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土地使用证2019年的新规定
2019年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实用word文档 (1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最高院案例: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最高院案例: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来源| 裁判文书网行政法报【裁判要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殷焕明,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永桢,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嘉,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朱振东,组长。
原审第三人何家冲村民委员会何家冲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丘宗明,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丽莉,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世菌。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韶关市政府)因被申请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朱家村民小组)诉韶关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何家冲村民委员会何家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何家冲村民小组)、陈世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16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400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2019年7月10日,本院编立提审案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院)一审查明,大朱家村民小组与何家冲村民小组争议的标的为林地、土地所有权;争议之林地位于xxx行政管辖范围内;大朱家村民小组称之为“大岭里”,何家冲村民小组称之为“大岭头”;争议面积约360亩;四至为:东至岐顶倒水,南至凉亭(大朱家村民小组称为柞树坳)沿埂至高程562.3米岭顶,西至路,北至大水??也称大??坑;争议林地内有部分林地和部分旱地,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昌市政府)并未明确旱地的位置和四至;争议林地内的林木为松树,为何家冲村民小组在2012年至2013年种植,林木所有权属何家冲村民小组所有,大朱家村民小组予以确认。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的管理、使用、征收和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019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
下面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内容:一、关于土地出让和征收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建设用地和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用地。
修改后: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特定用地。
通过此条修改,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了统一所有的范围,进一步增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关于土地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国土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区划,制定的统一的、综合的、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
修改后: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国土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区划,制定的统一的、综合的、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以及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
通过此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考虑到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要求,强调了土地利用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三、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委托经营权的有关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第四十九条:乡村振兴战略要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流转等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通过此条修改,将乡村振兴战略纳入了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
四、关于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五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修改后:第五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9土地新政策
2019土地新政策引言:近年来,土地政策一直是我国的热门话题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已经成为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中国政府近期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新政策。
本文将就2019年的土地新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限制土地农用化政策为了保护农田资源,促进粮食安全,2019年土地新政策明确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
这一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防止大量耕地流失,避免农业发展受到影响。
同时,土地农用化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推行城市土地增量控制政策为了控制城市土地供应的规模,促使各地合理规划土地利用,2019年土地新政策明确提出推行城市土地增量控制政策。
据此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城市土地的供应,合理划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并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地进行城市建设。
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避免城市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推动城市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三、加大土地整治和复垦力度为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2019年土地新政策明确提出加大土地整治和复垦力度。
根据此政策,各地应当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性。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的协调性。
四、推进土地托管制度改革为了推动土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2019年土地新政策明确规定推进土地托管制度改革。
此政策鼓励农民将土地托管给专业化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通过改革土地托管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五、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2019年土地新政策提出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据此政策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加强流转土地的登记和交易管理,提供更加便捷和透明的土地流转服务。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201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以下简称《六十条》)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19930223实施日期:19930223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4年6月3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土地利用、保护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下面我们来对比一下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与之前的版本,以了解修订的重点和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基本属性。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这一修改强调了土地的公共性和国家所有权,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其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土地利用的规划和保护的内容。
修订后的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统筹规划和管理土地利用,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此外,新法增加了对农田和耕地的保护要求,加强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和农田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再次,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强了土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新法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要求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举有助于提升土地管理的效果和公正性,切实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合法性。
最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农村集体土地的保护。
根据新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流转,增强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新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综上所述,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基本属性、土地利用规划和保护、监督执法、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集体土地保护等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这些修改使土地管理法更加生动、全面,对于指导我国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日后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对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和贯彻,积极推动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2019版广东版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2019版第一部分定性部分法定评估业务中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定性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当出现以下情形,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缺少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签字或机构盖章(或使用合同章、报告专用章、财务章等代替),或签字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不在备案函名录内等;——基准地价成果与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超6年,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未上传备案函且未在行政部门备案的(已备案的降0.5等);——无充分理由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评估,且未按《规程》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的。
对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的法定土地估价报告,仍需按定量评审要求进行评审,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定量部分一、封面(1%)(一)封面标题重点审查项目名称、受托估价单位、估价报告编号、技术报告编号、提交报告日期、电子备案号(含二维码)是否齐全。
说明:电子备案号(含二维码)需另行生成,报告备案系统中查阅的报告是评估机构直接上传的报告,故若在系统直接评审仅需判断封面页是否有“电子备案编号”项目。
(二)关键字重点审查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目名称中市、县全名是否一致)、估价目的、估价机构全称、提交报告年度是否完整。
二、第一部分总述(18%)(一)估价目的(2%)估价目的必须表述准确、规范,说明委托方何种需要(如: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估价结果应用方向。
出让评估需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有相关说明。
应说明评估依托的具体经济行为,说明不明确或没有说明的应扣分。
出现评估目的与委托方真实需求或有关规定相矛盾、不适合的应扣分,如,将课税评估表述为处置或清算。
以下情形可以评定为五等以下:1.出现两个估价目的;2.估价标的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或评估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例如不能交易、抵押、转让或者不能被征收征用的土地却出现了相对应的评估目的。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含代理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按照规定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019年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2019年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划拨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
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
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 元。
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税是有土地的人才会进行征收,但对于一些有土地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进行免征,我国对于免征的政策也是给出了相关的条款,就是为让一些企业可以依法的受到帮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2019年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比如,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是对耕地保护作出了更加严格的制度安排,比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等。
如果需要新旧对照,建议访问中国人大网官网查看《土地管理法》旧版和新版全文。
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我国各省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都制定了土地管理条例,在知道个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的,各地政府在征地前,需要将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一、在黑龙江省制定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的依据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旦花测拘爻饺诧邪超矛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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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土地使用证2019年的新规定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土地使用证是为了明确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而设立
的制度,是土地使用者必须要办理的证件,每年因为土地资源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会对土地使用政策进行一定的
调整,所以现在的土地使用证2017年又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一、现在的土地使用证2017土地证办理流程:
1、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2、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
3、房屋分层分户图;
4、购房发票;
5、办理土地证的图。
6、缴纳维修基金。
7、缴纳契税。
8、办理产权证。
9、办理土地证
二、需要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表(现领现填)。
三、各类土地使用证的流程:
1、商品房的土地证怎么办理
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办理土地证,首先要求开发商提供大土地证,购房者购买该开发商的商品房后,再由开发商统一到土地所在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
2、房改房如何办理土地证
首先要原单位申请领取总的土地使用证,所有参与房改的干部职工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房改单位持房屋销售的协议和房改办的批准文件,统一到土地所在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
3、二手房如何办理土地证
要买卖二双的个人身份证,(原房产证上户主和新证户主),交易合同,购房协议也行,房产证土地证,一起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要本人去签字,不得代办。
4、新房如何办理土地证
如果是新房,就要带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商业小区的房产,土地规划总证(这由小区开发商提供),办理房产,土地证。
没有土地证的话,如果买的一方协商同意是可以卖的
四、需要注意的地方: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在今年以及以后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就必须要符合上面的要求才可以,如果对这些规定有疑问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机构进行咨询,相关的工作人员会为大家解答如何办理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