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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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国药联财字[86]第141号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国药联财字[86]第141号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正文:----------------------------------------------------------------------------------------------------------------------------------------------------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1986年4月11日国药联财字〔86〕第141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中药材购销政策的调整,中药材价格已陆续放开。

根据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生产,指导供求,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对中药材价格管理作以下通知: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1)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甘草收购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上述四种中药材必须加强管理。

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

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

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3)各级物价和医药主管部门对放开的品种,为防止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上大下和资源遭受破坏,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

掌握以下几项原则:(1)中药材的购销必须坚持正常的商品流向,销售价在一九八三年国家医药局国药材字(83)第336号规定原则内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

产地县12%各销地10%。

为鼓励产销地区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对于因减少环节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允许销地适当扩大进销差价或降低一些批发价格。

医院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中药饮片价格应依法制定,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

2. 公平性原则:中药饮片价格应体现价值规律,公平合理。

3. 透明性原则:中药饮片价格应公开透明,便于患者了解和监督。

4. 稳定性原则:中药饮片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

三、价格管理职责1. 医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工作。

2. 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采购、验收、保管和调剂等工作,并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3. 财务科负责中药饮片价格的核算、结算和监督工作。

四、价格制定与调整1. 中药饮片价格制定:医院价格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市场供求状况、生产成本等因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中药饮片价格。

2. 中药饮片价格调整: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医院价格管理部门应适时调整中药饮片价格:(1)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调整;(2)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3)生产成本发生较大变动;(4)其他影响中药饮片价格的因素。

3. 价格调整程序:价格调整应经医院价格管理部门审核,报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价格公示与监督1. 医院价格管理部门应将中药饮片价格在显著位置公示,便于患者查询。

2. 医院应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接受患者、社会各界的监督。

3. 药剂科、财务科等部门应定期检查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六、违反价格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理1. 医院对违反价格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2. 对违反价格管理制度,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违反价格管理制度,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

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福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福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福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篇一: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标准需得到统一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标准需得到统一目前我国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标准至今仍不统一,究其原因有多方面。

全国饮片质量普遍低下,也不排除有造假现象;行业至今没有一套统一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标准;新版GMP已经执行,但是目前的现状却是真正按照GMP标准实行的企业,却在市场无序竞争中却活得很艰难;医院鉴别手段落后,消费者的认识伤有很多的误区等等。

饮片质量低下是全国通病有数据显示,除中国外,全球目前有160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中药和针灸,有5万个中医医疗机构。

难以想象的供需差异,催生着中药价格飞涨,造假现象也不时抬头。

国家药监局药品质量公告显示,中药饮片不合格率一直高于西药和中成药。

药品稽查查出的案件中,48%涉及中药饮片。

禹州药商杨侑才(化名)受访时称,中药饮片加工环节掺假是潜规则,造假饮片集中在常用药和名贵药两块,比如全蝎中掺盐、山茱萸掺果核,白参造假西洋参,用僵虫造假冬虫夏草。

3月9日,在省内一家中药材市场内,一位药商指着陈列架上12种大小不一的云南产三七说,光看个头从190元到990元共有12种价格,想真正细分其品质和药效,“恐怕博士毕业也不行”。

“一袋70元一斤的三七粉,里面完全就是叶子和须磨成的粉末。

10年前虫草全国一年才产100多吨,现在一年只产5吨左右。

你说,现在市场上流通的超过5吨以外的虫草是真是假?”他说。

据了解,多年来,药监部门多次清理整顿中药饮片市场,但奏效不大,中药饮片从加工、批发、分销早已形成利益链。

一组最新数据显示,中药饮片质量低下是全国通病,江苏省不合格率为30.59%,甘肃省不合格率为55.4%,天津市为2.2%,北京去年公布的中药饮片合格率是80%。

炮制技术标准至今仍不统一河南本草国药馆董事长宫沛霖在受访时称,中药是典型的一分价钱一分货,他认为乱就乱在没有一套统一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标准,再就是政府多头管理导致责任界定模糊。

中国中医研究院博士生导师、中药复方新药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叶祖光曾公开说,“九五”期间我国就已开展中药饮片标准化研究,但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的中药饮片标准化体系出台。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2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22【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价医[2015]215号)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要求,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做好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

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体现“四个拉开”,即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1990]价农字第816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1990]价农字第816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1990年10月15日〔1990〕价农字第816号)一九八五年以来,中药价格改革促进了中药生产和流通,使多年来生产波动过大、群众“抓药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但是,由于宏观配套管理措施没有跟上,出现了市场秩序混乱、价格暴涨暴跌等问题。

为了加强中药价格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生产稳定发展,现对整顿中药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中药材价格中药材价格管理要继续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加强中药材收购价格的管理。

对国家规定的收购指导价(包括中国药材公司管理的二十种药材),各地要严格执行。

对放开的中药材,各地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生产的重点品种的收购价格加强指导,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以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2.对中药材销售价格(不含小品种)实行综合差率控制办法。

综合差率产地县最高不超过17%,二级站最高不超过20%,销地县(含三级批发)最高不超过14%。

计划单列市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差率和管理办法。

对于北京、天津、上海等保留一个经营环节的城市可在规定的两道环节差率内,由当地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从紧掌握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为保证市场需要,对生产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的中药材小品种销售价格,可以参照规定差率灵活掌握。

具体品种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在报同级物价部门的同时,抄报中国药材公司备案。

福建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2.08•【字号】闽价[2001]鉴字47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价[2001]鉴字47号2001年2月8日)各地、市、县物委(物价局)、法院、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物的估价鉴定行为,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省物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关于委托物价部门对案件赃物、事故损坏、抵债物品进行核价的通知》(闽价(1993)事字180号),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物委《转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高法发(1994)18号)及省物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事字49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各级办案机关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涉案物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的价格鉴定和认证。

涉案物价格鉴定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中介价格评估,对保密性、公正性有更高的特殊要求。

根据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类物品、财产和无形资产等标的,需要价格鉴证的,均应指定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定。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服〔2010〕16号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760号),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局闽价服[2009]378号文和闽价服[2009]415号文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二、我局闽价服[2006]364号文附表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uppo Lepetiti 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

闽价服[2007]72号文和闽价服[2007]84号文附表中的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

三、取消闽价服[2007]113号文附表中公布的止痛化癥胶囊和少腹逐瘀胶囊价格,及闽价服[2007]28号、闽价 [2007] 服 41号文附表中公布的孕三烯酮胶囊和甲钴胺胶囊的价格。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有关药品价格资料。

四、恢复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单独定价资格,同时将“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其价格暂按闽价[2002]服658号文执行。

五、撤销闽价服[2007]84号文公布的更昔洛韦片剂价格,加兰他敏胶囊规格更正为“5mg*20粒/盒(瓶)”,价格不变。

六、撤销闽价服[2008]353号文公布的上海新先锋生产的头孢噻肟注射剂2.5g/支单独定价资格及价格,按仿制药价格执行。

七、闽价服[2009]321号文公布的阿莫西林颗粒剂125mg*18/盒(袋)最高零售价格15.1元/盒(袋),仅限海南先声药业执行。

闽价服[2009]50号文公布的心可舒片剂各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仅限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八、取消闽价服[2007]28号公布的各企业生产的前列地尔注射剂(脂微球载体)备注栏中的标准号,价格不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17项服务。

具体项目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信认证、环境影响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保安服务、党政专用电话、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条码标识检验服务、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除防雷技术服务外的气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房地产测绘服务。

(二)部分律师服务。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闽政[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1版)第一批品种目录的通告闽食药监注〔2011〕259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各有关单位:我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工作小组组织起草的第一批穿根藤等32个中药饮片品种(详见附件)的炮制规范现已完成编审工作,并经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和省局批准,现予以正式发布,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执行日期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原收载于1988年版《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同品种炮制规范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四批品种目录的通告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各有关单位:我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工作小组组织起草的第四批白背叶根等71个中药饮片品种(详见附件)的炮制规范业已完成编审工作,并经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和省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执行日期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原收载于1988年版《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品种炮制规范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12年8月1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印发录入:吴校对:薛菡附件: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四批品种目录1. 白背叶根2. 白花曼陀罗子3. 苞蔷薇4. 布沙花5. 草血竭6. 茶叶7. 蝉花8. 常春油麻藤9. 巢脾10. 地不容11. 地胆草12. 冬瓜子13. 凤尾草14. 伏龙肝15. 浮海石18. 广升麻19. 鬼箭羽20. 桂皮21. 韩信草22. 红参23. 虎耳草24. 化血丹25. 黄药子26. 鸡矢藤27. 建神曲28. 姜皮矮陀陀29. 僵蚕30. 橘络31. 巨胜子32. 蓝花参33. 雷公藤34. 李皮根35. 灵芝36. 灵芝孢子粉37. 六神曲38. 龙葵39. 买麻藤40. 猫须草41. 没药42. 美丽胡枝子根43. 南山楂44. 南蛇藤45. 南五味子根皮46. 牛羊草结47. 披麻草50. 乳香51. 三叉苦52. 山楂核53. 蛇胆54. 石刁柏55. 石荠苧56. 树舌57. 算盘子根58. 土鳖虫59. 五指毛桃60. 羊胆膏61. 阳起石62. 野牡丹根63. 阴地蕨64. 油菜花粉65. 玉米花粉66. 玉米须67. 玉叶金花68. 芋环干69. 云母石70. 珍珠层粉71. 枳椇子。

福建省中医药条例

福建省中医药条例

福建省中医药条例【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实施日期】2022.10.22【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六号)《福建省中医药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中医药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第五章中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经费,将中医药事业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保障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价医[2013]40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价医[2013]40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
意见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价医[2013]405号)
厦门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市《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问题的请示》(厦价商〔 2013〕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适用上严格把握。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关于“除外内容”的表述,“除外内容”是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所使用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因此,列入除外内容的应为因病情需要选择使用的一次性耗材;这类耗材一般为高值或同类产品市场波动比较大,以及事先无法预算其使用量和大小规格的耗材;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耗材消耗等,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18日
——结束——。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1.26•【文号】计价管[1998]139号•【施行日期】1998.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计价管(1998)139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一)国产中药材价格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计委管理,并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

其他中药材的收购价格,除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选择管理的少数品种外,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药材批发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品种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

中药材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批零差率最高为35%。

(二)进口药材价格进口药材口岸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批发价、零售价实行差率控制,按国产药材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顺加作价。

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均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进口药品的作价公式计算。

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中药饮片出厂、批发原则上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但考虑到销售对象不同,亦可执行价税合一的批发价格,即对饮片厂直接销售给零售药店和医疗单位的,均为含税批发价格。

零售价格为含税价。

(一)饮片批发价格作价公式:无税批发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其中:1、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在不突破现行价格水平的前提下,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内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2003]服5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2003]服5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2003]服53号2003年1月2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工作,结合我省第一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临时零售价超过中标价格30%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30%差率作价”的规定。

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作价办法核定临时零售价。

临时零售价=中标价×115%+[(规定零售价-中标价×115%)×35%]以上作价办法中的35%为最高差率,各地价格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差率。

按此作价办法核定的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含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最高零售价格。

此作价办法也适用于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

二、临时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之日起,至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之日止。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其它事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商138号)执行,本通知解释权归福建省物价局。

——结束——。

中药饮片采购价格调整制度

中药饮片采购价格调整制度

中药饮片采购价格调整制度目标本文档旨在规范中药饮片采购价格调整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同时促进供应商和采购者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背景中药饮片市场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供应商和采购者经常面临价格调整的情况。

为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建立一套合理的采购价格调整制度势在必行。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中药饮片的采购交易,涉及供应商和采购者之间的价格调整事宜。

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不正当的影响因素。

2. 透明度原则:价格调整应透明可见,包括相关依据和调整方式在内的信息应及时向采购者进行通知。

3. 合作关系原则:供应商和采购者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价格调整时保持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稳定的交易环境。

流程1. 价格调整申请:供应商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变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包括申请理由、依据和调整幅度等。

2. 申请审批:采购部门收到价格调整申请后,进行审批评估,确认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通知采购者:一旦价格调整申请获得批准,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者进行通知,说明调整的具体细节和生效日期。

4. 合同变更:采购者和供应商根据价格调整情况,进行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签订,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审核监控:采购部门应进行价格调整的审核监控,确保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6. 沟通协商:供应商和采购者在价格调整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执行本制度由采购部门负责执行,并与供应商和相关部门紧密合作,确保价格调整制度的顺利实施。

结论中药饮片采购价格调整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中药饮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原则和流程,可以有效维护供应商和采购者的权益,建立诚信和公平的商业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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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2.28
•【字号】闽价服[2007]469号
•【施行日期】2008.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07]46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及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按以下办法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药饮片出厂价:
无税出厂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辅料费按实计算;各项费用指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之和;成本利润率为10%。

三、中药饮片批发价:
批发价=含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
进销差率不超过15%。

四、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
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含药店)以实际采购(购进)价(省内产品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出厂、批发价)为基础,在25%加价率以内制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药饮片价格的监管,及时查处中药饮片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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