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7 讲
5第七讲行政强制
• 以强制执行方式和强度为标准,可分为代履行、执行罚、直接 强制三种;
• 以执行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司法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和行政机 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 以执行标的为标准,可分为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人身的强制 执行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或者说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和对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
12
自行执行的 程序
• 调查与审查 • 通知与告诫 • 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 • 制作执行决
定书 • 决定书送达 • 强制执行
1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 强制执行的申请
• 受理与审查
• 公告
• 执行
• 五、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和原则
• 按照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 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
稽查人员在22日下午3时左右,将该车带回郑州。
•
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
工程队车辆,已该报废,但至今没交过交通规费。
•
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
月1日至今,应交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
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
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
行其应履行的法 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 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 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 同状态的活动。
• 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来实现的,在英 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是由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来实现的,在 我国形成了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为补充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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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高年级第7讲《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说课稿
小学高年级第7讲《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说课稿一. 教材分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这一讲主要让学生了解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
教材通过生动的案例和贴近学生生活的事例,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 学情分析面对小学高年级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但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相对较少。
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关注学生的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说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使学生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四. 说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法律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
2.教学难点: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引导学生理解并践行遵纪守法。
五. 说教学方法与手段1.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让学生了解法律的作用,提高学生的兴趣。
2.小组讨论法: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3.情景模拟法:创设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4.多媒体教学法:运用多媒体课件,生动形象地展示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六. 说教学过程1.导入新课:通过一个生动案例,引发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导入新课。
2.讲授新课:讲解法律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让学生了解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
3.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作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4.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5.情景模拟:创设情景,让学生参与其中,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育明考研: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冲刺押题笔记(包万超)《行政法与社会科学》 (第七讲)
北大行管视频课程+内部资料+最后押题三套卷+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点评=2500元育明教育包揽2008-2013年北大行管考研状元。
2008年,郭同学398分;2009年,冯同学418分;2010年,葛同学398分;2011年,周同学384分;2012年,王同学402分,2013年,郭同学402分。
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资料:《行政法学》复习指导笔记第七讲法治政府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起源及其理论基础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和宪法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司法审查一般指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合宪性)审查。
宪法审查是指法院或专门审查机构(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对立法合宪性及国家特别政治行为(如选举和总统特别权力的行使)合宪性审查。
在德国,宪法审查还包括公民的宪法诉讼。
因此司法审查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在审查内容上可能包括了宪法审查、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法治传统与司法审查模式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司法化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改革的争论宪法委员会方案宪法法院方案复合审查制方案有关中国立法体制和违宪审查制度,另参见《行政法学》讲义,第五讲。
四、依法治国下的有限分权: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现状(一)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实质上是中国的司法审查法,确立了由普通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制度。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特点1.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即除“监督”外,有“维护”的目的。
参见行诉法第1条。
这种“维护”的目的也表现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业已确定的行政决定。
2. 在审查体制上,在普通法院内,设行政审判庭。
此体制有别于欧陆的行政法院制和英美的普通法院审查制(通常不设单独的行政审判庭)。
参见行诉法第3条。
3. 在诉讼资格上,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并负主要举证责任。
行政法课件PPT
b.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 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 ②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的特征:a.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b.能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c.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③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特征:a.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 象;b.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c.行政 相对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④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a.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b.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吴伊博
第一篇
1、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概述
2、学习这门课程的目的及意义
3、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4、学习方法
知识体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公开
行政行为
管理 不平等
行 相 公 私 权 权 政 对 力 利 人 被授权组织 主 体 行政机关
监督 平等
公 民
组 织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3)行政救济关系 ①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 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 系。
②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 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2)司法部第二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学》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 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7章 行政处罚
第7章行政处罚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我国有专门法律调整的行政行为,我们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程序本章的重点与难点: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决定程序,处罚权的集中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某一行政主体特定的处罚权时,这一主体才可行使该项权力,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对象是违法的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所谓行政违法,是指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规范,不履行行政法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公共利益或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于无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不能实施处罚。
目的是惩戒与教育,结果是制裁。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刑罚、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属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其主要差异是:1.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所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所出的,属司法行为的性质。
2.适用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这两种违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要加以区分。
某种行为如果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施以刑罚,而某种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则给予行政处罚。
3.制裁的方式不同。
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要严厉,这是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而刑罚更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有五种主刑与三种附加刑。
行政法讲座
行政法讲座林建华第一章、中国法治环境的特殊性一、先从外地烟头说起“湖北省公安县规定,全县一年计划抽烟23000余条,县政府红头文件规定抽烟计划。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红头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究竟哪个效力大,也就是谁服从谁的问题,这是一个没有争论的问题。
理论上“法”大,实际上“权”大,即红头文件效用大,究其原因的根本在于中国是一个党国同构,党在国头的体制问题决定的,关键时刻,要服从党,党要领导一切。
所以对法律不遵行,要树立中国特色的法律观。
二、从执法人员的素质来看只因同名同姓,两次成“替罪羊”。
“5月2日,家住杭州枫华府第的陈国太,16年来第二次被警察带回警局“协助调查”。
洗清冤枉之后,陈国太说,一切都像港片中演的那样,要怪只能怪老爹当年把他的名字取得太大众化了,老和做坏事的坏人同名。
今年48岁的陈国太史浙江诸暨人。
其实老爹起名字挺有意义的:希望国家太平,儿子安康。
可说起5月1日傍晚的事情,他还是挺难过。
”3“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在哪?第二章、行政法导论一、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行政科给予的“行政处罚”案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当时叫做这个名称)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申诉到省教育委员会反映此争执情况,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14李年清 行政法授课讲义基本概念部分2022
第十讲
复议诉讼的当事人
表 11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概念 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权 利保护的人 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 是指因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
第四讲
行政行为
表5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基本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对外做出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处分性的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处分性的单方 行为 【概念】指行政机关对行为涉及的事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实施的行政行为 【例子】《律师法》第 49 条第 2 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概念】指行政机关可以在符合立法规定的原则、幅度等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有选 择地自主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例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第 1 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义务的,是授益行政行为 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当事人权利、利益的,是负担行政行为 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做出的行为 行政机关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依据职权作出的行为 需要书面形式作为生效必要条件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比例原则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信赖保护 权责统一
徐金桂行政法讲义
年徐金桂行政法讲义————————————————————————————————作者:————————————————————————————————日期:2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 (用于互动交流、考点讲解、法条解读、答疑解惑)专题一 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图表一)一、合法行政原则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法律优先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真题回顾-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 )A .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 .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 .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D .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 二、合理行政原则基 本 合法程序权责合理诚实高效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独角兽法考行政法基础讲义-第07节-行政许可法(1)-赵宏
第四部分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的类型与设定重点法条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第七讲、行政行为
区别标准:
其一,对象是否特定。 其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已发生的事项。 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具体 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及具体、特定适 用性。 其四,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一 次,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补充:
1、大多数的职权行为都是属 于公权力行政,也是对公共利益较 有关联的事项。
职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积极采取行动 的行为,也可以被动的方式,例如经上级机关 的指示、当事人的申请而为的行为,只要在法 定范围内实行都属合法。
2、依申请行为也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但是多半牵涉私人的个别利益.
7、单纯行为及有附款行为(以一个行政 行为是否只有单纯的内容.还是有其它附 加的条件,所作的区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有无“订定附款的自由”? 基本上,凡是行政机关拥有裁量权,即可依行政目的之需 要而为附款。无裁量权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既然 受到法令的严格约束,所以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作为 附款,否则会使行政机关滥用附款的方式,来扩张机关的权限, 造成行政滥权的危险。
4、事后的变更保留:这是指行政机关明确保留这 行政行为事后效力的权限,包括对决定废止、发现违 法时的撤销或是更改决定的内容。这是一种类似空白 的保留,这种变更保留,或称“失效保留”。
评价:会使法律秩序又陷于不确定状态,违反法治国家 法律安定性的要求。而附款也是由行政机关单方而决定, 相对人强制性的接受,附款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也 会侵害相对人的信赖保障,更会混淆行政机关日后废止 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权限与限制,因此,除非法令许可 外.似乎不宜许可行政机关能有广泛的失效保留。
所谓事务,系指该行政机关所被指定、分派 之行政任务。所谓地域,系指行政机关被指定之管辖 空间。违背这种事务及地域管辖区分所作出的行政决 定,属于超越职权,
行政法学
第 1讲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学上的行政概念: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公行政、私行政、国家行政的关系: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的行政。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职权是某一具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的、职务、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转化方式。
内容:行政立法权、命令权、决定权、检查监督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裁判权。
特点:(1)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2)相对于组织、个人,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行政关系: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其他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关系。
外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的国家机关、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两者的关系:(1)前者是基本的第一层级的关系,后者是在前者地基础上产生的第二层级的关系(2)行政主体存在的目的是实施管理(3)行政管理必需监督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等。
外部与内部行政关系的关系:(1)前者是基本的行政关系,后者是从属的关系,后者为前者服务(2)行政法学主要是研究外部行政关系行政法的概念: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讲政策终止
这么低的赔偿标准是从哪来的呢?依据就是1979年发布的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 定》:发生火车撞轧行人,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伤者住 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 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 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现在已经时隔了20多年(案例中年代),社会经济条件发 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个规定还可以继续执行吗,这么低的 赔偿标准符合公正的原则吗,这些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 争议。有专家指出,这些年来,火车票的价格一涨再涨,几乎 涨了20多倍,为什么只有铁路赔偿标准几十年都不变呢?而南 京两级法院对于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此 后对于废除出台20多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 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省缩减成人脱产计划,也是与教育部政策相吻合的,教育部曾下发通 知指出,成人高等教育主要是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业余形式的学历教育。据 某部属高校成人教育招生人员介绍,由于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生招生规模逐年 在减少,使得目前脱产生的规模比较小,业余生源仍是成教的主要生源。
6、政策的法律化:把政策上升为法律(并不是真正的终止)。
业内人士称,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这种各自为政的最终结果,一方面限制了人
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使得职位供求信息不畅通,最终影响到广大求职者的就业。 建议 整合立法需关注多个细节 两个市场的合并,最终需要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今 年早些时候,原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孔昌生曾向媒体透露,正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人力资 源市场条例。然而,目前有关这个条例尚没有更进一步的消息。 不过,一些资深法律专家对这一条例的制定,纷纷出谋划策。一位专家指出,在 起草这个条例时,首先应按照保障民生促进就业这一总的原则,解决以前两个部门立 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也就是《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统一问题。(下略)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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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法规》教案——第二讲标记:标记▲的内容为重点,标记★的内容为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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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7 讲第七讲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及其规制导论:依申请行政行为简介❖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据不同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第二,是授益性行政行为;❖第三,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公共利益的因素;❖第四,必须依法作出;❖第五,是要式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许可;❖二,行政给付;❖三,行政奖励;❖四,行政确认;❖五,行政裁决。
❖本讲重点学习行政许可及其规制,简单介绍其他种类。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导论: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共八十三条。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3条第2款补充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普遍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注意两点:❖第一,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第二,是授益性的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1、学理上行政许可的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仅是对法律规范普遍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的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上的分类:❖(1)一般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许可等。
(38条)❖(2)特许:《行政许可法》上的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12条第2项)。
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
(53条)❖(3)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
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而设,没有数量限制。
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具体说来,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54条)❖(4)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核准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社会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55条)❖(5)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12条第5项)。
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登记事项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1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56条)❖登记和备案都可以作为广义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型,但不属于狭义的行政许可。
因不存在解禁与否的问题。
❖❖许可制与登记备案制的区别:许可制以事前审查为重点,而登记(备案)制更侧重事后监督检查。
因此,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相应的事后监管体制的完善和对社会风险性或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
❖注: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种类。
❖(三)行政许可的性质、原理❖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的行为,强调许可行为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一种观点认为:许可是对不作为义务禁止的解除,并非权利的设定,强调许可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我们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控制的手段,相对人申请许可所获得的权利,无论是一般权利还是特许权,对一般人都是普遍限制或禁止的,非经允许从事这种活动、行使这种权利是违法或受限制的。
❖这种普遍限制或禁止的根源或曰行政许可的原理:❖1、该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可能会对社会或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2、这种被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又会给社会或个人带来益处;因此,这种限制或禁止应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
❖许可制度的本质:在普遍禁止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者开放。
❖(四)《行政许可法》学习❖1、立法的背景:❖宏观方面:政府角色与行为方式的转换;❖微观方面:❖(1)许可事项过多过滥,已近乎控制不住;❖(2)许可导致机关职能模糊,职权交叉、重叠;❖(3)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4)许可过多过滥滋生大量腐败,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法律制度设定的目的就是,加大¡°权力寻租¡±的成本和不安全性,最终的目的是使得¡°权力寻租¡±现象尽量减少。
❖2、行政许可法的意义:❖(1)对政府的意义(应对合法性危机与制度竞争的压力):打造一个法治政府;建设一个服务政府;建设一个廉洁政府;建设一个责任政府。
❖(2)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意义:既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构建制度防火墙,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免受人情及各种关系的侵害;建立制度防护栏,保护官员免受各种诱惑侵蚀;防止来自公众的侵害;防止来自行政机关的侵害。
❖(3)对行政相对人的意义:保护正当合法的权利;约束违法不当行为。
❖3、《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3)便民与效能原则:第六条;❖(4)权利保障原则:第七条;❖(5)信赖保护原则:第八条、第六十九条:❖(5)信赖保护原则:(详见《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1)行政许可制度下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无故撤销、变更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就是违法,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第二,有利于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信赖,培养相对人对法律的理性预期;第三,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加谨慎、理性行使行政许可权,更加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行政许可的范围:❖(1)肯定列举:第12条:一般标准:公共利益;成本收益分析;比例原则;❖a.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生态环境保护;❖b.有限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事业;❖c.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d.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许可的其他事项。
❖(2)否定列举:第1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自治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5、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行政许可;❖(2)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3)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4)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地方行政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享有的许可设定权;国务院部委规章则不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6、设定权的几个注意事项:❖(1)第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其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第19条规定:设定许可应广泛听取意见,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3)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设定许可要受三个限制:第一,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二,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第三,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5)其他规定(略)。
❖显示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重要性。
❖7、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原则(行政机关):职权法定,行政许可由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2)例外(授权的社会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3)委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将其拥有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4)行政许可实施权限的集中:《行政许可法》还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减少许可机关,相对集中许可权,如政府超市,一个窗口对外等。
❖(5)内部工作机制:❖a、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b、“一个窗口”对外: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c、“统一办理”制度。
❖8、行政许可的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亲自提交、转交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受理:32条2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告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