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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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在网络时代,许多社会事件在网络舆论的发酵下成为全民瞩目的热点。网络信息的隐匿性,消息碎片化,分散等特性使媒介审判在网络时代出现了新的流变。本文运用传播学、伦理学和传播法规的相关理论的文献梳理法和新近案例分析,试图研究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现象,从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入手,分析其特征,并且从媒介报道方面、司法和受众的参与等方面找出原因,进而从媒介报道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责任,司法的及时性和公正以及受众应该理性参与等方面找出应对之策。我们在呼吁舆论监督的同时,更要理性、科学参与监督,媒体报道注重其导向性和责任感,坚决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

新媒体,媒体审判,司法公正,网络舆论

Talking about the “media trial” phenomenon of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 the Internet age , there are many social events , driven by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twork becoming a national focus of attention . Occult network , the message fragmentation , dispersion and other properties make trial by media in the Internet age there is a new rheology . So this article will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cluded in the study, using the theory of media environmental studies , trying to study in today's new media environment,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a phenomenon of the trial , and binding characteristics to find countermeasures. We appeal to public opinion , but also can not ign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media trial .

new media, the media trial, justice, public networks

目录

1 绪论 (2)

2 “媒介审判”的现状 (3)

2.1 “媒介审判”起源 (3)

2.2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及问题分析 (4)

2.2.1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 (4)

2.2.2 媒介审判出现的问题分析 (5)

2.2.3媒介审判的现状分析 (6)

3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分析 (9)

3.1司法的不完善与不及时 (9)

3.2媒体过度报道 (9)

3.3受众缺乏理性 (10)

4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13)

4.1 影响报道客观性,甚至接受法律制裁 (13)

4.2导致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14)

4.3 影响司法公正 (14)

5 寻求新闻与司法平衡,反对“媒介审判” (16)

5.1媒体要全面、客观、真实报导新闻 (16)

5.1.1正视媒介身份、明确自身责任 (16)

5.1.2媒介进行新闻报道要理性有原则 (16)

5.2受众理性参与舆论 (19)

5.3加强司法公正 (19)

结论 (22)

1 绪论

2013 年2 月发生在北京市的“李天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强大的响。李天一事件经过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报道、广泛传播后,受到了广泛关注,并转化为一场由道义引发的媒介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官二代”、“星二代”、“孩子教育”的探讨;在司法界,其案件的审理过程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出现了特权与舆论的较量,舆论要求司法透明、司法公平的声讨;在媒体圈里,引发了全国性的道德反思热潮,网民要求彻查与该案件的有关人员、公布其真实年龄等问题,出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边倒”舆论压力,媒体批评该案件施暴者的不道德行为,并延伸至反思全体青少年的道德状态,演变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媒体和全民“媒介审判”。现在,李天一案件仍未沉于水面,各种声音此起彼伏,余音未了,我们有必要反思媒体在其中的表现和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进入新媒体传播3.0时代。并且出现了微博、微信等这些新兴的媒体。以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能力,然而由于的匿名性特点和“把关人”缺失而产生的“媒介审判”现象却妨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日益膨胀的媒体力量正逐步拷问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承受能力,不断出现的重大案件正在汇集社会最广泛的力量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监督法官断案。如今,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的广泛兴起给信息的传播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并具有了新媒体环境下的新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前中国“媒介审判”现象更加明显,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2 “媒介审判”的现状

“媒介审判”并不是一个新事物,而“媒介审判”的核心即是新闻自由与公正报道的关系。“媒介审判”从最初的“报纸裁判”,后发展到广播电视等媒介,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崛起,基于公众互联网的“舆论审判”兴起。

2.1 “媒介审判”起源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1]这一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

提到报纸裁判不得不提到著名的“谢帕德案”,该案被认为是美国司法史上由于媒体不当报道而影响刑事被告公平受审的著名案例。案件当事人萨姆·谢帕德是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一名外科医生,1954年6月4日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杀害了其正怀有身孕的妻子玛丽莲。该案引起了全美媒体与公民的广泛关注,公审持续了将近9个月。而在此期间,公众从报纸上读到的大多是对谢帕德不利的报道,诸如:“他拒绝与警方合作,不接受关于谋杀案的调查”;“他聘请了一位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这表明他显然是有罪的”;等等。甚至有一家报纸的报道称,“检控方将请一位‘重量级’的证人出庭证实谢帕德的火爆脾气”。然而,这一证据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谢帕德的律师提出延期审理、改变审判地点、已进行的审理过程无效等请求,但是均被驳回。在谢帕德被关押了10年以上之后,美国最高法院于1966年对该案进行了重新检视,认为由于媒体在审前渲染案情,严重误导陪审团判断,谢帕德在一审中没有得到公正审判,要求释放谢帕德直至该案件重新审理。州法院于是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第二次审理时,媒体的报道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经过16天的审理,谢帕德被判无罪,从狱中获释。

[1] Michael E. Pichichero,Janet R. Casey. Comparison of study designs for acute otitis media trials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diatric Otorhinolaryngology,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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