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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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意见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5]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意见的实施意

(沪府办〔2015〕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本市现代种
业发展。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一)鼓励支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聚集;鼓励具备条件的种子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等方式进入种业;支持种子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

(二)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农业、林业推广机构,在2015年年底前,通过兼并联合、吸收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资产剥离、歇业等方式,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事企分离脱钩。

事企分离中,各公益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推广机构和种子企业要搞好有关人员的分流安置,并搞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三)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工程,加强政策引导,认定一批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子企业。

本市产业技术体系和现代种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

各区县根据本市有关政策,搞好相关政策的配套。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平台,可作为申报科技项目的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五)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型种子企业,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按规定给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政策优惠;经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种子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种子企业在本市建设种子繁育基地,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在符合农地农用、符合规划、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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