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农十师电大 郑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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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 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罚的一审判决, 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 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 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 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 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 (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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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3)周某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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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是错误的。
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的行为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 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的理解, 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个具体个罪而言的,而不能理解为是针对数罪而 言。此案高级人同法院再审虽然不是全案宣告无罪,但在数罪中宣 告了所判的盗窃罪是错误的,宣告无罪,而且对周某有期徒刑的执 行也超出一年,这一年是对防害执行公务罪的执行,是正确的,不 予赔偿。但超出的时间对所判的盗窃罪的执行,属于无罪羁押,因 而对于超出一年的羁押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 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 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 应当先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被羁押于看守所。
由于侦查人员认定证据不足,李某于2019年6月被取保候审。
此后,李某因长时间被羁押,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2020年3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经过1. 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3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
在申请中,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证明李某在羁押期间身体健康状况严重下降;(3)李某的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李某因羁押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4)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2.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审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李某的赔偿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遂决定受理该案。
3.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李某进行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李某进行了调解。
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4. 案件判决2020年8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因执法错误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国家赔偿案件。
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国家赔偿法律援助,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2)案件涉及执法机关的错误,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3)案件调解成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机制的运用。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公民在遭受侵权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2)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执法错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3)调解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援助_国家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导致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张某终于获得国家赔偿。
二、案件经过1. 刑事拘留阶段2010年,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拘禁:张某在拘留期间,因警方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2)刑讯逼供: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对张某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3)非法搜查: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非法搜查,侵犯了其隐私权。
2. 国家赔偿申请阶段在经历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后,张某终于获得国家赔偿。
以下是赔偿申请的具体过程:(1)法律援助:在张某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他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收集证据、起草赔偿申请书等。
(2)收集证据:律师协助张某收集了警方违法取证的相关证据,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
(3)赔偿申请: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协助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3. 裁决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确实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警方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启示1. 法律援助是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张某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这充分说明,法律援助是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保障。
对于像张某这样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为其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
2. 公民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遭受警方侵犯合法权益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提示我们,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司法机关应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严格依法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司法赔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居民李某因不服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土地征收决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人民法院判决市国土资源局败诉,并责令其退还李某征地补偿款。
然而,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因工作人员失误,未能及时退还李某征地补偿款,导致李某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及市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行政诉讼阶段李某于2009年6月,因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征收其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收李某土地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判决市国土资源局败诉,并责令其退还李某征地补偿款。
2. 执行判决阶段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市国土资源局未能及时退还李某征地补偿款。
李某多次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退还,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李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3. 国家赔偿诉讼阶段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国家赔偿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国土资源局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未能及时退还李某征地补偿款,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李某的实际损失和市国土资源局的责任程度确定。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市国土资源局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因城市规划问题与某市规划局发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于2019年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要求某市规划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7年,张某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郊区的住宅。
在入住后不久,张某某发现住宅附近的一块空地被某市规划局划为公共绿地。
张某某认为,该空地原本属于其住宅用地的一部分,且在购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该部分用地。
因此,张某某与某市规划局就公共绿地的划分问题产生纠纷。
2. 行政行为某市规划局在收到张某某的诉求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维持原规划的决定,即保留公共绿地。
3. 行政诉讼张某某不服某市规划局的决定,于2019年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市规划局的决定,并要求某市规划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4. 行政赔偿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了以下行政赔偿请求:(1)要求某市规划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要求某市规划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证据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房屋装修发票、搬家费用单据等,证明其因某市规划局的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某市规划局在未充分考虑张某某的诉求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维持原规划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赔偿金额确定法院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张某某因某市规划局的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万元。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某市规划局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臧春莲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及分析【案例】臧春莲与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经理代金水于1995年初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为甲方(臧春莲)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行政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甲方投资组织货源和发货,凡发到乙方场地木材按销售每1车皮木材,甲方向乙方交1000元人民币(包括工商管理费、社会救济费、房屋费、场地费、土地管理费、治安费等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吃水、用电设备及电话等,费用甲方负担;甲方资金独立,自行经营。
合同订立后,甲方按约定发红、白松原木共390立方米。
货到宜阳县后,发现乙方既无场地,又无设施,甲方另租场地将木材存下自销。
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纠纷案件时,以(95)第148号民事裁定书误将臧春莲的10立方米木材当作代金水的木材予以保全并异地扣押;1995年10月2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95)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时,又将案外人臧春莲的82立方米木材误当作代金水的财产执行走。
臧春莲多次上访申诉,并于1996年6月20日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赔偿其92立方米木材损失款128800元和差旅费等损失206620元。
宜阳县人民法院1996年8月5日作出(1996)宜法赔字第01决定:赔偿臧春莲木材(以每立米1150元计价)损失款105800元;对臧春莲要求赔偿的间接损失206620元不予赔偿。
臧春莲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同样的要求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宜阳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的纠纷和于汉章诉代金水借贷纠纷两案时,经调解,代金水与木材公司及于汉章分别达成了以木材抵押还款的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代金水隐瞒臧春莲租赁场地自营木材的事实。
宜阳县人民法院对代金水提供的证据和臧春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认真审查,导致错误执行案外人臧春莲东北红松92立方米,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扣押木材灭失,其违法行为已依法确认。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于2011年1月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2011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8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
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遂决定对张某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不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因此失去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要求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确实给其造成了损害,但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2. 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的工作证明等。
1. 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系某市公安局和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失去的收入、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
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
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3)对xx应如何处理?答:1)合法。
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
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xx如何处理?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错误执法或其他原因,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下面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来探讨国家赔偿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因错误刑事拘留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市公安局因犯罪
嫌疑人小王而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证实小王并非犯罪嫌疑人,因此小王向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法院最终判决公安局因错误刑事拘留小王,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其次,还有一起因错误行政执法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县政府因违规拆迁导
致村民张三房屋受损,张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政府应当给予张三相应的国家赔偿。
这个案例中,政府的错误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张三的损失,因此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起因司法错误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法院因判决错误导致了甲
方在诉讼中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给予甲方国家赔偿。
这个案例中,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甲方的损失,因此法院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执法、司法错
误等。
在这些案例中,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直接导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因此国家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
同时,国家赔偿案例也提醒我们,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事,避免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某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原系某县某村村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决定》,认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
张某认为,其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座私人住宅。
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保护的规定,遂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处理。
二、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后,于2018年5月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经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某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6月对张某解除刑事拘留。
三、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5年6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15年8月将其逮捕。
2016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无罪判决。
2016年6月,张某被释放。
张某在狱中度过近一年的时光,期间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于2016年7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受到的侵害符合国家赔偿条件,遂同意赔偿。
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关于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张某则认为,其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严重侵犯了其人身自由,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2.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张某则认为,其被错误羁押期间,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张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精神损害较大,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四、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被错误羁押期间的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因素,判决某市公安局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被错误羁押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人民币2万元。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执行职责、行使权力或者其他行政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通过一些国家赔偿法案例,来探讨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实施情况。
首先,2015年,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李某在被羁押期间,因看守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其受伤。
李某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看守员对李某的伤害属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判决国家机关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其次,2018年,广东省一家工厂因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经过调查和评估,环保部门认定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最终判决国家赔偿受害居民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共计50万元。
再次,2019年,北京市一家医院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家属要求国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最终判决国家赔偿患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国家法制的健全。
通过这些案例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提醒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希望国家赔偿法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完善,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张某承认盗窃事实,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2019年2月,某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在侦查阶段被违法行政拘留,给张某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张某家属要求某市公安局依法赔偿张某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违法行政拘留?2. 某市公安局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违法行政拘留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侦查阶段承认盗窃事实,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某市公安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行政拘留,属于违法行政拘留。
2.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某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拘留张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张某被违法行政拘留期间,国家赔偿金按照张某被拘留期间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共计人民币X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被违法行政拘留的事实、张某及其家庭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判决某市公安局支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Y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行政拘留,属于违法行政拘留。
这表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某省某市某县人。
2010年,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因羁押时间过长,导致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2013年,张某某向某县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某县政府赔偿其因错误羁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某县政府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金额低于张某某的申请金额。
张某某不服某县政府的赔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 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3. 张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1. 关于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某县政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关于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某县政府在审查张某某的赔偿申请后,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法律赔偿案件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的商家。
2018年6月,甲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方便面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随后,乙公司在销售该品牌方便面的过程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发现,该批次方便面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方便面,并通知消费者退款。
然而,部分消费者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认为,虽然其销售了存在质量问题的方便面,但并非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损失,因此拒绝赔偿。
消费者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1)乙公司销售了存在质量问题的方便面,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乙公司作为食品销售商,有义务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负责。
(3)乙公司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虽已停止销售该批次方便面,并通知消费者退款,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费者损失扩大。
综上所述,乙公司作为食品销售商,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方便面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方便面,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相关经典案例解析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
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缺乏、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22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成心杀人罪证据缺乏,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十四项赔偿、补偿恳求。
平顶山中院依法进展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成心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国家赔偿标准,进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
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及平均生活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律云律师观点:本案中,李怀亮因被疑心杀害李村一13岁女孩而经过七审三判,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被宣判无罪释放,应属于司法赔偿中的刑事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国家赔偿标准,进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
2022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时,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这被看作是一大进步,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赔,目前尚缺乏标准。
《国家赔偿法学复习资料》案例分析(doc 11页)
《国家赔偿法学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
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
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杨某被逮捕。
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
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参考答案】(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
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
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
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
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按法律程序赔偿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案由: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张某在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新型智能手机。
使用过程中,该手机突然爆炸,导致张某右眼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张某认为,手机爆炸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认为,其生产的手机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
二、法律分析1. 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爆炸而受伤,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2. 赔偿责任的承担(1)某科技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张某因手机爆炸所遭受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2)张某因伤残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3)张某因伤残所遭受的生活费、营养费等间接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缺陷,导致张某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1. 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万元;3. 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生活费、营养费等间接损失人民币3万元。
法律手段赔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一住宅小区时,由于施工不当导致地基下沉,造成部分住宅楼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问题。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然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业主们无奈之下,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的施工不当导致业主房屋受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开发商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修复业主房屋的费用;(2)业主因房屋受损造成的财产损失;(3)业主因房屋受损造成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赔偿;(4)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 案件审理(1)立案业主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2)证据收集业主们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①房屋受损的照片、视频等;②开发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③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④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凭证等。
(3)审理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①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房屋受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②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
(4)判决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房屋修复费用、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业主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满意的赔偿结果。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案例分析:(一).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二).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
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三)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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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
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
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3)对刘某应如何处理?答:1)合法。
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
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案例2.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
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检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答: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1995年3月11日下午,村民武某、姚某(系原告李某某之丈夫)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起来。
武某与姚某二人将村长朱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身体轻伤。
朱某某的家属及其他亲属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同时向×乡派出所报了案,称朱某某作为村长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尤其去年收取了姚某、武某二人的超计划生育费,二人一直怀恨在心,今天殴打朱某某是有预谋的,是故意报复,并请求派出所为村干部作主。
3月12日下午2时许,某乡派出所所长鲁某某派5名干警将武某、姚某二人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关押在该派出所私下设置的"留置室"内,一直到3月13日下午1点。
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某、武某赔偿朱某某医药费560.7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日中午12时许,武某与姚某将朱某某用板车送回家。
武某、姚某对派出所的处理决定不服,称我们三人在厮打过程中都受了伤,而且事端是由朱某某引起的,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们将向人民法院起诉。
派出所所长鲁某某听此言后火冒三丈,要给姚某与武某一点颜色看看。
在鲁某某的安排下,派出所干警纪某、赵某、祝某等三人将姚、武二人又带至"留置室",在鲁某某离去前叮嘱三名干警给武、姚二人拉拉马步、加加温(指使用酷刑使二人服从)。
干警纪某、赵某、祝某先向武某、姚某施行体罚手段,用电警棒将武某连续击倒数次,同时使用其他野蛮手段,殴打中姚某因脾脏破裂导致身亡。
纪某、赵某、祝某被提起公诉。
李某某向派出所和其所属的某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某县公安局认为公安干警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与公安机关无关,应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对李某某解释:肇事者正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纪某、赵某、祝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1)某县公安局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李某某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根据是什么?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本案中某派出所干警纪某、赵某某、祝某对武某和姚某施行暴力手段,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追究纪某、赵某、祝某的刑事责任。
而李某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以肇事者已追究刑事责任而拒绝。
因为三名肇事者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姚某施加强制手段的,而不是职权以外的行为,对三名肇事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某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公安干警对武某、姚某的殴打、体罚行为显然符合本条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70.警察张某身着制服,为个人私欲,佯装执行职务,为图谋李某的财物而枪杀李某。
问:张某对李某的行为应否由国家予以赔偿?试以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之.答:应赔偿。
国家侵权赔偿构成要件为: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张某是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职务便利,身着警服,假借执行公务,为图谋李某财物而枪杀李某,实属职务违法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警察张某以执行公务名义,违法侵犯无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权,具备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张某所在公安机关有义务为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承担了刑事赔偿义务后,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171.沈某经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其贪污罪因证据不足不成立,为此,其拟对作出一、二审判决的县、市法院要求赔偿。
试分析法律依据及程序。
答:根据此案可以看出,原一、二审法院(县、市法院)均判定沈某有罪,而二审法院(市法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
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沈某应向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程序为:沈某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提出赔偿,如果沈某对市法院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沈某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日内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根据决定程序就赔偿问题作出赔偿决定。
172.王某被警察甲刑讯逼供致伤,因不堪忍受割脉自杀,共计化去医药费8万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机关应对王某的致伤承担赔偿责任。
警察甲在执行职务中刑讯逼供,以暴力行为造成王某身体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款规定,属于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公安机关应赔偿王某治伤花费的医疗费。
王某割脉自杀的行为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与警察甲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王某故意自伤行为直接造成的。
这种情况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王某对此所花费的医疗费,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73李某被警察甲在看守所借故殴打致终身残废,化去医药费6万元,家中有母76岁,女5岁,妻子35岁。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警察甲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以暴力殴打行为造成李某身体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款和第19条的规定,警察甲所在的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因违法行为侵犯李某健康权所造成的身体损害(李某终身残废,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赔偿办法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向李某支付6万元医疗费,并支付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的残疾赔偿金,同时,对李某母亲给付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对其女儿给付生活费至18周岁为止。
174律师李某去A市办案,在某一旅馆休息,本地公安干警为搜查一名盗窃犯到旅馆调查,要求李某出示证件并说明当晚行踪,李某出示律师证并说明律师身份。
公安人员以为此举是故意妨碍公务,强行将李某铐至公安局,李某抗议,公安局负责人认为这种人须好好教训一下,于是将李某铐着手铐关进拘留所,5天后,经当地司法局过问,才将李某予以释放。
问:(1)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是否合法?(2)李某是否可获得赔偿?(3)如有权提起赔偿诉讼,谁为赔偿义务机关?答:(1)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对象为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而本案律师并不属于此种情形。
(2)有权取得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有权要求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局。
175.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
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
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
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一、词解释1、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