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正>林场发[200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严格地保护各类森林风景资源是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首
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公园内进行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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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林场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目前,全国已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881处,规划面积1278.62万公顷。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弘扬传播生态文化、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与此同时,由于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一些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开发轻保护,甚至违规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国家级森林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切实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提升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能力(一)准确把握国家级森林公园功能定位。
国家级森林公园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林策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林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林业实际情况,现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均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业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办资字〔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不断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保障。
区划落界成果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基础,也是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工作的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我局要求,持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这对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关键环节,也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区划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切实抓实抓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界工作各地要把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作为当前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由分管负责同志挂帅,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本次落界工作,并做好工作的组织部署、技术培训、质量检查等各项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区划落界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落界成图和数据库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林造发[2007]198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当前,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松突圆蚧等危险性病虫疫情不断扩散蔓延,危害程度日趋严重。
截至2007年5月,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扩大到全国12个省(市)的113个县(区)。
扩散蔓延态势如此严重,而各地能够查处到的疫情流失案件却很少。
查不出源头,就难以有效地遏制疫情,形成工作上的被动。
造成当前严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各地重视检疫工作不够,执法力度不大,漏检情况严重,没能充分发挥检疫执法职能,工作开展不到位。
为了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国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极大地增加了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几率,一些欠发达地区,也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重灾区。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在新形势下,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植物检疫是森检机构的根本任务和职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重点、抓检疫就是保资源、抓检疫就是建和谐的思想,加强领导,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二、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水平林业植物检疫是我局开展目标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学习重庆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林业植物检疫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检疫责任,强化职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3.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林资发[2011]24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林资发〔201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不同地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我局决定在全国200个单位开展以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核心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试点单位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多年来,我国虽然保持着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良好局面,但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经营水平低下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森林每公顷蓄积量仅为85.88立方米,其中人工林更是仅为49.01立方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现实中森林资源的总量和质量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用可持续的方式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在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同时,提高森林质量。
近年来,为推动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我局先后下发了《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指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但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我国地域广泛,森林类型多样,要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森林类型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必须以典型引路,大力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林护发[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资金投入等尚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需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办安字〔2018〕171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安字〔201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近日,国内发生多起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林业改革发展,事关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司局和各有关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做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把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从严从细的要求,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有效防控各类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人到岗。
对于我局部署的各项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在限定时间内不折不扣执行。
对工作推诿扯皮、不部署不安排、责任不落实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10•【文号】林护发[2006]219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建立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对维护国家国土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一时期以来,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发生了非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等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严重干扰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威胁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自然保护区一切工作的首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二、强化法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对辖区内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或规章,通过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
三、履行职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坚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巡护监管力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林资发〔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为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
加强林地保护,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
与永久占用林地相比,临时占用林地虽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但临时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
特别是有些临时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消除。
由于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当前一些地方存在未经批准随意临时占用林地、以临时占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选址不合理、不按批准内容使用、期满不办手续继续使用、使用结束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按时交还林权所有者等现象,从而造成了林地和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7•【文号】林稽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稽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施行日期】200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林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已从“治理小于破坏阶段”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针对“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抓住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与时俱进地继续深入落实《决定》,健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长效机制,对于更好地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地深化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1.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为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
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深入落实《决定》,是林业部门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先进性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当代务林人重要的历史责任。
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入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决定》上来,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坚定不移地把《决定》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使林业部门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2019年国家林草局武汉专员办对我省开展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通报了我省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为推进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态基础,也是生态保护和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考核内容。
通报反映我省一些地方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还不到位,地方政府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重视不够,属地责任落实不力。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为契机,主动谋划,将森林资源保护融入地方发展大局。
一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贯彻新修订《森林法》关于“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要求,积极推动属地政府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机制,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县域内网格化管理,层层压实监管责任。
二是化解保护发展矛盾。
聚焦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主要矛盾,主动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评估调整等全局性工作,为科学布局地方生态空间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对新修订森林法的宣传贯彻,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谋划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努力破解资源监管难题,优化机制,整合力量,推进一支队伍执法,利用先进技术,优化监管和执法手段。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5•【文号】林造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4]37号2004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当前,在各地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全国植树造林正在从南到北迅速展开。
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把握好2004年造林工作的新形势,在不误农时,抢抓进度的同时,一定要狠抓质量不放松,使造林质量在2003年取得明显进步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树立抗旱造林思想,落实各项抗旱措施2月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一直少雨雪,南方的广西、广东南部地区降雨较往年同期明显偏少,旱灾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全国抗旱造林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议的要求,树立防大旱、抗大旱的指导思想,抓紧做好各项抗旱造林措施的落实工作。
要尊重自然规律,随时掌握气候变化动态,合理安排造林任务,对确因干旱不能造林的地块,要组织人员搞好造林预整地,为雨季造林做好准备。
要加大抗旱造林实用技术推广的力度,特别要推广坐底水栽植、遮荫覆盖、径流林业整地、容器育苗和耐旱优良品种造林等实用技术,确保造林质量和成效。
同时,对因干旱使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下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抓紧做好补植补造工作,确保造林一片成林一片。
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近几年,我国已陆续建立起以《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搞好营造林质量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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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6•【文号】林资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创新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效果,根据《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是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管能力的基本要求,是践行“三严三实”、促进党风和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坚持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林业改革发展大局,始终坚持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核心,强化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机构职能(三)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支持。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和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专员办的管理,推动专员办的规范化建设,严格考核工作实绩,检查各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积极支持专员办的全面建设和发展。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专员办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规范履行各项法定职责。
各专员办要依据中央编办和国家林业局赋予和明确的工作职责,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确保森林资源监督主体业务开展。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和各有关直属单位如确有必要委托专员办承担临时性工作的,应先与监督办沟通,并报请分管专员办的国家林业局领导同意后,由监督办统一协调安排。
(五)把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作为“第一职责”。
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办资字〔2014〕32号)和有关要求,专员办主要领导对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
要以查处破坏林地案件为重点,密切关注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重点领域问题。
对重点案件,专员办领导要亲自带队、敢于碰硬、全程督办,确保案件依法及时查处。
(六)严格监督检查各项要求。
要建立指令性检查与巡查、督办案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督。
要做好检查前的教育培训,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检查方案,确保各项检查要求落实到位。
检查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督促查处整改到位。
三、着力完善和创新监督工作机制(七)建立健全监督与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各专员办要进一步加强与监督区党委、政府的协调沟通,争取帮助和支持,为督查督办案件创造有利条件。
要主动加强与监督区司法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合作,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联合办案机制,推动案件依法查处。
(八)建立健全职能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网上受理举报和网络舆情监测机制,拓宽监督信息来源和案件线索渠道。
建立由案件举报人、新闻媒体、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案件督查督办监督机制,增强案件查处的公信力。
进一步完善推广监督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扩大社会监督。
进一步强化监督宣传,扩大监督影响,营造职能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良好氛围。
(九)建立健全专员办与林业工作站协同监督的机制。
要充分发挥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林政案件稽查”和基层林业工作站在资源管理、林政执法方面的职能作用以及点多、面广、掌握情况及时的优势,探索建立专员办与林业工作站协同监督的机制,构建覆盖基层的森林资源监督体系。
(十)建立健全监督与监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建立专员办与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直属院”)信息交流和联合工作机制。
各直属院要充分运用监测成果,支持专员办开展监督与检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对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督查督办,要建立专员办和直属院的协同工作机制,直属院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约谈工作机制。
要充分运用约谈机制的督查督办作用,对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典型案件,由国家林业局或专员办约谈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可邀请媒体报道,实现约谈工作的常态化、公开化。
(十二)探索建立监督与领导干部生态建设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要着力推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制度,强化考核评价。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的有关要求,积极与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强化对破坏森林资源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要探索实行考评工作与编制运用“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相结合。
(十三)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常态化工作机制。
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和形势需要,针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突出现象或重点问题,在全国范围或部分区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专员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监督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要建立专项行动中森林资源案件“零报告”核查制度。
(十四)进一步强化案件督办跟踪问效制度。
建立案件督办跟踪制度,做到案件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刑事案件不处理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
要保持与案件主办机关通畅的信息沟通、案件通报渠道,及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
要建立案件“销号”制度,对未办结的案件持续跟踪,对办结的案件实行“销号”。
(十五)进一步完善案件报告和反馈制度。
对监督区发生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专员办要于掌握情况之时起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林业局;对国家林业局批转要求调查督办的案件,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逾期未报的要说明原因;要按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案件督查督办季度和年度报告;对媒体曝光和实名举报的案件,要及时向媒体或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必要时邀请媒体或举报人参与查办过程。
(十六)进一步完善案件曝光和通报制度。
建立规范化的案件通报和曝光制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强化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影响,震慑涉林犯罪。
对重大和典型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切实强化监督能力和队伍建设(十七)健全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进一步强化报告制度,专员办要按时向国家林业局和监督区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报告》,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对《监督报告》的反馈意见和整改措施。
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要求,专员办主要领导离开监督区,要向国家林业局分管局领导请假,并报监督办备案。
专员办要紧密结合监督区和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
(十八)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要着力打造政治可靠、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的领导班子。
坚持“好干部”标准,统筹选拔任用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选优配强主要负责人。
加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由京内单位派出任职专员办的,原则上工作5年左右且符合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的可交流回京内单位任职,在京外任职期内可根据需要实行专员办之间轮岗。
对其他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做好统筹安排。
要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的重要依据。
加强专员办新进人员管理,把好干部入口关。
(十九)不断提高监督干部综合素质。
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建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用最新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监督办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要求,结合工作热点和形势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业务培训。
专员办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牢固树立廉政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
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家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林办发〔2012〕335号),切实把廉政要求落实到监督工作始终。
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良、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森林资源监督队伍,推动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