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例2-1:2003年6月,方某为在某中学就读的“女 儿” 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险种列 明的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 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额66000元,保费 40元。2004年2月份方娟身体出现异常,入院诊治被 确诊为“先天两性畸形”,付出医疗费9500元,且需 继续治疗 。方某向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1.方娟系带 病投保;2.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属 于先天疾患符合免责范围,且属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故撤销一审判决。 分析:“先天两性畸形” 理论上符合免责条件,但 如实告知与否取决于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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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 经济利益-合法性,确定性,可衡量性 (二)表现:本人,血缘与姻亲,具有“三 养”关系的亲属,其他关系人 (三)意义:防止赌博,防止道德风险,限 制赔偿金额-合同效力 (四)时效: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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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6:2003年12月中旬,曾某为自己投 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000元,其妻 夏某不知情。12月26日晚,曾某死于办公室内, 法医经过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故未做尸体 解剖,依据惯例按病故登记死亡。12月28日曾 某遗体火化,12月30日夏某清理遗物时发现上 述保单,遂提出理赔申请。次年4月20日,保 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确切死因的证据材料 为由拒绝理赔。 分析要点:死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 的具体履行方式;通知受益人的义务规定;公 平原则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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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例2-7:张某于某年4月3日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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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与 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与财 产保险相反!),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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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在家。第二年年7月,刘某所在 公司为全公司职员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 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未经严格审查,即签发了 保险单,保险期限为1年。 10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刘某的妻子持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核实,提出拒付。理由是:依照保险条款第 1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肝癌数月,并病休在家,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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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
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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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帅某为其母亲投保了当时全国畅销的‚康宁终身寿险‛,按其合同 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当时帅的母亲 已有77岁。 三年后,其母亲身故,帅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4)
• 回答:保险公司可以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规定—中国 (二)合同规定 (三)司法规定——推崇判例法国家
• 三、代位追偿成立的条件
(3)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其组成成员的非故意行为行使代ຫໍສະໝຸດ 位求偿。• 案例:
某人投保船舶火灾险,一天,其妻子 在作饭时不慎引起火灾,将船舶烧毁。 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该人的损失? 能否向该人的妻子追偿?
• 解析:
保险船舶是被保险人与其妻所拥有的共同
财产。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后,要求以 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 偿损失,无异于“左手给付,右手索还”, 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目的背道而驰。 世界各国《保险法》规定,禁止保险人向 无过错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
求偿权。
• 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 案例: 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 火灾全损。保险人在赔付5万保险金之后取 得对第三人5万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
仅得5万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亦向
第三人索赔5万。而第三人财力仅5万,保
•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
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
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
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思考练习一、术语解释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保险法案例
杨某因公出差,途中因长途车发生事故而死亡。
当时车票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遂支付3000元保险金给杨家属。
后其家属了解到杨所在国企按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按该规定杨某为因公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遂向工厂请求。
工厂认为,杨参加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工厂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保险费,则3000保险金应当交还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劳动》条例支付相关费用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等。
禁反言: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或做出某种陈述,则其以后便不的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或必须维持、履行该陈述。
例子投保人为其儿子投保寿险,其子在校担任足球队长,课余为某商品推销员。
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为其子身份分类时,认定为推销员,但按常例应为业余足球运动员,后者危险度和保险费率均高于前者。
后被保险人参赛时猝死,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人不得以分类不当推卸责任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抗辩规则,但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新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案例1998、10、1保险公司为A单位6名女职工投保妇科癌症普查保险。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该6名职工。
保险费由公司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款。
一年后其中一名女子调往另一单位工作。
同年12月,该女子患子宫癌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单位职工调离后单位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为由拒付。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与一般民商活动所 涉及信息的性质不同。
• 信息可分为“生产性事实”、“再分配性 事实”和“危害性事实”三类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生产性事实”是可以增加财富的信息
对生产性信息本身或获取途径必 然要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经济投资,通 过该信息交易而带来的财富就是对该投资 的补偿。
➢瑕痴担保义务+法律有权要求人们所说的不 会对他人产生误导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 一般民商活动:要求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 意思表示——诚信原则
• 特殊商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地、 充分地披露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的特殊性——射幸行为
• 不确定性向确定性的转化面临有关风险资 料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影响到保险公 司准确预测危险和损失。
故,对作为“危害性事实”的信 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保护性费用是一种 浪费,无效率,不应激励。
故,对作为“再分配性事实”的信息,当 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危害性事实”指如果不揭示和披露就将引 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信息。
此类信息如果不披露,将造成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的伤害, 是对财富的无效率破坏。
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欺诈、恪守信 用,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 诚信原则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还 涉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
• ——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要求
保险基本原则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
于该日之前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
(2)中国《海商法》第235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保险其
(1)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退还; C 对解除合同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非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 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C 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 加保险费。
为了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
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车在
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Proximate Cause):导致事件结果 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2、近因原则:教材P291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三、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1、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的权利(right of subrogation)。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一.名词解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2第二章 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执业的基本原则。
依法,要求把遵循保险法规和原则贯彻于保险公估执业始终;公正,要求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客观为基础、使保险公估程序公正、结论公正。
与保险公估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其在公估实践的运用,重点是对各原则内涵的精确掌握。
本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阐述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与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阐述保险基本原则在公估的实践运用。
第一节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公估经营活动的开展,总体须在符合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之下,其执业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估人接受公估委托要解决的问题实质就是该赔否、如何赔、赔多少的问题,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一)依法原则保险公估的依法原则,是指公估机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权利,对其公估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依法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基本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在公估核算理算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保险公估人,不得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禁止行为:“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等行为。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如果同学们想知道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哪些损失,就 应该应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及 各原因之间的有效连续性。近因原则和其他保险基 本原则都是在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 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 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 必须严格遵守的。坚持和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能更好的发挥和体 现保险的职能、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的发展, 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六、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EXW 在EXW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 内,于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 告转移,可保利益也于此时转移给买方,货物的灭 失或损坏由买方承担。若买方没有按时前来提货, 此时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了买方,货物一旦发生损失 也由买方承担。
六、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以下目标: 了解保险基本原则产生的历史根源; 领会保险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掌握保险基本原则的内容; 能够在国际贸易保险业务中熟练应用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பைடு நூலகம்其应用
本章导读:
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一份购销合同购买宏兴干鲜果 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 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干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 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13年12 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14年1月,到达目的地 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了2 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 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干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 冻坏的240篓。保险公司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 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为保护保险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其中四大基本原则是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
第一,互助原则。
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经济行为,是通过各参与者之间的共同契约来实现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的机制。
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基础,它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理赔款项;被保险人则需要缴纳保费,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协商、平等对待。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责任明确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产生争议。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在行使保险责任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被保险人,确保各方的利益均得到保护。
第四,谨慎原则。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和风险管理。
谨慎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业务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谨慎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总之,保险法中的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是保障保险参与者权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这些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的合作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 一、 按保险性质分
• 商业保险:营利为目的,双方订立合同 商业保险: • 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 政策保险:以保险技术实现一定目的, 政策保险: 如农业保险、信用保险、输出保险、巨 灾保险
值
• 超额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 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 保险的宏观作用和微观作用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 一、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分担危险 补偿损失
派生职能:
融资职能 防灾防损 分配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
• 1、分担危险或分散风险:基于个体损失和事故发 、分担危险或分散风险: 或分散风险 生的偶然性与总体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必然性, 生的偶然性与总体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必然性,被 保险人宁愿选择小额的确定性保险费来换取大额 的不确定性损失的补偿。 的不确定性损失的补偿。 • 2、补偿损失:对财产和财产责任事故,保险具有 、补偿损失:对财产和财产责任事故, 在风险事故带来损失后, 在风险事故带来损失后,及时补偿风险损失的作 并通过资金的聚集来保证补偿。 用,并通过资金的聚集来保证补偿。 • 这两项职能无论是在资本主义还是在社会主义社 会都存在。 会都存在。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 • • • • • 有关保险的学说 保险的性质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对象 保险与其他金融、保障等行为的比较 自保问题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 • • • • • 有关保险的学说 保险的性质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对象 保险与其他金融、保障等行为的比较 自保问题
中级经济师保险章节试题:第二章
中级经济师保险章节试题:第二章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1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提法,正确的是( )。
[2008年真题]A.保险利益可以通过约定排除B.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C.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不可以用金钱衡量D.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一直存在正确答案:C,第2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的提法,正确的是( )。
[2008年真题]A.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合同义务B.受益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C.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书面告知D.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正确答案:D,第3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08年真题]A.保险事故发生B.保险合同成立C.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D.被保险人同意正确答案:C,第4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符合的要件是( )。
[2005年真题]A.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B.主观上有过错,但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C.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D.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也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正确答案:D,第5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A.保险标的B.保险金额C.保险利益D.保险价值正确答案:C,第6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投保人必须对所投保的财产有( ),才能投保。
A.保险利益B.处分权C.经营权D.所有权正确答案:A,第7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B.从主观上讲,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C.当把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时,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D.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适用相同的规则正确答案:D,第8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客观存在的利益( )。
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点内容: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2.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和综合险所承保 的风险 3.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4.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5.机动车辆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责任 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6.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重点内容:
1.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合同的特点 3.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6.近因原则的含义 7.保险合同的分类 8.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9.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点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明确双方
2.什麽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3.什麽可保利益?为什麽订立保 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 4.试分析保险损失赔偿原则的内 含。
第三章 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及保险合
同涉及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因此,结合保险基本 原则进行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 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学生通 过学习,应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保 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并学会在保险实务中,将相关的内容灵活运用。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容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三、各主要险种的可保利益
(一)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处理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中应注意的问 题
(二)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应注意的问题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学中,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石,它们对于规范保险交易、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逐一探讨这些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
在保险交易中,双方都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参与。
对于投保人来说,这意味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或谎报。
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过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其在订立合同前,要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来误导投保人。
只有双方都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公平、合理地订立和履行。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例如,你拥有一辆汽车,那么你对这辆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购买保险;但如果你对一辆不属于你的汽车投保,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他可能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取赔偿,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它也限定了保险赔偿的额度,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仅限于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但不会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例如,你的房屋因火灾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评估损失为 50 万元,而你购买的房屋保险保额为 80 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最多只会赔偿50 万元。
保险案例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一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不能承保.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则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案例二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案例三()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xx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
结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案例四(海上运输保险)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当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
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为什么?分析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赔给买方②根据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险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③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保险概述1.B2.D3.B4.A5.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6.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
7.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8.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
9.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
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0.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2.保险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以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
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
该学说与保险产生的根源相吻合,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船舶和货物损失的补偿问题。
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13.保险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面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
14.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服务。
保险基础(4、保险原则)
答案要点:
(1)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夏仲青保险金10万 元。 (2)依据:虽然夏仲青与邱小眉的婚姻形式不 合法,但是他们之间已经在一起生活了3年, 彼此之间有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另外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之间不是家庭成员关系的,只要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他投保的,都视为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身
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受车祸而意外死 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 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 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他与被保 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 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该如何审 理此案?判决依据是什么?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 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 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 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 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 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 (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 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 况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案例 与解析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1、原告甲公司对其营运的半挂大货车于2007年3月30日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
保险金额50000元,免赔率20%,保险期间为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金782.47元,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及批单。
2007年9月27日,原告的驾驶员韩某驾驶该大货车运输彩色显像管,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1247㎞处时,由于下雨路滑急刹车时,车上货物侧翻于路面造成交通事故。
2007的10月10日,商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确认车载彩色显像管损坏576支,并对剩余864支待检彩色显像管签署了“回厂家检验”的意见。
经厂家检验,剩余864支待检彩色显像管损坏72支,加上之前确认损坏的576支彩色显像管,此次事故共有648支彩色显像管损坏。
厂家对此确认之后,对全部损坏的648支彩色显像管开具了总值为2656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原告持相关单据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碰撞等事故,车上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下雨、路滑,转弯急刹车致货物掉落所致,而被险车辆所投保的是“车上货物责任险”而非是“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理由不予理赔。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近因原则中,那些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属于近因,对此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是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险),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
原告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下雨、路滑,转弯急刹车所致。
首先,下雨、路滑属于不可抗力,在此因素的影响下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必将成为事故主要的、起决定性的原因。
其次,转弯增加了车辆驾驶难度,构成事故的诱因,而急刹车有过失之嫌,但却可以排除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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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不管是在无限告知下还 是在询问回答告知下,凡涉及有关重要事实则必 须进行告知。评判重要事实的标准有以下三条:
• 第一,凡是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决定的事实 就是重要事实
• 第二,凡是影响保险人制定保险费率的事实也是 重要事实
• 第三,凡是影响保险人对承保条件考虑的事实同 样是重要事实
•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 1告知 • 告知就是指投保人的陈述,投保人必须如实地向保险人
告知保险标的有关情况。
•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贯穿于以下五个环节: • 第一,在申请投保时,投保人要主动申报;签约时,投保
人要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
• 第二,签约后,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 第三,签约后,若标的情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 第三节 近因原则 • 第四节 损失赔偿原则 • 第五节 分摊原则 • 第六节 代位追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一、最大城信的含义 • 最大城信就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
签约时和履约时都必须保持高度诚信, 投保人不能隐瞒任何有关的重要事实, 必须如实告知;投保人不能违反保证, 即使是出于非故意的,保险人也有权取 消合同。而保险人则应当履行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内容的义务。
• 第二种形式称为默示保证:就是指那 些在保单当中并没有载明的,但是符 合行业习惯和被社会所公认的保证
• 3、弃权和禁止反言
• 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了他在 原来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 禁止反言是指既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 经放弃了合同中的某项权利,那么以后他 就再也不能重新提出他的这项主张。
• 2、保证
• 保证也是最大城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保证 带有一种承诺的性质。根据习惯法,保证是 最严格的法律原则,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 即使是未成年人或者是非重要的保证,不管 有意无意,哪怕对保险人是有利的,法律都 准许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 保险和保证之间的一些主要区别:
• 1.保证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合同效力条件;而告知说明则仅 供作订约的资料。
• 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说明只需大体与事实相符。
• 第一种形式称为明示保证:就是指在 保单当中以条款形式载明的保证
• 包括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
• 认定事项保证又叫确认保证,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过去或者现在的某一事项存在或者不存在作出保证。
• 约定事项保证又叫承诺保证,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将来的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作出保证。
• 2.保证必须订明于保险单内,列作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 告知说明则可以以附件或言辞表述,不载于保险单内。
•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为重要事实。违反即足以影响合同的 效力;而告知说明则必须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确实重要, 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也就是说,当告知不实时,不一定 会遭到解除合同的结局,除非是属于重要事实,而保证则不同, 一旦违反必遭合同失效的结果。
•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 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 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
• 案情 I 998年的夏季,某企业甲与保险公司A签订了一份企业财 产保险合同。A的业务员告诉甲要按投保申请书上所有的栏目如实填
• 写。由于当地正在发洪水,甲正处于危险之中。甲担心A得知本企业 • 周围警戒水位线已被洪水超过的事实而拒绝承保,遂在“建筑情形及 • 周围情况”一栏中未如实填写。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后的第三天,洪水 • 便冲跨了甲周围的堤坝,甲的厂房受淹,财产损失达320万元。甲向 • A通知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A在理陪时经现场勘验发现,甲在投 • 保时保险标的所处区域的堤坝水位已超警戒水位线1米,标的已处于 • 危险之中,但甲隐而不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赔。甲认 • 为,A已出具了保险单,自己也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 且保险事故是发生存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双方协商未 • 果,于是诉讼至法院。
• 案例: 免责条款未予说明,被保险人获得陪偿
• 案情: 2000年3月,上海市居民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上
• 海分公司(下称A)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 • 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 • 免责条款。时隔1月,甲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 • 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部受到了损坏。当被保险 • 人按保险条款向A提出4.9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后,A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 • 保监发(1999)5l号文中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是居
于 • “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甲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持驾驶证正是实
习 • 驾驶证,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甲不服,诉讼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 •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 • 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A与甲在签合
同 • 时,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
没有 • 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
投保 • 人。甲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A违反了诚
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
• 2000年1月,王某为其购买的“帕萨特”牌轿 车投保了“长青还本保险”。同年9月,王某 酒后驾车撞在隔离带上,车毁人亡。王某的继 承人以王某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除外责任条款 中并没有不准酒后驾车的明示,诉讼至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系酒后驾 车死亡不承担赔付责任为由,作出了拒赔的决 定。双方诉讼法律,最后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 的拒赔决定。
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 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 第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 告知的形式
• 一种形式是客观告知,(无限告知),即 保险人不明确告知的内容,要求投保人将 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告知
• 另一种告知形式是主观告知(询问回答告 知),即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作 出回答,并根据要求填写好投保单或者要 保单,其余的没有告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