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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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服务的专业机构。

包括院和所。

2.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具备的一系列证件。

3.青春期保健:以青春期的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综合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学、心理学、社会医学、行为科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研究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发病规律、诊疗方案及预防措施的预防科学范畴。

4.生殖健康:在生命所有的各个阶段的生殖功能和生命全过程中,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

5.婚前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为即将婚配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6.社区卫生诊断:运用社会学、人类学和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社区地区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社区卫生服务的供给与利用社区地区综合资源环境进行客观科学的确定和评价: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优先干预项目,并针对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动员社区参与,实施社区干预,逐步解决社区主要问题,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全乡城镇居民均能够免费或只需少量付费就可获得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现阶段促进其的两大核心任务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医师定期考核: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10.处方: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孕产保健部1、婚前保健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殖系统检查、遗传病筛查等。

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提高新婚夫妇的健康意识。

2、孕早期保健科为怀孕 13 周以内的孕妇建立保健手册,进行初次产前检查。

评估孕妇的健康状况,筛查高危妊娠因素,如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

3、孕中期保健科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包括超声检查、唐筛、糖耐量试验等。

监测孕妇的体重、血压、宫高、腹围等指标,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4、孕晚期保健科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加强对孕妇和胎儿的监护。

指导孕妇做好分娩准备,包括心理调适、物品准备等。

5、产前诊断中心对有高危因素的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如羊水穿刺、脐血穿刺等。

提供遗传咨询服务,帮助孕妇和家属做出合理的生育决策。

6、产后保健科为产妇进行产后 42 天检查,评估身体恢复情况。

提供产后康复指导,包括盆底肌修复、形体恢复等。

二、儿童保健部1、新生儿保健科负责新生儿出生后的首次体检,包括阿氏评分、体格检查等。

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监护和管理,如早产儿、低体重儿等。

2、儿童生长发育科定期为儿童进行体检,监测身高、体重、头围等生长指标。

评估儿童的营养状况,提供合理的喂养建议。

3、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科对儿童的心理行为发育进行评估,如智力测试、注意力测试等。

早期发现和干预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如自闭症、多动症等。

4、儿童口腔保健科为儿童提供口腔检查和保健服务,预防龋齿等口腔疾病。

进行口腔健康教育,培养儿童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

5、儿童眼保健科进行儿童视力检查,早期发现近视、远视、散光等视力问题。

提供眼保健指导,预防眼部疾病。

6、儿童康复科对有发育迟缓、脑瘫等问题的儿童进行康复治疗。

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

三、妇女保健部1、青春期保健科为青春期少女提供保健服务,包括生理卫生指导、心理疏导等。

防治青春期常见疾病,如月经失调、痛经等。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成为必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妇幼健康权益。

二、机构设置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清晰明确。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妇幼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工作的开展。

同时,建立妇幼保健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工作计划与目标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应当储备详细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目标和指标,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疫苗接种等。

四、工作流程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需要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

在妇幼保健服务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登记、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记录等。

各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确保服务内容全面有效。

五、人员配备和培训妇幼保健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妥善配置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合理分工和配备。

同时,机构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熟练度,保证工作品质和效率。

六、设施和设备妇幼保健工作需要支持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齐全。

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妇幼保健设施、医疗设备等。

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七、信息管理妇幼保健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

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妇幼保健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分析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便利。

八、工作效果评估妇幼保健工作的效果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控。

机构应当制定定期的工作评估方案,对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孕产群体保健科、婚前保健科、孕前保健科、孕期保健科、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产科、产后保健科。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儿童群体保健科、新生儿疾病筛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营养与喂养科、儿童心理卫生科、儿童眼保健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耳鼻喉保健科、高危儿管理科、儿童康复科、儿科、新生儿科、中医儿科。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妇女群体保健科、青春期保健科、更老年期保健科、乳腺保健科、妇科、中医妇科。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计划生育手术科、男性生殖健康科、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受高危孕妇的管理和治疗1.4.3提供孕期保健特色服务(如孕期营养指导、孕期体育锻炼等)1.4.4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1.5.1提供产前指导与咨询1.5.2提供产前医学检查与健康评估1.5产前保健科1.5.3提供产前保健特色服务(如分娩准备、产前心理疏导等)1.5.4建立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产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1.6.1提供产科医疗服务1.6.2开展孕产妇疾病的诊治,包括孕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等1.6.3提供分娩镇痛、剖宫产、产后恢复等特色服务1.6.4建立产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产科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1.7.1提供新生儿医疗服务1.7.2开展新生儿疾病的诊治,包括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黄疸、新生儿感染等1.7.3提供新生儿营养、护理等特色服务1.7.4建立新生儿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新生儿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为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应设立与4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

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

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

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妇幼保健机构是负责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妇幼健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立
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满足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需要;
2. 有必要的妇幼保健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妇幼健康检查、咨询和干预服务;
3. 拥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妇幼保健医生、护士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三、机构管理
1. 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机构领导和
各职能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2. 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工作纪
律和考核制度,确保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3. 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医务和护理人员的专业
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5. 妇幼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对妇幼健
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服务内容
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妊娠期保健:提供孕前咨询和孕期护理、产前检查和诊断、
孕妇营养指导等服务;
2. 分娩和产后护理:包括分娩指导和技术支持、产后身体康复、乳房护理和哺乳指导等服务;。

我国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

我国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

我国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1.儿童保健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健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

卫生部门设立了妇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妇幼卫生保健业务机构。

卫生部设立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卫生厅局设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或妇幼卫生处;市级卫生局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县、区卫生局设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或妇幼卫生科,或配备主管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市、县级分别设立了妇幼保健院(所或站)、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女保健所和儿童保健所等专业机构。

据2002年统计,全国有妇幼保健院(所或站)3067个,儿童医院48个,妇产医院71个。

2.儿童保健队伍的发展随着儿童保健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儿童保健队伍也逐步发展起来。

1949年2月在沈阳设立了妇婴学院,培训儿科及妇产科医师。

1950年中央妇幼保健实验院设立全国妇幼卫生及保育干部训练班,培训了大批妇幼卫生和保育干部。

为加强儿童保健工作队伍的建设,各地区都采取不同形式,举办在职人员提高班、专业培训班,医学院校也设置了妇幼卫生系或妇幼卫生专业、儿科系等,不断补充儿童保健人员和进行知识更新。

自1965年起,国家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儿科研究所举办全国儿童保健培训班。

1979~1998年每年举办一期全国儿童保健师资培训班。

此外,还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不同内容的专题讲习班来提高儿童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

一些医科大学和研究机构还培养了妇幼保健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县以上妇幼医疗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达20多万。

1986年医学院校举办的妇幼卫生本科、专科班,中等卫生学校设立的妇幼卫生、助产班,向妇幼卫生战线输送了7000多名专业人员。

1990年,国家卫生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进行的“加强中国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开展逐级妇幼卫生人员在职培训。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内容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内容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妇幼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工作,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院、妇幼保健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院长或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医务部、护理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医疗、护理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质控部门,负责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制,明确各科室的职责和任务,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规范,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评估和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疗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妇幼健康的关注度。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门诊挂号、诊疗、退药等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急诊医疗服务流程,确保急诊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住院服务流程,提供舒适的住院环境和贴心的护理服务。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2—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3—(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妇女群体保健科;(2)青春期保健科;(3)更老年期保健科;(4)乳腺保健科;(5)妇科;—4—(6)中医妇科;(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3)计划生育手术科;(4)男性生殖健康科;(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一、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宗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情况,为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依据。

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原则1、以公共卫生法为根据,以保障公众的卫生安全为目的;2、以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依据;3、以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础,以社会力量有效参与为手段;4、以道德、法律和规范为准则,以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为基础;5、以规范管理和改善服务水平为宗旨,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

三、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1、组织机构: 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幼保健机构活动的监督,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其行政职责,通过实施科学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服务质量的改善。

2、管理职权: 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职权主要包括:对服务对象进行宣传、检查、监督等;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服务技术和操作规范进行定期审核;制定和修改服务技术标准;审核和批准服务项目;定期评审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组织评审服务机构的服务技术和操作规范;对服务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推动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培训;对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服务机构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标准。

3、管理措施: 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强化行政执法,维护服务机构的正当权利;强化服务机构的责任制度,保障服务机构的经济实力;建立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服务机构的管理效率;强化服务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服务机构的质量安全;强化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提高服务机构的技术水平;建立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机制,推动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强化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积极推进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观念,提升服务机构的公共形象。

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1、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完善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2、建立统一的服务机构管理标准,统一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3、提高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保障服务机构的质量安全;4、加强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完善服务机构的行政职能;5、加强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推动服务机构的社会参与;6、强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7、完善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提高服务机构的绩效水平; 8、完善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保障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 9、完善服务机构的药品使用,控制服务机构的药品管理。

妇幼保健院机构设置、职能及业务发展方向

妇幼保健院机构设置、职能及业务发展方向
培训即可开展,无需特殊仪器。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落实本院分娩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负责全市出生
医学证明发放工作情况统计,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督管理。
二、各科室业务职能及发展方向
二、儿童保健部 (一)儿童群体保健: 2.1.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 支持 2.1.1.2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2.1.1.3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对辖区各级各类机构开展的儿童保健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 督导和质量控制 2.1.1.4开展新生儿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业务指导和督导 2.1.1.5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2.1.1.6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管理与指导 2.1.1.7对辖区从事儿童保健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2.1.1.8负责儿童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2.1.1.9掌握辖区儿童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二、各科室业务职能及发展方向
一、孕产保健部 (六)产后保健: 业务发展方向: 母乳喂养咨询室:乳汁成分分析,特殊情况下的母乳喂养指导。 产后康复室:盆底康复训练与咨询 、产后盆底机能康复仪 产妇营养咨询室:人体成分分析仪, 产妇心理卫生咨询室:产后抑郁症、焦虑症诊断与治疗
二、各科室业务职能及发展方向
二、各科室业务职能及发展方向
二、儿童保健部 (三)儿童生长发育: 2.1.3.1提供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指导与咨询 2.1.3.2开展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 2.1.3.3开展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筛查 2.1.3.4开展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的筛查及转诊 2.1.3.5提供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营养处方干预 2.1.3.6建立体格生长偏离个体儿童健康档案并追踪随访 2.1.3.7酌情开展儿童体质测试,建立儿童的体质健康档案 2.1.3.8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心理卫生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妇幼保健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妇幼保健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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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康复与随访
产后康复的重要性:帮助 产妇恢复身体和心理健康
产后康复的内容:包括身 体检查、心理辅导、营养
指导等
产后康复的流程:制定康 复计划、实施康复措施、
评估康复效果
产后随访的意义:了解产 妇的恢复情况,提供必要
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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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监控与改进
服务质量标准制定
标准内容:包括服务态度、 技术水平、环境设施等方面
改进措施:加强培训、优化流程、 引入新技术等
客户满意度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客户对妇幼保健 服务的满意度,以便改进服务质 量
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访谈、 实地观察等方式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调查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 效率、服务效果等方面
调查结果分析:对调查结果进行 统计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制定改进措施
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保障妇幼保健服务的
质量和安全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 的监督机制,确保伦
理规范的执行
伦理规范的遵守:医 务人员应遵循的职业
道德和行为规范
教育与培训:加强医 务人员的伦理教育和 培训,提高伦理意识
保护患者隐私与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与应对
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
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减少措施
维护方法:定期检查、更新、 备份数据
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 止泄露和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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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伦理规范
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与遵循
了解妇幼保健服 务的相关政策法 规

妇幼基层指导工作制度

妇幼基层指导工作制度

妇幼基层指导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妇幼卫生工作。

二、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2.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素养。

3.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均衡发展。

4. 坚持科技创新,推广适宜技术,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

三、组织架构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妇幼保健小组,由妇幼卫生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等相关科室人员。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共享资源,提高服务能力。

四、工作内容1. 婚前保健: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咨询、婚前卫生指导等服务,提高婚配质量,预防遗传性疾病。

2. 孕产期保健:为孕妇提供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访视等全程医疗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3. 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预防接种、生长发育监测、营养指导、心理行为干预等服务,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 妇女保健: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等服务,降低妇女疾病发病率。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生育调节、优生优育等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

6. 健康教育:开展妇女、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7. 数据统计与报告: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妇幼卫生工作数据,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工作流程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制定妇幼卫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卫生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妇幼保健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妇幼保健安全生产制度

妇幼保健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妇幼保健机构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就诊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1. 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5. 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条各部门、科室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1. 负责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2. 组织开展本部门、科室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负责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整理;4. 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 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4. 用电、用气、用水安全情况;5. 医疗器械、药品管理情况;6.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场所,其业务部门的合理设置对于保障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群众需求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促进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指南,以指导业务部门的科学设置。

一、设置原则(一)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需求和生理特点,围绕其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需求进行规划。

(二)功能齐全应涵盖妇幼保健、医疗服务、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康复等多个方面,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连续的健康服务。

(三)分工明确各业务部门之间要有清晰的职责划分,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叠,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协同合作注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为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二、主要业务部门(一)孕产保健部1、孕前保健科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孕前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

2、孕期保健科负责孕妇的孕期检查、营养指导、心理保健、高危妊娠管理等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3、产房提供分娩服务,包括待产、分娩、产后观察等,配备专业的助产士和医生,确保分娩过程的安全。

4、产后保健科对产妇进行产后康复指导、母乳喂养指导、产后心理调适等服务,促进产妇身体和心理的恢复。

(二)儿童保健部1、新生儿保健科负责新生儿的出生后评估、疾病筛查、早期干预等服务,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2、儿童生长发育科监测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体格检查、营养评估、发育评估等,及时发现和干预生长发育异常。

3、儿童心理行为科关注儿童的心理行为发展,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干预,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4、儿童康复科为患有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儿童提供康复治疗和训练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三)妇女保健部1、青春期保健科为青春期少女提供生理、心理卫生知识教育和保健服务,帮助她们顺利度过青春期。

2、更老年期保健科关注更年期妇女的健康问题,提供激素替代治疗、骨质疏松防治、心理调适等服务。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2—(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3—(1)妇女群体保健科;(2)青春期保健科;(3)更老年期保健科;(4)乳腺保健科;(5)妇科;(6)中医妇科;(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3)计划生育手术科;(4)男性生殖健康科;(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 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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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的组织机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有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实行垂直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

一、妇幼卫生行政机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市(地)的卫生局,县(县级市、区)卫生局。

卫生部设妇幼与社区卫生司,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均设妇幼卫生和与社区卫生相关的处室;市(州、盟)卫生局设基层卫生与妇幼卫生科;县卫生局配有兼职或专职干部。

各级行政机构业务都接受上一级机构的领导,在各级卫生厅(局)统一领导下,负责开展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

二、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主要由省(直辖市)、市、县妇幼保健院(所、站)组成,包括各级妇产科医院与儿童医院,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种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科研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科、预防保健科、儿科,妇产科、儿科诊所等。

这些机构均是防治结合的卫生事业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受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核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妇幼保健院应设保健部分和临床部分,负责本地区的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

条例还对全国各地各级妇幼保健组织机构的名称进行规定,凡设有正式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统称为
“院”;凡不设床位但开展门诊业务(包括设置少量观察床位)的统称为“所”;凡既不设床位,又不开展门诊,而对基层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的统称为“站”。

该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应设置妇幼保健院(或分别设立妇女保健院、妇产医院及儿童保健院,儿童医院);各地、市(州、盟)、县根据具体情况(人口多少,以及妇幼卫生工作基础),设妇幼保健院、所或站;在条件较差、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基础薄弱的省、自治区可设妇幼卫生工作队。

各级保健机构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到以临床为基础,把保健、医疗、科研、培训密切结合起来,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防治。

三、妇幼保健基层组织
妇幼保健基层组织包括农村的乡卫生院和城市的社区卫生中心及农场、大工厂的职工医院等基层卫生机构。

基层组织在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下,开展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儿童保健门诊,防治妇女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及住院分娩的业务。

此外,还需建立健全有关登记统计制度,对乡村医师,各单位、部门的保健员、卫生员、保育员等进行务指导。

四、妇幼保健网
妇幼保健网是指由各级妇幼保健业务机构,通过协作建立一种业务上有密切联系的组织系统,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有业务辅导的责任(如接受转诊、会诊,协助抢救重危患者等)。

上下结合有利于不断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是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必须具备的一个必要条件。

妇幼保健网通常由三级组成,可分为城市妇幼保健网和农村妇幼保健网。

1 .城市妇幼保健网
城市妇幼保健网由市、区(县)、社区构成。

城市妇幼保健网始建于1953年前后的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和中央卫生实验院的工作地段。

当时天津市的产科三级保健网,市级为市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5个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他们接受区(县)和地段转来的异常产妇,每月召集例会,给下级人员讲课,共同研究技术性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在提高下级业务技术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区级为区妇幼保健站和区级产院,他们接受地段转来的异常产妇,经常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进行巡回门诊和示范操作,直接对地段进行全面的业务指导。

地段级为地段预防保健站,他们负责本地段的妇幼保健工作,如全面了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产后访视、预防接种等工作。

以后随着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围生期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城市二级妇幼保健网逐步充实、健全,各级的功能也各有侧重。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还承担着大量的产科任务,在另外一些地区则主要开展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儿童保健及本区的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社区卫生中心作为最基层的综合性机构,主要开展一些基本的妇女儿童保健工作。

2 .农村妇幼保健网
农村妇幼保健网是中国卫生工作的基础,是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乡(镇)、村三级构成。

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任务是负责全县妇幼保健工作,培训基层中、初级妇幼卫生人员。

县妇幼保健院(所)是全县妇幼保健工作指导中心,也是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的领导力量,是在基层开展各项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各
项目工作的中枢环节。

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迅速,承担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中的妇女和儿童保健的重任。

乡镇卫生院是县或乡设立的一种卫生行政兼医疗预防工作的综合性机构,是三级妇幼保健网的重要一环。

乡镇卫生院是住院分娩和转诊的第一级医院,同时妇幼保健人员还需培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各种妇幼保健工作,包括产前检查。

村卫生室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最基层组织,是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疾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和基本医疗的首诊场所,乡村医师、接生员是群众性妇幼保健工作的主力。

他们与群众接触密切,熟悉村民们的基本情况,能直接方便地为群众服务,包括婚前产前检查、孕期保健、新法接生、哺乳期保健、新生儿保健以及儿童保健、预防免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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