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宁波市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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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221.136.80.149/)的用户名、密码及IC卡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

其中IC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为有偿使用。

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87306959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87316925)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联系电话:87185518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1、备案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文号:甬建发[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劳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

劳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

劳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篇一:劳务备案资料建筑业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施工工地农民工党员摸底登记表填报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劳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一、中标通知书;二、填制表格:1、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备案表2、建筑业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登记表3、施工工地农民工党员摸底登记表三、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劳务备案合同一式三份;六、平安卡原件。

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备案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篇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办理须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办理须知时间:2010年7月10日作者:审批依据: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2、《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7]54号)受理范围:驻市内四区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审批条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已提交《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

申请材料:1、《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2、《“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3、备案数据电子版。

审批程序:1、申请:用人单位可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下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按要求填写表格。

2、受理并审核: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登记表》;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开通网上办事:劳动保障部门信息中心为企业开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权限4、登陆网站:用人单位根据授权登陆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选择“我的办事大厅”或“单位办事”栏目,录入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

5、备案时间: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近日,广东、河北、安徽、湖北等地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就相关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开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安全生产的挑战,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工程、高边坡堆土、临山临水工地及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实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位置、施工进度、责任人员,落实专人巡查管控,加大检查巡查频次,严防严治各类安全隐患。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一对一”管控,落实责任人员,专人全程盯防,确保重大危险源一个不漏地在施工安全管控范围内。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标准规范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要严格验收环节,施工材料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场使用,施工过程要按照严格专项方案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要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甬建市[2002]438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市〔2002〕43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建管处、质监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前期办、城投公司、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建设市场运作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1、试行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可采用本办法;2002年12月1日后发布招标信息的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实施。

2、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建设市场处。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在现实生活中,在涉及到一些工程方面的合同的时候,有可能会分包出去,对于这个分包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很重要,那么是否针对于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进行备案。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一定要进行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备案原因如下:1、根据法定要求,总承包单位都对施工安全、质量等负有主要责任的,所以为了对中下层服务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就形成了协议合同以及备案这一种书面文件。

2、总包对应的便是分包,意义有着买卖方、委托与被委托、甲方和乙方等类似的合法关系,只是通过书面形式、并备案到当地建设部门,才能使得项目施工正常开展,使工程得以进行。

3、公检法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有依有据、依法办事的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凭证的行为。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9、非招标工程,应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甬建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4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按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查处建设程序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事项。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部分需经图审的,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将合同工期压缩到定额工期70%以内的,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相应措施方案,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提前竣工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甬建发[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1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规范(住建部2024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规范(住建部2024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规范(住建部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务分包范围与内容1.1 工程概况1.2 分包工程内容1.3 分包工程量2. 合同主体2.1 分包方资质条件2.2 总包方资质条件2.3 合同主体权利与义务3. 分包工程质量标准3.1 质量要求3.2 质量验收3.3 质量问题处理4. 分包工程进度计划4.1 施工计划4.2 进度调整4.3 工期延误处理5. 劳务人员管理5.1 劳务人员资质5.2 劳务人员培训5.3 劳务人员工资福利6. 材料与设备6.1 材料供应6.2 设备供应6.3 材料与设备验收7. 安全生产与环保7.1 安全生产要求7.2 安全事故处理7.3 环保要求8. 合同价款与支付8.1 合同价款8.2 支付方式8.3 价款调整9. 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9.3 变更与解除的后续处理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承担10.3 违约赔偿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1.3 诉讼或仲裁地点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程序12.3 合同终止条件13. 其他约定13.1 保密条款13.2 知识产权保护13.3 不可抗力14. 附则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修订14.3 合同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务分包范围与内容1.1 工程概况分包方应根据总包方提供的工程概况,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规模,完成相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2 分包工程内容分包方应完成的分包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

具体工程内容详见附件一。

1.3 分包工程量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完成分包工程量的计算和提供。

分包工程量的计算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体工程量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分包方资质条件分包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宁波市制定并实施了《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读。

一、总则《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是宁波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体制《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部门。

其中,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政府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安全管理要求1. 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确保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2. 劳动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工人进行劳动保护。

工人必须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要定期检查劳动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劳动环境的安全。

3. 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4. 火灾防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并按照消防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和明火作业,确保火灾的防控。

5.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要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宁波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14•【字号】浙建建[2012]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14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

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建发[2009]5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16【实施日期】2009.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9〕50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房产监查支队,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落实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活动及对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按本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项目名称:XX工程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总承包方)名称: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甲方法定代表人:张三甲方联系电话:XXXXXXXXXX乙方(分包方)名称:XX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乙方法定代表人:李四乙方联系电话:XXXXXXXXXX分包工程名称:XX工程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地点: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分包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劳务工作。

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23日合同备案日期:2024年04月30日合同备案机关: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备案编号:XXXXXX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分包合同期限:自2024年05月01日起至2025年04月30日止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安全生产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工程进度要求: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执行,确保工程按时完成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备案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三日期:2024年04月23日乙方(盖章):XX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四日期:2024年04月23日备案机关(盖章):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机关负责人签字:日期:2024年04月30日注:本表内容为示例,具体合同备案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由相关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裘东耀2017年3月15日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建筑幕墙(以下简称建筑幕墙)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

第四条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规范建设,责任落实、安全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幕墙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幕墙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工程合同)附件: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宁波市建筑安

(工程合同)附件: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宁波市建筑安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一、备案范围: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建筑劳务分包活动时, 应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服务窗口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主体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服务窗口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备案主体对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由劳务发包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劳务分包企业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三、申请办理需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市从事劳务分包活动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已办理市区施工备案(登记),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2、备案的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须持相应证书。

3、备案合同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附件3)。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劳务分包合同须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合同金额、支付时间、完成期限、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承发包人义务和权利、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工资结算方案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原件一份;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原件3份(1份备案后留存);3、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4、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仅须提供变更后资料。

五、提请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1、备案材料不全的;2、签订合同的主体未办理市区施工备案(登记),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的;3、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劳务分包内容与其企业资质不相符的;4、单项劳务分包合同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5、未明确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单位的投诉受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6、未明确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或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未取得相应证书的;7、劳务项目负责人在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同时兼职的;8、合同中劳务内容、支付时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劳务负责人、承发包人义务、劳务报酬计算方式、结算方式、支付形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不明的;或劳务分包合同未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的;9、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04.4.6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04.4.6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4/04/06【颁布单位】市建市[2004]10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安质总站、建管处、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试行范围:自2004年4月15日起,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的分包活动,应根据本办法实施,其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强化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市[2003]448号)的规定,向市招标办备案。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2004年4月15日起,市招标办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将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管理系统系统》。

其他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专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分包活动的,各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分包活动的监督。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四月六日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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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
一、备案范围:
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建筑劳务分包活动时, 应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服务窗口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主体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服务窗口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备案主体对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由劳务发包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劳务分包企业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三、申请办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从事劳务分包活动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已办理市区施工备案(登记),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2、备案的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须持相应证书。

3、备案合同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03-0214)(附件3)。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劳务分包合同须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合同金额、支付时间、完成期限、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承发包人义务和权利、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工资结算方案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原件一份;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原件3份(1份备案后留存);
3、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仅须提供变更后资料。

五、提请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
1、备案材料不全的;
2、签订合同的主体未办理市区施工备案(登记),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的;
3、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劳务分包内容与其企业资质不相符的;
4、单项劳务分包合同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5、未明确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单位的投诉受理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的;
6、未明确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或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未取得相应证书的;
7、劳务项目负责人在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同时兼职的;
8、合同中劳务内容、支付时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劳务负责人、承发包人义务、劳务报酬计算方式、结算方式、支付形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不明的;或劳务分包合同未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9、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六、办理程序:
1、办理事项所需报件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报件(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是可知性备案,报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提供方负责);
3、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办理;并在劳务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附件2)。

七、办理时限:
报件齐全,符合要求,当日办结。

附件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
附件2: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专用章印模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
注:本表一式一份,备案受理单位留存。

附件2
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专用章印模
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专用章
附件三
GF-2003-0214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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