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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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

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

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

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

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

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

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

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

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

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由各高校指导教师、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和学生本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对学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十四条学生在联合培养过程中的考核和评价应根据各高校的规定进行。各高校根据学生在联合培养基地的学习和科研情况,最终确定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在联合培养结束后,由联合培养基地颁发毕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设立联合培

养基地的指导委员会,负责联合培养基地的总体工作和决策。

第十七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和管理机制。各高校按照

合作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共同投入经费,用于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定期进行

联合培养基地的评估和审核,对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加强与其他高校和相关学术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活动,提升学术影响力和科研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影响联合培养基地

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联合培养基地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

精神,保证培养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由教育行

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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