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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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整理:尚兴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1、居民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吗?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吗?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吗?问: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法人股东交企业所得税吗?答:相关规定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进一步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个人股东获得未分配利润转赠股本,视具体情况免税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所有股东对其的投资,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法人股东(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1.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目录第一部分:关于未分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一、未分利润为什么转资本公积?1、财务概念2、经济内涵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应纳税?1、关于个人股东2、关于企业股东第二部分:关于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概述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纳税?1、关于个人股东2、关于企业股东第三部分:典型案例解析——为客户节省近300万元一、案例背景二、本团队的专业意见(1)明确交易事项及处理原则(2)明确是否具有纳税义务(3)现有税务处理的分析(4)选择最适宜的税款缴纳政策3、最终处理结果附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缴纳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企业进行投资并购、境内外上市、以及其他资本运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两类情况下,究竟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却是一直存在模糊点、甚至在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部分,将简要分析未分利润转资本公积的相关概念、并分别从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个角度对这一环节会遇到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与研究。

第二部分,将分别从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个角度对这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环节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与研究。

第三部分,将对我们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一个发生于北京新三板公司的案例进行解析,对资本公积转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应用进行说明,以期对从事投资并购以及资本运作的企业和个人在实务操作中进行合法合规的税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以及降低涉税成本有所助益。

第一部分:关于未分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一、未分利润为什么转资本公积?在分析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是否应纳税之前,我们先就其财务概念及经济内涵进行简要说明。

1、财务概念未分配利润作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的一项,体现了企业前期的经营成果。

资本公积同样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体现了企业的吸收投资溢价、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非经营性的权益变动。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本文中的股改,是指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中,股改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存续观点,即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实质上是一家,只是性质发生变化,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相当于更名,各种资产负债等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只是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至股本和资本公积;第二种是新设观点,即股份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将其净资产全部分给股东,股东用其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存续观点下的个税解析(一)实收资本转为股本存续观点下,公司将实收资本转为股本,这个不涉及到所得税,因为有限公司称实收资本,股份公司称股本,这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一种会计处理。

(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现行税收文件非常明确,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面起码有三个意思:(1)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要交个税;(2)适用视同分红的税率,即20%;(3)只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分期缴纳,当然了,由于不是平均分期,因此实质上相当于递延五年,为表述方便,下面简称为递延。

(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为资本公积目前文件中未提及这种情形需要视同分红,既然没有税收文件明确要征税,那应该理解为不征。

二、股份公司新设观点的个税解析新设观点是指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净资产分给其股东,其股东用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分录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分录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分录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分录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过程和相关会计分录。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在经过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后,剩余的利润没有分配给股东的部分。

企业可以选择将未分配利润用于转增股本,即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过程如下:1. 首先,需要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账户。

未分配利润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而股本则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形式。

因此,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质上是将资金从未分配利润账户转入股本账户。

会计分录如下:借: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股本账户2. 其次,需要调整股东权益账户。

将未分配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账户划转至股本账户后,股东权益将发生变动。

会计分录如下:借:股本账户贷:未分配利润账户通过以上两个会计分录,未分配利润被转化为股本,企业的实收资本增加,股东权益得到调整。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企业和股东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企业而言,转增股本可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提高企业的资本实力和信誉度。

对于股东而言,转增股本可以增加其持股比例,提升股东权益,进而分享更多的企业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企业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公告和报备相关信息。

总结起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一种将企业利润转化为股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通过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账户,实现了未分配利润与股本之间的转换,增加了企业的实收资本,并调整了股东权益。

这种处理方式为企业和股东都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引言由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变动,部分公司会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然而,这种转增股本的行为必然引发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主题,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会计核算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首先,应确认这是一项资本交易,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转增股本属于公司内部的权益变动,并不涉及任何现金的流动。

其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资本公积中设立专门的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记录资本公积的转移事项。

同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动,需要及时调整股东权益报表,并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等。

三、税务处理在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务规定,公司转增股本涉及到的利润应当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认转增股本前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缴纳了所得税。

如果未缴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未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清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其次,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部分利润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已纳税金和其他税收减免进行相应的抵减。

四、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的准则对于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将资本公积中的专项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调整为股本账户,以反映资本结构的变动。

同时,要将转增股本所涉及的税款列入应交税款科目中,并在其他权益变动中披露转增股本相关的金额和会计处理。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要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的股东权益构成和会计处理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怎么缴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怎么缴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怎么缴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很多企业经营了很多年都没有分红过,未分配利润很多,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转让股权就要考虑未分配利润的问题,一般采取的措施是将利润分配或转增资本,但我们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面了解的比较少,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虽然说要转让股权要考虑未分配利润的问题,可以采取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成资本,但也是有限额限制的,转增完以后的未分配利润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同时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先将这些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交税之后才可以以货币资金投资到企业。

那企业的股东应该怎么交税?交多少税呢?如果是法人股东的话,一般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的话,要按照转增的股本饿“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从2016年开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这样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我们财会人员在作会计处理的时候,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反映的就是“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是两个行为的合并,性质是是分配的现金再出资,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管是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都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

小伙伴们,你们都记住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注意的工作要点了吗?
发布于1天前。

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怎么交税

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怎么交税

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怎么交税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怎么交税在公司股权变更的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是一项重要的资产。

然而,未分配利润的交税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如何交税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1. 什么是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经营获得的盈利,但没有按照股东决议将其作为股息或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

这部分利润通常被留在公司中,用于再投资或其他用途。

当股权发生变更时,未分配利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交税。

2. 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的纳税原则根据税法规定,股权变更中涉及的未分配利润通常被视为公司的所得,并需要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结合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纳税原则和税率。

2.1 公司类型的影响不同类型的公司在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的纳税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LLC):LLC通常被视为透明的实体,其未分配利润的交税责任由股东承担。

这意味着,股东在股权变更时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

公司(Ccorporation):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在股权变更时需要按照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纳税。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不同。

2.2 股权变更的影响股权变更的具体操作方式也可能对交税产生影响。

股权买卖:如果股权变更是通过股权买卖实现的,那么未分配利润的交税责任通常由买方承担。

买方可能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

股权转让:如果股权变更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的,那么未分配利润的交税责任通常由公司承担。

公司需要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纳税。

3. 纳税申报和计算在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的纳税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并计算所得税。

具体操作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收集相关信息:首先,纳税人需要收集有关股权变更和未分配利润的相关信息,包括变更的具体日期、金额和相关合同等。

2. 确定纳税义务:根据公司类型和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义务是由公司和/或股东承担。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转增股本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都会遇到的,如何依法缴纳转增股本所产生的税费,同时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现今税收管控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即是讨论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在转增股本时的相关税务问题。

在分析上述问题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区别和联系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分析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中涉及两个同阶段的不同法律关系。

被转增股本的企业需要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然后股东才可以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到公司增加股本。

之所以涉及到两个步骤是因为这里面完成了所有权的转变,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所有人为企业,而转增为股本后所有人为企业的股东,即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该部分应该作为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计入股权的计税基础。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六(四)明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计税基础,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计税基础。

2、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作为计税基础转增股本时应缴纳所得税的原则性要求下,是否实际缴纳所得税需要看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的纳税主体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列表如下: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并非股息、红利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法律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直接规定了“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一点的理解应当结合《公司法》的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资金来源,是在公司成立之时股东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认购的溢价款,其本质来源并非股东通过经营公司所应分配的利润,即并非公司创造的价值,因此与股息、红利具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所得税的计税原则。

【推荐下载】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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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要区分股东性质进行纳税,纳税人注意要正确缴纳所得税,希望能助理广大考生一臂之力。

 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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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1)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1)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近日有友人问及外商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归纳整理如下:一、法规依据: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3.《企业会计制度》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6.《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二、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4.商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 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6.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 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 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增资本情况等,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审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已通过银行汇出。

2.通过系统查询增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

3.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4.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 在相关资产处置前,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5.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 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 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在相关资产处置前,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的净利润中未分配的部分,这部分利润可以用于企业的股本增资。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如下:
1. 首先,需要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账户中。

这部分资金应该被记录在股本账户的借方,因为它是企业的资本。

2. 接下来,需要将股本账户中的金额增加到相应的金额。

这就要求将股本账户中的资金记录在贷方。

3. 如果企业是按照固定的股份派发未分配利润的,那么应该将每个股东的股份按比例记录在各自的股东账户中。

4. 如果企业是按照现金派发未分配利润的,那么应该将现金记录在现金账户中,然后将每个股东的分红按比例记录在各自的股东账户中。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企业的一种资本运作,对于企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进行这种资本运作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做到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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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

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

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借:未分配利润贷: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

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背景介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其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净利润。

对于这些净利润,公司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股东作为股息,或者将其留存为未分配利润。

同时,公司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然而,这些操作都会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

二、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在某个财务期间内没有分配给股东的净利润。

在公司决定将利润留存为未分配利润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操作如下:1.记账记账科目为“未分配利润”,以贷方记录。

同时,应在借方记录相应的利润科目,例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报表在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应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应列示在股东权益的末端;在利润表中,则不会体现未分配利润。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资本公积是指公司在股本形成过程中以溢价或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的资本增值操作所形成的公积金。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这种操作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溢价差额首先,需要确认并计算出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起的溢价差额。

这一差额是原股本以外的部分,也是新股份的价值。

2.抵销将溢价差额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抵销。

具体操作是以溢价差额的正倍数为借方,以原股本以外持股比例的比例为贷方进行记账。

3.应缴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法,公司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

具体比例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记账对应的会计科目为“所得税费用”,以贷方计入。

同时,在借方则应记录“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及直接以溢价差额为借方。

5.报表在财务报表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新股本应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部分。

同时,所得税费用应作为利润表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四、税务层面的考虑除了会计处理外,公司还需充分考虑税务层面的因素。

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缴纳个税

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缴纳个税

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缴纳个税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长期盈利却从未进行股东分红,2011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500万元,两名自然人股东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50%分别增加了股本250万元,但未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税率20%)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少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该公司称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前曾咨询过某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此事项是否需缴纳个税呢?税官说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规定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明确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税务规划师肖太寿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

未分配利润税务处理解析

未分配利润税务处理解析

未分配利润税务处理解析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讲,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分配有较大的自主权。

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诸多规定和限制。

一、未分配利润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核算。

1、未分配利润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

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

“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3、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

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会计实务经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经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01
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无论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均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

2)准则依据
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3)针对“先分红,后增资”的理解,会计视野有关解答:
A如果理解为先分回现金股利再增资,这两项交易也是互相关联、互为前提的,因此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能人为地分拆成两笔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B无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采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方式增加其实收资本,不会改变投资方在其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权益比例,以及该股东权益的风险报酬特征,因此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CPA业务探讨)
02
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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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三个股东,A股东是国外公司,占股30%;B股东是国
内公司,占股50%;C股东是自然人,占股20%;2014年3月11日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转增股本分析涉及的相关税收。

思路:视为分利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实质: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股东再投资于企业。

因此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视为先分配股利,股东缴纳相关税费后,再以其税后所得对企业进行投资。

企业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由于甲公司有30%的股份是有国外公司A持有的,因此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自然人股东:
一、股东为大陆自然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处理,大陆自然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应依法对C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个税金额如下:
1000*20%*20%=40(万元)
2、印花税:
二、股东为外籍个人
1、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
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若该自然人股东为外籍个人,则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对于国内法人股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相关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国内法人股东B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国内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
不论是个人股东还是机构股东,均按万分之五交纳
5,000,000*万分之五=2500
对于国外法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第三款: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①若外国公司A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则A成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B股东。

②若外国公司A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再中国,但在中国设立有机构场所,并且甲公司对A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都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则A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②若外国公司A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并且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即使设立机构场所,甲公司对A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都是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则A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应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甲公司实行源泉扣缴。

若我国与A公司所在国定力有关税收协定,且协定税率低于10%,可按协定税率执行。

企业所得税金额如下:
1000*30%*10%(或协定税率)=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将转增为注册资本时,应及时就其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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