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学校考务管理制度高中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考务管理,规范考试工作流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学校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考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设立考务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考务工作职责1.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学校考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2)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部署考务工作;(3)协调各部门,确保考务工作顺利进行;(4)处理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考务办公室职责:(1)负责考务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考试;(2)编制考务工作计划,制定考试安排;(3)负责试卷的印制、分发、回收和保管;(4)负责考场布置、监考员安排、考生签到等工作;(5)处理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监考员职责:(1)熟悉考试规则和考试流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2)维护考场纪律,监督考生遵守考试规定;(3)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考生职责:(1)遵守考试规则,诚信应考;(2)按时参加考试,不迟到、不早退;(3)保持考场安静,不得随意走动、喧哗。
四、考试流程1.考前准备:(1)编制考试安排,确定考试时间、地点、科目;(2)印制试卷、答题卡,确保试卷安全;(3)布置考场,安排监考员;(4)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明确考务工作要求。
2.考试实施:(1)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2)监考员核对考生信息,引导考生就座;(3)考试开始,监考员巡视考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4)考试结束,监考员收取试卷、答题卡,清点人数。
3.阅卷、成绩公布:(1)组织阅卷工作,确保阅卷公正、准确;(2)公布考试成绩,及时反馈给学生。
五、考务工作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考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加强考务队伍建设,提高考务人员业务水平;3.加强考场管理,确保考试安全、有序;4.严肃考风考纪,严惩违纪作弊行为。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校考务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考试、学位考试、结业考试、毕业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考试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工作,包括考试计划制定、考场安排、考试纪律监督、试卷命题与阅卷等。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考生报名、身份验证、考场纪律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三章考试安排与实施第八条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通知学生。
第九条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抄袭、夹带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清点试卷,并按照规定时间将试卷送交阅卷地点。
第四章试卷命题与阅卷第十二条试卷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公平性、规范性的原则,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专家负责。
第十三条试卷内容应与教学大纲相符,难易适度,能够全面考察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试卷评分标准应明确、具体、公正,由阅卷教师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阅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五章考试结果处理与公布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应及时汇总考试成绩,并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应按照规定时间公布,并允许考生查询。
第十八条对考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务工作管理制度
考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考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各类考试、考核、评比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考、期末考试、入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考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原则,保障考生的平等权益,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考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考务工作的严密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考务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考务管理机构由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计算机中心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学校内各类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考务管理机构设考务指导组、考务执行组、考务监督组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动考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考务指导组负责制定考务规划、管理制度、组织方案、安全保密措施等,并对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考务执行组负责具体考务操作,包括考场布置、监考安排、试卷发放、考生管理、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九条考务监督组负责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考务档案管理制度,对考务工作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备案,确保考务工作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考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考务管理流程包括考务组织、考务实施、考务监督等环节,各环节相互衔接,协同作用,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考务组织阶段包括确定考试时间、地点、考场数量、监考人员配备等计划,制定考试安排表和考务工作方案等。
第十三条考务实施阶段包括考场布置、考生签到、试卷发放、监考管理、作弊防范、考后试卷回收等工作,确保考试过程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四条考务监督阶段包括考务监察、成绩核查、作弊处理等工作,对考试结果进行合理审查,确保考试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考务管理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完善考务管理制度,提高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考务人员管理及工作规范(模版)
考务人员管理及工作规范(模版)
第一条考务人员是指评价组织内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包含考场负责人、考务管理员、监考员等。
第二条考场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1、协调和组织认定考核现场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2、培训和选派使用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
3、检查考场安排和布置情况;
4、监督其他考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处理考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考务管理员主要职责有:
1、组织考生报名;
2、协助考场负责人安排监考员、机房管理员等;
3、布置试室,张贴考生名单;
4、公布认定考核规则和考场相关信息;
5、检查设施设备;
6、保管试卷,检查试卷清点和封装情况;
7、汇总并核对考场记录表和考生签到表;
8、证书办理,考务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四条监考员主要职责有:
1、领取、发放、回收、清点、封装指定试室的试卷;
2、负责指定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试室的正常秩序;
3、处理试室内的违纪情况;
4、汇报并按指示处理认定考核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组织考生签到并填写考场记录表,记录监考情况。
第五条考务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关要求配比。
第六条考务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相应的证卡。
考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考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务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国家教育考试,包括但不限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等。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考试场地、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八条考试报名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
第九条报名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和年龄等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报名。
第十条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报名者符合考试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一条考试时间、科目、题型和范围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考试实行闭卷考试,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四条考生应当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试卷应当及时封存,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第五章考试成绩与录取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成绩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并接受考生查询。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和招生计划进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泄露试题、篡改成绩、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考生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传接答案等。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学校考务管理规定
XX学校考务管理规定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是学生评比、毕业证书发放的基本依据,是教师教学效果的直接反馈,是用人单位和攻读高一级学位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学生成绩考核是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围绕学生成绩的一系列工作统称为考务工作。
为了使考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办法1根据课程性质、内容、教学目标确定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办法Q2.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指: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实习等。
3.考核采用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
期末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平时考核以平常测验、审阅作业、实验报告以及对学生完成其他教学环节情况的检查等方式。
考查成绩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开卷、口试等方式。
4.考试科目一学期一般规定三门至四门,未列入考试的课程均为考查课。
5.鼓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不同,提出适合的课程考试改革方法,该方法经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二、命题、制卷、保密1.凡两人或两人以上开设同一门课程其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考试时间相同的,都要采用同一试卷同一考核方式。
2.试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统一的格式拟定。
3.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度,一般要求三基部分(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占60%。
综合应用部分占30-35%,提高或扩展部分占5-10%o4.每门课程一般按IOO分钟(高职120分钟)制定题量。
5.试题量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防止过大或过小。
对命题不当者,教务处将会同各系部、教研室对该课程命题进行核查,如确有问题,须重新组织该门课程的考试,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6.每门课程的考试都要制定统一水平的A、B两套试题,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
7.教师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并把每题的分数标明在试卷上。
机构考务工作制度
机构考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考务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学历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考试等。
第三条机构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机构应当设立考务管理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考务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考试组织第七条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的特点和需求,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形式等内容。
第八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试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包括考场管理、试卷管理、考生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机构应当对考试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考试相关秘密。
第十二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三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实施方案,不得违反规定操作,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参与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处理。
四、考试安全第十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考试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机构应当加强试卷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卷泄露、损毁或者其他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机构应当加强考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考生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考试考务工作,保障考试顺利进行,提高考试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主考、副主考、监考人员、考务员、巡考员、保密员等。
三、职责与任务1. 主考、副主考(1)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2)制定考试方案,组织实施考试;(3)负责考试现场的安全保卫、医疗、后勤保障工作;(4)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2. 监考人员(1)负责考场内的考务工作,维护考场秩序;(2)负责监考考生答题,确保考试公平公正;(3)对考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4)协助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3. 考务员(1)负责试卷的收发、保管、分发等工作;(2)负责考试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3)协助主考、副主考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4. 巡考员(1)负责监督各考场考务工作;(2)检查考场秩序,制止违规行为;(3)协助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5. 保密员(1)负责试卷的保密工作;(2)确保试卷在考试过程中不被泄露;(3)对试卷的存放、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四、工作纪律1.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2.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应保守考试秘密,不得泄露考试信息;4.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串岗;5.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
五、责任追究1.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考试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3.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务人员管理制度
考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务人员管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考试的考务工作,适用于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试管理中心是考试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安排和实施,同时也是考务人员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考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
第五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拔、培训和管理考务人员,确保他们具备承担考务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考务人员在进行考务工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作弊、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
第七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考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考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健全考务人员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选聘与培训第八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考务人员,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影响选聘程序,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向考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能力提升,使其熟悉考务工作的规范和程序,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专业知识、职业操守等方面。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考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执行考试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考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中心的工作,服从上级的安排和指挥。
第十三条考务人员有权对违规作弊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有权要求考生配合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考务人员应当保守考试机密,不得泄露考题或者考生信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五条考务人员对于发现的舞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依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自己的违规行为要严格自律,不得包庇涉嫌舞弊的考生。
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考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考务人员的权限分配、考务流程、考务记录等。
第十七条考试管理中心应当给予考务人员必要的工作保障和待遇,保障其正常工作的条件和环境。
考点考务业务管理制度
考点考务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考务业务管理,提高考务管理水平,保证考试工作的安全、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考务管理机构1、考务管理机构由考务主任领导,包括考务秘书、考务人员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考试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考务管理机构设立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组织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3、考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保证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三、考务工作流程1、考务管理机构应提前制定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考试人数等,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考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考生发布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须知等,提供考试准备的必要支持。
3、考务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包括校领导、教师、保卫部门等,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4、考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考试监督和考生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四、考务安全管理1、考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考场安全管理机制,包括考场布置、安全通道、安全设施等,保证考生的人身安全。
2、考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考务监控系统,对考场、考试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考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保证考生的生命安全。
五、考务工作质量管理1、考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考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考试过程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管理,优化考试工作流程。
2、考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考生投诉处理机制,接受考生的合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保证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3、考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考场设施、考试器材等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考试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考务管理信息化建设1、考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建设,包括考试计划、考生信息、考场安排等,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考务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信息系统的更新和维护,保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考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务人员的行为,提高考务工作质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考试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考务人员。
第三条考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章考务人员职责第四条考务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2. 严格执行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纪律;3. 负责考试材料的准备、分发和回收;4. 负责考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核实;5. 负责考试试卷、答题卡、评分标准等保密工作;6. 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7. 负责考试结果的处理和证书的发放;8. 负责考试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9. 负责考试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三章考务人员管理第五条考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考务人员选拔与培训:1. 考务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对新任考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考试规则、操作流程和保密要求;3. 定期对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七条考务人员考核与奖惩:1. 定期对考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2. 对表现优秀的考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考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章考务工作纪律第八条考务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考试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等;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3. 不得收受贿赂、滥用职权;4. 不得擅自更改考试规则、程序和评分标准;5. 不得泄露考生信息;6. 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为考生提供作弊便利。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考试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实现学业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大专、中专在校生的考务管理。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三条考试领导机构及职责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系(部)自行决定。
二、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考务工作,教务处考务科具体组织落实,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组织监考人员及培训,组织考场巡视,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登统,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学生处会同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各系承担考场的具体准备。
考务工作分工:第五条巡视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
巡视人员职责如下:一、检查考务办公室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有无差错。
二、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白旄镇小学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白旄镇小学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考场规则1、考生在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根据考号对号入座,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2、迟到十分钟后不得入场,开场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3、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4、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字纸、笔记本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只准带必需的文具。
5、考生答题一律用蓝或黑色钢笔书写,(一二年级用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6、考生除在试卷规定地方填写姓名、班级学校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标记。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夹带资料,不准互换试卷等。
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9、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10、考生在考试期间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对违规考生的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11、考数学时一律不准用计算器等辅助手段进行计算(题目明确要求的除外)。
监考守则1、提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卷子,提前10分钟到达自己监考的考场。
2、监考时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在考场内大声讲话,不准抽烟,不要议论卷子上的内容,不要互串考场,更不得离开考场。
3、在监考过程中一律将通讯工具关闭,不允许接听电话或发短信息。
4、提醒学生写清楚学校、班级、姓名、考号,并检查学生填写情况。
5、一年级监考教师一定要用普通话读一题,做一题(时间分配合理)。
6、教师要经常巡视,提醒答题速度较慢的学生抓紧时间答题,提醒学生不要漏题。
7、关注学生,当学生有困难(试卷有问题)举手时,教师要及时走到学生的位置处帮助学生解决。
8、全体学生交卷后,监考教师应将卷子收好,按序排列,核对试卷的份数、与考试的人数是否吻合、是否倒装,最后交考点负责人。
9、如考场内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
学校考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务工作组织与管理1. 考务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成立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监督考务工作执行情况等。
2. 考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考试类型及安排1. 学校考试分为平时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等。
2. 考试时间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规律,合理确定考试周期。
3. 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注重考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考务人员职责1. 主考负责全面负责考试工作,监督考务人员履行职责。
2. 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负责检查考试工作安排、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监考员负责考场纪律管理,监督考生遵守考试规则,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4. 考务员负责试卷发放、回收、保管等工作。
5. 保密员负责试卷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
五、考试程序1. 考试前,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详细的考试工作计划,明确考试时间、地点、科目、试卷类型等。
2. 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进行核对。
3. 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员进入考场,检查考场环境,提示考生注意考试纪律。
4. 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5.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负责回收试卷,并及时上交考务办公室。
六、考试纪律1.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员管理。
2. 考生不得抄袭、作弊、传递答案等行为。
3. 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喧哗、吵闹。
4. 考生应保持考场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七、考务工作监督与检查1. 学校成立考务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总结考务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 对违反考务工作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考务服务管理制度
考务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考务服务管理工作,提高考务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考务服务保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考务服务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考务服务管理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考务服务工作的规范和有序。
第四条考务服务管理应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考试安全规定,确保考试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第五条考务服务管理应强化保密意识,严格遵守考试保密规定,确保考试内容和考生信息的保密。
第六条考务服务管理应加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考务服务规章制度,确保考务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考务服务管理应强化协作意识,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考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考务服务管理应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考生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
第二章考务服务管理机构第九条考务服务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考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考务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考务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考务服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十二条考务服务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确保考务服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考务服务管理规范第十三条考务服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考务服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考试安全规定,确保考试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第十五条考务服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考试保密规定,确保考试内容和考生信息的保密。
第十六条考务服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和流程安排,确保考务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考务服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考务服务规章制度,确保考务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考务服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考务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考务服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考务服务管理措施第十九条考务服务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条考务服务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试安全风险的防控。
高校考务组织管理制度
高校考务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关于高校考务工作的相关要求,规范高校考务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高校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确保考生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高校考务组织管理应当合理配置人员、物品、设备,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高校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工作督导机制,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章高校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第六条:高校应当设立考务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考试工作。
第七条:考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考试工作计划;2. 组织制定考试安排;3. 收集、整理考试相关信息;4. 组织考试监督工作;5. 组织考试后的成绩处理工作;6.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考务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高校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监督机制,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高校考试的组织和安排第十条:高校考试工作计划应当根据教学工作计划,结合考试的性质和规模,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命题制度,确保考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高校考试应当根据考试科目和要求,合理设置考试场地和座位。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保密制度,保护考试内容的机密性。
第十四条:高校考试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监考制度,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高校考试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评卷制度,确保成绩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高校考试的监督第十六条:高校考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高校考试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考试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监督机制,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高校考试的成绩处理第十九条:高校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考生权益得到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实现学业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大专、中专在校生的考务管理。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三条考试领导机构及职责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系(部)自行决定。
二、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考务工作,教务处考务科具体组织落实,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组织监考人员及培训,组织考场巡视,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登统,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学生处会同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各系承担考场的具体准备。
考务工作分工:第五条巡视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
巡视人员职责如下:一、检查考务办公室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有无差错。
二、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考试实施第六条考核范围及方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结课与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平时考核随堂进行。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结课后应统一考核。
二、连续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结课后统一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四、开设实验(践)内容的课程,都要进行试实验(践)考核。
承担课程的教研室要制定考核大纲,确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评定考核成绩。
五、所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都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核的条件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
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包括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
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
四、参加缓考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一、课程结束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课程平时考核主要以提问、作业、实验报告、实验(践)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
平时成绩及结课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分别录入,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总评成绩的70%。
二、各门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三、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缺实验”、“旷考”等字样。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
第九条命题、试卷传递、考核、评卷登分、考试分析及考核改革一、命题考试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三个方面,本着强化基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命题。
(一)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学校已建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由该课程有命题资格的非任课教师,按要求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三)学校未建立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由教研室从自建的题库中选题组卷,或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命题工作规则》进行。
(四)在该门课程考试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包括指“考试重点”,划“考试范围”等。
二、试卷传递试卷从命题到考试,要经过审核、打印、校对、印刷、分装、试卷保管等一系列传递环节,各环节必须按照《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保密规则》要求,采取保密措施,严防试题泄露。
三、考核(一)审核考核资格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凡不符合考核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核。
(二)考试时间公共课及课时在60学时以内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时间一般为60分钟;学时在60学时以上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毕业考试、缓考和重考时间为90分钟。
(三)考场布臵各系按要求负责布臵考场。
考场要整洁,座位距离要拉开,单人单桌,桌面、墙壁无乱写乱画。
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臵和清理。
(四)主考、监考教务处为主考单位,由各系(部)及机关各部门协助主考单位安排监考。
每个考场设主监考 1名,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上的考场,另设监考2名, 60人以下考场另设监考1名,监考人员不够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补充。
主考单位会同各系要提前准备好试卷、笔、草稿纸等考试材料;考前30分钟,向监考人员分发。
主考单位及各系在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密封装订试卷,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待评。
四、阅卷与登分(一)试卷评阅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试卷评阅及存档要求》进行。
(二)阅卷人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阅卷工作结束后,阅后试卷要妥善保管,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查阅试卷。
试卷应保留至学生毕业三年后。
(三)成绩录入登统要准确无误,录入成绩与卷面成绩必须一致,录入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学生成绩按照专业、年级、班级规定格式打印三份,并将成绩册封面要求项目填写完整,录入人员签名,交教研室主任复核签字后连同电子版报送教务处考务科。
任课教师、评卷教师、登统人员均不得擅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具体要求详见《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四)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三周后,即可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五)学生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绩核查及更正办法》进行核查。
五、考试分析成绩录入后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及时进行成绩和试题质量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总结),一式两份,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存教研室,一份交教务处。
六、考核改革为加大素质教育力度,切实培养“宽口径、强能力、广适应”的高技能人才,学校鼓励、支持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
(一)考核改革的形式课程考核改革的形式主要为:口试、实验(训)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笔试及两种不同考试方法相结合(如笔试与口试、理论测试与实践能力测试等)的多种考试方式。
如有适合本课程特点的其它考试方式,经批准后,也可试用。
(二)考核改革管理所有考试改革课程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前填写《课程考核改革申请表》,经学科专家组论证由系(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系(部)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系(部)。
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则可按改革方案进行。
其工作量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课程的考试改革方案评审后确定。
课程考核改革进行时,必须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
经评价连续三次达到良好及以上者,由课程所在系(部)申请,教务处批准,以后则不必再提交考试改革申请。
第十条题库建设科学、系统的题库是教考分离的前提条件。
题库建设由教务处考务科根据题库建设要求会同教研室自行组建。
对已有题库要不断补充完善。
第四章考试纪律学校在考前要在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中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纪律,使学生充分认识作弊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作弊。
同时,要严格监考,发现作弊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主、监考职责,并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场指令》进行操作。
一、全校在聘教职工均有监考义务。
二、监考人员(包括主、监考)在考试前30分钟到考务办领取试卷、考试用纸及其它考试用品,检查试卷密封情况,试卷份数、考场人数有无错误。
三、监考人员至少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贴考生姓名、随机编号、指定座位等)安排好考生的座位。
要求考生桌面及桌内不得存放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单人单桌参加考试。
检查学生证、身份证或借阅证是否与考生身份相同。
四、监考人员在分发考卷前,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及试卷份数,重申考场纪律。
发放试卷时,给学生讲清试题页数,发现错误及时更换,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答复。
五、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吃东西、看书报、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准让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六、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监考人员要收集并保留违纪作弊证据,并要求当事人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作弊情况记录中认定签字后,才能令其离开考场;无法取得证据的或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对违纪作弊事实应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签字认定,并注明情况。
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教务处。
作弊试卷与该班试卷共同装订。
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时间时,应有主监考人员报教务处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
八、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
监考人员及时回收试卷,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人数相符,核对无误后密封装订。
九、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一份随试卷装订,另一份上交教务处。
十、监考人员一经确定,必须按时参加监考。
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的,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请假,教务处考务科负责调换并备案。
监考无故不到者,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证件管理一、学生证、身份证、借阅证为学生在校内参加各种考试的证件,只限本人使用。
凡假冒者,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三、上述证件如有破损、涂改、换照片等,一律视为无效。
凡遗失上述证件者,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补办。
第十三条考场规则一、考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和借阅证参加考试,考试时必须出示两种以上证件,并将两证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