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合集下载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2019年,科技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向供应商甲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然而,在支付剩余货款时,科技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时支付。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科技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与支付结算方式本案中,科技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

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科技公司应严格遵守。

2.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PPT课件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PPT课件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贷:其他应收款
10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核算 A:出票人开户行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
单审核无误后,支票做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B;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两联进账单审核
算方式。
p 汇兑结算的具体规定( 73)
汇票,应于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其会计分 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出票人户 如果出票人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应将不 足部分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账户,每天按 5‰计收利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逾期贷款——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出票人户
8
退票时间过后,不予退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对方银行退回支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9
B:出票人开户行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支票,审核无误
后不予退票的,以支票作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决定退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下场交换支票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9
(1)通过转账支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 借方传票,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传票,其会 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2)申请人交现金办理的,第二联申请书
注销,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 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汇出汇款

支付结算法律研究案例(3篇)

支付结算法律研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与某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

然而,在2018年5月,甲公司发现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划拨至乙公司账户,金额为100万元。

甲公司认为,这笔资金划拨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100万元资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银行是否违反了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2.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三、案件分析1. 银行是否违反了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负有保障甲公司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未经甲公司同意,将甲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划拨至乙公司账户,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交易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查。

在本案中,银行在未对乙公司身份和交易背景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将甲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划拨至乙公司账户,存在过错。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根据调查,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非法集资所得。

乙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因此,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未对乙公司身份和交易背景进行充分审查,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同时,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非法集资所得,不合法。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返还甲公司100万元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1.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身份、交易背景等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2.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3. 面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企业应提高警惕,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某公司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交付给供应商。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供应商发现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向银行兑现汇票。

供应商遂将某公司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款,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票款,并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拒绝兑付票款。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二: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支付结算协议,约定企业每月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企业认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遂拒绝支付。

银行以企业未履行支付结算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手续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手续费。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支付结算协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是指商业交易中的付款和清算过程。

支付结算方式种类繁多,主要有现金结算、支票结算、信用卡结算、电子支付结算等。

以下是一个
涉及不同支付结算方式的案例。

1.在线支付:
2.货到付款:
3.现金结算:
4.信用卡结算:
李华拥有一张信用卡,他喜欢用信用卡购物,因为这样不需要现金支付,并且还能积累信用卡积分。

他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通过输
入信用卡号、有效期和安全码等信息,完成了支付。

5.电子支付结算:
小张喜欢用电子支付方式,他选择了手机上的支付宝进行付款。

在支
付宝上,小张输入了电视的价格和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了付款。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的案例,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
适用场景。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也可能出现混合支付的情况,例如在线支
付时使用信用卡支付一部分,余额通过余额宝账户支付。

随着科技的不断
发展,支付结算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创新支付方式的出现将进一步方便用
户的付款操作。

支付结算的法律案例(3篇)

支付结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系某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张先生在办理一笔对外支付业务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原本应支付给供应商的10万元款项错误地支付给了其个人账户。

随后,张先生意识到错误,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认为张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撤销条件,拒绝了他的撤销请求。

张先生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2. 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3.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结算的约定不明确,又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应当返还;(二)支付部分款项的,未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三)支付全部款项的,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结合本案,张先生在支付款项时并未明确指定收款人,因此其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2. 关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者,在处理客户撤销请求时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银行在接到张先生的撤销请求后,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即以“不符合撤销条件”为由拒绝张先生的请求,存在过错。

3.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张先生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的诉讼请求;2. 银行赔偿张先生因该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张先生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会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3篇)

会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在支付结算方面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

2018年,科技公司因支付结算纠纷一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2017年11月,科技公司与其长期合作的供应商A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2018年3月,科技公司收到A公司发来的货物。

经检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科技公司遂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

A公司承诺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但并未履行承诺。

科技公司遂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A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科技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且货物质量问题是因运输途中造成的,与A公司无关。

A公司遂拒绝退还预付款。

科技公司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A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预付款?3. 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四、法院判决1.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A公司收到科技公司要求整改的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整改义务,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因此,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预付款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ppt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ppt
2、审核: (1)真实性:是否为统一印制的支票 (2)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3)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为空头
支票 (4)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折角核对
(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机构开户的 核算(续3)
3、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支票)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第二联进 账单)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支票的核算 (1)出票人开户行的处理
受理支票及三联进账单 审查:同上 账务处理:支票作转账借方传票,办理转账 。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作回单交出票人, 进账单第二联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连同第三联 按票据交换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机构开户 的核算(续6)
二、支票的规定
适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 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取现 2、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3、普通支票:既可取现又可转账 注:划线支票(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 线):只能转账 提示付款期限:自签发日起10天
二、支票的规定(续1)
处罚: 1、处罚的情形 空头支票、印鉴不符、密码错误 2、处罚措施 退票 罚款:按票面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罚
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机构开户 的核算(续7)
(2)持票人开户行的处理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两联进账单, 审查无误,进账单第二联作转账贷方传 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进账单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 持票人。
(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机构开户的 核算(续4)
4、案例: 工行福州西湖支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收到百货批发部(在本行开户)提交的进 账单及大众超市(在本行开户)签发的 5123号转账支票,金额3 480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

两家公司因业务往来,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案例描述1. 2019年6月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2.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经检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4. 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

5.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拒绝退还预付款,并称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货物,构成违约。

6. 甲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在此案例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如何体现?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分析,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拒绝退还预付款,进一步加剧了违约行为。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各种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活动。

支付结算业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给出一个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银行在其中一日进行了以下的支付结算业务:1.A先生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至B先生的银行账户。

2.C先生通过银联POS机刷卡消费800元支付购物款。

3.D公司通过银行汇票支付了员工工资,总计5000元。

4.E先生通过支付宝亲情付支付了100元给父亲。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和核算规则:1.银行卡支付和转账属于资金转移类业务,计入负债项。

2.支付宝支付属于第三方支付,也计入负债项。

3.银行汇票支付属于资金转移类业务,计入负债项。

基于以上规则,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核算操作:1.A先生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至B先生的银行账户。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卡转账业务,将银行卡转账款项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1000元;将B先生的银行账户增加1000元,记入借方1000元。

2.C先生通过银联POS机刷卡消费800元支付购物款。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卡支付业务,将银行卡支付金额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800元;将购物款项记入借方800元。

3.D公司通过银行汇票支付了员工工资,总计5000元。

这笔业务属于银行汇票支付业务,将银行汇票支付款项计入银行存款,同时记入贷方5000元;将员工工资记入借方5000元。

4.E先生通过支付宝亲情付支付了100元给父亲。

这笔业务属于支付宝支付业务,将支付宝支付金额计入负债项,同时记入贷方100元;将亲情付款项记入借方100元。

通过以上核算操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果:-银行存款:A先生转账1000元+C先生刷卡800元+D公司汇票支付5000元=6800元-负债项:支付宝亲情付支付100元以上就是一个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通过对各项业务进行逐一分析和核算,可以清晰地了解每一项业务对于银行存款和负债项的影响。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3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业务日益繁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以某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事件为例,探讨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描述某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多年来,A公司一直与多家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其账户资金流动正常。

然而,2018年10月,A公司突然接到银行通知,其公司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100万元。

A公司对此感到十分困惑,立即向银行询问原因。

银行调查后发现,A公司在2018年9月曾向一家名为“B公司”的供应商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在支付过程中,A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导致该笔款项被B公司用于非法活动。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有权冻结涉嫌洗钱或非法活动的资金。

因此,银行对A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发现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合规。

2. 问题分析本案反映出以下问题:(1)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A公司在支付货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导致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

(2)银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未及时发现并防范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相关法律制度已出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四、结论与建议1. 结论本案表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票据业务处理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票据业务处理

案例一:支票印鉴不符退票受罚案情:H市A银行的开户单位星辰股份的财务印鉴因不慎有所破损,公司防照原印鉴另重新刻制一新的财务印鉴,8月11日,H市A银行的开户单位星辰股份签发支票一张,向同在A银行开户的伟业股份支付货款5000元,并加盖新刻的财务印鉴。

A银行受理后,星辰公司却收到了A银行金额为1000元的罚款回单,并退回原支票。

思考:该案例中A银行对星辰股份罚款的原因是什么,星辰股份应如何正确操作。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A银行为星辰股份罚款的原因是:印鉴不符。

因为每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都必须在银行预留财务印鉴的印章,在每次委托开户银行向外转出款项或支取现金时都必须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印章。

这种操作是为了证明签发付款凭证的单位为银行存款的所有人,是委托商业银行对外支付的一种授意。

预留银行印鉴的作用与个人存款的支付密码的作用是相同的。

如果在支票上加盖的财务印鉴与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不符,银行将会对支票出票人处理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星辰股份在重新刻制财务印鉴后,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更换财务印鉴的申请,完成申请后便可使用新的财务印鉴。

案例二:银行必须在退票时限内提出退票案情:8月5日,H市A银行在当天早上的第一场交换收到提入的支票张,金额为2000元,支票的提出行为H市的B银行,由于A银行当日上午业务过于繁忙,A银行于当日下午才完成借记支票的操作处理,发现该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余额缺乏,无法完成扣款,但由于8月5日该银行的业务繁忙,工作人员没有在8月5日的第二场交换提出退票,而是待到8月6日早上才第一场交换提出退票。

思考:A银行在本次退票操作中存在什么错误?这样的操作会引起什么后果。

案例分析:A银行在本次退票操作中,没有按时处理支票,超出的退票时限。

正确的操作为:A银行在8月5日收到提入的支票时,就必须在下一场交换〔8月5日中午的第二场交换〕前完成支票的处理,如果发现有退票那么必须在8月5日中午的第二场交换提出。

支付结算 案例

支付结算 案例

支付结算案例在商业活动中,支付结算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和商业伙伴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一个支付结算的案例来讨论支付结算的重要性和一些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

某公司在与供应商进行交易时,采用了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

在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这种支付方式不仅快捷方便,而且可以减少现金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同时,电子支付也更有利于资金的监管和管理,有利于企业的财务稳定。

然而,即使是电子支付这样的方式,也需要双方之间建立起足够的信任和合作基础。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对对方的信用和资信情况有着清晰的了解。

这种信任关系是支付结算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除了电子支付外,现金支付和信用支付也是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

现金支付具有即时到账的特点,适用于一些小额交易和紧急情况下的支付结算。

而信用支付则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结算,有利于双方在商业活动中的资金周转。

在选择支付结算方式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交易特点进行合理的选择。

不同的支付方式有着各自的优缺点,企业需要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

除了支付方式的选择外,支付结算的安全性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结算,有效地避免了现金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对支付结算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内部审计,确保支付结算过程的安全可靠。

在商业活动中,支付结算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和财务稳定,更关系到商业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通过合理选择支付方式、建立信任关系和加强安全管理,企业可以更好地进行支付结算,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支付结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对大家有所启发,谢谢阅读。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2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2

感情上的亲密,发展友谊;钱财上的 亲密, 破坏友 谊。20.12.32020年12月3日星 期四4时1分55秒20.12.3
谢谢大家!
贷:吸收存款
每日按净额同人行清算: 如同城票据交换科目为借方余额:应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交换 如为贷方余额:应付 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交换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每一次的加油,每一次的努力都是为 了下一 次更好 的自己 。20.12.320.12.3Thurs day, December 03, 2020
(五)关于个人支票 我国从1986年开始试行个人支票,7个城市如广
州、上海、深圳等为试点城市,主要是针对个体工 商户。但由于需求原因,停顿了一段时间。20世纪 90年代以后,一些城市开始继续推行,但总的来 说,目前个人支票效果不佳,使用量非常小。
思考题: 1、个人消费结算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现金、 个人支票及银行卡,通过填写以下表格比较 三种方式的优劣。
第四节 支票业务核算
(一)概念及种类 1、定义 2、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 3、支票的种类:现金、转账
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使用范围 (二)基本规定 1、使用范围及使用者:单位及个人 2、不得更改事项 3、支票签章:预留印鉴、支付密码 4、空头支票等的处罚规定
5、关于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向支票付款人提示付款 6、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7、远期支票:易造成空头,办法规定不得签发
做专业的企业,做专业的事情,让自 己专业 起来。2020年12月上 午4时1分20.12.304:01December 3, 2020
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2020年12月3日星期 四4时1分55秒 04:01:553 December 2020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电商提供定制化的软件开发服务,电商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费用。

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由科技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2019年,科技公司按照协议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并提交了相应的成果。

电商在收到成果后,对部分功能进行了测试,确认符合要求。

随后,电商按照协议约定,将第一笔款项100万元转入科技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然而,在后续的支付过程中,电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导致科技公司多次催款未果。

科技公司认为电商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支付剩余的款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商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 电商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3. 如果电商违反协议,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电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认为,电商的拖延支付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具体判决如下:1. 电商应向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00万元。

2. 电商应向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电商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电商的逾期付款行为导致科技公司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3、银行应某开户单位要求,于承付期满日划出托收承付款项一笔,金额4,500元。
14、银行收到同城交换提入的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金额800元,系5天前代开户单位某供电局委托发出的本月电费收款。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15、银行收到某开户单位提交的汇兑凭证,金额6,25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16、工行玉泉支行收到山西朔州支行寄来的有关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及附件,金额10,000元,通知开户单位棉纺厂付款。三天承付期满,棉纺厂有足够款项支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2)贴现行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3)承兑行划出票款时的账务处理。
(4)贴现行收回贴现款的账务处理。
27、工行车站办事处为某服装厂办理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金额50,000元。现汇票到期,却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凭证,办事处于是向贴现申请人既该服装厂收取票款,但该厂账面资金不足,只扣收了30,000元,其他作为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已办理转账手续。
25、某银行收到异地承兑行划回的银行承兑汇票款90,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26、银行6月15日接受开户单位新元公司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一笔,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5月27日,到期日9月27日,贴现率6.4%。9月25日该贴现行向异地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9月29日收到划回票款。
要求:(1)计算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额。(*异地则加3天邮程)
出票人: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6200
贷: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6200
持票人:
借: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6200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6200
2、建行一支行收到同城工行铁路支行交换过来的转账支票,金额3,000元。审核无误后代客户办理转账。(如果是空头支票,又如何处理)
出票人: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3000
28、张强持卡在某支行提取现金2,000元,该行予以受理并向发卡行结清。
29、某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民族商场提交的签购单和汇计单,总计金额5,000元,手续费按10/00收取,持卡人在同城他行开户。
30、持卡人开户银行收到异地某行电子信息,要求结清该行持卡人异地消费款项3,000元,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贷: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3000
持票人:
借: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3000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3000
3、建行郊区支行收到同城农行某办事处交换过来转账进账单一张,金额5,200元。审核无误后代理客户办理收账。
借: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5200
贷:活期存款5200
4、开户单位云海公司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要求办理本票一张,金额23,000元。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转账手续。
10、郊区建行收到同城工行某分理处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一张,出票行是广州市建行,出票金额78,000元,实际结算金额75,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11、李强持银行汇票及解迄通知来行办理解付手续,金额5,000元,并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审核无误办理并付现5,000。
12、银行收到本行清算中心转来电子信息,开户单位某机械厂收到货款8,250元。
借:本票8000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8000
7、某客户交存现金30,000元,要求办理银行汇票一张。银行审核无误予以办理。
8、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某食品厂交来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及转账进账单,出票金额为50,000元,实际结算金额40,000元。
9、大南街支行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信息,北京建行已支付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金额18,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22、工行分行营业部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底卡片100,000元抽出,向票汇出票人某食品厂收取票款。食品厂因资金不足,只能扣收70,000元。
23、某承兑银行收到异地某行处电子信息,经核对系本行承兑的汇票,金额5,000元,票款已足额扣收。
24、呼市电视机厂持商业汇票来行申请承兑,汇票金额130,000元。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双方签订承兑协议,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并按50/00收取承兑手续费。
借:活期存款——云海公司23000
贷:本票23000
5、银行收到某开户企业提交的银行本票和转账进账单,金额8,000元。经审核无误提出交换,为该企业办理转账手续。
借:本票8000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8000
6、工行分行营业部收到交换提入的一张银行本票,金额36,000元,经审核该本票为本行半个月前签发,营业部办理转账手续。
17、某银行收到异地某行处划回的委托承付结算货款20,000元,当即转入百货公司存款账户。
18、呼市建设银行受到河北某行寄来的联行贷方报单及所附信汇凭证,金额500元,收款人未在本行开户。
19、呼市工行车站办事处收到北京工行东城区办事处寄来的本行开户单位呼市毛纺厂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金额25,000。汇票已到期,办理付款手续。
20、某银行收到北京西城分理处发来的电子信息,金额15,000元,此款是北京某机床厂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款,收款人为在本行开户的电机厂。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21、工行车站办事处收到大北街办事处提入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金额为8,000元,付款单位是车站土杂商店,收款单位是大北街兴隆贸易公司。汇票已到期付款人通知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31、银行向开户企业飞鸿贸易公司收取罚款2000元,原因是该公司签发了与其银行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32、银行于晚场交换收到同城交换提入的转账支票6000元,但支票大小写金额不符,该行填具退票通知,待明日交换提出。
33、银行以现金支付邮电局代发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业务手续费12元。
34、呼市农行受到云南某园艺所提交的银行汇票,金额62,500元。因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该园艺所未能在当地解付。呼市农行审核无误后,解付汇票并应客户要求以电汇方式汇出该。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 作者:
———————————————————————————————— 日期:
第五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1、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永发公司提交的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金额6,200元,出票人未在本行开户,银行提出交换后办理入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