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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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法律案件论文摘要范文(3篇)

法律案件论文摘要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以某化工企业污染事故为例,探讨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对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梳理,旨在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在此背景下,环境污染案件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认定困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某化工企业污染事故为例,分析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事实概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大量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了周边的河流、土地和空气。

该污染事故造成周边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环境纠纷。

当地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然而,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居民将化工企业诉至法院。

三、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1. 环境污染事实的认定环境污染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环境污染事实的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污染物排放情况:法院会审查化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记录等证据,以确认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规定。

(2)污染物浓度:法院会根据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等证据,判断污染物浓度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3)损害后果:法院会审查居民提供的证据,如医疗记录、农作物损失等,以确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

2. 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认定是环境污染案件审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责任:化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环境污染,应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5)取得排污许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不得排污。
(6)信息公开: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 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末端治理
(1)达标排放;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严禁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出台过程
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 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 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 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 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 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 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 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 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 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 法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 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版简述
立法目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
基本国策: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保护优先: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与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 关系作出全新表述,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 环境保护相协调。 共同治理:政府、企业、公众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1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_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减少到300多个.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因为这些,所以我们保护环境势在必行.《环境保护法》是我们身边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有效的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以前,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到处都听到鞭炮声,清明节时,人们扫墓都要到山上去焚烧纸钱,有时候就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引发一场火灾,毁了一片森林.但现在不一样了,环境保护可以说是深入人心,那是因为各级政府.学校,其他各行各业都加入了宣传环境保护的队伍.在学习《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知道我们的水资源为什么会越来越紧张,那都是因为我们的森林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大面积的水土流失让我们的良田变成了荒漠,让我们的河流干涸见底.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我们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个最小的细节做起,做一个环保卫士!哪怕是种一棵小苗,不浪费一滴水,不乱扔片果皮,节约一张纸,只要你我他都有心.我们的生存环境就会得到改善的.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3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年-月-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20--年-月-日起施行.为了提高我局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我局组织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培训学习活动,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使我局全体干部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境灾害已经深刻地教训了我们.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新《环境保护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推动公共参与,〝松绑〞环境公益诉讼,引入全民参与理念,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即是对社会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等方面的补充,也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定认可.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治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新思维.在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强化政府责任,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许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其作出的.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关于法律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新环境保护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局全体干部应该不断地学习新环保法来武装自己,通过单位组织的新环保法的学习,我局全体干部深刻的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4在自然生态环境被日益破坏的今天,企业的生存压力也日益增大,为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使企业承担起应有社会责任,公司组织学习了《新环境保护法》,利用四个课程,分别学习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四个法律法规.虽然只是照本宣科的念了一遍,但还是感觉到新法的严厉和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决心,现将心得体会总结如下:《新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这部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从政府.企业.公民方面入手,不仅加强了政府在环境监管的责任及企业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还新增公民参与权利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完善了三者之间的构架.对于企业来说,压力最大,主要体现在:按日计罚.不设上限.就我们公司来说,地处居民区,毗邻管委会,我们已经到了没有退路的时候.我们的污染物排放主要是含尘气体和废水排放,我们优势在于,公司环保设施齐全,收尘器.脱硝装置.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等,理论上能达到排放要求,但实际上能否达标排放,主要取决于我们的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也主要取决于我们的设施日常维护是否到位,归根结底落到了我们的日常工作是否扎实.因此法律法规听起来很可怕,但只要我们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就不会触及环保红线.对我们个人来说,一方面,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意识到大河没水小河干.另一方面,我们要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食堂吃饭时备齐餐具,少用或不用塑料袋,节约用水,多做户外运行,少开车,垃圾分类等,我们生活中不能治理环境,但我们一定要保护环境,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支持环保.通过这次学习,我们要意识到环保对企业和我们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尽到我们个人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我们监督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为我们的碧水蓝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环境保护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_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减少到300多个.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一切环境保护工作者.生产部门的领导者和广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促进生产发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条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公正。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包括:监测环境污染情况,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和装备,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研究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矛盾和冲突。

第九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奖惩机制,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和处理。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环境保护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计划开展环境监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

第十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

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 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 护产业的发展。
环保鼓 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 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 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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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时间: 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审议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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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附则
总则
法律责任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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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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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环境法学: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学: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与法的基本原则
• 法的原则辨析 • 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辨析
“原则”一词,是现代社会实践和理 论研究中被广泛地使用的一个词汇。在 现代汉语中,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观 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参见 《辞海》“原则”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年版,第409页。)
3、贯彻
贯彻环境法的预防为主的原则并 不是空喊口号就能实现的,而要求 有一系列配套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生产的不
合理布局有重要的内在联系
原则)是指:
•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 • 这一原则,正确地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
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 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2、意义
⑴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 要求
在确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时,首 先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环境 法的一切领域,在环境法律领域中具有普 遍的指导意义。
(2)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法这 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基本原则,是环 境法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的体现。
(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自身特殊性的体现, 也是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尺。 从上位的角度分析,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 价值目标、法律目的的明确体现;从下位的角度分 析,它能够对环境法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各项环 境法律规范具有整合和指导作用。
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 则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 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在任何一个 法律体系中,法的原则都是必不可 少的要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日本《环境基本法》 我国
★环境标准的意义
◎ 对环境负荷进行定量分析 ◎间接实现对环境问题的“事前控制”
★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五类: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
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两级:国家级标准&地方级标准(省级标准)
特例: 环保部标准——需要在全国环 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 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由环保部制定 的标准,属于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 。
2.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1) 定义 环境保护规划简称环境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一定地区的环 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活动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环境规划制度是指有关环境规划目标、任务、指标体系、 编制原则和程序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所做规定的总 称。
环境规划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 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 做的控制规定,是满足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 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 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放如环境中的污 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 定,是针对污染物排放所规定的最大限值
— 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订,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 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保护计划:各级人民政府 和各有关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 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
— 有关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及行业、地区规 划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环境内涵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
适用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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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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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04.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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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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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 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有处 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 1500米处排放
6
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的 死鱼
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 污染,村民们只好在被严重污染的水 塘里洗涤
7
2007.5 厦门PX事件
• PX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最初级的原料是石 油。国内市场对PX有巨大的需求,百分之八九 十用来生产聚酯原料,做成涤纶产品,供应给 纺织企业。

《环境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环境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3、贯彻
• 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 措施 •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⑴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考 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 –不仅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 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 要正确处理 • –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 • –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 • –产业结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 •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 • 从源头就控制可能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⑸加强环境监测 通过环境监测,掌 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 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 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正 式施行----预防为主原则的新突破
•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 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 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 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 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 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 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正 式施行----预防为主原则的新突破
• –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能源和原 材料,淘汰有毒有害材料,减少废物(废渣、 废水、废气)和有害物质的产生量;通过综合 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废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 • –对产品来说,清洁生产旨在降低产品全生命周 期,即从原料的提取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 和环境的有害影响。
2、意义
• (1)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 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 –自然生态规律是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规律, 必须遵循 • 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 ⑶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 –以人为本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环境生态保护论文范文3篇

环境生态保护论文范文3篇

环境⽣态保护论⽂范⽂3篇基于⽣态保护红线的环境法论⽂⼀、确⽴以⽣态⽂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的意义追求以⽣态⽂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的确⽴,是我们期待⽣态⽂明型社会“存在着或者能够实现⼀种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理想境界,并相信藉助于法的调整和规范,可以达到或接近于这种⽬标”。

这种对法律理想的追求和对法律信念的坚守即是对法律的信仰。

这种信仰会在法律制定、执⾏和司法过程中帮助⼈们做出与法律精神相符合的价值判断和⾏为选择,并在⼈们的价值判断或⾏为选择发⽣偏差时起到规制、矫正作⽤。

确⽴以⽣态⽂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可以使公众更加深刻地理解建⽴⽣态保护红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其遵守和维护⽣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内驱⼒。

对⽴法者⽽⾔,⽣态⽂明意识与法律精神的沟通融合,或者说⽣态⽂明意识的法律性内化,会使其更加迫切地追求⽣态保护红线相关⽴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对执法者和司法者⽽⾔,确⽴以⽣态⽂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会促使其在着眼于合法性的同时,⾃觉关注⽣态上的合理性,保证⽣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的严格执⾏。

这样在各⽅的合⼒下,发挥⽣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积极作⽤,推动环境正义的实现。

⼆、建⽴健全⽣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1⽣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

⽣态保护红线是保障我国⽣态安全的“底线”,必须明确强调保护优先。

当开发活动会损害红线区域的⽣态功能时,应以⽣态保护为重,宁可放弃⼀定的经济利益,也要保障红线区域⽣态功能的完整与稳定。

但不能越⽣态保护红线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着⽣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有⼈类活动,对红线区域的⽣态功能和性质没有不利影响的开发活动是可以进⾏的,能够改善⽣态环境的活动更是应该⿎励和⽀持。

第⼆,预防与治理并重原则。

“预防”是⽣态保护红线本⾝所具有的重要性质,也是⽣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的主要⽅式。

“治理”则是指如果红线区域划定时已经存在⼀定的⽣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那么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进⾏治理和恢复。

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概述1.1保护优先原则的概念与内容保护优先原则是环境法中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项原则,其含义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互冲突时,经济利益应当让位于环境利益的一种价值选择,但这并不代表只要两者发生冲突经济利益就要让位于环境利益,而应当是,当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时,经济利益此时应当对环境利益做出一定的让步。

环境承载力则是指在特定时期、特定状态或一定的条件下,某一地区范围内所能够承受的人类活动所带来影响的最大的承受值。

而此处所谈论的某种状态或条件,指的是环境结构的正常功能的发挥,也就是说,环境承载力是值在环境各项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某一地区所能够承受的,人类活动影响的最大程度,其内容包括了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自净能力以及对于资源开发所能够接受的最大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指环境本身所具有的,通过物质之间的流转对人类所造成的污染进行净化的能力,资源承载能力只是环境承载能力的一种,是在保证自然的资源功能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某一地区内,资源开发所能够承受的最大程度。

因此,对于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超过环境承受力的理解,就是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向环境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已经超过了环境自净的能力,而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与开发也超过了环境所能够承受的最大的开发承载力。

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就是,在某一时间段内,当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超过或者可能超过了某地区环境承载力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时,对环境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将环境利益放在经济利益的前面对其进行优先保护的原则。

1.2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保护优先原则在新《环保法》颁布之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己有相关立法。

在国家层面,例如 2006年通过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13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2 009年通过的《海岛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原则中就包括了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概况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五是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新法第63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任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六是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四)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2024年度生态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年度生态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 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024/2/3
森林资源保护
加强天然林保护和植树造林,扩大森林 面积,提高森林质量。
野生动植物保护
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打击非法猎捕和交易行为。
9
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治理 ,推广清洁能源。
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土 壤修复工程。
4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立法背景
02
立法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保护和改善环 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024/2/3
明确了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建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 制度,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 障。
数据。
2024/2/3
数据整理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 类、筛选和标准化处理

数据分析
结果可视化
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数 据变化趋势,评估环境
状况。
20
将分析结果以图表、报 告等形式呈现,便于理
解和应用。
评估结果反馈及改进建议
01
02
03
04
反馈机制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政府、 企业和公众,提高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法中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中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必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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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引言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出台环境法律法规,并强调了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以及其在制度体现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举措。

一、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将环境的合法权益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置于最高地位,排在其他利益之前的原则。

它强调环境的保护需要得到优先考虑,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更是为了保障未来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追溯责任。

其中,预防为主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来提前预防环境问题。

综合治理指的是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的全过程,从源头、过程到终点,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污染的减少和环境的整体改善。

依法治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保护。

分级负责则要求不同级别的政府和环境管理机构履行好环境保护的职责,形成多级监管体系。

公众参与是指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行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
护和监督,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追溯责任则要求追究
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二、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现
1. 环境评估制度
环境评估制度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环境评估是在开展工程建设、政策制定等活动前对其可能对环境产生
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环境的合法权益。

环境评估制度要求将
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决策程序和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的考虑成为决
策的重要因素。

2.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生
态系统进行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

这一制度体现了环境的保护优先原则,以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功能的完整。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通
过限制开发区域、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生态修复等方式,促进生态环
境的改善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公众,特别
是非政府组织等环保主体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旨
在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推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的实施体现了保护优先原则下的公众参与和依法治理要求。

4. 环境监管体制改革
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是为了提高环境管理和监督的效能,保障环境保
护优先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通过建立健全的环保部门和机构,增加环
境执法力量和能力,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实现环境执法的公正、严格和高效。

结论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现对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它既强
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要求各级政府和环境管理机构加强环境保
护责任的履行。

环境评估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以及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都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而
采取的重要措施。

只有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环境法学.(王黎政,李常青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 Johnson和Hill.环境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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