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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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昰符合题目要求的.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昰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昰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昰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昰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昰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昰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昰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昰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昰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昰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冯某贪污公款21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在该裁判中运用的主要推理方式昰A.演绎推理 B.类比推理 C.归纳推理 D.辩证推理7.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互联网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昰A.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并不影响司法效率B.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必然提升司法公正C.互联网法院昰网络新科技在司法领域运用的产物D.法院运用网络新科技审理案件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8.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昰A.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区分由宪法学家罗文斯坦最早提出B.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昰宪法昰否具有成文的形式C.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和共和宪法D.根据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可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9.下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述,正确的昰A.国有经济昰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集体所有制经济昰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C.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城镇实行全民所有制D.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0.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昰A.宪法修改权的主体昰修宪机关B.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相同C.我国宪法修改的机关昰全国人大常委会D.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形式1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下列事项中,属于该立法权限的昰A.环境保护B.税收征收管理C.外贸基本制度D.本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2.根据我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昰A.社会主义公有制B.中国共产党领导C.全面依法治国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3.根据选举法,下列关于直接选举的表述,正确的昰A.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B.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应重新投票C.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选举无效D.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1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表述,正确的昰A.公民行使财产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B.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D.国家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赔偿1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昰A.国家监察委员会昰最高监察机关B.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C.各级监察委员会昰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D.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6.根据《礼记·王制》的记载,商朝对“乱政”和“疑众”均处以“杀”.下列行为中,属于“乱政”的昰A.析言破律B.行伪而坚C.作淫声异服D.假于鬼神、时日、卜筮17.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殴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昰A.斗殴 B.伤害 C.杀人 D.强盗18.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昰A.四月初一 B.六月十八 C.八月十八 D.十月初一19.民国十四年秋,教育部佥事周树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部对其的免职令.依据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受理该案的机构昰A.大理院B.平政院C.高等审判厅D.法部20.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婚姻立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昰A.实行一夫一妻制B.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原则C.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D.明确了登记结婚以订婚为必经程序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昰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1.下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A.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B.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C.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D.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22.法律不昰万能的,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A.法律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B.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C.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和影响D.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2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该论断直接体现的法治理念有A.程序正义理念B.法律至上理念C.权力受制约理念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24.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对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作了解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该法院采用了比较法解释方法B.该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方法C.该法院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D.该法院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5.某村5名初中生辍学,家长听之任之.镇政府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送子女返校读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学生家长应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B.受教育既昰公民的权利,也昰公民的义务C.镇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D.子女教育应由家长负责,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26.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出现下列情形,其代表资格应终止的有A.赵某辞职被接受B.钱某加入外国国籍但定居北京C.孙某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D.李某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27.根据我国宪法,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A.住宅不受侵犯B.人身自由不受侵犯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8.历史上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朝代有A.秦朝 B.汉朝 C.唐朝 D.宋朝29.在清朝司法实践中,幕友发挥着重要作用.下列关于幕友的表述,正确的有A.幕友须精通复杂的律例B.幕友由各级官府衙门任命C.以专办刑事审判实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最高D.幕友昰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的政法顾问30.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A.分总则和分则两编 B.确立罪刑法定主义C.增设“保安处分” D.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1.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32.简述我国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33.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34.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在其《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法律昰人类的命令;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体系昰一个“封闭的逻辑系统”,可以通过单纯的逻辑手段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正确的判决.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阐释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并对其作出评价.35.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法律论证原理,论述释法说理的内涵及目的.36.在审理王某诉李某债务纠纷案件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当事人李某认为,该规定同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审查建议.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和原则昰什么?(2)李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法律依据昰什么?(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应如何处理?37.论述我国的总理负责制.38.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昰什么?(2)适用比附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昰什么?(4)明律关于比附立法的意义何在?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B 4.B 5.A6.A 7.C 8.D 9.D 10.D11.A 12.B 13.C 14.A 15.B16.A 17.C 18.D 19.B 20.D二、多项选择题:21.ABCD 22.ABCD 23.BCD 24.ABCD 25.ABC26.ABD 27.ABCD 28.AB 29.ACD 30.ABCD三、简答题:31.答案要点:规范性和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32.答案要点:公民监督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批评建议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和要求改正的权利;控告检举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进行检举的权利;申诉权昰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昰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33.答案要点:春秋决狱昰由西汉董仲舒首倡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它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判决根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昰论心定罪;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对后世影响深远.四、分析论述题:34.答案要点:法律实证主义昰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主要观点包括:法律昰主权者的命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即使不符合道德,也依然具有效力和权威,“恶法亦法”;法律昰一个封闭的体系,司法审判应运用逻辑从现有规则中推出判决,而不应考虑其他价值因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存在立场、方法、观点上的分歧,它在扞卫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促进了法律科学的发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法律的价值因素在现实中无法回避,单纯的逻辑推理并不能保证在疑难案件中得到唯一正确的判决.35.答案要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昰法律论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其目的昰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6.答案要点:(1)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2)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37.答案要点:总理负责制昰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有: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由总理签署.38.答案要点:(1)比附昰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文定罪量刑.其适用条件昰:律令无明文规定,而行为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犯罪论处.(2)初审官员根据比附原则定罪量刑,上呈转达刑部,由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决定.(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随意裁判,导致“出罪”(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作无罪)或“入罪”(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4)比附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或技术,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大明律》于“断罪无正条”下确立比附制度,有利于缓和因律条抽象程度不足而导致的律文僵化之弊,增强律文的适应性;立法严格限定比附的适用条件,旨在防止司法官员的擅断,也适应了皇帝控制司法权之需.。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D.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
上一题下一题
(12/2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丙的损害应当______。
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
上一题下一题
(8/10)多项选择题
第28题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C.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无特别规定的,表示完成时生效
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C.如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向甲主张退货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使用甲的信用卡所享受的折扣优惠价款
上一题下一题
(1/10)多项选择题
第21题
下列对于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正确的有______。
A.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B.表明认定犯罪需要正确“定性”及合理“定量”
上一题下一题
(4/20)单项选择题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
B.遗弃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一题下一题
(5/20)单项选择题
第5题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解析及点评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解析及点评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一、法理学一、材料分析(30分)材料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材料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的化妆品为,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问题:⑴举例四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运用其分析判断牙膏是否属于化妆品?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

材料一对化妆品的定义明确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表面,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对人体表面的含义进行了具体举例说明,由此可知材料一所要求的人体表面止于口唇,而尚未扩展至人体口腔内的牙齿,因此牙齿并不属于人体表面。

由于牙膏使用的部位是牙齿,因此牙膏并不属于化妆品。

材料二对化妆品的定义则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具体举例的方式对人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由此可知人体部位就包括牙齿,因此牙齿属于人体的范围,也即牙膏是使用于人体。

由于牙膏是以涂抹的方式施于人体部位中的牙齿,以达到清洁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牙齿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因此牙膏完全符合材料二中所定义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材料二所定义的化妆品。

⑵请分析以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方法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文理解释方法都是在法律规范文字所能涵摄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否则即为论理解释而非文理解释。

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各文理解释方法常常是需要同时采用,对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语法解释等各文理解释方法关系的处理需遵循如下规则:应当首先运用语法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尤为注意在语法解释中特别说明法律用语和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docx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docx

2019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 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A 项、 B项、C 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 条之 1 第 3 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D 项错误,当选.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司法部答案】A【考点】死刑适用对象【答案解析】本题实际考察死刑的适用对象问题. 《刑法》第48 条第 1 款第 1 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因此,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反过来,“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非充要条件). 因此, A 项符合题干要求,当选.B 项、 C 项忽视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有失偏颇,不选.D 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与当前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亦与刑事政策不符,不选.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司法部答案】C【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罪刑法定既约束法官,也约束侦查人员,罪刑法定原则需要贯彻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始终. 因此,第①②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也禁止适用习惯法. 因此,第③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因此,第④句正确. 综上, C 项当选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司法部答案】C【考点】不作为犯罪【答案解析】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 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A 项不选 .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 乙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 项不选 .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贺某溺亡于深水区是由于丙的行为造成的,丙应当为其先行行为负责,因此丙构成不作为犯罪, C 项当选 .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 秦某是成年人,丁虽然与秦某一同漂流,但是秦某应当对漂流活动所蕴含的风险自我答责,丁某并非负有刑法作为义务,因此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不选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司法部答案】D【答案解析】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与他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当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A 项不选 .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其缺乏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 B 项不选 . 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欠缺强奸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C 项不选 . 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主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故意犯罪, D项当选 .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部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答案解析】甲与崔某素不相识,不可能主观上对后者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明知,因此排除犯罪故意, A 项不选 . 《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因此,甲的行为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B 项不选 .因果关系属“归因”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与行为人主观罪过无涉,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纯粹客观方面事实, C 项正确,当选 .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一定具有预见可能性,也就不一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能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看甲对崔某的患病事实是否负有注意义务, D 项不选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 2 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 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司法部答案】B【考点】正当防卫【答案解析】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的行为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扭送行为,扭送行为属正当行为,但是其对“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并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扭送行为亦有实行限度问题) . 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A 项不选 .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 2 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犯罪既遂的出现并不表明危害行为的结束,因此,乙是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机会的,但是其并没有实际对齐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尽管后者“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侧翻,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B 项当选 . 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 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由于不存在不法侵害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C 项不选 . 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同样不存在不法侵害人,D项不选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 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司法部答案】A【考点】犯罪停止形态【答案解析】题目所载案例需要前后分开判断 .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甲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未遂 . 虽然后来甲发现乙未死而连砍三刀,并且在其存在可能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机会的情况下甲放弃了可重复侵害行为,“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似乎成立犯罪中止. 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间存在互相排斥的关系. 只要成立一个未完成形态,无须考虑其他未完成形态,故本案不再成立犯罪中止. 综上, A 项正确,当选 .9.甲( 15 周岁)求乙( 16 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 1 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 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司法部答案】D【考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答案解析】《刑法》第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显然,甲不满16 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A 项正确,不选 . 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从而“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B项正确,不选. 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而是帮助犯, C 项正确,不选 . 甲与乙共同犯罪已经既遂,不再成立任何未完成形态, D项错误,当选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 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 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 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司法部答案】B【考点】共同犯罪陶某的重果,因此, A ,不 .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 人存在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因此, B 正确,当 . 丙明知李某低价售的汽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汽,李某成立盗窃罪,丙成立掩、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此,盗窃罪是上游犯罪,掩、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下游犯罪,然李某与丙不存在共犯关系(除非盗窃事前或者事中通). 因此, C ,不. 丁系国家机关人,召集开会,决定以位名将国有私分全体工,丁和之存在共犯关系,但和工之不存在共犯关系,因此, D ,不 .11.《刑法》第49 条定:的候不18 周的人和的候孕的女,不适用死刑.的候已75 周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与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判——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判——判——判——以特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判——判——以特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司法部答案】D【考点】适用死刑的象限制【答案解析】《刑法》第 49 条第 1 款定:“犯罪的候不十八周的人和判的候孕的女,不适用死刑 . ”第 2 款定:“ 判的候已七十五周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 D 匹配,当 .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15 年有期徒刑,剥政治利5年;因他人越国境被判14 年有期徒刑,并没收 5 万元,剥政治利 3 年;因取出口退税被判10 年有期徒刑,并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下列哪一符合《刑法》定?A.决定判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25 万元,剥政治利8 年B.决定判甲有期徒刑20年,金 25 万元,剥政治利8 年C.决定判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 5 万元,金 20万元,剥政治利 6 年D.决定判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 5 万元,金 20万元,剥政治利8 年【司法部答案】D【考点】数罪并(数刑并)【答案解析】《刑法》第69 条第 1 条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当在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和刑期不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二十年,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二十五年. ”第 2 款定:“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行,其中附加刑种相同的,合并行,种不同的,分行. ”因此, D 符合,当 .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情,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核准,行未达13 年的,可以假;在死刑期行期,如故意犯罪,属,由核准,行死刑;犯罪已2 0 年,如果必追的,核准.下列哪一与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司法部答案】D【考点】刑法“核准”【答案解析】《刑法》第48 条第 2 款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期行的,可以由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 50 条第 1 款第 3 段定:“(判死刑期行的,在死刑期行期,)如果故意犯罪,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行死刑 . ”《刑法》第63 条第 2 款定:“犯罪分子然不具有本法定的减情,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刑法》第81 条第 1 款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行十三年以上,如果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没有再犯罪的危的,可以假.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 89 条第 4 定:“犯罪下列期限不再追:⋯⋯(四)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必追的,最高人民察院核准 . ” 上, D匹配,当 .14.甲系海关工作人,被派往某国考察. 甲担心自己放走私被,拒不国. 得庇,甲向某国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外公布且影响我国安全的海关数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C.甲不数罪并D.即使《刑法》分叛逃罪未定剥政治利,也甲附加剥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政治利【司法部答案】C【考点】叛逃罪;境外窃取、刺探、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剥政治利【答案解析】《刑法》第 109 条第 1 款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在履行公期,擅离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政治利;情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是叛逃罪的基本情形及定. 因此,甲构成叛逃罪, A 正确,不. 《刑法》第111 条定:“ 境外的机构、、人窃取、刺探、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特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政治利. ”是境外窃取、刺探、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 因此,甲构成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 B 正确,不 . 叛逃罪与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罪之不存在或者吸收关系,理数罪并,因此, C ,当 . 《刑法》第56 条第 1 款第 1 段定“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当附加剥政治利”,因此, D 正确,不 .15.下列哪一行成立以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在公路弯高速行,撞翻相向行,致 2 人死亡B.乙越野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他人所汽,致 2 人死亡C.丙醉酒后,开出10 米就撞死 2 人D.丁在繁路段, 2 名老受到惊吓致心病作死亡【司法部答案】B【考点】以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解析】甲在公路弯高速行,撞翻相向行,致 2 人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A全罪, B 项当选 . 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 米就撞死 2 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须择一重罪处断, C 项不选 . 丁在繁华路段飙车, 2 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成立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 D项不选 .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 周岁少年的肾脏 1 只,支付少年 5 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 1 截小指头【司法部答案】D【考点】故意伤害罪【答案解析】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根据《刑法》第248 条第 1 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A 项不选 . 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根据《刑法》第238 条第 2 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B 项不选 . 经本人同意,摘取 17 周岁少年的肾脏 1 只,支付少年 5 万元补偿费,根据《刑法》第 234 条之 1 第 2 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C项不选 .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 1 截小指头,构成轻伤且得到被害人承诺,属刑法正当行为,因此, D 项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当选.1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 元的,构成强奸罪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C.雇用 16 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司法部答案】C【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罪若干问题【答案解析】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 元的,构成强奸罪, A 项正确,不选. 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无论被害人是否属自己职工),B项正确,不选 . 雇用 16 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无罪),C项错误,当选.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D 项正确,不选.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司法部答案】A【考点】侵占罪【答案解析】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构成侵占罪(衣袋内的钱有别于封缄物,甲的行为相当于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A 项当选 . 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B 项不选 . 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构成盗窃罪(钱包掉在乘客座位底下仍属乘客占有,钱包不属遗忘物), C 项不选 . 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构成职务侵占罪, D 项不选 .19.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 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部答案】C【考点】窝藏、包庇罪【答案解析】《刑法》第310 条窝藏、包庇罪之包庇罪,要求行为人“作假证明包庇”. 显然,只有 C 项符合, C 项当选 . 其余选项不符,不选.20.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 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 乙做假账将10 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 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 万元 .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 20 日后主动归还10 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司法部答案】D【考点】挪用公款罪【答案解析】《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因此, A 项正确,不选 . 《刑法》第384 条第 1 款所列挪用公款罪三种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即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因此, B 项正确,不选 . 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因此, C 项正确,不选 .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 1 款规定:“《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因此, D项错误,当选 .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 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 万元【司法部答案】C【考点】玩忽职守罪【答案解析】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官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刑法》第399 条第 3 款), A 项不选 .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检察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B 项不选 .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 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值班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 C 项当选 .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 300 万元,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D 项不选 .2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能力测试试题 附解析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能力测试试题 附解析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能力测试试题 附解析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 、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C 、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D 、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2、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D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3、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 A 、张某和王某 B 、王某和李某 C 、李某和赵某 D 、张某和李某4、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就其设置及编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B 、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C 、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D 、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5、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被告人可以不出庭B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C 、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D 、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6、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 、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C 、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D 、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7、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二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二

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刑罚报应的观念【分析】它是关于刑罚的根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人动用刑罚的见解之一。

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防止犯罪的效果,也必须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而不得将对犯人科处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手段”。

这种考虑,通俗地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科处刑罚就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再没有任何其他理由。

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预防犯罪的目的【分析】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因为,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

与刑罚报应观念主张的“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立场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

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分析】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的各个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以外,其他大多数刑罚的执行都采取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

可见,教育改造犯罪人-U K、r. 八 czi —L» t=i -ri、i==! ir»l cm var r»-5-力乂万寸拔公K,/) 找困TTUM土安rj谷。

■ _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分析】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惩罚了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

这就是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要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910 法学综合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910 法学综合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910《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考试说明
一、考试目的
《法学综合二》包括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考试目的是检测考生掌握的上述三门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以及运用相关法学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甄别考生开展研究工作的学术潜质。

二、考试范围
考试内容包括: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三部分。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部分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宪法实施。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相关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部分包括: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国际法学部分包括: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中的个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家责任制度,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三、考试基本要求
《法学综合二》注重考查考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考查考生运用相关法。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合检测试卷 附解析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合检测试卷 附解析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合检测试卷 附解析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B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C 、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

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D 、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

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2、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

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 拒绝签收。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B 、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 、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 、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3、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

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

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能力测试试卷 附解析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能力测试试卷 附解析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能力测试试卷 附解析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 、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2、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 A 、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 B 、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 C 、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 D 、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3、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

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 、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

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

乙不成立自首C 、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

丙不成立自首D 、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

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4、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是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是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主观真题与标准答案分析.doc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主观真题与标准答案分析.doc

2019 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 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 **** 摔成轻伤。

( 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升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 2 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 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 15 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 15 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 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 5 万元,其余 10 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 10 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 事实五 )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理应如何定性 ?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理应如何定性 ?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理应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 ?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是否构成行贿罪 ( 共犯 )? 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 ?具体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理应成立盗窃罪。

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此罪.甲谎称机场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社会秩序,应该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答案】D【解析】考点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则来自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而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者的限制,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具有明确性以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从而体现对立法者的约束.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国的基本宪政原则,体现的是法治在形式领域的要求.因此,四句话表达的内容都是正确的.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类推解释是一种对法条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对法条文义的突破:(1)新创犯罪构成要件;(2)超出法条可能意义而扩张犯罪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3)加重刑罚.由于类推的特点就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是何种对刑法法条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认为“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否为类推解释不取决于解释主体而取决于解释的方法.在一般人的口语中,汽车并不当然包含拖拉机,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志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所以《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是正确的.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所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自首又重大立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条,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原则,依据《刑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型重于“应当”型,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刑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B选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八》生效以后,所以只能适用《刑八》处理此案.《刑八》规定了新的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刑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八》规定,扒窃成立盗窃罪,但是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明显比旧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成立盗窃罪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对窃贼的惩罚.即新法重于旧法,在《刑八》生效前实施数额不大的单词扒窃行为的,不应成立盗窃罪,不得使用新法,否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解析】考点是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责难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依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C选项的设计也有问题.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不存在犯罪故意的,所以应该将C项改为“甲具有伤害乙的行为故意”.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即意欲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可能是数额较大财物.当行为人认定为不值钱之物而窃取时,则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没有盗窃故意.所以甲断定玉坠不值钱而拿走,即使玉坠实际上值钱,也因为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但是甲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欺骗丙购买的,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得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客观上骗取3万的,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可过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所以D选项错误.7.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 C【解析】考点是正当防卫能否产生救助义务,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官方答案的理由不外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四版)》(以下简称《刑法学》)第76——77页,第202页的相关内容.认为:(1)正当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应该有救助义务.理由:“如果否定甲的保证人地位,就意味着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但本书难以接受这样的结论.应当肯定甲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2)不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的情况.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D,甲仍然是正当防卫.理由:争议的处理依据不应该是某个学术观点,而应该是法条和客观现实.(1)学术观点违背法条本意.《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就意味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对手段的描述,“造成重大损害”是对结果的描述,这是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果不存在和刑法目的的严重违背,是不可以对文义解释随意篡改的.而且在生活中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情况.例如:乙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举枪开火还击的.此处甲的防卫行为是明显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的,但如果子弹并没有击中乙或者只是擦伤乙的皮肤就将乙吓退的,仍然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手段过当”而“结果不严重”);如果将乙打死或者打伤才成立防卫过当(“手段过当”而且“结果也严重”).再如乙仍然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拿起板凳挡住乙的拳头.很显然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但若乙因此而骨折或者不小心脖子撞在凳腿上死亡的,显然结果是重大损害(“手段不过当”但“结果严重”),甲的行为不可能因此被评价为防卫过当.因此,当题目中明确甲对乙的防卫属于防卫限度之内时,就意味着造成重伤的反击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超出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不应该成立防卫过当.(2)违背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指出,如果认为正当防卫者也具备对不法侵害人的救助义务,那么意味着无辜陌生人法益低于不法侵害者!因为对前者不救助是无罪的,而对后者不救助竟然是有罪的!张教授自己其实也不接受这一观点,他只是认为只要结果出现严重后果,就是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有阻止自己的行为由“正当”发展为“过当”的义务.按照张教授的这个观点,生活中大多数正当防卫人都会有救助义务,因为当防卫行为实施完毕后,防卫人并不能确信对方的伤情不会发展加重.很显然,给正当防卫人加诸如此义务是违背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的.用“本书难以接受”,作为对抗刑法界一般观点本身就缺乏论据,更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司法考试题目中.(3)原有答案自相矛盾假如认为张教授的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即甲由于不救助而成立防卫过当,甲有救助义务,就会出现多个正确答案.因为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即案例中的甲必然对应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很显然,若C 正确,则A和B中必有一个正确,单选题出现多选的答案.虽然出题者意图通过“独立的”来区分,但这种自创的文字游戏对考生来说毫无区别的意义.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解析】考点是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个别法益而非整体法益,即不考虑成本.甲持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勒令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二:侵犯人身权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或者侵犯财产权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所以持枪抢劫,也只有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是既遂.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的损失,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88元形成抢劫罪.最后,入户抢劫依据司法解释指得是为了犯罪,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空间抢劫,甲进入商店抢劫,不是入户.9.《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 D【解析】单独教唆、共同教唆都适用《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使从犯.A、B项的说法正确,并没有争议.争议点在CD项上.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D项说法错误,理由不外乎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410页的内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上述规定.”异议观点认为答案是 C.理由:依据《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俗称“三大本”)的内容只能选C,依据限制从属性理论导致没有答案.(1)辅导教材和答案矛盾.三大本第二卷第63页写的很清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这句话如果不是天书,而是要让人看懂的话,那么它的意思只能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了未成年人可以承担责任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重!而该书第62页在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下又写道:“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的知识点,辅导教材写这样,考试变成那样,这不是玩人嘛!(2)违法共犯理论以及张教授自己的案例都证明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认为D选项错误的理由应该在教唆他人“过失犯罪”一处.可是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要教唆犯引发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并不需要被教唆者有责任(包括年龄、责任、罪过),依照张教授在《刑法学》第381页的原话“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张教授还在紧随其后列举了两个案例“土药案”、“无身份挪用案”,都在证明D项的正确性.最让人奇怪的是,C和D的原理是一样的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如果C是正确的,D同样也是正确的.既然张教授把教唆不满14岁的间接正犯也解释为包括了教唆犯,就是采纳了限制从属性理论,不再看重被教唆者的责任,只在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那么在D选项中怎么又突然在乎起同属责任的“过失”了呢?这样的前后矛盾让考生如何取舍呢?1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考点是招摇撞骗罪的罪数,招摇撞骗(包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同时诈骗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论处.知识点来自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内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项特别法的说法错误,C项想象竞合犯的说法正确.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是《刑法》第269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模式,只定抢劫罪.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只有一个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所以不会数罪并罚.11.被宣告_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考点是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的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12.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保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所以对于发生在建筑工地的翻斗车施工事故应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导致对方死亡的,是对生命权的故意侵犯,属于故意杀。

2019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解析

2019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间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A项错误,表述得太过绝对。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B项错误。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故D项错误。

2.(答案】 C[解析】破坏选举罪的客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C项正确。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不包括单位,A项错误。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B项错误。

客观方面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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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酷刑。

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

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

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

“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

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

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

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

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

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

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

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

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

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

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

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

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

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

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

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

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

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

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

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

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科举制度的变化【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

元朝的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

元朝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史,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制度,对明清科举制度影响很大。

■监察制度的发展【分析】元朝政权很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目的在于通过对官员尤其是汉族官员的监督,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

通过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元朝建立和发展了颇具特色的监察制度。

首先,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元世祖时曾颁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以指导和规范监察机关的工作,如《宪台格例》《察司体察等例》《行台体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例》《廉访司合行条例》等。

仁宗时期编纂的《风宪宏纲》,更是元朝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

这些法律详尽地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监察官员的选任、考纠等,表明元朝监察立法已初具规模并日臻完备。

其次,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在机构设置上,中央一级为御史台(中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

在地方则设立两个行御史台(行台)——江南(南台)和陕西(西台),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

南台负责监临东南诸省,西台负责监临陕西诸道。

在中台和行台之下,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的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

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

其三,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元政府重视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实行严格监督,规定了详密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

肃政廉访使对所辖各地的冤滞如果“举劾失当”,则“并坐之”。

对监察官员的犯赃行为加等治罪,即使并未枉法,也予以除名的处罚。

行御史台虽为区域性监察机构,但设官品秩与职权皆与御史台相同。

其四,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为便于对汉族官员进行监察,监察制度中也贯彻了民族歧视政策。

终元一世,御史大夫一职“非国姓不以授”,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

一般情况下,汉族官吏连充任地方监察机关书吏的资格都不具备。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分析】在民族、宗教和社会矛盾等交相作用下,元朝逐渐形成了复杂多元而又不相统摄的司法体制,导致司法权的分散和审判中随意擅断的种种弊端。

大宗正府从蒙古国初期掌刑政的札鲁忽赤(断事官)演变而来。

《元史•刑法志》载“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指的是其常职。

大宗正府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它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职掌比较混乱。

刑部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据《元史•百官志一》载,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法令之拟议,悉以任之”。

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地归于刑部,但在实践中,其审判权常常被大宗正府、诸王和驸马侵夺。

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

有时在江南设行宣政院,在诸路、府、州、县则设僧录司,管理各地僧侣狱讼。

■诉讼审判制度【分析】元朝的诉讼制度有所发展,突出表现为“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

《元史•刑法志》《元典章》中,“诉讼”已经独立出现,对诉讼的程序、步骤、诉状的格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反映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

元代开始出现了诉讼代理,《元史•刑法志•诉讼》载:“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

”即考虑到年老、残疾行动不便者,自诉能力有限,允许其亲属中了解情况者代理诉-讼。

在实际诉讼中,元朝的代理只适用于两种人,一种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另一类是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元朝的诉讼管辖中有一种“约会”制度,即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 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_、立法概况中国法制史■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分析】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元亡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

“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表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上。

“明刑弼教”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宋代以降,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 作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这意味着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一^■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朱元璋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以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

■《大明律》与“六部分篇”体例【分析】《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

“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要求官吏讲读律令。

《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

《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以名例及六部分篇,为古代法典体例的一大变化。

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

门类划分较细,便于寻检条文。

文字浅显简明,通俗易懂。

另外,律首附有《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使援引者一目了然。

《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洪武元年(1368年)还颁行《大明令》,按六部分篇,条文简略,只有145条。

这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分析】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诘》分为四篇:《御制大诰》《大诘续编》《大诰三编》《大浩武臣》。

《大诰》之名来自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训诫的记录《尚书•大诰》。

《大诰》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大诘》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其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 “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

《大浩》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 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大诘》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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