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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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范本

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范本

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作业和保障井下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山及其他井下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井下职工。

第三条井下作业过程中应做到保护井下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生产事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四条井下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职业危害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第五条国家对井下作业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第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与健康。

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提高井下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危害防控能力。

第二章井下作业环境的危害防治第八条井下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瓦斯、粉尘、高温、高湿、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井下作业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防控。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根据井下作业环境的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井下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职工安全作业。

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瓦斯、粉尘等有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建立灭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井下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培训井下作业职工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和人员,确保井下作业职工在危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援。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危害防治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确保井下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排除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对井下机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确保井下作业的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井下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在井下作业环境中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合格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机械碰撞、滑动、倾覆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矿山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矿山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矿山应对开采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有效地控制或尽量消除粉尘的发生,消除职业危害源。

二、开釆作业时应采取湿式作业,防治粉尘飞扬。

三、矿山的职工要加强个人防护和增强体质,作业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减少粉尘吸入。

四、矿山负责人要加强防尘技术的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尘制度和防尘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防尘设备必须经常和定期进行技术监测,效果评价,以发挥防尘作用。

五、搞好职工的防尘宣传教育,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广大的职工了解粉尘的危害,以及防尘的知识。

六、加强对粉尘作业工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加强对作业现场定期粉尘浓度检测及监督检查,并建立职工个人身体状况档案,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神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前言(1)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措施。

(2)本措施适用于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3)本措施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潮湿、振动等。

(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5)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为我矿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为我矿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6)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7)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晋煤集团2016年11月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目录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6、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1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6、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7、煤炭公路运输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8、洗选系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煤矿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审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会议,听取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决定;(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023年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2023年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2023年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职业病的发生,2023年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工作应遵守以下七条规定:一、落实责任:各级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企业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委员会,明确工作任务与安排,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二、健全体制机制:各级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制机制,完善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加强预防控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煤矿职业病防治规程、操作规程和强化工作岗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执行。

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煤矿通风、粉尘控制、噪声隔离、防护设备和劳动生产条件,保障作业场所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四、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各级煤矿企业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病诊断评价、职业病危害监测和保健医疗机构建设,加强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

同时,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和暴露评估,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和程度。

五、加强技术支持:各级煤矿企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推动煤矿职业病防治技术装备的升级,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强化监督检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督导力度,确保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级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要加强职业病预防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和自我监测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报道,扩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 通用规定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防护2.1 环境卫生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保持煤矿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作业场所必须经常进行清洁卫生、消毒、通风、除尘等,保证作业环境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2.2 个人防护矿工必须戴防护用具进行煤矿作业,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定,防止煤尘、甲烷等有害气体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对于特殊部位和特殊作业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具,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好并保证使用效果,防护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3 食品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煤矿作业场所内餐具的清洁卫生,禁止在作业场所内餐饮。

从业人员如需在煤矿作业场所内进食必须使用卫生的餐具和食物,避免食品污染,避免因此带来的职业病。

3 劳动保护3.1 职业病防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矿工进行定期体检,提前预防和识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

从业人员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职业病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3.2 紧急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某些健康风险的工作,如高温、高海拔等等,必须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为从业人员基本身体健康和安全健美提供保障。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应当迅速安排应急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4 管理监督4.1 职责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中的各项工作。

4.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布。

以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5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5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三、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

四、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

五、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

七、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2),是指国家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下面将详细阐述这七条规定,以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岗位责任、权力、义务和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煤矿企业要配备专职职业病防治干部,负责协调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煤矿企业要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工作,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确保煤矿工作环境的危害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同时,要及时发布监测结果,让工人了解自身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三、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煤矿企业要对所有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确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于高风险岗位,要加强监测和保护措施,高风险岗位的工人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和维护制度,确保各类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于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工人,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五、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煤矿企业要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向工人传达职业病危害知识和防护技能。

要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使其能够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工作,厂长要亲自担任安全总责,制定明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组织制度、职业病防治培训制度等,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与职权,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估。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配备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为职业病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四、优化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

对于存在较高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控制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和维护。

对于需要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和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六、加强职业病健康监管。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健康监管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七、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广泛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了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上便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的七条规定,通过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监测评估、优化环境、防护设备管理、健康监管和宣传教育等七方面的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始终牢记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管,实际落实各项措施,为切实维护煤矿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2024年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2024年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2024年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应当在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基础的原则下进行,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记录职工健康状况、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治情况等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降低危害因素对职工的伤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风险和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对职工的劳动环境进行合理布置和合理化改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发现存在的职业卫生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及时消除或减轻职工的危害。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如防尘设备、通风设备、防护用品等,确保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检查和筛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情和病因。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人员,开展职业病治疗和康复工作,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上报职业病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督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开展相关的职业卫生监测工作。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2015年03月01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1.煤矿作业场所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作环境,长期接触煤尘、二氧化
硅、氧化亚氮等有害物质容易导致职业病危害,如尘肺病、矽肺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因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

2.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确保煤矿作
业场所的卫生环境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在作业场所,要对各类职业病危害源进行评估和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在职业病危害源控制方面,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应当优先
采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接触,降低有害物质在工作场所的浓度。

例如,要实行封闭式作业、局部通风、防护设施等措施,减少有害物质的散发。

对于无法完全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源,应当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呼吸防护器、防护眼镜等。

4.此外,煤矿企业还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
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高危人群,确保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得到保障。

同时,还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
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

5.总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是为了保障作业人员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煤矿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煤矿企业应当积极执行规定,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

煤矿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十二、建立档案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 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 换等记录;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四、健全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 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 病危害防治制度。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五、配备监测人员
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 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 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七、提供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 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 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 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 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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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危害告知
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 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 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十二、建立档案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 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 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 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 技术资料;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 者文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该规定将从下文所述日期正式实施。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1. 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确保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包括对气体、粉尘、噪音、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 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定期进行,对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包括改善作业环境、引进新技术、提高作业方式等。

2. 煤矿企业应当提供适当的职业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能够有效防护。

3.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及时进行治疗。

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1.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3. 煤矿企业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报告。

综上所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共同努力,确保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得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得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得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就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得危害。

第四条煤矿就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得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就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得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与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得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本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本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本
一、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二、煤矿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操作规程,并按时修订完善。

三、煤矿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提高其行为规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煤矿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的技术性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煤矿企业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提供相应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定期更换和更新。

六、煤矿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七、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上七条规定是煤矿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措施,并持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管理,确保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员工的伤害。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矿山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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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它不仅会影响煤矿作业的安全,还会影响作业员的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煤矿作业场所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一、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煤矿作业场所安全可靠。

二、要加强对煤矿作业人员职业危害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职业病危害,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

三、要定期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四、要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机制,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使用机制,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上述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只有严格落实,才能保障煤矿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作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煤矿作业环境。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九个七条规定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九个七条规定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组织生产。

二、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组织作业。

四、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因素,告知工人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严禁瞒报、谎报或者迟报重大事故隐患。

六、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恢复生产。

七、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或者证件失效上岗。

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规组织施工。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前全面检查作业地点,严禁违章指挥。

三、必须熟练掌握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合理分工,确保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四、必须按计划有序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制止违章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出现险情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六、必须随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思想状况,严禁职工带病上岗。

七、必须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熟练掌握作业场所和本岗位生产工艺、“三大规程”,确保工作质量,严禁违章作业。

二、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身体不适、带病上岗。

三、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四、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五、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六、必须遵守安全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继续作业。

七、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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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环境,存在很多职业病危害因素。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煤炭行业出台了一系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规定。

本文将介绍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的七条规定。

第一条:工人体检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人体检制度,定期对工人进行体检。

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工人本人及其所在班组和相关部门,确保防治工作能够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情况。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源控制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源。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源的岗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例如戴口罩、穿防护服等。

此外,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检测设备,定期对岗位、车间等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条:岗前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对新进工人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预防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岗前培训不仅是新进工人适应工作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有效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企业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向广大工人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提高预防职业病的意识。

第五条:防护设施检查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更换防护设施。

对于出现损坏、过期、失效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更换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基本要求,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机制。

评价周期不应长于1年,在评价的过程中,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工人实际使用情况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措施。

第七条:日常监测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监测机制,对于关键岗位应当建立定期监
测制度,检测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环境、工人健康状况等。

对于发现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是一项长期、细致、复杂的工作。

只有采用综合、有
效的措施,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实现职业病“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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