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_兼论德治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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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论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道德对法律具有奠基和补充作用,法律离不开对道德的原初依赖。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体现着历史进步的必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否定人治,必须实行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切实推进/依法治国0和/以德治国0。

[关键词]道德;法律;德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F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62(2001)24-0014-03

一、/以德治国0是对/依法治国0的补充和加强

在/依法治国0的原则已成为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选择和政治价值基准以后,江泽民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0的重要思想,中共中央还发布了5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6,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社会主义伦理与道德建设。围绕着/以德治国0的重要思想,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许多人士,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它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探讨过程中,有一种颇为普遍的认识,就是认为/以德治国0的重要意义,乃在于它比较于/依法治国0的基本国策,而提出了一种新的基本国策,至少是要/以德治国0与/依法治国0这双策并举、并驾齐驱。抽象观之,这种认识似无大错,但深入来看,其中则不无模糊之处:新的国策的提出,是否意味着它与既有国策之间,存在着一种替代性的线性关系?换言之,/以德治国0是对/依法治国0的否定和取代吗?可以说,如果不对这些认识加以明确和澄清,必定影响到对/以德治国0思想的重要意义的理解,也会进而影响到对/依法治国0基本国策的认识。

质言之,/以德治国0的重要思想,从它作为一种治理思想来说,乃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理论的深化形式,其主旨就是要纠正长期以来关于/依法治国0这一重要国策的片面认识,以及因为这样的片面认识而导致的淡化、甚或无视作为法治之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的伦理道德建设的错误倾向。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才会对/以德治国0的思想价值有一个基本的正确把握。

因此,/以德治国0的提出,不是要取消或弱化/依法治国0,而是通过继承和汲取古今中外特别是中国的德教文化传统,同时也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在公德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发扬光大社会主义的社会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资源以及精神文明理论与实践资源,帮助确立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的全面而正确的理解与把握,使得/依法治国0与/以德治国0在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中,能够相辅相成,彼此促进,也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现实社会生活共同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要正确认识/以德治国0这一思想的深刻意蕴,最关键的就是要认识到,德治既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又是法治的一个重要补充。而要认识到这一点,必须深入考察和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二、无论何种法律都有其一般的道德与习俗基础

有一种关于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理解认为,德治就是德治,法治就是法治,两者各不相碍,也没有什么关系;因此,德治排斥法治,强调德治就没有法治的位置,同时,法治也排除德治,有了法治也就没有德治的空间。这种认识把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了,也把/以德治国0和/依法治国0对立起来了,其错误和片面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但根本之点乃在于,它不能从德治与法治的一致性上来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首先是没有正确认识作为其基础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渊源关系。

关于德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认识与把握,不能不回溯到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探讨上来。只有在这样的原初意义上,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才可以真正地得到说明。法学家们在这一关系上大都见仁见智,但在实际的分歧之上,还是可以做出基本的归纳,大致不超出如下五个基本方面:其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

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兼论德治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

康健

理论研究

联系;其二,法律与道德的逻辑关系;其三,道德的法律强制;其四,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其五,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这些基本的方面,进一步来看,又不外乎两种更为基本的认识:或者强调法律与道德相互联系的一面,或者强调二者相互区别的一面。对于联系的一面,暂且存而不论;就是对于区别的一面,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虽然主要在于各自功能和作用上的不同特点,但它们仍然如此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并表现出法律对于道德的终极依赖。这表现在:(一)在源头上,是法律源于道德,道德通过法律以社会化的形式确立下来,道德的一部分内容或实质性内容进而实现为法律的形式;(二)即使如通常所见,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独立和相互区别这样的基本方面,但两者之间仍然持续地发生着某些互动的情形,法律不断从道德中汲取滋养,而道德也从法律的/令行禁止0中不断调整自身方向和特性,这个交互作用的过程是永无止歇的;(三)从法律或道德本身分别来看,也都不能回避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基本之点:道德在充当法律的/后备军0的过程中,既酝酿着改变法律,也酝酿着改变自身。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观、分别观来看,认为两者之间有所谓外在与内在之分,但法律侧重于外在方面,不是不考虑行为的内在方面,不是不与道德相联系。在法律的考虑中,经常要涉及诸如动机、意志、道德、价值观等等这些大致属于道德范畴的具体情境。这即是说,道德规范无疑是社会规范,而法律规范也作为社会规范,终究是在道德规范中取值和得到定义的。

无论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持何种具体见解,都不能回避法律对道德的原初依赖和联系这一基本事实。就法律而言,它本来就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空穴来风、飞来之物,其发源和始创恰恰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实现,并且继续以特殊形式实现着特定的社会道德和传统习俗。从现实生活的情况来看,法律的制订和实施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一蹴而就的,而是不断根据道德与社会生活中新质的出现,并且按照民族、国家、宗教或地方所特有的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的传统存在和实际情形,来对已有的法律做出补充和修订,或者不断制订出各种各类新的法律。惟其如此,法律才会呈现出不同的法系、国别及民族特征。这样,法律作为对于各自所奉伦理道德的最终辩护,乃是通过把伦理、道德和宗教、风俗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也就是把道德和习俗变成法律而实现的。

总之,即使在法律与道德并存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二者的地位也不是那么对称的,道德显然拥有更为广泛和深厚的社会基础,法律乃由对道德的抽象而来,是对道德的固化。现实生活中的绝大部分问题仍然属于道德范畴。道德管得远比法律要宽泛得多,而且它作为法律生长于其上的现实基础所在,其广泛性和深刻性非法律可以比拟。这并不是说道德就比法律重要,而是在于要说明一个基本的事实和道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不是相反。

三、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体现着深刻的历史进步

研究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另一个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两个问题密切联系,难以分割开来。其中,前一个问题是基础所在,后一个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把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目标来追求,至少是将其作为借以进行自我标榜的主流价值。当代中国则已将/依法治国0确定为基本国策,逐步实现了法律从工具性价值到目的性价值的转变,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管理开始走上法治之路。这个变化非常显著,举世瞩目。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迄今已经走过既艰难曲折、但同时也是前进上升的历程,究其实质,乃是从人治到法治的深刻转变。

法治乃与人治相对置而言,法治所反对的正是人治;法治所体现的历史进步,即是从它对人治而来的变革和革命来表现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其中当然也包括封建社会,人治都是一个基本的特征。人治的原则,是任人惟亲、权力本位,因人设事、亦因人废事,它常以特定阶层和特权阶级的特殊利益冒充和取代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政治原则。在人治原则下不是没有法律,也不是说法律不起作用,而是虽有法律、但仅仅体现特殊的阶级意志,缺乏社会性和普适性,因人而异,随事而迁。因此,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人治的原则不是社会的原则,而是政治的原则,当然是基于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原则。

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其本身属于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既是基于社会的自然进化,同时也是历史主体自我选择的结果。这一过程本身体现着深刻的历史进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其中深刻表现着人类史对于自然史的深刻影响以及两者间的相互影响,它既要遵循一般的自然规律,还要遵循社会历史自身的特殊规律。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的人治原则,而代之以更具有社会意义的法治原则。新的法治原则,使得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过程中日益体现出合理性,也使得人类对于社会内部事务的管理和治理达到高度自觉的水准。应当说,法治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适应于高度社会化的时代条件,也更加切合于现实的个人之自由、解放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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