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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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2004年全国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关于李某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终审判决,此案件中李某保存在网站的武器被盗,其向法院起诉该游戏网站,对其武器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请求判决游戏网站承担赔偿责任,经一、二审判决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相应的赔偿诉讼请求。1此后,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研究突然爆发起来,此案亦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虚拟”,顾名思义,虚幻的、拟制的,是指不存在于真实的物质世界中。虚拟财产的理解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考虑。从狭义上说,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如游戏账号、QQ号码、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等。并且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大部分的虚拟财产纠纷都是集中于这些网络虚拟游戏上面。从广义上考虑,虚拟财产增加了更多的权力性财产,如域名权。所以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应该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加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电子邮箱、域名等。
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主要、最明显的特征,同时其具有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期限性等特征2,尤其是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着许多争议,总的来说有以下四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其他学说。
1、物权说
根据民法上物的特征,其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其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其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其四,物必须能够满足
人的生活需要。其五,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从物权的属性方面来看,物权
属于支配权。人们可以自由的控制物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人未
经本人同意,不得干涉权利人物权的行使,否则要负侵权责任。网络虚拟财产可
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虽然其不存在有形性的特点,但我们认为其可作为无形物,
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网络游戏账号使用者自己直接支配虚拟财产,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赠与或者转让虚拟财产,这种处分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像对于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不但可以任意装备、使用,还可以透过游戏中的交易
功能,与其他的角色进行交易;而类似于阿里巴巴这样的电商,更是有成千上万
的卖家在上面搭建自己的网上商铺,与人进行买卖交易。因此,就虚拟财产的性
质看来,游戏使用者对于虚拟财产的支配,和网上商铺的使用者确实具有直接支
配的能力符合以上物权的相关要素。3如在2020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的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匡某物权保护纠纷案中,确认了游戏账号及游戏
装备等物的法律性质。4其次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
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如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开发
游戏、投资开发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劳动,以此赋予了网络虚拟财产一定
的经济价值,所以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确实具有独立的
经济价值。5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 127 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
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认了数据或虚拟财产构成民事权益,这为数据
或虚拟财产的私法保护提供了一个基础法律判断。6但数据不等同于就是虚拟财产,其主要区别在于,虚拟财产局限于在网络中产生和存续的特定数据,在现实中一
般没有对应物,且会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普通的数据如电子货币与现实货币
的电子化,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7另外,数字货币
具有的分布式特性又与电子货币不一样,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受法律的保护。8
虚拟财产作为物也是有许多争议,如虚拟财产的其期限性导致其依赖网络服
务商是否存续而存在,如虚拟财产的支配性也受制于网络空间这一媒介物,这使
得其支配性缺失等。9
2、债权说
债权说是从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游戏准入合同或服务合同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其实是一种债权。10服务商按照服务合同所提供的虚拟空间,游戏服务等,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一定款项,此时服务商与玩家之间并不是进行所有权转让的买卖,服务商也不是抱着转移网络空间及附属产品所有权的目的进行交易,当玩家账号遇到问题时需要找服务商解决问题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服务商仍是服务的最终控制者。所以,玩家在这其中所支付的价格仅仅只是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的买卖标的物的价格。如QQ在注册时则会提示,申请账号者只享有账号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则归腾讯公司享有。根据这合约,腾讯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而账号使用者则在使用的过程中享有权利。在这种学说下,若服务商与玩家发生纠纷,玩家若是主张所有权,那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付过玩家是主张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服务商违约则会得到完全的支持。11所以说,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应在于虚拟物品本身, 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张合同, 由玩家占有后即视为合同签定并转变为虚拟财产。12
根据游戏规则,游戏服务的级别等都是根据玩家的游戏、装备级别以及玩家自己花钱购买的来决定的。如果视虚拟财产为合同行为,那么服务商应该向玩家提供无差别的服务,这显然与现在网络游戏服务的现状不符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玩家互相之间转让虚拟财产,则不需要不通知服务商。玩家此时处理虚拟财产更偏向于像处分自己的物权。所以将虚拟财产视为债权的合同关系也有其不合理性。
3、知识产权说
该说是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可复制性,如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伴随着这些的投入,虚拟财产成了玩家的智慧成果。另一种说法是与著作权相关,如现行很多人喜欢在网络空间上传相片、文章、信件等,而这些相片信件等都是著作权的客体,此时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这些著作权的载体,那么应同样享有著作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