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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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作者:刘启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构建合理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的过程中,行政垄断成为众矢之的。

行政垄断阻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滋生腐败,导致经济垄断。

尽管《反垄断法》已施行数年,但行政垄断依旧屡见不鲜。

规制行政垄断,一是要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完善责任体系和实施机制;二是要完善宪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三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41—03在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一直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制垄断行为,但是行政垄断行为依旧存在。

一、行政垄断概述(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界定,魏剑发表于1989年的《试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行政垄断。

此后,王保树先生将垄断划分为经济性与行政性两类,并将行政性垄断界定为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尽管不少学者尝试界定行政垄断,但这一概念的界定依旧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中央政府的垄断与一般的行政垄断存在本质的区别,中央政府的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规避风险,但笔者认为,判断行政垄断的标准是政府是否在调控市场时滥用了行政权力。

如果中央政府为了一己利益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那么中央政府就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利益的行政垄断,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的行政垄断;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地区利益的行政垄断;有法律依据但违背法律的行政垄断宗旨。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收稿日期66作者简介谢 情(),女,江西奉新人,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2006年7月第28卷 专辑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Hu manities &Soc i a l Sc iences )Jul .2006Vol 128 Spec ial sec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谢 情(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摘 要: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为此,将行政垄断的规制作为论题,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希望能对行政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 限制竞争; 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 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6)专辑-0161-02 垄断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

当前而言,在中央政府致力于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致力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来自政府内部的阻力在不断妨碍中央政府改革目标的实现,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等利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被学术界称之为“行政垄断”。

由于形成行政垄断的原因极其复杂,我们应当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看成一项系统工程,消除行政垄断应是多方面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在所有这些控制行政垄断的措施中,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可操作性的。

从20世纪80年代之初到现在,我国颁布了多项专门禁止行政垄断或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法律文件。

但现实情况是,行政垄断问题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而在某些领域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此可见,现行有关反行政垄断立法及执法方面存在某些缺陷。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政垄断列入司法审查 的范 畴, 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 断法 律责任制 度 , 立高度权 威性 和独立 性 的具有 准司法机 设
构 性 质 的反 垄 断 主管 t 。 几构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法 审查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行 司 反 中图分类号 :F 1 D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4 2 (0 6 0 .0 50 1 0 .3 X 2 0 最 新 审 议 的 《 垄 断 法 》 案 稿 采 纳 全 反 草 的是 第 二 种 观 点 , 没 有 把 反 行 政 垄 断 列 入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即 范围 。 而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 即认 为行 政 垄 断 应 纳 入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理 由如 下 : ( )为 消 除 行 政 垄 断 的 巨 大 危 害 性 , 须 以 垄 断 法 规 一 必
济, 计划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否定价值规律 和市场调节 作用 。
在这 样 的情 况 下 , 政 垄 断 更 容 易 滋 生 。 虽 然 我 国 在 19 行 92
年 明 确 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改 革 目标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但
市 场 经济 还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些 计 划 经 济 的 观 念 在 经 济 领 一
的垄 断法 并 没 有对 行 政 垄 断 进 行 规 制 , 比如 美 国 、 日本 、 德
所 拥 有 的 行 政 权 力 , 施 行 政 行 为 , 使 某 些 企 业 得 以 实 现 滥 而
垄 断 和 限 制 竞 争 的 一 种 状 态 和行 为 。 从 历 史 上 看 , 国 的 … 我
行 政 性 垄 断 , 指 凭 籍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是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救济研究综述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救济研究综述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救济研究综述【摘要】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行政垄断依旧是我国经济秩序的一颗毒瘤。

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行政垄断,至今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未曾间断,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是,全面、深入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尤其是关于行政垄断救济方面的更少。

本文从各位学者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界定入手,重点整理和分析学界对于是否区分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不同观点,探讨这些观点对于行政垄断救济模式的不同影响,并以此结合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实践来讨论当下行政垄断可行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行政垄断;概念界定;行政执法;司法救济行政垄断在我国大量存在,但是据孔祥俊教授的统计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法院一共只受理了10起直接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和个别行政诉讼案件[1]。

大相径庭的数据差距,学界在这块尚无统一的学说,以及实证研究的不足,这就使得本文对行政垄断法律救济模式进行法律、文献整理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现实的意义。

一、行政垄断概念界定(一)概念缘起及界定“行政垄断”之概念最早并非由法学学者提出,而是由经济学家胡汝银在其著作《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中提出。

[2]但是,该文中的行政垄断主要是指计划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垄断和控制,与后来法学界适用的行政垄断相差甚远。

在法学意义上,行政垄断一词最早见于1989年魏剑的著作《试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他在该文中多次使用“行政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等语词,但并未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其含义。

[3]直到1990年,王保树教授在《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中才将其与经济性垄断相区分,做出明确的界定:所谓行政性垄断,是相对于经济性垄断而言,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和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4]与之相同,王晓晔教授指出,之所以成为“滥用”是因为它们既不属于政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活动,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企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 国 自 19 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的 目标 以来 , 经 济快速发展 , 社会 稳定 进步 , 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 , 市场 经济也 在逐步完善 , 但距 离建 立起真正的统一 、 开放 、 自由竞争 的大市 场还有一段历程 , 其中很大的障碍来 自行政垄 断 , 由于历 史 、 体断及其法律规制
黄 慧 雄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 市场经济 的深入发展 , 行政性 垄断有愈 演愈 烈的趋势 , 不仅破坏 了统 一开放 的市场 , 而且 阻碍 了经济的发展。 阶段 , 现 运用法律对行政 垄断进行规制显得 日益紧迫。 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 、 构成要件、 表现形式入手 , 分析其产 生的危害, 根据分析对症 下药提 出法律 如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关 键 词 行 政 垄 断 法律 规 制 市场 经 济 济。 诸如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本地市场 , 将全国统 一的大市场分割为各个分裂 的市场 , 不利于 市场经济规律 的有效发挥。 竞争是 市场经济的灵魂 , 市场经济通 过竞争形成价格波动而对资源的配置起调节作用 ,充分调动生 制、 文化等原 因, 行政垄断成为我国反垄断 中的首要 任务 。 产经营者 的积极性 , 促进生产效率 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而 行政垄断通过各种垄 断行 为 , 诸如地方封 锁 、 行业 垄断 、 强制交 易等限制 了市场的竞争 , 使市场规律不能有效地发挥 , 阻碍 了经 对 行 政 垄 断 的界 定 济的发展。 关于行政垄 断的界定 , 理论界有很 多观点 。其 中, 多俊教 漆 授认为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 位所拥有 的 行政权力 ,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 断和限制 的 二 、 政 垄 断 的 表 现 形式 行 种状态行 为【 l J 。欧阳仁根认 为 :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 府及其经济 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定及我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被政 府部门授予管理权 的 国理论 、实践中研究分 析我 国现 阶段 的行政垄断表现为以下几 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排斥 、 限制或妨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2 l 。虽然学 种形式 :

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罚其违法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没收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2. 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因行政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停止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3)消除影响: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3. 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个行政性垄断案例的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紧迫性

一个行政性垄断案例的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紧迫性

一个行政性垄断案例的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紧迫性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胡杰丰近日,笔者去临安办事,发现以前数量众多的“依维柯”全不见了,只剩下了票价11元的超级大巴“大宇”,由于没有其他选择,笔者只好买票上了“大宇”,上车时已经是8:10分,但是车票上的开车时间却是7:40,快到8:20分的时候,车上四十多个座位基本坐满了,车也慢慢开出了车站,但是让笔者没有料到的是,车在路上还是走走停停,不时拉上一个乘客。

见车开着太慢,车上的乘客纷纷提出抗议,但是车主对乘客的要求根本不在乎,反而说“公交车就是这样”,笔者忍无可忍,按照车票上的电话向汽车西站投诉,但是电话拨了6、7次也没有人接,最后不得不放弃投诉的念头。

9:20分“大宇”终于到达了临安汽车站,比以前坐“依维柯”的40分钟多出20分钟。

后来经过了解,原来是由于杭临线上“大宇”与“依维柯”竞争太激烈,导致“大宇”的生意很差,最后由临安市政府和杭州汽车西站协调,强制淘汰“依维柯”,全线运营“大宇”。

这样,自然就实现了“公平竞争”。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定义,但是学理上一般认为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浙江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行为,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

在本案中,临安市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客运经营,但是通过行政权力干预“催生”了“大宇”的垄断地位,完全符合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到四方主体:政府、车主、乘客和汽车制造商,为说明行政性垄断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以下笔者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四方主体的利益进行比较分析。

一、政府的收入主要有税收和各种规费组成,本案中政府收入包括运营车辆缴纳的养路费、营业税、路桥费等,具体多少数额由运营车辆的数量、型号决定,在数量相等的情况下,从“大宇”所取得的收入大于从“伊维柯”所取得的收入,但是考虑到“大宇”的载客量远远大于“伊维柯”,所以被强制淘汰的“伊维柯”肯定比新增的“大宇”多,因此政府的收入不会有大的变化。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 四 ) 设 置 关 卡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手 段 , 阻 碍 、 限 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 市场;
( 五 ) 以 设 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 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 六 ) 采 取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 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第 35 条)
排 斥 或 限 制 外 地 资 金 流 入 , 对 外 地 企 业 和 个 人 的投资行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立 法 概 括 性 规 定 “ 与 本 地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式” 表 现 为 直 接 对 外 地 经 营 者 的 限 制 ( 如 对 其 最 低 注册资本的要求,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额外担保的 要求,对资金投入方向和使用进行严格限定,设 置更为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或 者 不 正 当 地 提 高 本 地 经 营 者 的 地 位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
4.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应 为“规定”】 将 大 量 以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行 政 垄 断 纳 入调整范围 1997 年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 定“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1994 年某市政府节水办制定了《房屋推广使用节 水卫生洁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房屋 设计使用卫生洁具做出规定“统一由节水主管部门 指定的供水器材经营部提供,否则节水部门不予验 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2009221101120060 严安摘要:首先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3O年的改革历程,分析了国有企业的现状,国有企业大量缩水,国有经济比重不断降低,虽然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垄断地位依然很强。

但在国企改革的进展中,国企的垄断地位正“悄悄的”锐减,这对于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经济来说,就意味着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正在发生着“危险”的变化。

【1】关键词:国企的性质、国企垄断、反垄断、国企改革一、国企的性质与国企垄断的必要性1、国企的性质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

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

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

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于企业并不具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由于我们认识的原因却主观的建立了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

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很多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或者说很多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具备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

因而,这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不适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历史上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很多企业建立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事实上更不适合这些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政府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后,虽然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断迅速发展壮大,尽管国企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强支持,然而政府组织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能力,却逐步不适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断法》 呈现在我们面前 时 , 我们首 先关 注的也 自
然 是其 中有关行 政垄 断 的内容 。


行 政 垄 断 的 一 般 理 论
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 的原因。这些定义都在

1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界定 .
定 意义 上表 现 出了某些 合理性 。但 是第 一 、 、 二
关 于行 政垄 断 的概 念 , 术 界 真 可 谓 是 仁 者 学
V0 . 2 No 4 12 .
Dei l.20 9 : 0
论 我 国《 垄 断 法》 行 政 垄 断 的 法 律规 制 反 对
任 阳 ,崔 芬 丽
( 南京农业大学 法律系 , 江苏 南京 2 09 ) 10 5
摘要 : 国现行 的 《 垄断 法》 行政 垄 断规 制 的许 多条 文在 一 定程 度上 都 具 有很 大的 进 步 意 我 反 对 义和 飞跃 的发展 , 在 我 国特 殊 历 史和现 实 国情 的影 响下 , 但 其规 制 又有 着前所 未有的 困难 , 还存
是 来 自政 府 。如果说 与 国际接 轨是贯 穿 中国反垄
断 法 的立 法基调 , 么 , 那 行政 垄 断写入 法律 则 留下 了独具 “ 中国特 色 ” 的立 法 烙 印。 是 否 反 行 政 垄 断 ?如何 反行 政垄断 ?这 始终 是我 国反垄 断法 的
最 大争议 点 。 如今 ,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 部 《 垄 当 反
第2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l 2月
城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Y n h n n tueo e h oo y S ca ce c io ) o r lo a c e gIsi t f c n lg ( o il in eEdt n n t T S i

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成因和对其的管制

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成因和对其的管制

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成因和对其的管制摘要:垄断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根据目前这种状况,有必要更具针对性地提出反垄断、反行政化垄断的特殊对策。

关键词:垄断行业成因危害管制对策正文: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

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

我国的垄断性行业主要有所有能源行业(水、电、石油、煤气、天然气、核电)、所有通讯行业(有线、无线通讯)、所有军工行业、所有新闻行业(电视媒体、报纸媒体、广播媒体)、所有烟草行业、重要交通行业(航空、铁路、水运)、重要资源行业(煤、铁、贵金属)。

造成我国目前一些行业出现垄断结构的原因大致如下:1、目前的行业垄断结构是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

我国的行业性垄断的形成严格讲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形成,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观念已对行业垄断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但历史的惯性使部分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至今仍摆脱不了传统观念在头脑中形成的固有模式,自觉不自觉地青睐行业垄断;2、行业垄断结构是政企不分的典型产物。

建国初期,我国几乎目前所有的垄断企业都是国家依靠其权利形成的,并依靠政府的直接投资发展壮大,因此政府由于和企业之间有一种天然的情结,会自觉不自觉地维护垄断行业的利益,通过维持和掌握国有垄断企业,保证其赢利,以直接取得利润。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论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论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 作者简介]赵
丽(9 1 )女 , 17 一 , 中共山西省委 党校 省直分校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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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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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行政性 垄断是地 方政 府行政机 关和 国家经济 管理部 门凭借其 经济管理权 力,对经济性 活动进行排 它性控 制 , 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 垄断破坏 了 自由公 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 排 阻碍 了全 国统一的市场体 系的建 立。 刻分析行政性 垄断产生的原因 , 深 找到规 制行政性 垄断的方法 , 是现阶段市场 经济发展 面临的一个重要
自治组织的基础上可取消 区级建 制。在条件成熟时 , 制定《 中
央 与地方关系法 》 实现中央与地方 政府关 系的法治化 。 ,
4 分类推进事 业单位 改革。事 业单位分类既要考虑 政府 、 提供公共 服务的需要 和社会 对公共 服务和公 益事业 的需 求 ,
也要区分事、 单位本身是属 于营利行业还是属 于公益事业 等 I 特征。在综合考虑和归类 的基础 , 分别 界定为事 业单位 、 业、 中介组纵等 , 并采取不 同的改革措施 。 实施 步骤 可有 在 先有后 , 向明确 和条件成熟的类别可先行 一步 , 方 不追求 整体 同步推进 住管理t , 埘于 直接从事公共 服务的事业 单化 , 如 学校 、 医院等 , 要抓紧建: > ̄ 务标准 、 务收 费标准 , 行 I E k 服 并向 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 , 建 问责机制 。
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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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 ; 行政机 关; 体制改革 【 中围分类号】 9 2 1 D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 9 6 (0 60 — 0 9 0 1 7 — 2 32 0 )6 0 4 — 3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
行 政 性 垄 断的 成 因 我 国 的行 政 性 垄 断 的形 成 与 传 统 的历 史 文 化 、现 行 的体 制 以及立法规范等 因素密切相关 ,本文从 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 ( 一 ) 官 商不分 的历 史传统 是行政 性 垄 断产生 的历 史文化 根 源 中 国 在 几 千 年 的 封 建 历 史 发 展 过 程 中实 行 的 都 是 高 度 集 权 的君 主专 制 制 度 ,皇 权 至 上 的 思 想 深 入 老百 姓 的骨 髓 。 “ 普 天 之
浅 析 我 国行 政 性 垄 断 的成 因及 其合 理 化 规 制 建 议

摘 础 上 提 出合 理 化 的 规 制 建 议 。 关 键 词 :行 政 性 垄 断 ;地 区性 垄 断 ; 市场 经济 体 制 ;规 制

要 :本 文 根 据 我 国传 统 的历 史 文化 、现 行 的 体 制 以及 立 法规 范 对 行 政 性 垄 断 的 成 因及 其 危 害进 行 分析 , 并 在 此 基
2 . 转 变政 府 职 能 ,加 强 宏观 调 控
下莫非王土 ” ,人们无论是开垦还是经商都要受制 于官府 ,甚至 些官府机构 直接从 事商业 活动 ,利用 权力强 买强卖 ,逐 渐形

成 了一种 官商不分 的历史 传统 ,对 我国 的体 制和文 化产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 甚至 在我 国 的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 制 中也 有所 体 现 ,例如 目前我 国某些 地方政 府利用 行政权 力干涉 市场合 法竞 争 ,为地方企业 “ 保驾护航”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 都是官 商不 分 的历 史 传 统 的残 留 。
( 二 ) 体 制 冲 突是 行 政 性 垄 断产 生 和 发 展 的根 本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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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
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才能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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