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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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实现学业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大专、中专在校生的考务管理。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三条考试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系(部)自行决定。

二、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

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考务工作,教务处考务科具体组织落实,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组织监考人员及培训,组织考场巡视,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登统,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学生处会同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各系承担考场的具体准备。

考务工作分工:

第五条巡视

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巡视人员职责如下:

一、检查考务办公室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有无差错。

二、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考试实施

第六条考核范围及方式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结课与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平时考核随堂进行。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结课后应统一考核。

二、连续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结课后统一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四、开设实验(践)内容的课程,都要进行试实验(践)考核。承担课程的教研室要制定考核大纲,确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评定考核成绩。

五、所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都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包括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

四、参加缓考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一、课程结束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课程平时考核主要以提问、作业、实验报告、实验(践)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平时成绩及结课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分别录入,平时成绩占总评

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总评成绩的70%。

二、各门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三、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缺实验”、“旷考”等字样。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

第九条命题、试卷传递、考核、评卷登分、考试分析及考核改革

一、命题

考试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三个方面,本着强化基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命题。

(一)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学校已建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由该课程有命题资格的非任课教师,按要求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三)学校未建立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由教研室从自建的题库中选题组卷,或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命题工作规则》进行。

(四)在该门课程考试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包括指“考试重点”,划“考试范围”等。

二、试卷传递

试卷从命题到考试,要经过审核、打印、校对、印刷、分装、试卷保管等一系列传递环节,各环节必须按照《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保密规则》要求,采取保密措施,严防试题泄露。

三、考核

(一)审核考核资格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凡不符合考核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核。

(二)考试时间

公共课及课时在60学时以内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时间一般为60分钟;学时在60学时以上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毕业考试、缓考和重考时间为90分钟。

(三)考场布臵

各系按要求负责布臵考场。考场要整洁,座位距离要拉开,单人单桌,桌面、墙壁无乱写乱画。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臵和清理。

(四)主考、监考

教务处为主考单位,由各系(部)及机关各部门协助主考单位安排监考。每个考场设主监考 1名,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上的考场,另设监考2名, 60人以下考场另设监考1名,监考人员不够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补充。主考单位会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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