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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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四章 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承担国家、行业、自治区的科研计划项目,在经费、技术、物资条件等方面与国有科研院所同等对待。
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和申报奖励。
(三)民营科技企业承担自治区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生产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者属国家、自治区级计划的科研中试产品,从投、试产之日起,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前款各项所减免的税款应当作为企业自身的新增投资,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或者生产经营的投入。
第三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技术引进、开发、创新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股东会批准,可以提取部分税后利润,以送新股的方式奖励对企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时弄虚作假,已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所主导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广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那么,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企业独立科技创新能力强。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能够满足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市场竞争能力。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对企业的市场条件、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定,企业必须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和优势。

三、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认定要求。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企业在机构设置、资产规模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同时要求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四、企业管理规范体系健全。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研发管理、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范体系,保证企业的运营有条理、高效顺畅。

通过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资质认定、优先政策和扶持资金等重要支持,对企业在发展和创新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51号)精神,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企业自主投入研发经费开展的研发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在科技部门备案或纳入统计部门研发活动统计名录,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且符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

纳入统计名录的企业需完成研发活动报统工作。

(三)按规定申报并享受了税务部门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符合条件的一种奖励方式申报,不可重复、交叉申报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核算由基础奖补部分和增量奖补部分累计,标准如下:1.基础奖补部分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投入分段核算、累计奖励。

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3%核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1亿元(含)的部分,按2%核算;高于1亿元的部分,按1%核算。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编| 文| Ian 阅读| 6分钟图| 依版权出处▽图片来源:迅实国际壹、广西省上市政策(一)百色市图片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官网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奖励1.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获得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4.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5.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6.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7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广西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IPO绿色通道”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奖励总额提高到6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总额提高到4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总额提高到2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1〕79号1991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加速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三条高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不同),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开发区办公室会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审批。

确定为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开发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开发区办公室负责编制,开发区所在市计委按基建计划管理办法审核、汇总,并提出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下达。

第四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项目的预测和论证结果以及审批的实际情况,切实编制好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包括对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绿化、环境设计、公用服务设施以及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信、热力等各种工程管线作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规定经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等单位,按规划要求,分期作出用地计划(一般为3年或5年),采取统一、分期、分片提前征、拨土地的地方法,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市土地管理局视开发项目的落实情况逐个划拨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

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

广西新修订《广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

广西新修订《广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

广西新修订《广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22•【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广西新修订《广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为科技进步建章立制——我区新修订《广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7月1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份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

对于广西来说,为何选择在这个时候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对我区推动科技进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带着公众关心的种种问题,记者专访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书记陈大克,对新修订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1 搭好平台促创新关键词:20年后全面修订问:为何选择在这个时候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答:对于我区来说,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科技进步工作中的瓶颈进一步凸显,主要表现为:科技人员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高层人才缺乏;科技投入不足;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科技进步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对旧《条例》进行修订,不仅把我区贯彻实施原《条例》中积累下来的好经验、好措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还能对一些不完善之处做出修订,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相比20年前的《条例》,此次《条例》不仅提出了实施科教兴桂、人才强桂、创新驱动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还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科学技术工作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条例》的实施将对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争取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关键词:科研经费问:政府是加快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组织者和推动者。

《条例》如何明确各级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职责?答:《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同时,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桂政办发〔2016〕114 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第二条建立创新政策咨询制度。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机制,自治区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第三条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四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支持全区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投入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第七章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发展、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桂科规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

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规划鼓励 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外墙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3%。 (资料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7 财政及资金支持 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引导作用,优先支持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非住宅商品房 项目绿色建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装配式建筑在 城市建设配套费、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减免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业发展和科技经费等对装配式建筑工 程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及工程应用等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 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从工业扶持资金预留一部分作为奖励资金。 税收和信贷融资优惠 符合装配式建筑高新技术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 国家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国家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南宁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4〕22 号)等有关 政策规定的税率优惠。避免同一项目的部品部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重复征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装配 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优惠。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或全装修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 住房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落实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置业成本。 鼓励装配式建筑使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预制楼板等成熟技术。对采用装配式建筑达到第四条相关具体控 制指标要求的项目或建筑单体,给予不超过相对应地面以上规划总建筑面积2%的奖励,奖励面积部分免收土地出 让金。 对采用装配式建筑达到第四条相关具体控制指标要求且使用预制外墙的项目或建筑单体,其使用预制外墙体的水 平截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但其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相对应地面以上规划总建筑面 积的2%。 以上两条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且计算基数均为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地面以上规划总建筑面积。在房产面积测绘、 税收优惠政策 在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鼓励类企业,最低可享受9%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公告》(〔2012〕第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 标准厂房建设补贴 对建设符合园区定位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厂房项目,一层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二层按50元/平方米 的标准补助,三层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四层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 ( 资料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资料来源:《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稳增长促项目和企业引进的若干措施(试行)》)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根据其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到账资金)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奖励 。 2.经营奖励。综合考量企业当年投资、产值(营业收入)、税收、就业等经济社会贡献指标的规模和成长性,下 一年度给予5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3.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奖励。租用经开区总部基地作为办公用房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三年 的免租优惠;其他总部类企业租用经开区总部基地作为办公用房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三年内免交租金。 4.新入驻总部类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奖励。可按每平方米20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 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1、列入我市引才目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10-25万元人才安家费补贴。(资料来源:《南宁市人才 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84号)) 2、在属于当年企业目录中的企业内担任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按其个人所得税缴入市本级财政部分的100%予以奖励。(资料来源:《南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提供用地支持 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和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要根据发展目标要求,加强对建筑产业现 代化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 的保障性住房,下同)优先保障用地。对确定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和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应在项 目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预制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和设计施工招标条件。 加大财政支持 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发挥建筑节能专项资 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引导作用,优先支持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 住房项目、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绿色建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争取自治区产业投资 引导基金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加大金融支持 对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 度,满足合理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或全装修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落实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置业成本。 (资料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玉林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年)及修订说明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年)及修订说明

附件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奖励在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奖励导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四条【工作原则】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统筹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及综合评审广西科学技术奖并提出奖励方案。

第六条【管理机构】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审核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执行机构】奖励委员会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广西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设奖限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社会设奖】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桂政发[1991]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桂政发[1991]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桂政发〔1991〕80号1991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本着“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精神,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三条开发区所在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和支持,协同做好开发条件和环境的建设,保证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自治区科委),对开发区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指导。

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二)负责核定开发区的区域范围、面积。

负责核定开发区高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并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开发区发展规划、综合性计划和专项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和发展开发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简称高技术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科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和主持全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工作;(二)协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三)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开发区的相应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性计划;(五)负责开发区的各项改革方案的审定和组织实施。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关键。

作为我国经济一个重要的增长引擎,广西自治区一直致力于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广西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概述1.政策背景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背景,主要包括政策的出台目的、相关依据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出台旨在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

2.奖励标准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奖励项目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内容。

通过奖励标准的介绍,使企业更清晰地了解如何享受政策奖励,提高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

3.申报流程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申报流程和相关材料准备。

通过清晰的申报流程,企业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到政策奖励,降低申报难度和成本。

4.案例分析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展示一些成功申报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企业,并分析其申报流程、奖励标准和申报材料等情况。

通过案例分析,让读者更直观地了解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效果。

5.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文章的结尾,我们将共享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结合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我们将从政策的实施效果、对企业的影响以及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展望。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以上对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全面解读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政策出台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都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形成科学的政策评估和调整机制,以更好地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和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桂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快创新型广西建设,现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作用,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比例(一)引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结合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条件的公司或企业,鼓励其积极申报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

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10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5万元。

支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相关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厅市会商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支持。

(三)培育发展“瞪羚企业”。

每年重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通过科技计划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比例。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4•【字号】桂办发[1996]3号•【施行日期】199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月24日桂办发〔1996〕3号)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1993年自治区颁发了《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关于大量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4号)、《关于加快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人才分流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5号)、《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6号)、《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1号)、《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关于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3号)等七个科技政策文件,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对强化社会各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意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七个文件,现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3号文件的有关问题(一)做好奖金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工作,其评审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拟定,报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奖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奖金额专项拨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加快发展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综合改革、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发展。

第四条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实行规划管理、合理开发与利用,并纳入所在市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自治区级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级高新区的设立,按有关规定报批。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经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年第2期文件共4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1.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企业核定的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3.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指导企业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对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专项。

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规定执行)。

5.引导各设区市政府出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具体措施。

6.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提高中小型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

对承担自治区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原则上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销售收入在2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销售收入在100亿元至200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销售收入在200亿元至300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销售收入在300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0.5%,原则上对没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不予支持。

7.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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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导语: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创新和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广西自治区积极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旨在推动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
1.1 政策背景:
广西自治区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西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重要战略选择。

1.2 目的: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出台,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势产业升级与转型。

二、政策内容和支持措施
2.1 资质认定: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评审和认定程序方可享受政策支持。

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技术创新指标和科技人员比例要求等条件。

2.2 奖励政策:
(1)财政补贴:广西自治区将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程度等指标,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

资金可以用于研发设备购置、研发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2)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3)人才支持:广西自治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提供人才租赁、培训等支持措施。

还将为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团队、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

三、政策实施效果和案例分析
3.1 实施效果: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出台,有效激发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激情,推动了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相继涌现,成为推动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3.2 案例分析:
以广西某芯片技术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的支持下,不断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投入研发,成功研发了
一系列的高性能芯片,填补了国内空白。

该企业通过政策支持,不仅
提升了核心技术能力,还吸引了一批国内外优秀的研发人才,有效推
动了本地芯片产业的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出台,是广西经济转型升级的重
要举措,也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步骤。

政策
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有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拓展市场空间,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对于广西经济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将推动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广西在
全国乃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总结回顾: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出台,为广西高新技
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和保障。

政策涵盖了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人才支持等方面,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得到了验证,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相继兴起,为广西
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个人观点和理解上,我认为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实施
非常及时和必要。

这一政策的出台,既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也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政策还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和保障,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困难,有助于优化创新环境,提升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资料: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R]. 2017.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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