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doc
第十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
![第十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https://img.taocdn.com/s3/m/396562b5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04.png)
一、城建税概述
城建税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 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建税 作用
是一种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 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 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四、城建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销售货物或 提供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
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和消费税的地点相同
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 税期限规定一致
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筹集地方基础教育经费而设置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征收率计
二、城建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城建税 纳税人
城建税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 值税和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包括企业、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பைடு நூலகம்个人
城建税 征税对象
城建税本质上是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为依据,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算。 由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予
减免,但对于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应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缴纳期限与缴纳地点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致
8
“出口不退, 进口不缴”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Tax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Tax](https://img.taocdn.com/s3/m/cdb0ac34915f804d2b16c18a.png)
12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熟悉)
一、纳税环节 二、纳税地点
城建税作为“三税”的附加税,纳税人缴纳“三税” 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三、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 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办理城建税 的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13
附:教育费附加
(了解)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 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 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 > 的决定》中规定为 2 %;按照 1994 年 2 月 7 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11
第六节 税收优惠
4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判断题】进口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城 市维护建设税;出口货物按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但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
8
第四节 计税依据
【判断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 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和查补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税额,以及对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法规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答案:× 解析:纳税人违反“三税”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https://img.taocdn.com/s3/m/23168156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c2.png)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https://img.taocdn.com/s3/m/82c5e5ae1a37f111f1855bc4.png)
课后习题—多选题答案
5. 【答案】AD 【解析】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 据;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也随之代征代扣城建 税。 6. 【答案】AC 【解析】除进出口情况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之外, 城建税随“三税”征收而征收,随“三税”退还而退 还,但是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 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课后习题—多项选择题
3.下列情况中,不缴纳城建税的有( )。 A.外商缴纳的营业税 B.某内资企业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税 C.某服务性内资业企业本年直接免征营业税 D.某内资企业本月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4.下列项目中,应当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是( )。 A.对欠缴增值税加收的滞纳金 B.纳税人欠缴的营业税 C.纳税人被认定为抗税征收的罚款 D.纳税人被认定为偷税少缴的增值税款
课后习题—单选题
5.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 扣的城建税按( )税率执行。 A.从高 B.税务机关决定C.受托方所在地 D.委托方所在地
6.甲企业位于某县城,为生产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本期销售货物收入25750元,咨询收入4000元,该 缝纫部2009年1月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 A.760 B.866.50 C.1000.38 D.1467.55
第三节 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5—2】哈尔滨某镇化妆品生产企业2009年6 月缴纳消费税5万元,增值税4万元,被查补 消费税2万元、增值税0.5万元,并被处以罚款 0.8万元,加收滞纳金0.06万元,试计算该化 妆品生产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 解:城建税以实际缴纳及查补的“三税”税额为 计税依据,不包括违反“三税”规定加收的滞 纳金和罚款。该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为5%, 则应纳城建税: 应纳城建税=(5+4+2+0.5)×5%=0.57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7f18910a5e9856a57126003.png)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一)城建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城建税的显著特点1.附加税城建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特定目的税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3.征收范围比较广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覆盖了三大税的纳税人范围,故征收范围较广。
4.实行差别税率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
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3.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税率(一)税率的具体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https://img.taocdn.com/s3/m/274ab6e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25.png)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引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财政收入中重要的一种税收方式。
它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政策,以及它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针对城市建设和维护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它是城市自身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和城市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原则1.公平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应基于公平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确定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负担能力高的纳税人应承担更高的税收责任,而负担能力低的纳税人则应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
2.目的指向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目的应指向城市建设和维护的需求。
征收的税收应当用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城市管理。
3.活动连接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活动直接相关。
征收的税款应用于支持与城市建设、维护和管理有关的项目和活动,确保税款的有效使用和产生的实际效益。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主体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主体为地方政府。
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税收征收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包括城市居民、从事商业、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经营者。
个人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2.企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
企业纳税人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政府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采取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政策主要包括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减免政策和征收程序等。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和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是什么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e292a295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7f.png)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是什么城市维护建设税⼤家或许都有听过。
城市维护建设税,通常来说我们都简称为城建税。
学会计的⼩伙伴们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应该都是不陌⽣的。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的来源,对有经营收⼊的单位和个⼈征收的⼀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的来源,⽽对有经营收⼊的单位和个⼈征收的⼀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商税制全⾯改⾰中设置的⼀个新税种。
1985年2⽉8⽇,国务院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
1994年税制改⾰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步扩⼤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或缩⼩各⾏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税款专款专⽤,具有受益税性质按照财政的⼀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应当纳⼊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安排其⽤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的具体使⽤范围和⽅向,否则也就⽆所谓国家预算。
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范围与⽅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doc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doc](https://img.taocdn.com/s3/m/5611be27312b3169a551a445.png)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多选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城建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税率分三档:7%,5%,1%。
4.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原则(了解)
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不足
2.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https://img.taocdn.com/s3/m/4df59b10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5d.png)
城市维护建设税1. 概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个行政区划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的用于支持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的一种税种。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
城市维护和建设是城市开展的重要根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和管理能够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提升城市的开展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居民、非居民和居民代表人。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其他组织包括各类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和税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和纳税人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税率会根据纳税人所在城市的开展水平、财政需求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基主要是纳税人在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经济活动。
例如,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都可以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基。
5.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用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的资金支援。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以下方面:•城市根底设施建设,例如道路、桥梁、水电等;•公共效劳设施建设,例如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例如城市绿化、水源保护等;•社会福利和民生保障,例如社会保障、低保救助等;•城市管理和公共平安维护,例如市政管理、公安管理等。
6.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和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
税务部门会根据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还会采用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手段,例如电子税务局、一键办税等,提高征纳效率,减少企业和纳税人的税收本钱。
7.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化和改革为了适应城市开展的需求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需要不断优化和改革。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93a3c6c8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fa.png)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第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背景与意义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第二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与申报2.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法2.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2.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2.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与缴纳第三章:教育费附加概述3.1 教育费附加的定义3.2 教育费附加的立法背景与意义3.3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3.4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四章: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4.1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4.2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4.3 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4.4 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5.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科目5.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5.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报表列报5.4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信息披露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6.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机关6.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制度6.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环节6.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第七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7.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7.2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度7.3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环节7.4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第八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8.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内容8.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程序8.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方法8.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处理第九章: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9.1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内容9.2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程序9.3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方法9.4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处理第十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10.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要求10.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风险防控10.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策略10.4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实践第十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筹划策略1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意义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方法1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案例分析1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风险控制第十二章:教育费附加的筹划策略12.1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意义12.2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方法12.3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案例分析12.4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风险控制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信息化管理13.1 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13.2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选择与实施13.3 信息化管理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13.4 信息化管理的风险控制与信息安全第十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案例分析14.1 城市维护建设税案例分析14.2 教育费附加案例分析14.3 综合案例分析14.4 案例分析的启示与总结第十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培训与考核15.1 培训的目标与内容15.2 培训的方法与组织15.3 考核的方式与标准15.4 培训与考核的持续改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计算、征收管理、税务检查以及合规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https://img.taocdn.com/s3/m/db0c2cfe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c0.png)
纳的城建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 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范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 比例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根据纳税 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 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例5-14】承前例5-13,该公司关于城建税的账 务处理为:
(1)计算应缴城建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 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 000
贷:银行存款
63 000
五、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 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 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纳税实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 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特征: 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 二是具有特定目的。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 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 差别比例税率,即:
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https://img.taocdn.com/s3/m/838f6961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c7.png)
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是指为了支持城市的发展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和维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可以为城市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居民和企业。
居民在购买房屋、汽车等大型资产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建设维护税。
企业在进行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或购买土地等行为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建设维护税。
这些税金由政府统一收取,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税费依据的不同而定。
对于居民来说,购买房屋的建设维护税征收标准可能根据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企业来说,征收标准可能根据企业的产值、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指标来确定。
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也应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发展阶段来确定,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
这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的交通、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也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可以促使居民和企业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和资源,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税费征收的公平性需要得到保障,避免对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
其次,征收标准和税率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税收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加强,确保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出现浪费和滥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为城市提供可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居民生活的改善。
(这篇文章共318字)----------------------------------------------------------------------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fe5f1b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4a.png)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地方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维护。
根据《综合税法(202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务的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为基础税率和优惠税率。
基础税率
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
优惠税率适
用于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和项目。
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纳
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或营业额,并据此缴纳税款。
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 对于违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稽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提出申诉。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复,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根据《综合税法(2023)》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章节练总结的内容。
请注意,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税法规定以《综合税法(2023)》实际条文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和维护在不同时期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国家在城市建设方面一直资金不足。
1979年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由当时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组成。
1979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办法,但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81年,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中提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建设的专项资金”。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