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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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烟台市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为了更加明确和规范烟台市范围内工伤的级别鉴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烟台市制定了以下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一、烟台市工伤鉴定的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事实证据做出鉴定结论;

2. 伤情程度是评定工伤级别的关键因素,即根据伤情程度高低进行鉴定;

3. 只评估一次伤残,不评估多次伤残;

4. 对职工主观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的工伤,鉴定时应予以酌情削减;

5. 工伤鉴定工作交给经办机构进行。

二、烟台市工伤鉴定的级别:

1. 一级工伤:因工作事故或者因工作导致的疾病,致职工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伤残程度为四级。

2. 二级工伤:致职工伤残程度为五级的。

3. 三级工伤:致职工伤残程度为六级的。

4. 四级工伤:致职工伤残程度为七级的。

5. 五级工伤:致职工伤残程度为八级的。

6. 六级工伤:致职工伤残程度为九级的。

7. 七级工伤:致职工伤残程度为十级的。

三、烟台市工伤鉴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

1. 一级工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

2. 二级工伤:因工伤暂时性伤残导致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能力或者功能的完全丧失,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

3. 三级工伤:因工伤造成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能力或者功能的四分之三至九分之二的丧失,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

4. 四级工伤:因工伤造成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能力或者功能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丧失,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5. 五级工伤:因工伤造成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能力或者功能的十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丧失,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

6. 六级工伤:因工伤造成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能力或者功能的百分之零至十分之一的丧失,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7. 七级工伤:因工伤造成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能力或者功能的百分之零的丧失,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以上即是烟台市对于工伤的级别鉴定标准。根据鉴定结果,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同时,在工作中要加强安全防护,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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