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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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机构的义务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为预防洗钱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整合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有些方面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普遍要求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机构实现依法经营、审慎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1、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
一般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至少达到三方面的目标:一是应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的损害。二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司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为金融机构应对不测或突发事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2、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
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面临风险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机构建设。金融机构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包含了两层意思:(1)金融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2)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然性,不直接干涉或参与业务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二是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金融机构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等。它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1、核对还是核实
“核对”是指审核决定,“核实”是指审核属实。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认真实性,即核对为形式上审核,核实为实质审核。由于金融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也没有能力承担审核确认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立法最终采取了“核对”的措辞。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机构只要核对了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就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有必要时,可以向公
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有关信息”,如果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与客户自身情况存在严重差异,如性别、年龄不符,身份证件已失效等,金融机构具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如果仍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范围
身份证件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包含以下内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
身份证明文件是针对单位而言的,根据现行法律,办理不同金融业务要求单位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太一样。
3、通过第三方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地存在着代理行业务,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往往无法直接识别客户身份,或者直接识别客户身份的成本过高,影响金融交易的时效性。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或具有类似地位的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反洗钱法》对第三方的类型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但第三方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机构。
4、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过程中,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客户变更姓名或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客户的职业、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也处于变动之中,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发现这些变化,并根据变化调整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确保对交易的识别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同时,即便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未发生变化,但由于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风险偏好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异常,金融机构也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以确认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预防措施的重要制度之一,但这不是一项新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重新进行了确认。
1、该制度的目的。一是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2、该制度的内容要求。一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二是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破产和解散时,还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三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交易记录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四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五是有关机关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国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虽然与洗钱没有必然关系,但对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对大额转帐交易的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二是通过将收集的可疑交易报告与大额转账交易信息进行交叉分析,有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