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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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 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
实I 生 和有效性的 , 以向 国家认监委和 地 面决定 : 可 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认监委和 ( 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 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 术评审 ,并书面
的 客观 、 公正 、 准确 。 国家质检 总局于 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 根据《 中华 2月 2 1日公布 了 《 实验室和 检查机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定, 应当 遵循客观 公正 、 科学 准确 、 一规 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自20 。 0 6年 4 准化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 品质 量 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
合 理利 用 和有序 发 展起 到及 时 的推 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 、 和人员的操作技 能和保证量值统一 、准确 动作 用。 现将 管理 办法 全 文刊 登 如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 的措施及检测 数据 公正可靠 的质量体 系能 下. 供读者参阅。 力进行的考核。 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
为 3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
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
个月提出复查、 验收申请 , 逾期不提 (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 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 满前 6 出申请的。 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测、 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 。 准确 (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 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技术水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机构、实验室等。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先进性原则,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认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资质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注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专业能力的评估,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审查、评估、复核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程序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资质认定:申请人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支付认定费用。

二、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三、现场核查: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四、技术评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及验证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五、审核结果公告: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附件三:资质认定费用标准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资质审核和认定工作。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24号公告•【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24号公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十二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行为,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三)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质 ,是指 向社 会 出具 具有 证 明作用 的数据和 结果 的
实验室和检 查机构应 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 本 办法所 称的认 定,是指 国家认 证认可监 督管
理委员会和各 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质量 技
第七条
定;
从事下列 活动 的机 构应 当通 过资质认
术监督部 门对 实验室和检 查机构 的基 本条件和 能力
行政法规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称 的实 验 室和 检 查机 构 资
力进行 的考核 。
审查认可 是指国家认监 委和 地方质检部 门依据
有关 法律 、行政法 规 的规 定 ,对承 担产 品是否符合 标准 的检验任 务和承担其 他标准 实施监 督检 验任务 的检验机构 的检测能力 以及质量体系进行 的审查 。
原则。
家认 监委确定 的认可机构 的认可 ,以保证其 检测 、
校 准 和检 查 能 力符 合 相 关 国 际基 本 准 则和 通 用要 求 ,促进检测 、校准和检 查结果 的国际互认 。 第九条 申请计 量认证和 申请审 查认可 的项 目 相同的 ,其评 审 、评 价 、考 核应 当合 并实施 。符 合 相关规定要求的,可 以取 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作 ,提 高实验室和检 查机 构资质 认定活动 的科 学性
和有效性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计量法 》 中华 、《 人 民共和 国标 准化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产 品质 量 、《

准确 的措施及 检测数据 公 正可靠 的质 量体系 能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认证认 可条例 》 等有关 法律 、
明作用 的数据和结果的 ; ( )为社会 公益活动 提供具有 证 明作用的数 四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完整版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完整版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一)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填写《到受理部门开具《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通知》(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现场评审通知);
(三)评审组长与评审组成员沟通,制定评审计划表,确定现场试验项目或必要的考核样品,准备各种资料和记录等,并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
受理申请到现场评审前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内部)工作管理程序》执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年(卷),期】2006(39)3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I0001-I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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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序号项目旧?办?法(第0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
10资质认
定证书
内容和
样式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
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
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
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
如下:?清晰定义资质认定证书内容
和样式
11特殊要
求(外方
投资及
分支机
构)
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
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
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
评审时间。

1.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
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
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
经历的规定。

2.对于依法设立的分支机
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
间。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为深化实验室科学管理,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实验室等级分A、B、C级,并按照A、B、C等级递减排序。

实验室等级主要依据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技术装备能力、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能力验证结果和各种渠道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评定。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A级。

(一)本科(第一学历)以上人员数量占全部人员6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20%,且检测技术人员中至少80%以上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检测业务相一致,并经技术培训合格;(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100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满意率达到90%以上,且未出现离群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三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三次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八)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B级。

(一)本科(第一学历)以上人员数量占全部人员4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10%;且检测技术人员中至少60%以上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检测业务相一致,并经技术培训合格;(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50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满意率达到50%以上,且未出现离群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两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两次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为C级实验室。

省质监局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省直属实验室的初审和推荐;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业务管理实验室等级评定的初审和推荐;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监系统和其他实验室等级评定的初审和推荐等.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检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身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泛指从事检测、分析、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机构,指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从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监督及设备检验,安全评价等职能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全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质认定机构和认定专家第五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资质认定的严格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资质认定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

第七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置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具有相关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认定专家是指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认定并具有资质认定权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行业技术专家是指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或者检测等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技术专家。

第三章资质认定的依据和程序第十条资质认定的依据是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准备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审、监督和整改等。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当保障申请机构的知情权、申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机构对已认定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质认定标准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具体行业的技术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综合考虑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技术、环境与条件、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一、评审员资格要求1.1 评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1.1 本科或以上学历,主要专业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1.1.2 具有5年以上实验室技术工作经验;1.1.3 完成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并通过考核;1.1.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

二、评审员管理程序2.1 评审员择优选择2.1.1 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的需求,确定评审员数量;2.1.2 通过评审员资格要求筛选合适的评审员;2.1.3 执行评审员签约和绩效考核制度。

2.2 评审员培训2.2.1 组织评审员培训,包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2.2.2 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评审程序和技巧等。

2.3 评审员分配2.3.1 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的特点和评审员的专业背景,合理分配评审员;2.3.2 安排评审员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员职责3.1 审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并进行评审意见给予;3.2 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审核,并提供详细的评审报告;3.3 结合评审工作经验,提出优化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的建议;3.4 遵守评审员守则,保持评审工作的客观和公正。

四、评审员绩效考核4.1 根据评审员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核;4.2 考核内容包括评审报告质量、评审意见合理性和工作效率等;4.3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审员参与下一次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的依据。

附件:评审员合同样本、评审员考核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验室资质认定:指对实验室的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认定。

2. 评审员:指负责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一、评审员的资格要求1.1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1.1 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1.1.2 经验要求:至少具有5年以上的实验室技术工作经验;1.1.3 培训要求:完成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并通过考核;1.1.4 素质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调沟通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序号项目旧办法(第0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
10资质认
定证书
内容和
样式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
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
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
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
清晰定义资质认定证书内容
和样式
11特殊要
求(外方
投资及
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
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
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
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
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了提高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通用性。

确保实验室、检查机构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国家质检总局于2月21日公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的制定着眼于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检测信息共享.适应新形势下检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从而建立中国特色资质认定形式。

其实施将为提高实验窒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检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发展起到及时的推动作用。

现将管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总页数】3页(P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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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验室管理必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新旧对比65个修改细节

实验室管理必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新旧对比65个修改细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新旧对比65个修改细节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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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第十一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省质监局年度监督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监督评审;并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 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第四章实验室基本条件与能力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实验室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事业性质的实验室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经本组织法人授权。

企业(或社团)性质的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从事与其项目有关的产品开发、推广、咨询、生产和经营等活动。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和场所;应当拥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及设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或准则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具备对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实验室需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均一式一份,用A4纸张,不加任何装帧):(一)实验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声明(见附件一);(二)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 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书);(四)质量手册;(五)程序文件目录;(六)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近期的);(七)典型检验报告(方法类似的每类产品需提供2~3 份报告,须涵盖所有申请项目的参数);(八)参加能力验证和新增项目比对试验的证明材料。

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实验室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对于新增检验项目,还需提交《依法设置或授权实验室新增检验项目审定表》(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

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六)。

第十九条受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将评审组长及具体评审时间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组应由经过省质监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

申请单位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向受理部门提出变更评审组长或评审时间的申请。

评审组一般由3-5 人组成,现场评审一般需要2-3 天时间。

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实验室,评审时间可缩短为 1 天;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实验室,评审组一般由5-10 人组成。

必要时,可增加评审组成员或延长评审时间。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填写《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七);(二)评审组长到受理部门开具《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通知》(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现场评审通知);(三)评审组长与评审组成员沟通,制定评审计划表,确定现场试验项目或必要的考核样品,准备各种资料和记录等,并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

受理申请到现场评审前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内部)工作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一)召开预备会议。

由评审组长主持。

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明确评审方法、评审员分工以及工作纪律等。

(二)召开首次会议。

由评审组长主持。

会上要宣读《现场评审通知》,介绍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申请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

同时将《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反馈意见表》(见附件九)交申请单位(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直接反馈至省质监局)。

(三)参观实验室。

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基本情况。

与资质认定无关的场所,原则上可不参观。

(四)实施评审。

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对实验室的软件和硬件分别进行评审,并对拟定的项目进行现场试验。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还要对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质量检验基本理论知识等方面的考核。

(五)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评审组长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主持对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六)评审组汇总情况。

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七)与申请单位领导沟通。

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申请单位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

(八)召开末次会议。

由评审组长主持。

宣布评审结论和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实施现场评审按照《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未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开展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或管理评审工作的,或开展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或管理评审工作无实际效果的,评审组应终止现场评审,并将实验室的申请材料返回受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与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或申请项目与实际技术能力严重不符的,评审组有权终止评审,将申请材料返回受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做到:(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

评审中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二)评审组长根据评审结果,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初审、复审或扩项评审)》(见附件十,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并将不符合项汇总填写于“不符合项汇总表”中且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

(三)评审员应认真做好评审记录(见评审报告中附表5)。

第二十五条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应当而且能够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申请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书》(见附件十一,以下简称整改报告书),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应当而且能够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申请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不允许超过两个月)内完成整改,经评审组长组织现场复核(只允许现场复核一次),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实验室填写的《整改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评审组长必须于一周之内,将申请材料反馈到省质监局,经省质监局确认后,作出《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见附件十二),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本次评审工作失效。

如需再次申请资质认定,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评审人员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由评审组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的一周之内,将下述材料返回或报送省质监局。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见第十七条规定);(二)评审组形成的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现场检验报告及各种记录等;(三)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书及整改证明材料等;(四)《通过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项目表》(见附件十三)或《通过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项目表》(见附件十四)或《通过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和依法授权项目表》(见附件十五)。

上述表格A4 纸制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以及电子版的《实验室资质认定通告形式》一份(见附件十六)。

第二十八条省质监局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一周之内,发送《关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通知》(见附件十七)或《关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通知》(见附件十八)或《关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依法授权的通知》(见附件十九),同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扩项的除外),允许实验室在检验报告上使用“ CMA或“ CMA 和“ CAL标志。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并追究评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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