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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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合同订立时的对称信息,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所了解的风险信息应该是对称的。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信息来确定保险合同的保费和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遗漏提供风险信息,将导致保险人无法合理估计风险程度和保费,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平衡与公正。

因此,保险近因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是基于对称信息的平等原则而成立的。

第一,保险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坦诚相对,提供真实、准确的风险信息。

只有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准确的制定保险方案,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保险近因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风险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新发生或加剧的风险。

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风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未来风险,而不是赔偿已经发生的风险。

第三,保险近因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财产险和责任险等。

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和赔偿范围,但都需要遵守保险近因原则,即保险发生时的近因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保险近因原则的应用。

案例:小明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对小明的车辆进行赔偿。

一天,小明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被严重损坏。

小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进行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事故发生前,小明的车辆曾经发生过多次事故,并已经进行过维修和索赔。

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小明的车辆事故是由之前的事故导致的,且小明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过往事故的信息。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对小明的车辆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小明在购买保险时没有提供真实、准确的风险信息,故意隐瞒了车辆之前的事故情况。

如果小明在购买保险时提供了真实的信息,保险公司可能会对风险评估有所不同,并可能调整保费和保险条款。

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 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一边串 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况,即有新的独立的 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 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此时, 若无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
•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 事故并使下肢伤残,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 脏病,导致死亡。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
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 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 同为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时; • 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
应负赔偿责任 • 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保险责任,则应分析损失结果是
否易于分解:若可以分解,则只对保险责任所致损 失负责;若不能分解,则认定除外责任为近因,保 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 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 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 此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依近因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来定。
案例:
➢ 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第一 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 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 于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 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最终只好驶离港口, 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该船只投保了 一般的船舶保险,而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 予以拒赔。

保险法:近因原则

保险法:近因原则

•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如果同时 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赔偿所 有原因造成的损失;反之,则不赔偿。
•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危险,又有不保危险的,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 算,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 案例:一艘船投保了火灾险,结果由于失火和海 浪共同作用导致沉没,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赔多少?
•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 近因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 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 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 原因。 • 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 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 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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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上说:要抓主要矛盾
• 三、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4种情况) • (一) 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该原 因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 •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 围,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属于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 案情: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 水淹了,仓库受损。 • 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1
原因3 原因2
近因?
• 英国学者约翰〃伯茨在其所著的《现代保险法》中列 举的1918年雷兰船运公司诉诺威治联合火灾保险协会一 案,对于理解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近因认定具有典型 意义。 •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雷兰德船运公司下 属的一艘投保了船舶保险合同的船舶在驶往哈佛港的 途中,被敌国军舰的鱼雷击中。为了躲避灾难,该艘 船舶被拖进风平浪静的法国勒阿佛尔港。此后,港口 当局担心该艘受伤船舶沉在码头泊位上,遂命令其驶 往外港。于是,该艘船舶移到港口以外,由于港口以 外的海面无防护设施,海浪较大,所以,在海浪的冲 击下,该艘船舶沉入了海底。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前因与后因是中断的,两者不相关联,后因并非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结 果,而是独立的原因,从而,该后因构成近因。如果该后因属于保险 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该后因属于责任免除,那么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的小明在一场车祸中小明失去了双手,小明 由于抑郁想不开而跳楼自杀,那么保险人只需要对小明车祸的保险事 故进行赔偿,而不需要对属于责任免除的自杀事故赔偿。


2、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

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 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 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 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 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就属于致损的近因,而保险责任的认定应 当区别对待。


a、若致损的原因均属于保险合同认定的保险事故, 则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b、若致损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那么保险人无需 承担责任; c、如果有些属于,有些不属于,那么保险人只需 承担属于那一部分,不能区分属不属于的,保险 双方可以协商认定赔偿范围,保险人也可以不予 赔偿。
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 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 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 属于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并未加保串味险,但 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 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车辆只投保了自燃险,车辆行驶途中由于打滑而导致侧翻,随 后车辆发生了自燃事故,那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接导致的损失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

但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时发生,有的是不间断地连续发生,有的则是时续时断地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这一类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的赔案,保险人应如何判定责任归属呢?这就要根据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P164。

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至于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判断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保险责任认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近因原则。

在保险业务中,近因的确定,对于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若引起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原则在理论上讲简单明了,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相当的困难,即如何在众多复杂原因中判断出引起损失的近因。

保险原则: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保险原则: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的判断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的切⾝利益。

近因原则从理论上讲⽐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确定近因具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认定近因的基本⽅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法有以下两种: (1)顺推法。

从原因推结果,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个事件的近因。

⽐如,雷击折断⼤树,⼤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电器损毁,家⽤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逆推法。

从结果推原因。

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2.近因原则的应⽤ 保险⼈在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应以最先发⽣的原因为近因,从应⽤近因原则来进⾏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来看,可能会有以下⼏种情况。

(1)损失由单⼀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原因所致,那么该原因就是近因。

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某⼈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地震引起房屋倒塌,使机器设备受损。

若此险种列明地震列为不保风险,则保险⼈不予赔偿;若地震列为保险风险,则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同时发⽣的多种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的发⽣⽆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例如,暴⾬和洪⽔均属保险责任,暴⾬和洪⽔同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有除外风险,保险⼈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定。

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

保险学(金融专业)PPT课件:第五章 近因原则

保险学(金融专业)PPT课件:第五章  近因原则
•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
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核定B
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
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核定B死亡的
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
死亡保险金。
案例:2011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 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 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 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 2011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失火。王某在无法扑 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 (其价值据 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
• 但是新婚姻法不溯及以往,也就是说新 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可以和合法 婚姻一样受保护。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例1: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 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暴风
电线杆倒塌 财产损失
火花 房屋燃烧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规则
(一)单一原因致损 所谓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
只有一个,这唯一致损的原因就是近因。
如:某船舶投保碰撞损失险,敌对行为为除外责 任。假如该船航行途中与他船碰撞致损,则 保险人应该赔偿;如果该船是被敌军舰击中 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启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是维护保险合同关系 正常发展,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要求。保 险合同双方应严肃对待,尤其是保险公司业务 员,应及时进行说明,在核保时应调查清楚, 尽量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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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上代位 1、定义: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 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 的物的所有权。 2、委付: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 部权利转移保险人,同时,将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的义务一并移归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 全部赔偿的行为。
人寿保险赔偿也是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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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 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 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 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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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求偿 1、定义: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 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 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 者的索赔权利。 2、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如:若车主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 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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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 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 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 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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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1、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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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
因果关系。对此,有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方法:从原因推断结果。如大树遭 雷击而折断,并压坏了房屋,屋中的电器 因房屋的倒塌而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 近因是雷击,而不是房屋倒塌。

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

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业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

近因原则,就是用以判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依据。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为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近因原则比较简单。

但是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需履行赔偿责任。

否则,不履行。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逐一进行分析。

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报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无法分清,则需要协商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如果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比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损失,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是火灾是敌机投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由于各原因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的判定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案例一:代位求偿原则案情介绍个体运输户壬某为自己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的重型汽车损坏,车上装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

但卡车损坏严重,卡车司机没有受伤,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

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1000元。

什么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什么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什么是保险的近因原则什么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由什么导致的,近因原则有什么样的作用,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

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近因原则(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该原因即为近因。

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人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种原因所致,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

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不能区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可以协商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实务-近因原则

保险实务-近因原则

案例 “莱斯彻尔诉博里克”案: 一艘拖船航行中触礁,结果导致船体开洞 ,于是船员用塞子堵水,在推港修理途中塞 子脱落,船舶进水最终沉没。
(一)顺序法(从原因出发推断结果)
船进水沉没
船触礁
01 船体开洞
用塞子堵水
02
03
04
04
塞子脱落
学习单元三
近因原则
(二)逆序法 逆序法是指从结果推断原因,也就是说从损失 的结果出发,按逻辑关系自后往前推。 在事件链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自问一句:“为什 么事件会发生”,只要事件链不中断,就能一直追 溯到最初的事件链,也就是近因。 如果中间有间断,新介入的事件成为近因。
从理论上来说,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在实践 中要从错综复杂的众多原因中找出近因则有相当的 难度,而近因的判定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方当 事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 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三、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险
(1)单一原因致损 责任
A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例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火灾是敌机投 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 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因 此,承保该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案例
1851年,英国蒙托亚货运公司,为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 舶投保了“水渍险”,该船遭遇了海难,大量的海水浸入使 皮革腐烂,但并没浸湿烟草,也没浸湿包装烟草的纸箱;尽 管如此,腐烂皮革散发的臭气仍然毁坏了烟草。到岸后,货 运公司发现:运输的皮革与烟草损失,于是将全部损失向保 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只承担皮革的损失,双方 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赔偿?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 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认为, 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 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 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 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 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 万元。 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 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 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 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 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 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P73 案例4-7 案例4 店铺起火 近因) (近因) 货物搬上街头 群众哄抢 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 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 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 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 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 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 成的。 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 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 近因的含义是什么? 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 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 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 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 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 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 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 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 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 现实性、 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 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的原因。 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Lord ——Lord Shaw

保险学----2.3-4

保险学----2.3-4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为了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 职能;
“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多赔偿,无损失、不赔 偿” 及时补偿、防止获利。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 限额赔偿,减少获利诱因,避免通过保险牟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例外; 标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技能;可保利益无法估计; 是给付性,非补偿性合同。双方约定金额给付。 2、定值保险例外;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损失十足赔付。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3、重臵价值保险例外;
• 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 后其因交通事故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 了急性肾功能衰竭。 • 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由 于张某在遭遇此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事故之后其肝功 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 • 保险公司以其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原告 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 的判决。 案例分析: 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本案原被 告之间争论的焦点。
• 同时,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 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则企 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 即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保险原则,该原则是为了明确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可见近因原则意义重大,它将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从表面上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即只看近因而不看远因,对于不是近因或者不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就是远因。

那么如何区分近因与远因呢?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真正有效原因,早在1907年,英国法庭对近因所下的定义是“近因是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而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近因原则的主要目标就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致损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复杂,如何从多个原因中找出一个真正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决定性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所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风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该近因原则确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这一近因原则判定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则成为保险原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保险事故属于承保风险;二是该承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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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
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 去医院检查,未受伤,后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
近因原则案例解析
黄雨晨
背景
近因的确定标准由“时间标准”向“效力标准”的转变,并且被各国海上保险界广泛 接受。
案例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 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 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Leyland公司索赔遭 拒后诉至法院。
近因原则基本内容
近因的含义
1 3
判定近因的方 法
2
近因原则的 含义
蒋苏玥
1
近因的含义
什么是近因?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 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 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 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 原因。
2
近因原则的 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 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 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 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 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 举例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
对此,我们无论运用上述哪一种方法,都会发现此案例中的暴风、电线杆被 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财产受损的近 因——暴风,也就随之确定了。
二、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1、单一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 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完善之处
在我国,《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完善保险法律,出台新的保险法解释,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近因原则的使用。 针对其使用规则的灵活性和具体性,可将具体通用的使用规则解释在法律中。
从实际出发,吸收实务中近因原则的认定、使用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其次,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近因原则。
注意区别“多因间断”与“多因连续”
选择原因No.3
当然,作为经典案例,我们 不能忘记这个事件,在时隔 一百年后的今天重温“一战” 中的这件事。
缅怀历史,拒绝战争!
小结
正确理解近因原则的字面解释及其含义 学会判断是否要使用近因原则来解释案例 在案例为使用近因原则的前提下,学会判定该案例为近因原则的哪种类型
3
判定近因的方法
一、从最终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步 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 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 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 因。若其中的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 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二、从损失开始,按顺序从后往前推。问为什 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 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 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结合实际案例情况和理论知识来进行分析解答
赵莉
小结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见:
保险实务中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中保险责任的判定,都离不开对因果关 系的探求,因而无法避免地运用近因原则。
保险理赔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其凭借的理由往往是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合同双方产生分歧诉诸法律时,法官也自然而然地要借助近 因原则来进行判定。
被保风险
不负保险责任
小案例
·若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一次地震中,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被 砸断双腿,在治疗的过程中因高位截肢发生并发症造成死亡。 ·地震造成房屋等建筑物成为 危房,后因刮大风引起房屋倒 塌。
3.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 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案例分析
Ikaria号投保的是“海上危险”,“敌对行为和类似战争行为的一切后果”是除外责 任。
案件发生原因:鱼雷轰击和反复搁浅。鱼雷轰击发生在前,搁浅发生在后。
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主张:根据时间标准,时间上最后的原因是近因,所以船舶由于停靠在 防波堤外而反复搁浅是船舶沉没的近因,属于“海上危险”的承保范围,因此保 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学 -近因原则
Teamwork:
I. II.
赵莉………………………………………………………………开头结尾 蒋苏玥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III. 戴薇 王辰宇………………………………………………………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IV. 黄雨晨 ……………………………………………………………解释案例 V. 蔡漪潮 ……………………………………………………………选择该案例的原因 VI. 钮海 ………………………………………………………………统筹并制作ppt
谢谢观赏
该近因 保险公司
被保风险
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
赔付
不赔付
戴薇 王辰宇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 部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和被保风 险 必然结果 前因 后因 保险公司 除外风险或 被保风险 负全部保险责任
未保风险
除外风险或 未保风险
法院主张:鱼雷轰击是造成船舶沉没的决定性原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选择沉船案例的原因
No.1 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是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
蔡漪潮
选择原因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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