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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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公示材料一、标准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四、立项理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类项目,具有法定属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考试的公正、公平。

1法规标准的变化本次申请修订是针对本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SO9000:2005JDT)>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ISO9001:2008,1DT)均进行了改版,涉及术语与定义、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考试机构工作限制等方面内容。

需要进行修订,以保持与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致。

2.行政许可项目的变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调整取消35个作业人员项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1号),保留11大类20个作业项目。

行政许可项目的变化带来了考试机构工作内容的新变化。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的公告(沪市监标技[2023]130号),需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3.考试机构实际运转的需要从业务的重要性角度,作业人员考试属于行政许可类项目,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性,应当对社会树立公平、公正的形象;从业务工作环节多的角度,涉及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环节。

环环相扣,不能出现疏漏。

因此,有必要以现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将多个法规标准中对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要求进行整合,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提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系统、规范的标准,固化先进经验、统一规则、方法或接口;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考试机构资源利用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人力和物力的浪费、节约能耗,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简称《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分类与项目》取消了原项目代号为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2(带压封堵)、D3(带压密封)、Q1(起重机械安装维修)、Q2(起重机械电器安装维修)、Q10(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T3(电梯司机)、N1(车辆维修)的作业项目。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一、特别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取消特种设备作业证时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复审,证书遗失、损毁的不再补发。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取消作业项目资格许可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新旧版本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还是有比较大的不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0•【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63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的落后设备,推动设备更新、质量提升、技术升级,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集中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锅炉更新。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固定炉排燃煤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

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限制类的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鼓励采用各类热泵机组进行替代。

对超过使用寿命的燃煤锅炉和换热器,鼓励使用单位更新改造;无法立即更新改造的,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

对运行效率低于《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能效限定值和《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20)能效2级的工业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一体化提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11。

请在信封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2年11月30日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沪市监特种2019027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19〕273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第2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期间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旧生产、充装许可实施的过渡1.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事项,6月1日后按照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

对于受理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可按照表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但许可级别项目有专项限制条件的,发证时保留专项限制条件。

对于受理项目不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按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并将许可范围限制为原许可范围。

对于受理的项目或项目范围按新要求已不再需要许可的,终止许可程序,不再发放证书。

3.自6月1日起,按原许可要求发证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换证时原许可项目不在《实施意见》附表1中且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照换证加增项提交申请,原许可周期内的生产业绩满足许可规则换证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66TOPIC SUMMARY专题综述 / 2019年第5期支持。

2016年,《“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实施方案》指出推动人工智能在无人机系统领域融合应用;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发展消费类无人机,建立试验鉴定、测试、竞技等专业化服务体系,完善空域、水域管理措施。

为推动物流无人机、无人机物流安全、有序的发展,未来政府应从物流无人机系统、物流无人机驾驶员管理、物流无人机运行空域三方面出台更加明确的管理条例。

国际物流无人机及无人机物流运输体系研发、应用整体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资本、人力、物力投入,基于实际场景进行技术研发和商业模式孵化是整个行业实现跨越的必由之路。

未来物流无人机技术标准应从差异走向统一,每一环节的运营场景需要用清晰的标准统一推动物流无人机的发展。

3.3 人才培养 物流无人机和无人机物流运输体系发展离不开各级人才。

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应设立相关专业提高物流机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

2017年12月,工信部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无人机相关专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专业成立无人机所,培养无人机人才。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吉林机械工业学校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已经设立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

2017年,培训机构北京商鲲教育控股集团无人机飞行学院“雏鹰计划”集训目的是提高无人机专业综合素质、专业技能。

一系列计划与措施适应无人机行业,面向无人机操控、维护和开发等发展方向,培养无人机设备编程、维护、生产组织和管理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4 结语以京东、顺丰为代表的电商、快递企业正在推进我国无人机物流运输技术突破、标准体系构建,政府正在加速推进无人机监管,职业院校正在加速人才培养。

我国无人机物流正朝着先进、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1] 丁力,张玉,尹世琛.我国物流仓储行业发展与趋势探讨[J].起重运输机械,2018(4):69-71.[2] 吕厚谊.无人机发展与无人机技术[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 展,1998(6):113-116.[3] Jeremiah U.Unmanned aerial system[R].US CongressionResearch Service,USA,2012.作者邮箱:liulinshan75@收稿日期:2018-09-0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过渡期。

为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9年6月1日前已接受申请人报名考试或已考试通过尚未报至发证机关申请发证,且申请作业项目资格许可已取消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因作业项目取消,终止后续流程。

二、在省局组织完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新旧规定转换前,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批发证、成绩评定仍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规定要求办理。

其中,考试环节继续按照原作业人员项目与代号进行申请考试,发证环节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转换为相应的新作业人员项目与代号颁发证书。

复审时,暂不具备更换新版证书条件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复审盖章处注明对应的新作业人员项目与代号。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做好新旧规定转换工作。

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过渡期期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发证工作不受影响。

各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涉及到各级审批服务部门职能的,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传达落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期,福建省厦门市发生“纸片人”维保电梯事件,上海市发生自动人行道伤人事故,深圳市公布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一)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对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日开启时进行试运行,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时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应要求,做好电梯各部位、各组件的检查、调整、润滑、更换等维护保养工作;重点关注梯级或者踏板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失效、缺失、松动等现象,梯级或者踏板及其缺失、下陷保护等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扶手带运行速度、扶手带速度监控系统是否正常等。

督促检验机构、检测单位检验检测时对上述相关部件和保护功能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提升安全技防能力水平。

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指导使用单位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对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的电梯进行技术升级或更新。

对于依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且不具备踏板缺失保护功能的自动人行道,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采取加装相关保护装置或升级控制系统等技术措施,实现踏板缺失制停功能(踏板缺失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使自动人行道自动停止运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9•【文号】市监特设函〔2021〕1537号•【施行日期】202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1〕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对象本次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象为总局许可或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对下列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一)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较多的单位;(二)日常监督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三)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近1至2年内新取得许可或换证的单位。

监督抽查情况将按规定进行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对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督抽查。

抽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特种设备生产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等。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抽查。

抽查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检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等。

三、组织实施(一)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总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项目,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项目。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6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6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考规》),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把关作用,强化考核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具体条件》,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业人员许可权限及程序新发证:按照《考规》相关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实施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滨海新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其他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除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证书复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区两级发证机关按照发证项目范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实施复审。

工作程序:按照《考规》执行。

二、考试机构委托要求各发证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具体条件》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自行委托考试机构,开展考试工作。

其中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人员资格的考试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委依照《考规》统一确定。

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具体条件》要求,对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授权委托。

各发证机关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通过条款明确约定对考试机构的要求及违法、违约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和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和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和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和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促进行政许可中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情况此次监督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侧重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和日常监察、检验、鉴定评审、许可审批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共监督抽查275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

(一)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情况。

监督抽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198家,其中锅炉制造单位29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26家、气瓶制造单位10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23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10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10家、电梯制造单位40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12家、客运索道制造单位5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15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18家。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重点对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控制情况等进行检查。

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1. 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单位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职条件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缺少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设备和试验装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5•【文号】市监特设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以下称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16号公告发布实施。

为确保上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安排(一)新核准要求实施后的申请。

自2022年6月1日起,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许可申请、受理均应当按照新核准要求执行。

同一单位申请不同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应当分别向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核准机关不再受理应由下级核准机构实施的核准申请。

(二)原核准证书的延期。

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检测机构相关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为确保检测机构核准工作平稳过渡,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到期的核准证书,持证机构可以于2022年8月底前向原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年底,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原核准证书上同时包括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原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检验和检测项目不同延期时限要求,分别颁发两张延期的核准证书。

原核准证书2023年6月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

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需要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延期。

不申请延期的检测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总局57号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总局57号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3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类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2019年最新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2019年最新版)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2019版)2020-09-27经常在'电梯安全论坛'公众号后台看到有人想了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的有关情况,因为2019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要求变化还是比较大的,我这里简单整理了一下供各位参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简称《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分类与项目》取消了原项目代号为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2(带压封堵)、D3(带压密封)、Q1(起重机械安装维修)、Q2(起重机械电器安装维修)、Q10(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T3(电梯司机)、N1(车辆维修)的作业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一、特别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取消特种设备作业证时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复审,证书遗失、损毁的不再补发。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取消作业项目资格许可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新旧版本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还是有比较大的不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对比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市监特设函〔2019〕1885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9〕1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异地核验效率,方便公众查询许可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将全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信息统一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网址:)进行公示。

现就报送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及省以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的归集和统一报送工作。

此项工作于2019年10月启动,现有“接口对接”和“客户端报送”(见附件1)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总局将委托公示平台的维护单位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报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报送原则鉴于各地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差异较大,且接口对接的技术要求较高,为确保时效性,前期信息报送工作以客户端报送为主。

客户端由总局委托开发,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无偿使用。

行政审批信息化系统与公示平台具备接口对接条件的,可联系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获取“接口对接方案”,并由其协助完成与公示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公示工作。

信息报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实用性原则:报送信息将以满足监管和公示需求为准;2. 安全性原则:报送过程将采用多级核验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U-key防范非法入侵和数据篡改;3. 可靠性原则:接口或客户端的开发均应采用成熟可靠、稳定易用的平台进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维护信息安全,保障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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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30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许可类别项目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备注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2.申请分析设计许可的单位必须先取得规则设计许可。

压力管道设计无 1.长输管道(GA1、GA2)2.公用管道(GB1、GB2)3.工业管道(GC1、GC2、GCD)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制造单位许可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锅炉(A,不限具体产品范围)1.锅炉(A,限定A级锅炉部件、热水锅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盘管锅炉、电加热锅炉等)2.锅炉(B)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二。

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1.固定式压力容器(1)大型高压容器(A1)(2)超高压容器(A6)2.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C1)3.氧舱(A5)4.气瓶特种气瓶(纤维缠绕气瓶(B3))1.固定式压力容器(1)其他高压容器(A2)(2)球罐(A3)(3)非金属压力容器(A4)(4)中、低压容器(D)2.移动式压力容器(1)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3.气瓶(1)无缝气瓶(B1)(2)焊接气瓶(B2)(3)特种气瓶(低温绝1.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分级方法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2.大型高压容器指内径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高压容器。

3.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整体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

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许可证书注明含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持有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热气瓶(B4)、内装填料气瓶(B5))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4.特种气瓶包括纤维缠绕气瓶(B3)、低温绝热气瓶(B4)、内装填料气瓶(B5)。

5.覆盖关系:A1级覆盖A2、D级,A2、C1、C2级覆盖D级。

6.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与其产品配套的中低压压力容器。

制造单位许可安全附件制造爆破片装置 1.安全阀(A、B)2.紧急切断阀(A、B)3.燃气气瓶阀门(不含车用燃气阀门)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三。

2.其他气瓶阀门只需通过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无 1.压力管道管子(A、B)2.压力管道阀门(A1、A2、B)3.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件(B1、B2)、有缝管件(B1、B2)、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4.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5.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B1、B2))6.元件组合装置1.同品种A级覆盖B级。

2.压力管道元件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三。

3.只需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见注四。

境外特种设备制造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实施制造许可制度:1.锅炉2.压力容器无 1.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参数级别、型式试验要求与境内相同。

2.进口境外机电类特种3.气瓶4.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燃气气瓶阀门)5.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

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B)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液压驱动电梯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五。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桥式、门式起重机(A)1.桥式、门式起重机(B)2.流动式起重机(A、B)3.门座式起重机(A、B)4.机械式停车设备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6.缆索式起重机7.桅杆式起重机许可参数级别见注六。

制造单位许可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1.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2.客运缆车3.客运拖牵索道无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无 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观光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6—23人、且最大运行速度≤30Km/h;观光列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72人、且最大运行速度≤20Km/h。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无 1.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3.水上游乐设施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七。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长输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GA1)1.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A、B)2.长输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GA2)1.锅炉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二。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可 3.公用管道安装(GB1、GB2)4.工业管道安装(GC1、GC2、GCD)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车用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4.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生产单位资质规定见注八。

5.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A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修理和改造A1级大型高压容器。

6.公用管道、工业管道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电梯安装(含修理)无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A2、B)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液压驱动电梯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五。

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无 1.桥式、门式起重机(A、B))2.流动式起重机(A、B)3.门座式起重机(A、B)4.机械式停车设备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许可参数级别见注六。

6.缆索式起重机7.桅杆式起重机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无 1.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2.客运缆车3.客运拖牵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无 1.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2.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3.水上游乐设施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无 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6—23人、且最大运行速度理(观光车、观光列车)≤30Km/h;观光列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72人、且最大运行速度≤20Km/h。

充装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无全部注一: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许可级别许可范围备注GA1设计压力大于4.0MPa(表压,下同)的长输输油输气管道GA1级覆盖GA2级GA2GA1级以外的其他长输管道—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GC1 1.输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急性毒性类别1介质、急性毒性类别2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急性毒性类别2液体介质的工艺管道;2.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工艺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工艺管道。

GC1级、GCD级覆盖GC2级GC2 1.GC1级以外的工艺管道2.制冷管道—GCD动力管道—注二:锅炉制造、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许可参数级别许可范围(注)备注A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A级覆盖B级。

B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注:1.A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鳍片式省煤器,其他A级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

2.B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3.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

4.锅炉改造和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5.锅炉范围内管道可以由锅炉制造单位设计,也可以由取得GCD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单位设计;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件和元件组合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由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单位制造或者由取得相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子、阀门、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由取得相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

注三: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参数级别设备类别(品种)许可参数级别(除紧急切断阀外同品种A级覆盖B级)A级B级安全阀 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 MPa其他安全阀且公称通径大于或者等于100mm的安全阀;2.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MPa且设计温度低于或者等于零下101℃的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紧急切断阀其他紧急切断阀压力管道管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非金属材料管)1.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且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用于压力管道的无缝钢管2.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800mm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焊接钢管3.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450mm用于输送燃气的聚乙烯管除A级以外的其他无缝钢管、焊接钢管、聚乙烯管;非金属材料管中的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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