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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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制定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及费用规定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及费用规定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及费用规定中新网7月30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电动汽车用车价格政策。

据发改委网站3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价格优惠,执行大工业电价,并且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等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电价。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降低充电成本。

《通知》提出,要按照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原则,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

在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充换电服务费这两项收费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由地方按照“有倾斜、有优惠”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020年前,各地要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积极降低运营成本,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让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增强电动汽车竞争力。

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充换电服务费逐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还强调,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减轻电动汽车用户负担。

当前,采取积极政策措施支持电动汽车发展,对于缓解我国能源和环境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的下发,将有利于降低电动汽车使用成本,在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新网汽车频道据虞昉介绍,国家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充电设施按性质不同、所在场所不同执行不同电价。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不过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此后晚上每度电收费0.457元,白天0.9元左右。

电动车与充电桩政策与有关通知(1)

电动车与充电桩政策与有关通知(1)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通知汇编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 年行动计划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七、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八、太原市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九、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 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成全省2014年至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其中2014年推广应用3500辆、2015年推广应用6500辆)的目标,通知如下: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制定。

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能源部•【公布日期】2022.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充电技术、设施规模、标准体系、产业生态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例如:部分存量小区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无法实现固定车位建桩;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电场站冷热不均;充电平台数量多,多平台启停及多渠道支付尚未全面覆盖,充电路径规划、站桩导航功能不完善,用户找桩难、找桩慢,充电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电桩运维不及时,缺乏充电保障预案,节假日高速公路充电排队长问题日益凸显;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中存在的问题,助力电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2)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工程包推进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坚持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省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XX 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委报备。

尚未完成规划XX的设区市请抓紧完成,并通过各地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二、加大建设力度(一)落实配建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二)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一是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

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发改委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显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国家——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闽工信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10号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经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省工信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2日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特制定措施如下:一、促进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废旧动力电池是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对保障动力电池生产原材料供给、降低原矿资源需求、保障动力电池产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合理布局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引导项目入驻基础设施齐全、符合规划布局的产业园区。

引导新建、扩建项目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采用自动化水平高、技术先进、回收利用率高、能效先进的生产设备,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审批手续,防止重复投资,避免产能过剩、恶性竞争。

二、推进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27省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对比

27省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对比

27省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对比(一)[] 全国已有上海、深圳、天津、江西、南昌、沧州、青岛、合肥、南京、河北、济南、佛山、惠州、青岛、北京、运城、武汉、大连等27个省市出台充电服务费。

近日,物价局明确了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最高价格为1.47元/千瓦时,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最高价格1.19元/千瓦时。

至此,全国已有27省市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据第一电动网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深圳、天津、江西、南昌、沧州、青岛、合肥、南京、河北、济南、佛山、惠州、青岛、北京、运城、武汉、大连等27个省市出台充电服务费。

从下表可以看出,江西充电服务费最高,达到2.36元/千瓦时(含电费),而山西太原的充电服务费最低,0.45元/千瓦时。

充换电服务费的制定,让有意进入这一行业的厂家看到了机会,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能增加了一些使用成本。

国务院在2月24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措施,其中明确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利用预算内和配电网专项金融债等支持各地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地方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奖励补贴政策,减免充电服务费用。

此次国务院提出建立以充电量作为,在充电桩经营上给予补贴,被企业认为是改善充电桩企业盈利的利好政策。

而且这种方式可以减少消费者的用车成本,还可以提高公共充电站的使用率,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充电桩的建设都有好处。

天津6月15日,发布《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0.80元;其它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1.0元。

大连大连物价局最近发布通知,确定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自8月1号开始实行,试行期为一年。

充电服务费按照充电度数收取,最高为: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4元,其中,谷时,即夜间10点到第二天凌晨5点,可上浮25%,也就是每千瓦时不超过0.5元,其它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6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

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

但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有关通知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有关通知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通知汇编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七、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八、太原市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九、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13-278-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13-278-

张建辉 张显荣 杜成煌 叶德俊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洪 李 伟 勇 张 挺
廖建明 郑青梅 杜 勇
张常涛
黄佳宁
目 次
1 2 3 4 总则............................................................................................................................................. 1 术语............................................................................................................................................. 2 基本规定..................................................................................................................................... 4 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6 4.1 设置规则................................................................................................................................... 6 4.2 配建标准.................................................................................................................................. 7 4.3 充电设备.................................................................................................................................. 8 4.4 设备安全................................................................................................................................... 9 4.5 建筑设计.................................................................................................................................. 9 5 电气设计................................................................................................................................... 11 5.1 5.2 5.3 5.4 5.5 5.6 5.7 6 用电负荷................................................................................................................................ 11 供配电系统............................................................................................................................ 12 电能质量................................................................................................................................ 14 电能计量................................................................................................................................ 14 监控系统................................................................................................................................ 15 防雷与接地............................................................................................................................ 16 照明........................................................................................................................................ 17 一般规定................................................................................................................................ 18 供配电系统............................................................................................................................ 19 充电系统................................................................................................................................ 20 监控系统................................................................................................................................ 21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21 文档资料验收........................................................................................................................ 22 验收评价................................................................................................................................ 23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改能源[2015]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能 源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0月9日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

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年。

二、发展基础“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为超过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23号)执行期延续至2019年7月31日。

《纯电动:一统天下》笔记

《纯电动:一统天下》笔记

《纯电动:一统天下》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二、纯电动汽车的发展历程 (5)2.1 国际发展概况 (7)2.2 国内发展概况 (8)2.2.1 历史发展 (9)2.2.2 当前现状 (11)三、纯电动汽车的核心技术 (12)3.1 电池技术 (13)3.1.1 锂离子电池 (14)3.1.2 固态电池 (16)3.2 电机技术 (17)3.2.1 永磁同步电机 (19)3.2.2 交流异步电机 (20)3.3 控制系统技术 (21)3.3.1 整车控制系统 (22)3.3.2 辅助控制系统 (23)四、纯电动汽车的市场分析 (25)4.1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 (26)4.2 竞争格局 (27)4.3 消费者需求分析 (28)五、政策环境与影响因素 (30)5.1 政策支持 (31)5.1.1 财政补贴 (32)5.1.2 车辆使用优惠政策 (33)5.2 影响因素分析 (35)5.2.1 基础设施建设 (36)5.2.2 技术创新能力 (38)六、未来展望与挑战 (39)6.1 发展前景 (40)6.2 面临的挑战 (41)6.2.1 成本问题 (43)6.2.2 用户接受度 (44)七、结论 (45)7.1 主要观点总结 (46)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48)一、内容概述《纯电动:一统天下》犹如一幅宏伟的蓝图,为我们描绘了一个未来电动汽车的盛世景象。

本书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全面剖析了电动汽车行业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为读者呈现了一个清晰、全面的市场格局。

作者首先对电动汽车的历史背景进行了回顾,从早期的萌芽阶段到如今的市场主流,每一个关键节点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汗水。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电动汽车逐渐崭露头角,成为汽车行业的新星。

作者详细阐述了电动汽车的核心技术,包括电池技术、驱动系统、充电设施等。

这些技术是电动汽车发展的基石,也是决定电动汽车性能的关键因素。

2018年各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汇总

2018年各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汇总

8
广东
1.2
0.8
公交车充电服务费0.8元/千瓦时,非公交车充电服务费1.2元/千瓦时,充电时不再另收停车费用。
单位:元/千瓦时 序 号 充电服务费标准 城市 乘用车(7 公交车(12米 座以下) 车型) 17年1月4日,广州市发改委印发《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核定广州市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元/ 千瓦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适当下调。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15
运城
运城市93号汽油每升最高 运城供电公司与物价部门出台了当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 (不含电费)与成品油价挂钩,按充电电度收 零售价的15% 取,每千瓦时收费标准为运城市93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 2016年3月31日,西安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充电服务费(不含电 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具体如下: 1.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 2.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40元/千瓦时。 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该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2016年11月,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 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0.54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该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 试行,试行期一年。
7
福建
1
0.8
2016年5月26日,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143号。福建省充电服 务价格分为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价格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经营 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下浮不限。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文件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

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关于调整充电费用的情况说明

关于调整充电费用的情况说明

关于调整充电费用的情况说明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日,由于电力成本上涨和环保政策的影响,电动汽车充电费用也在逐渐调整。

这一调整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沟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冷静地分析和理解调整充电费用的背景和原因。

电动汽车充电费用的调整是基于电力成本上涨的客观事实。

随着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传统能源的供应成本逐渐提高。

这不仅影响了家庭用电的支出,也对电动汽车的充电费用产生了影响。

为了确保充电服务的可持续性和质量,调整充电费用是必要的措施。

环保政策的执行也是调整充电费用的重要原因。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代表,电动汽车在减少空气污染和碳排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更多的车主选择电动汽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补贴措施。

但是这些政策也需要相关部门和充电服务提供商的支持和配合。

调整充电费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和推广。

调整充电费用也是为了推动充电服务的提质增效。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充电服务质量不稳定和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通过调整充电费用,可以引导充电服务提供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

调整充电费用是基于电力成本上涨、环保政策执行和充电服务提质增效的多重原因。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理解调整的背景和原因,支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做法。

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将会更加便利和可持续,为环保事业和交通出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束】第二篇示例:近期,关于调整充电费用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充电费用是指电动汽车用户在使用充电桩进行充电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随着电动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充电桩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充电费用的调整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会出现充电费用调整的情况。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桩的建设和维护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由于充电桩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并且充电桩的维护和运营费用也不菲,因此为了保障充电桩的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充电服务,必须对充电费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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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
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23号)执行期延续至2019年7月31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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