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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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1.3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和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2.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4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19)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0)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36)2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吸收合并 (50)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2)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53)第十节股权激励 (55)第十一节破产 (56)第十二节其他 (6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2)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65)第一节一般规定 (6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6)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69)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72)第一节暂停上市 (72)第二节恢复上市 (74)第三节终止上市 (80)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8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84)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85)第十八章释义 (86)3第十九章附则 (88)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90)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6)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2)4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4年11月16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第八次修订2013年12月27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人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吸收合并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第十节股权激励第十一节破产第十二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风险警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恢复上市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四节重新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则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条件:(1)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盈利能力较强,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数;(3)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稳定增长,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增长,且近3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8. 发行人在发行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9.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0.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11.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2. 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2)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3)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属于相同会计口径);(4)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以不满1年完整的会计年度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按照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预算计算);(5)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6)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平均水平;(7)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监管,规范股票上市的审批和管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三条股票上市原则上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政策、市场、创新的原则,经上交所审查批准,按规定程序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上市公司须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备的公司制度和规范的治理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具有稳健、可持续性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对上市后业绩作出明确承诺。

同时,必须有具备完备、准确、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体系和可靠的财务报告,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理性决策。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全部国有资产出资的企业除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开发行,应当在5年内从发行人的所有制转变过程中,取得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况,请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地位。

上市公司应当重视技术创新与人才引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政府有关公安、税务、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具备健全、适当的社会责任体系,尊重员工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有稳定的财务状况,自然数据、经济效益持续稳健,负债情况合理,不予违约。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自律遵守中规中矩和完全诚信原则,公告所有的分析及评估人员、评级机构和媒体,树立正面、客观立场,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股权结构,流通股约3成以上,控股股东的股权少于等于50%。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商业处理原则,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市场的公正运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需向上交所提交有针对性的板块公告,并严格执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最高立功行节汇报文件内容需不同推行的具体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度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度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第一部分:引言
-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要性和背景
-提出本文的核心内容和目标
第二部分:上市条件
-公司资本结构要求
-注册资本
-资本结构
-公司财务状况要求
-财务报表
-盈利能力
-资产负债比
-公司经营状况要求
-经营期限
-主营业务
第三部分: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书
-资料清单
-审核程序
-初审
-定价
-发行
-上市公告
第四部分:上市后的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大会
-股东权益保护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规定-优先股上市规则
-可转债上市规则
-新三板转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六部分: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处罚
-退市制度
-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
第七部分:国际经验对比
-比较国际主要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分析国际经验对我国股票上市规则的启示
第八部分:结论
-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特点和优势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可能的改革方向
第九部分:参考文献
-引用各类法规、文件和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以上是一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章节安排和内容大纲,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8)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11)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4)第四章保荐人 (18)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1)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1)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4)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5)第六章定期报告 (28)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5)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2)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2)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4)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0)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0)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1)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2)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4)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5)第六节回购股份 (57)第七节吸收合并 (59)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0)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2)第十节股权激励 (63)第十一节破产 (65)第十二节其他 (69)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5)第一节一般规定 (7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6)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8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3)第一节暂停上市 (83)第二节恢复上市 (87)第三节终止上市 (95)第四节重新上市 (10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7)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08)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9)第十八章释义 (111)第十九章附则 (113)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15)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21)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2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下称“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其他市场申请上市、存续上市管理。

(三)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期货公司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法实施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本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守法、诚信办事,操守上市规则,确保市场稳定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核实上市公司申请材料及审查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过程中,有权根据市场变化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变化,调整或补充本规则。

二、上市资格(一)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当具备如下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有合法经营的资本金及资金流动性;3.在上市前近3年(含最近完成的会计年度)实现正常经营或当期所处会计期间内可以预见实现正常经营;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需满足《中小企业板实施办法》(交易所发布)及相关规定;5.财务报表(设计合并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报表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规则(交易所发布)的要求,财务报表质量可靠;6.有稳定及良好的经营业绩;7.有可靠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8.高管人员有满足法律及规章制度要求的资历及能力;9.具备上市条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10.经营范围不从事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禁止的活动;11.确有与上市有关的安排。

(二)上市前公司除应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当具备如下资质: 1.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计划及拟上市并购工作项目;2.正规的合规法律文件及上市必要的审计报告;3.披露完整的以及真实的上市材料和信息;4.有可行的上市筹资计划;5.具有完备的发行上市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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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பைடு நூலகம்审核或 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 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 重大事项)。
第九条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十九条
2.14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 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
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条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 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 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2000年04月29日08: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款;(二)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具体规定;(六)股票停牌事宜;(七)违约责任;(八)仲裁条款;(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2.1.3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2.2.1新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应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分别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六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第三节上市推荐人第三章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第三节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上市第四节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第五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第六节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章董事会秘书、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节董事会秘书第二节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第二节收购、出售资产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其他重大事件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第八章停牌、复牌第九章特别处理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第三节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终止上市第十一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二章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三章释义第十四章附则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范本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范本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第五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

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2。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20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差不多原则和一样规定 (6)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9)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9)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人 (16)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9)第一节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 (19)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2)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样规定 (29)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1)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1)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5)第十章关联交易 (40)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0)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8)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9)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推测 (50)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3)第五节股票交易专门波动和传闻澄清 (54)第六节回购股份 (55)第七节吸取合并 (57)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8)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0)第十节股权鼓舞 (62)第十一节破产 (63)第十二节其他 (67)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9)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3)第一节一样规定 (7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4)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9)第十四章暂停、复原、终止和重新上市 (81)第一节暂停上市 (81)第二节复原上市 (85)第三节终止上市 (93)第四节重新上市 (103)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5)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和谐 (10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7)第十八章释义 (109)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13)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19)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25)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爱护证券市场秩序,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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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上市
第二条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结果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上交所受理公司上市申请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审核通知书,并且告知公司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和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审核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组织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上交所决定同意公司上市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批复,并告知公司进行公告和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和备案手续后,根据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制定上市方案,并向证监会报送上市方案。

第十一条证监会应当在收到上交所提交的上市方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公司上市的决定。

第三章上市审核
第十二条上交所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控制权情况;
(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三)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
(五)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应当根据上市审核准则,认真审核公司的各项情况,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上市。

第十五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对公司上市申请的审核意见,应当及时报送上交所,上交所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公司。

第十六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四章上市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的股份已经发行完毕,并且已经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二)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三)公司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情况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五)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六)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七)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第五章上市挂牌
第十八条上交所按照公司的上市方案,进行挂牌交易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完成公告和备案手续后,上交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公司的股票挂牌交易。

第二十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公司的挂牌申请,制定挂牌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送证监会进行核准。

第二十一条证监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并核准公司的挂牌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监会核准公司的挂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上交所,
并告知公司进行挂牌交易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挂牌交易的准备工作,确保挂牌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监管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并及时公开监管结果。

第二十五条上交所对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第二十六条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报送证监会,并配合证监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证监会对上交所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上交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上交所和证监会对投资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上交所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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