力损伤的干预和康复有赖于信息化的量度和种类;聋儿听损伤干预和康复的成功与失败,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家庭成员和家庭之外的实体的文化底蕴和文化潜力,而后者依靠不同的信息交流渠道和不同的信息量,反复地作用于聋儿。
五、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标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给予及时的干预,使其语言发育和其他精神发育不受影响。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目标是:
(1)所有新生儿都应接受听力筛查。在医院出生的顺产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在产房内完成听力筛查程序;
(2)在医院出生的非顺产、需要进行重症监护的新生儿,也应在出院前完成听力筛查;
(3)在其他场所出生(包括家庭出生)的新生儿,也要在生后1个月内由相关听力筛查中心进行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