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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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农业领域中用于繁育新品种和改良现有品种的植物遗传资源。

它们包括传统农作物种类、栽培品种、野生近缘种以及其它与农作物有关的植物遗传资源。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是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其次是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是确保这些资源得以长期保存并得到合理利用的关键。

以下是几个重要措施:1. 建立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农业科研机构应该联合建立专门的种质资源库,负责收集、保存和管理农作物种质资源。

这些机构应该具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以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

这包括明确种质资源的所有权和保护措施,禁止非法的商业利用和侵权行为,以及规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分享等程序。

3. 构建全球种质资源共享机制: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建立全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机制。

各国可以共享各自的优良农作物遗传资源,互相促进农作物品种改良和农业发展。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充分利用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品质和抗性以及培育新品种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利用方法:1. 种质资源筛选和育种:通过对种质资源的筛选和评价,选取具有优良特性的品种进行交配和杂交育种,可以培育出适应不同环境和抗病虫害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2. 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基因编辑技术是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可以精确地修改植物基因组中的目标基因。

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可以改良农作物的抗虫性、抗病性以及耐逆性,提高其适应不同环境条件的能力。

3. 种质资源的提供与交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科研机构和农民分享他们的种质资源。

这将加速农作物品种改良的进程,提高农作物的综合产量和品质。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种质资源圃(库)建设和管理,根据《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该遗传材料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基因组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和管理工作,省种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申请受理、监管工作。

配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负责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评价、保存、创新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确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三)种质资源圃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数量5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种质资源库保存的作物种质资源数量20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

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保证乔木、灌木每份种质保存3-5株,藤本每份保存5-10株,草本每份保存15-20株。

入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该保证以种子保存的每份资源5000粒(小粒,千粒重<100g)、1000粒(中粒,100g<千粒重<500g)、500粒(大粒,千粒重>500g),保存条件根据种子特性,包括超低温(-196℃)、低温低湿(-20℃,含水量<15%)、常低温(4℃,含水量50%左右)。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中的核心资源,对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利用,是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保护、保存、繁育和利用的过程。

只有充分发挥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潜力,才能为农业生产提供丰富的遗传基础、增加作物的适应性和抗逆性,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种质资源是农作物的基因库,包括了各类作物的种子、栽培品种、野生种和近缘种等。

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管理与利用,不仅可以保存和保护各类优良品种,还可以促进作物品种的遗传改良和新品种的创制。

在全球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的背景下,更多的依赖于种质资源支撑农业产生诸如优良的适应性、抗逆性和高产等特点的品种,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生产需求。

因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收集工作。

通过对各地区的种质资源进行调查和收集,建立起全面的种质资源数据库,并对重要资源进行分类、鉴定和保存。

同时,加强对野生种和近缘种的研究和保护,以防止因环境变化或人为因素而丧失珍贵的遗传物质。

只有对种质资源进行充分保护和收集,才能确保这些资源得以传承和延续。

其次,要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繁育和创新利用。

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对种质资源中的有用基因进行挖掘、提取和利用,以快速创制出适应性更强、产量更高、品质更优的新品种。

通过杂交育种、基因编辑等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农作物品种的改良和创制,提高作物的适应性和抗逆性。

同时,重视少数民族传统农作物品种的传承和改良,发挥其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优势,丰富农作物品种的多样性。

另外,要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合作利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种质资源,开展跨国合作和共享资源,可以促进各国农作物品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带来的挑战。

同时,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信息公开和技术交流,促进种质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种质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各类资源,在农作物方面主要指的是传统农作物和野生近缘物种。

而种质资源的利用则是指通过选育和改良,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长提供更好的品种和优良的遗传资源。

本文将着重讨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并探讨如何在现代农业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1.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是确保农业生产和食物供应链的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保护种质资源的方法:-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农田生态环境,维护农作物的自然栖息地,减少人为破坏和污染。

- 建立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维护种质资源库,收集和保存种子、脱水植物材料和组织样本等农作物的遗传材料。

- 进行物种保护:通过开展物种保护项目,保护濒危的野生近缘物种,维持种间的遗传多样性。

- 鼓励农民保护:鼓励农民保留和保护传统的农作物品种,保持农村社区的遗传多样性。

2.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抗病虫害能力和品质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利用种质资源的方法:- 选育新品种:利用种质资源中的优异基因,进行选育改良,培育适应不同环境的新品种。

- 提高抗性:通过选育抗病虫害的品种,降低农作物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适应气候变化:利用种质资源中的耐旱、耐寒等特性,培育出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作物品种。

- 保持品种多样性:利用种质资源中的不同品种,推广多样耕作、轮作和间作,增加农作物系统的弹性和稳定性。

3. 种质资源在现代农业中的重要性种质资源在现代农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通过利用种质资源进行选育改良,培育出高产、抗病虫害和优质的农作物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 适应气候变化:种质资源中的多样性可以提供适应不同气候和环境条件的农作物品种,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植物农学中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策略

植物农学中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策略

植物农学中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策略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它涵盖了农作物的遗传信息和多样性,对于品种改良、适应环境变化、提高产量和抗病虫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植物农学中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策略,以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是指对农业植物的遗传资源进行收集、保存、鉴定和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保护作物种质资源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多样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策略。

1. 遗传资源收集遗传资源收集是保护和利用作物种质资源的第一步。

农作物的遗传资源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通过搜集野生种源和传统农作物品种,可以获取更加丰富的遗传信息。

收集工作需要联合农业科研机构和专业人员展开,确保收集的资源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

2. 种质资源保存种质资源保存是保护作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手段。

保存工作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包括常规保存、冷冻保存、细胞和组织培养保存等。

保存的目标是确保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并提供给后续研究和利用。

3. 遗传资源鉴定鉴定作物遗传资源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其特征和遗传背景。

通过鉴定工作可以了解作物的品种特性、耐逆性和抗病虫害能力等重要信息。

鉴定方法包括形态学观察、分子标记鉴定和表型鉴定等。

二、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为了保存,更重要的是为了进一步利用。

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可以支持农作物的遗传改良、新品种的选育、适应环境的调适等,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作物种质资源利用策略。

1. 遗传改良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作物遗传改良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不同基因型的杂交和选择,可以创造出新的品种,提高抗病虫害能力、增加产量、改善品质等。

利用作物种质资源进行遗传改良需要充分利用收集的遗传资源,并结合先进的遗传改良技术。

2. 基因资源共享对于一些特定品种和遗传特性,进行基因资源共享可以推动农作物品种的改良和推广。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可以共享作物种质资源,促进互利共赢。

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确保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完整性和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关于农作物的种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籽粒、种子、苗木等。

三、管理原则1. 种质资源的保护优先于利用,确保资源的完整性。

2. 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要科学合理,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3. 种质资源的管理要有序规范,确保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管理机构设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代表等。

五、管理措施1. 种质资源采集(1)严格遵守采集规定,不得违法乱采乱挖。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采集的种质资源要进行标注、登记并建立档案。

2. 种质资源保存(1)建立种质资源库,存放种质资源,以备后续利用。

(2)对保存的种质资源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管理,确保资源不混淆。

(3)定期检查、维护种质资源库,防止资源的损失或变异。

(4)建立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查询和利用种质资源。

3. 种质资源交流(1)对内部单位之间的种质资源交流要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交流的合法合规。

(2)对外部单位之间的种质资源交流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源的安全。

4. 种质资源利用(1)在进行种质资源利用前,要进行科学评估,确定资源的合适利用方式。

(2)对使用种质资源进行的科研项目要进行备案,并监督项目的进展。

(3)对商业性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要进行许可,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5. 种质资源保护(1)加强对种质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种质资源的保护意识。

(2)建立种质资源追溯体系,追踪种质资源的流向,确保资源的安全。

(3)对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要进行追责,保护资源的完整性。

六、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基石,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稳定和提高产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价值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生态价值。

首先,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改良现有品种的重要来源。

通过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可以研发出抗虫抗病、适应气候变化等特性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的耐受性和产量。

其次,农作物种质资源还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可以为人类提供各种丰富多样的食物。

此外,农作物种质资源还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必要性由于气候变化、人类活动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农作物种质资源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威胁。

因此,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丧失对人类食品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如果农作物种质资源缺乏保护,当面临新的病虫害或环境变化时,我们将无法及时调整农作物的基因组合以提高产量和适应环境。

其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丧失还将导致生物多样性的缩减,从而破坏生态平衡。

因此,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不仅是为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途径为了有效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种质资源收集和保管机构。

这些机构要负责采集、收集和保存各类农作物种子和种苗,并进行分类整理和信息维护工作。

其次,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不同农作物品种的收集和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其遗传特性和适应能力,并评估其在不同气候和环境条件下的表现。

然后,要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深入研究和利用,可以培育出更适应各种环境和气候条件下的新品种,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

最后,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保护。

各国应立法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保护种质资源的独立性和权益。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建立与管理一、引言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环境的不断变化,作物种质资源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威胁。

为了保护作物种质资源,建立和完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成为迫切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建立与管理,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二、作物种质资源的意义与价值1.保证粮食安全: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作物的物质基础,只有保护好作物种质资源,才能保证粮食的安全供应。

2.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作物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可以提高抗病虫害能力,减少对化学农药的依赖,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丰富遗传资源:作物种质资源通过保护、收集和研究,可以为作物遗传改良提供丰富的遗传资源。

4.推动农业科研创新: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可以为农业科研提供重要的参考和资源支持。

三、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建立1. 立法和政策支持建立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第一步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保护的范围、原则和机构责任。

2. 建立种质资源库建立作物种质资源库是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核心环节。

种质资源库应该具备良好的收集、保存和管理能力,确保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3. 加强科技支撑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需要依靠科学技术的支撑,包括遗传学、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

加强科技支撑,推动相关研究和创新,提高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4. 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是全球性的任务,需要各国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种质资源保护的挑战。

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利益平衡。

四、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管理1. 主管部门的建设建立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

主管部门应该具备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科学化的管理手段,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2. 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可以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种质资源库规章制度

种质资源库规章制度

种质资源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我国种质资源库的运作,促进农作物品种改良与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种质资源库是指按一定标准对生物多样性种质资源进行采集、鉴定、保存、整理、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机构或设施。

第三条种质资源库的主要任务是对农作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收集、鉴定、保存、研究、开发和利用,服务于农业科技创新、品种改良和遗传资源保存。

第四条种质资源库应当遵循保护种质资源、提高品种质量、促进品种创新和推广应用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种质资源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做到规范运作、透明管理、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

第六条种质资源库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种质资源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提高保存、管理和利用效率。

第八条种质资源库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种质资源的采集与鉴定第九条种质资源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种质资源的采集工作,收集各地、各种质资源样品,丰富库内遗传资源种类和数量。

第十条种质资源库应当制定严格的采集标准和程序,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采集工作,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种质资源库应当对采集样品进行鉴定工作,确保其种属、品种、品质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并妥善保留鉴定记录。

第十二条种质资源库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记录采集的种质资源信息,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三章种质资源的保存与管理第十三条种质资源库应当建立先进的保存技术和设施,确保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和保护。

第十四条种质资源库应当根据种质资源特点和保存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存方法,如种子保存、组织培养保存、冷冻保存等。

第十五条种质资源库应当对保存条件进行监测和控制,保持保存环境的稳定性和相对湿度、温度等参数的合适性。

第十六条种质资源库应当建立种质资源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品种的保存资料进行详细记录,保证其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简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是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都需要遵守该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定义和分类;2.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范围和标准;3.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发展历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1.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了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2.在1986年,国家农业部成立了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标志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正式化和系统化;3.进入21世纪以来,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农业农村部设立了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4.在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及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制定了“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

这个规划体现了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等显著特点,强化了农作物种质资源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支撑作用;5.在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正式发布,再次强调了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性。

以上这些重要事件共同推动了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意义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作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优异种质资源的挖掘利用为品种的持续更新换代提供了可能,从而有力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护,各国都加强了相关政策与措施。

本文将探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如何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与研究。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是确保种质资源在长期使用和繁育过程中不受损害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各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各国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得以落实。

例如,制定制约转基因技术和基因突变的条例,严格控制入境物种携带的病害等。

其次,建立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建立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对农作物的遗传资源进行收集、保存、鉴定和评估。

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对重要的种质资源进行有序保存,确保其不受人为因素损失。

再次,加强农作物遗传资源的调查与研究。

通过对农作物遗传资源的调查和研究,了解其遗传多样性和遗传构成,为其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国际合作。

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合作,共享农作物种质资源,共同保护和利用农作物遗传资源。

例如,成立国际种质资源组织,共同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合作项目,推动种质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是指将种质资源应用于农业生产,提高农作物的生产力和品质。

有效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开展农作物品种改良。

通过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分析和筛选,选育出适应当地生态环境和市场需求的新品种。

通过选育抗病虫害、耐逆性强、优质高产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其次,开展农作物基因改良。

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中的优异基因,通过基因技术手段进行基因改良,增强农作物的抗病虫害、耐逆性和品质。

例如,利用转基因技术,将农作物耐旱基因导入,增加其抗旱能力。

再次,推广优质种子和种苗。

将优质的农作物种子和种苗推广到农业生产中,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农作物种质资源评定及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评定及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评定及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序推进农作物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一)保存的农作物种类和功能定位符合我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规划和布部门要求。

(二)有固定合法的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植物检疫对象。

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保护场所土地权属清楚并具有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

(三)生产基础设施完备。

具备较好的生产、隔离保护及保存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科研设备,或拥有种质资源离体保存、种子中长期保存的基础设施条件,配备有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

(四)具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能力。

保存能力要求:综合性作物种质资源圃应具有300份以上资源保存能力,且现有保存量不少于100份。

单一作物种质资源圃应具有100份以上资源保存能力,且现有保存量不少于50份。

试管苗库应具有300份(每份10管)以上资源保存能力,且现有保存资源数量不少于100份。

(五)具有稳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圃总人数应在4人以上,单一作物保护圃总人数应在2人以上。

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六)具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质量控制、资源出入、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运行等制度,能够根据省、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1、资格认定申请书及申请表(附件1)。

2、法人登记证或其他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农办种〔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种〔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制定了《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加强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管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孙雯,电话:************,邮箱:*****************.cn。

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郭刚刚,电话:************,邮箱:****************。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4月11日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以下简称“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设立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确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是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与共享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

品种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品种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品种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品种资源的保护,保障农作物品种资源的安全稳定,促进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推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农作物品种资源保护、收集、保存、评价、鉴定、推广、利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作物品种资源是指农作物的各种变异类型及其相关信息,包括不同的品种、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

品种资源安全管理是对其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确保品种资源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品种资源安全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公正性、开放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品种资源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品种资源管理体系,保障农作物品种资源的安全、稳定与持续利用。

第六条品种资源安全管理的任务是对品种资源进行规范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推广和利用,推动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促进农作物生产的发展。

第二章品种资源的收集与保存第七条品种资源的收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收集到的种质资源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条品种资源的保存包括种子保存、组织保存和信息保存等形式,保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保存体系,确保品种资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品种资源的保存单位应定期对保存的资源进行检测和鉴定,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源的纯度和质量。

第十条品种资源的保存单位要建立文档信息档案,记录保存的资源信息,包括采集地点、采集时间、特性描述、保存条件等内容,以便资源的追溯和利用。

第三章品种资源的评价与鉴定第十一条对收集和保存的品种资源进行评价与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对品种资源的评价应主要从种质性状、遗传背景、产量性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对收集和保存的品种资源进行鉴定,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对品种资源的评价与鉴定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下一步的品种推广和利用提供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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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动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动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特种动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特种动物的养殖、野生种和濒危种的繁殖、以及利用上述方法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特种动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特种动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特种动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者狩猎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种场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狩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者狩猎保护区、保种场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种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第十条未经批准,境外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特种动物种质资源。

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我国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农业部批准。

采集的特种动物种质资源需要带出境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外提供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收集种质资源应当建立原始档案,详细记载材料名称、基本特征特性、采集地点和时间、采集数量、采集人等。

第十二条收集的所有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档案应当送交保种场记保存。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适量繁殖材料(包括杂交亲本繁殖材料)交保种场登记保存。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国家尚未登记保存的种质资源的,有义务送交保种场登记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三章特种动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五条对收集的所有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应当进行动物学类别和主要经济性状鉴定。

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的鉴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农业部根据国家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和公布。

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统一编号和名称。

第十六条特种动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

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特种动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保种场。

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种质库的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

第四章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研究和创新。

第十九条保种场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战略资源,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农业部根据国家特种动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特种动物种质资源目录,并评选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第二十一条从国家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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