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运营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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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运营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内蒙古鼎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威、顾岩、周群、秦嘉黎、聂蓉、曲明、羊贵祥、杨栋梁、蔡永生、娄健、彭华、

高开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警运营服务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警运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69.7-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7部分: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GA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GB 5039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报警运营服务 security alarm services

按照合同约定由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向客户提供的为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报警服务活动,主要包括报警信息和视音频信息接收、分析和处理、技术系统维护及现场处置等。

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 security alarm service providers

依法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及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报警运营服务中心 security alarm service center

由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建立的、在报警运营服务活动中对各种信息进行汇聚、存储、分析、判别、处置、转发、查询、统计以及指挥调度的场所。

警情信息 escalate to police

防护现场发生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事件时的报警信息及视音频等信息。

警情漏报 leakage alarm

因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工作失误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未将警情信息传送到公安机关。

警情误报 false alarm

因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工作失误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非警情信息传送到公安机关。

警情转发 alarm forward

报警运营服务中心向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传送警情信息的过程。

现场处置alarm scene disposal

报警发生后,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派员到报警现场进行报警信息复核、报警装置复位和现场保护的过程。

值机员 on-duty staff

在报警运营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处理报警信息、视音频信息、故障信息及受理咨询、投诉的人员。

维护员 maintenance of equipment security officer

负责技术系统及设备故障修复、维护保养、设备状态恢复的人员。

现场处置员 alarm disposal members

负责巡逻、值守以及报警现场处置的人员。

客户 customer

向报警运营服务从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重要客户key customer

依法列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范围的客户单位。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PSTN—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IP—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4

技术要求

技术系统组成

技术系统应用结构

报警运营服务技术系统(以下简称技术系统)通常由前端接入部分、报警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终端部分和传输部分组成,其基本逻辑结构见图1。根据防护手段、信息传输方式、控制方式以及客户类别等不同,技术系统可有多种应用模式。

图1 技术系统基本逻辑结构

前端接入部分

前端接入部分可由客户单位防护现场的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和其他报警系统组成。

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设置在报警运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要由报警信息接收设备、显示/存储设备、控制设备、服务器及核心软件等组成,对技术系统的设备、客户、网络、安全、业务等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支持多级、多中心架构,支持本地或跨区域的报警运营服务。

终端部分

终端部分包括报警信息处置终端和客户终端,根据需要可为公安机关提供接警终端。报警信息处置终端用于现场处置员与服务平台交互信息。客户终端用于客户或相关单位接收警情等信息。

传输部分

传输部分包括传输网络和传输设备,传输网络可分为专用网络和公共通信网络,传输方式可分为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

技术系统功能及性能

前端接入部分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除应符合GB 5039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生报警时,将报警信息传送至服务平台;

b)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息应能根据需求直接传送至公安机关;

c)用于报警信息传输的线路上不应挂接其它设备;

d)通过PSTN线路接入的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小于等于30s。

视频监控系统除应符合GB 50395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生报警时,应将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的视频图像信息传送至服务平台;

b)设备发生故障(包括硬盘故障、编码器故障、视频信号丢失等)时,应自动向服务平台实时传送故障报警信息;

c)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A/T 1211的相关规定。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96的相关规定。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规定。

其他报警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服务平台

报警响应

服务平台接收报警信息时,应能启动声光报警提示,显示报警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警类型、防区信息、位置信息、处置预案等)等响应。报警信息从前端触发到服务平台响应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经由PSTN网络传输的,小于等于20s;

b)经由IP网络传输的,小于等于4s;

c)经由无线网络采用GPRS及以上速率传输的,小于等于5s。

报警复核

报警发生时,具有报警复核功能的服务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音频复核功能的服务平台,应自动从预录音频信息的任意指定时间点开始播放,同时触发服务平台的录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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