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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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调研报告——赤水市政法委

作者:赤水市政法委副书记唐从建来源:赤水市政法委

“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课题调研组牵头单位市政法委,参与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于2009年4 月10日至4月23日深入到农村、乡镇、企业、厂矿实地调研,召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主要部门负责人、村组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征求意见,现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特征、发展趋势及表现方式

新特点:将发泄不满的目标指向了政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负面示范效应以及社会浮躁心理再扩散;利益受损群体的消极情绪极容易加剧;选择非理性手段表达诉求。

特征:主要表现为维权与社会泄愤的双重特征。群体性参与、突发性加快、利益性增多、关联性互动、仿效性增强、对抗性(暴力性、破坏性)升级、危害性极大、反复性递增。

发展趋势:数量规模呈上升态势;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显现;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有组织性趋向越来越明显;群体行为的互动性增强;处置难度不断增大。

表现方式: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各种问题为由,聚集在党政机关、主管部门门口,干扰党政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上路堵塞交通,拦截上级领导喊(冤);集体罢工、罢市;以你们不解决我们就要到遵、到省、进京上访、或以死相威胁。

二、特殊群体不断聚集、闹事形成的原因

(一)、上访者

利益主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现利益需求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由于不同的原因引发的诉求不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手段也不同。毋庸置疑,其原因与利益诉求主体自身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法律意识等有关联。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特殊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如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补偿、权属私有等等。

2、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特殊群体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体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用调解、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问题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3、尝到了闹而优则仕的甜头。有的上访者确实经过上访,有关部门为了做好“稳定”,一味用“忍让”来追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不属政策解决的范围,也给予“恩赐”。

4、单纯强调维权,曲解“以人为本”就得以他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他的问题,信“访”不信“法”,尤其是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承认裁判的权威和效力而选择上访。

5、追求需求利益最大化。本来是一点小事,把它说得很大、很复杂,扩大问题。甚至无理的也来过“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要大闹一番,缠访缠诉、胡搅蛮缠。

(二)、职能部门

1、利益诉求渠道单一。从目前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来看,信访仍然是

群众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此外,虽然还有人大、政协、媒体等部门的渠道。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社会矛盾逐步凸现,大量的群众利益诉求涌入信访领域,现行信访体制难以适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增加的形势,信访部门作为群众利益诉求的代言部门,但他又不是直接处理事务的职能部门,致使一些信访事项从下级反映到上级,又从上级转到下级,转来转去,最终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从而导致越级访、群体访等事件长期居高不下。

2、基层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基层领导(含村级基层组织)对利益群体所反映的诉求重视不够,不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解决问题,保护他们的利益,而是能拖则拖,能哄则哄,有的甚至于采取堵、压的方式,对利益群体进行控制,让他们“知难而退”,以显其维护稳定的“决心“和“实力”,其最终的结果,只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迫使部分利益群体采取更为过激手段向政府施压,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需求。

3、协调配合工作不力。上级与下级,责任部门与配合部门没有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对利益诉求主体所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的现象仍然存在,不敢于面对群众、不敢于承担责任,导致利益诉求主体的利益长期不能实现,对党委、政府或职能部门失去信任,造成工作的被动。

4、行政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没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信访条例》中虽对实体方面、程序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显得苍白无力,某些职能部门特权思想严重,对利益诉求主体所反映的诉求,不按规定办理,也不回复,致使利益主体长期上访。

5、各级干部存在四种心态,值得深思:一是拖。一些矛盾是上任留下来的,到了自己这一任也不想去碰它,反正自己是有任期的,拖过几年,自己一走了之,一些长达十几年都没有解决的矛盾往往属于拖下来这一类。二是躲。在基层,群众从前门来,领导从后门溜的现象的确存在,躲矛盾、躲群众、躲难听话,遇有矛盾问题绕道走,这种心态在干部之间相互感染着。三是捂。一些矛盾问题,本来只要情况属实,基层机关就应该启动纠错机制予以纠正,但一些部门为了怕考核丢分,就硬顶着矛盾不办,导致一些群众频繁上访,甚至产生了一些过激行为。四是推。一些群众反映,他们最怕是涉及多个部门的诉求,通常情况是,哪个部门都沾边,哪个部门都不愿意去牵头解决,导致问题在几个部门之间推来推去,就是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一些问题一推就是几年,情况变得复杂化。

三、预防和处置特殊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及建议

各地、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群体性事件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加以认真对待,预防和处置特殊群体性事件,应当从大局出发,强化主体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研究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科学办法和途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和民间调解手段,构建上下分级负责与各部门横向联动紧密结合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源头治理、超前预警、协调分解、联合督查、化解消除等多个环节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源头治理

从发展趋势看,特殊群体集访活动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呈现相对活跃态势。积极应对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是降低聚集闹事集访量,进一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治本之策。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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