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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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带头、示范和创新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核对象是,学校在编在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
担任厅级职务的高层次人才的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素质、科研学术能力、教学工作能力、对学校的贡献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习贯彻精神和思想,执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等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围绕学校发展战略,根据本人专业方向及专业水平以及学校教学和科研需要,加强调查研究,促进本学科、本专业发展的情况;
(四)服从大,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帮助、带动共同提高的情况;
(五)参与地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的情况;
(六)开拓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争取、省(部)、市重点项目、课题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重大技术攻关,在自主创新中发挥领军作用的情况。
第四条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15%。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1、专业技术有新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
2、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重大技术攻关成绩突出,行业领域公认;
3、参与地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所提意见或建议被市委、市采纳或认可;
4、传、帮、带成果显著,所培养人才取得重大成绩;
5、其他突出贡献。
(二)合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发挥学术方面的带头作用。
(三)不合格。工作纪律涣散,长期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造成较坏影响。
第六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小结。由考核对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撰写考核期间个人总结材料,填写《XX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学院(部门)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学校委组织部。
(三)会议研究。考核情况统提交学校委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四)公示。经学校委会议研究后,将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下发考核结果通知。
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经考核达合格以上者,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考核优秀者,在学校当年度各类人才评选、国内外培训、访问学者等的选派上优先。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聘任等级岗位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考核对象对所取得的成果、荣誉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考核对象提供的成果、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对象有关待遇。
第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