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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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及海民发【2015】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一、享受医疗救助范围

1、城市特困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指定医疗救助机构及救助费用

1、享受本市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到符合医保就医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不享受本市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到海淀区社救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四季青医院、海淀医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政策

1、资助参保参合。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2、医疗费的救助。医疗救助的政策:本市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是先医保、后按比例救助;非京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保范围的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3、住院垫付减免。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可申请享受住院押金70%的减免,其余30%由申请人自筹解决,出院后不再救助。

办理住院垫付程序:

1、低保证/低收入证(有效期内);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住院押金缴费通知单;

4、个人已缴纳30%部分的押金收据。

四、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低保证/低收入证(须在有效期内);

2、就诊医院的原始票据及收费明细、医生开具的药费底方等;

3、有关的检查报告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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