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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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稳定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农业局、财政局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镇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镇级种粮补贴包括粮食种植补贴和水稻种植大户补贴。

第三条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粮食种植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农田从事小麦、玉米、高粱、水稻种植的种粮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农户”)。小麦种植大户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农田单造播种小麦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户(含专门从事小麦种植的经联社、供销社及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植粮食的正常生产管理,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补贴标准具体为:

(一)小麦种植补贴:种植小麦每亩每造补贴IOOO元(含市补贴250元、镇补贴750元)。

(二)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每造补贴375元(含市补贴125元、镇补贴250元)。

(三)高粱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亩每造补贴750元(含市补贴250元、镇补贴500元)。

(四)水稻种植补贴:种植番薯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五)镇级小麦种植大户补贴标准:单造播种面积10亩及以上的小麦种植大户,除享受上述第(一)条小麦种植补贴外,可申请镇级小麦种植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每造补贴500元,每户每年最多领取该项补贴20万元。单造播种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小麦种植大户,可按程序申请市级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每造100元,每户每年最多领取该项补贴10万元。市镇两级种粮大户补贴可分别申请、一并享受。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局分别于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申请工作。农户提出申请。农户于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申请粮食种植补贴的填写《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小麦种植大户补贴的填写《小麦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表》。

农户按要求如实填写资金申请表后,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社区)审核;申请补贴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户需同时提交各种植点的情况、土地承包合同或经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使用该地块的授权书(证

明)等资料。如农户在不同村(社区)均有种植粮食,申请粮食种植补贴时,应分别到所属村(社区)申请;申请小麦种植大户补贴时,应携带相应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到种植面积最大的村(社区)提出申报。

第七条村级审核。村(社区)对农户提出的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汇总填写《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小麦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至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局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及时组织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核查过程中要对面积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及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申报公示。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村(社区),组织相关村(社区)将拟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资金发放。公示期满后,农业农村局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各村(社区)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公示情况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种粮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财政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后,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区)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属村(社区)落实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镇种粮补贴品种、标准、流程等有关事项的,由农业农村局通过“一事一议”形式上报镇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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