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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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10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10

前言淮河是我国最早进行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河流之一,经过多年治理,淮河水质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

安徽省地处淮河流域中游,流域内高密度的人口分布,高强度的工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水体污染。

在“九五”和“十五”流域水污染防治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淮河水污染的加剧。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流域水体污染依然严重,特别是一些主要支流污染比较突出,入境污染严重;治污项目市场化程度不高,运转资金落实困难;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意识差,执法难度大;治污体制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等,治理的预期目标尚未实现。

我们记忆犹新的1994、1995、2O04年沙颖河、淮河干流连续发生大面积水污染事故,对我省沿淮广大地区工农业生产和城镇供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有必要实施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整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一致,进一步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改善水质,使其更好地为我省流域经济发展服务。

2008年1月11~1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安徽时作出重要指示:要重点搞好淮河、巢湖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

在此之前,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这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环保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基础上,对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的新的部署;安徽省人民政府也在皖政[2007]41号文中对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明确要求。

这些都体现了党和各级政府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决心。

本《方案》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相关要求作为指导方针,在认真分析总结淮河污染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广泛汲取河流治理的经验,注重和流域整体相关规划的衔接,力求在更高层次上提出未来一个时期适合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治理目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

作为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重要补充、完善和提高,并为“十二五”具体规划内容进行摸索和项目贮备,从而利于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在安徽省淮河流域综合治理上协调一致,合力攻坚,促进淮河综合治理迈上新台阶。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材料)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材料)

DB34/×××-20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国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4月2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插图的函-皖自然资测函〔2019〕11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插图的函-皖自然资测函〔2019〕11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插图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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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插图的函
皖自然资测函〔2019〕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你院报审的《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
划》插图(巢湖流域水系图、巢湖演变略图、环巢湖地区生态敏感度综合评价图、环巢湖地区生态网络分析图、环巢湖湿地总体规划图、规划结构图、科普教育基地分布图、湿地恢复规划图、水质监测点规划图、交通规划图),编制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规格:16开单面,图幅数量:2份,用途:公开出版,样式:纸质。

经地图技术审查,地图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审查合格,批准审图号为:皖S(2019)4号。

2019年4月9日
——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6〕20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6〕20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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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的批复
皖政秘〔2016〕201号
省环保厅:
《关于提请审定〈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送审稿)〉的请示》(皖环〔2016〕85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输水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沿线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环境质量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调度《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6日
——结束——。

安徽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安徽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安徽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一、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淮河、巢湖流域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

跨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巢湖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二)水质目标。

到2015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淮河干流安徽段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颍河、涡河、新濉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巢湖西半湖总磷、总氮浓度比2010年分别下降6%和8%以上,其他指标达到Ⅳ类;东半湖总磷、总氮浓度维持2010年水平,其他指标达到Ⅲ类;环湖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三)减排目标。

到2015年,我省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包括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25.82万吨,比2010年削减9.05%;氨氮排放量(不包括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3.44万吨,比2010年削减10.75%。

巢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4.3万吨,比2010年削减8.9%;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万吨,比2010年削减11.5%;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万吨和2265吨,比2010年削减10.4%和18.0%。

二、主要任务(四)加快实施《规划》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优先控制单元内项目为重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月细化工程进度要求。

积极推动项目前期工作,采取部门会商、联合审批等方式,抓紧启动开工一批环境、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建立项目建设进度通报和督查制度,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加强项目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项目发挥环境效益。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各地要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淮河、巢湖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6日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防治水污染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爱护和改善水质,保证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河流域各要紧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

第四条淮河流域水资源爱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和谐、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爱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爱护局。

第五条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形。

第七条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待、扶持政策。

第八条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九条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操纵制度。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打算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依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操纵打算,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依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操纵打算,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操纵打算,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打算。

第十二条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操纵打算,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操纵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操纵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操纵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巢湖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第三条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分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及正常水位线外延1000米范围陆域、入湖河道上溯2000米以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正常水位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陆域、入湖河道上溯2000至10000米以及沿岸两侧各200至1000米范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四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五条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将水污染防治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

第七条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实行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巢湖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第一节目的和意义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爱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依照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担能力〔环境容量〕、环境爱护目标而确定重点爱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操纵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爱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爱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治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治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

它是水环境分级治理工作和环境治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的差不多单元。

第二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那么一、可连续进展的原那么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进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爱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证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连续进展。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爱护的原那么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爱护对象。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爱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行、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那么当地表水作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阻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爱护地下水水质。

四、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那么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

关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进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表达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阻碍该区以后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2009年12月)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试行)的函》(环办函〔2009〕4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淮河流域的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和宿迁等8个省辖市人民政府实施规划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指的规划,包括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以及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计划和方案。

第三条淮河流域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治污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巢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产、经贸、旅游、土地、地质矿产、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确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的实现。

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实施本部门防治工作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巢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巢湖流域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七条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建设、水产等部门和巢湖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划分巢湖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皖政[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12〕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安徽省淮河流域地处华东腹地,毗连我国经济最活跃、市场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承东启西,物产丰富,土地肥沃,人口密集,是国家主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基地和交通要冲,战略地位极为重要。

由于地处我国南、北气候过渡带的典型孕灾地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洪、涝、旱灾频繁。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60多年的努力,淮河流域减灾能力明显提高,淮河干流水质明显好转,但洪涝旱问题依然存在,重点水域污染问题仍很突出。

特别是随着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供给不足日益显现,已成为制约该区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实现省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走出六条新路,打造三个强省”的宏伟目标,全面实施“水利安徽”战略,适应皖北地区加快发展对防洪保安、抗旱减灾、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供给的迫切需求,抢抓水利改革发展机遇,在继续加快实施国家确定的进一步治淮、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简称“中小河流总体规划”)、抗旱规划、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同时,依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淮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坚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简称“三化”)协调发展,统筹“水多、水少、水脏”(简称“三水”)同治,着力解决水资源供给不足问题,加速建设城镇及重要工业园区防洪保安体系、区域骨干水源保障体系以及河湖生态保护体系,促进我省淮河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编制《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且 对 于 当 前 扩 大 内 需 , 拉 动 流 域
熟 的 ,可 以 优 先 实 施 。
三 切实加强规 划实施的组 织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于 每 年 上 半 年 组 织
领 导
流 域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要 制 定 加 快 规 划 实 施 的 工 作 计 划 , 对 各 项 措 施 和 任 务 进 行 分 解 落 实 。 要 强 对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评 估 结 果 报 请 国 务 院 同 意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重 点 流 域 所 在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环 保 部 门 要 积 极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做 好 省 辖 重 点 流
“ 一五 ” 以来 ,国务 院陆续 十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快 推 进 规
部 门 要 扎 扎 实 实 搞 好 规 范 、 高 效 服 务 ,在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等 各 项 环 保 法 律 、 法 规 的 同
时 ,对 规 划 的 重 点 项 目提 前 介 入 , 提 高 工 作效 率 。
批 复 了淮河 、海 河 、辽 河 、松 花 江 、
划 项 目建 设 进 度 。 一 是 加 快 在 建 项 目建 设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帮 助 解 决 治 污 项 目建 设 过 程 中 的 实 际 困 难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确 保 项 目在 计 划 时 间 内 竣 工 投 产 。 二 是 抓 紧 启 动 开工 一批 社会 和 环境效 益 明显 、 前 期 工 作 完 备 的 规 划 项 目 。 各 地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 对 还 需 要 完 善 开 工 条 件 的 项 目 , 采 取 特 事 特 办 ,通 过 部 门 会 商 、 联 合 审 批 等 方 式 , 推 动 一 批 项 目尽 快 启 动 。 三 是 优 先 安 排 流 域 环 保 基 础 设 施 等 拉 动 面 广 、 能 带 动 相 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30
•【字号】皖政秘〔2017〕254号
•【施行日期】2017.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皖政秘〔2017〕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研究决定,将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义城社区等137个行政村(社区)列为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行政区域,将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南河村等66个行政村(社区等)列为巢湖流域二级保护区行政区域,巢湖流域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域,现予公布。

附件: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
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
注:①加*号的为跨保护区行政村(社区),具体管理保护区的范围以实地测量为准。

②名录中的拟建社区为规划社区,暂无具体社区名称。

③名录中方兴社区、临湖社区为街道级社区。

注:①加*号的为跨保护区行政村(社区),具体管理保护区的范围以实地测量为准。

②名录中的拟建社区为规划社区,暂无具体社区名称。

③名录中滨湖世纪社区为街道级社区。

三、三级保护区
巢湖流域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皖政秘〔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皖政秘〔2017〕94号为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现通告如下:一、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由江淮丘陵区中东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九华山—牯牛降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青弋江—南漪湖上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3个区块组成,涉及5市20县(市、区)的98个乡(镇),重点预防区面积13432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58%。

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由巢湖东南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三公山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大龙山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狮子山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4个区块组成,涉及5市9县(市、区)的32个乡(镇),重点治理区面积2244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

三、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

各级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依法落实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

附件:1.安徽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范围表2.安徽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表3.安徽省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图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26日附件1备注:()*为涉及乡镇的部分区域 ,其他为乡镇的全部区域。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4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淮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排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开发利用淮河流域水资源,应当统筹规划,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不得降低原有水体的水质。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淮河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淮河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防治淮河水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改善水质。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二)负责把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纳入当地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三)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辖区内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综合治理项目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四)负责制定水污染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性措施,并监督实施;(五)对其所属污染严重、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决定停业或关闭。

第七条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18•【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4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缪学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我省着力推进污染减排,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全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局部地区有所改善。

2008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削减4.01%和2.8%,实现连续两年双下降。

全省地表水整体水质状况由中度污染好转为轻度污染。

淮河干流安徽段整体水质状况由轻度污染好转为良好,主要支流整体水质由重度污染好转为中度污染。

长江干流安徽段、新安江流域和主要水库整体水质状况保持优。

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8.6%,较上年增长1.2个百分点。

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

但全省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除海洋、草原和沙漠环境问题外,全国存在的共性环境问题我省都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国家重点控制的酸雨以及巢湖、淮河流域水污染,我省境内均存在。

当前我省正值加快发展、奋力崛起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有效解决我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实际的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7
•【字号】皖政秘〔2016〕182号
•【施行日期】201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限值的批复
皖政秘〔2016〕182号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关于批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请示》(皖环〔2016〕36号)悉。

经研究,同意《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34/2710—2016)。

该标准为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请自行公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7日。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编制说明(送审稿)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目录1 项目来源及编制过程 (4)2巢湖流域水环境现状及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7)2.1巢湖流域概况 (7)2.1.1巢湖流域地表水体概况及水环境功能划分 (7)2.1.2巢湖流域社会经济概况 (12)2.2巢湖流域水环境现状调查 (13)2.2.1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3)2.2.2污染源现状调查 (29)2.3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36)2.3.1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质保护目标的需要 (36)2.3.2满足节能减排、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 (36)2.3.3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科技和新型产业的需要 (36)3 标准制定的原则、依据及技术路线 (38)3.1标准指定的原则 (38)3.2标准制定的依据 (38)3.3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39)4 标准的主要内容 (42)4.1标准结构 (42)4.2适用范围 (42)4.3流域工业行业的选择 (43)4.4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择 (43)4.5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44)4.6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47)4.7标准实施与监督 (47)5 排放限值的确定与比较 (49)5.1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的确定与比较 (49)5.1.1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的确定 (49)5.1.2与国内外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比较 (54)5.2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与比较 (57)5.2.1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57)5.2.2 排放限值的比较 (69)6 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和效益分析 (76)6.1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6)6.1.1污水处理厂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6)6.1.2流域工业行业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81)6.2排放标准可达性分析 (85)6.2.1污水处理厂达标情况分析 (85)6.2.2工业企业达标情况分析 (91)6.3综合效益分析 (98)6.3.1环境效益分析 (98)6.3.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98)1 项目来源及编制过程巢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流域面积为13486Km2,人口1214.9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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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09]10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1
【实施日期】2009.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
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第三条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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