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选举程序村委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一项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益。
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村委会的领导层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制定合理的选举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并对其中的各项环节进行详细解析。
一、选举程序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召开选举之前,村委会需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通常在召集与会成员时可以商定。
其次,需要明确选举产生的职位和名额,确保选举的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确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通知村民进行申请。
二、候选人的推举和申请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的通知,推举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村委会候选人。
这个过程通常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表达权。
村民可以根据候选人的品德、能力和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推举。
候选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信息和竞选纲领等相关材料。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公示村委会在接收到候选人的申请后,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年龄、学历、政治背景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村民可以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质疑和投诉。
四、投票前的公示与宣传公示期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竞选纲领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也要进行投票程序的宣传工作,包括投票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这样可以确保村民了解选举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
五、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整个选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在选举当天,村民按照民主、平等、秘密、直接的原则进行投票。
通常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投票结果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记录,确保选举的有效性。
六、选举结果的公示和产生投票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当选人的得票数和名次等相关信息。
候选人也有权利对选举结果进行质疑和申诉。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201981222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一月二月三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四月五月六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全文4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第五章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第六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一节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二节其它选举工作机构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候选人产生第九章竞选演说第十章选举大会第一节选举大会基本规则第二节选举大会程序第三节投票站投票第十一章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第一节另行选举第二节重新选举第十二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十三章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按照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实践证明,试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正确的,试行很有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增强,加上一些农村干部没有充分重视和认真贯彻试行法,试行法执行的情况差别很大。
在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欺压群众、腐化堕落、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
修订试行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迫切需要的。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10年来村民委员会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村民自治、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人、议事、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上对试行法作了补充、完善。
村民选举法全文
村民选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规范村民选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村民选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第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选举方案,组织选举宣传,公布选举程序,接受选举投诉,组织投票选举等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发布公告、登记选民、审查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等.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七条村民选举应当依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发布选举公告:(二) 登记选民;三) 亩查选民资格(四) 公布候选人名单(五) 投票选举(六)公布选举结果第八条选民应当在选举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投票选择。
投票可以采用纸质投票或者网络投票等方式。
第九条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公布当选人名单,并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章选举争议解决第十条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议或者诉讼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诉讼判决。
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或者诉讼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规定进行选举的:(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 阻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四)对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当选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宣布其无效,并依据本法的规定重新组织选举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出处:作者:责编:李世波时间:2011-03-04 13:07:21 浏览:69次评论:0条(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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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流程
村委会选举流程村委会选举是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村民的参与和代表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村委会选举的流程,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准备阶段在选举前,村委会需要对选举进行准备,包括制定选举方案、明确选民资格、制定选举公告等。
首先,村委会应召开会议,制定选举方案,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细节。
同时,村委会还需对选民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只有具备选举权的村民才能参与投票。
为了提高透明度,村委会还应制定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的相关信息。
二、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村民可以提名自己或其他村民作为候选人。
村委会应当公布候选人提名的时间和方式,并建立相应的提名机制。
提名人需要填写提名表格,注明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格,并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签署支持意见。
提名表格的提交截止日期前,村委会应当公示提名人信息,以确保公平公正。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在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前,村委会需要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这一环节的目的是确保候选人具备参选的合法身份和资格要求。
村委会可以组织专门的审查小组,对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一般而言,候选人应当是村民代表,并符合村委会设定的年龄、教育、政治面貌等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后,村决定将候选人名单公布,以便村民了解并做出选择。
四、宣传和辩论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村委会应当开展宣传和辩论活动,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并有机会提问和评议。
村委会可以组织候选人演讲会、座谈会等,并提供平等的机会给予每位候选人发表自己的政见和承诺。
同时,村委会还应当提供投票前的问答环节,以解答选民的疑虑和答复他们的问题。
这样可以帮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同时也促进候选人之间的竞争。
五、投票和计票投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
在规定的选举日,选民需前往指定的投票地点进行投票。
村委会应当提供充足的投票时间,并设置投票箱和投票标识,以确保投票的安全性和匿名性。
投票结束后,由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计票工作。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9•【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一)修订的必要性1、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本市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对多年来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下一步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的关系,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二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充实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四是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五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村委会组织法》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若干规定》的一些内容与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
《村委会组织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若干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2、是全面总结村民自治经验,解决当前村民自治中突出问题的需要《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有力促进了首都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村各项民主制度不断健全。
选举法新实施细则农村选举法
选举法新实施细那么农村选举法最新XX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下文是收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欢送阅读!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方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guo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各位选民:今天,我们村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
我受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选举大会。
本次选举大会有两个主要内容。
第一,推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第二,举行正式选举,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员。
现在清点到会人数,本村共有选民_______人,初步统计到会_______人,委托投票_______人,流动票箱______人,超过选民半数,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搞好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村换届选举会场纪律,望选民共同遵照执行。
1、与会选民要服从选举大会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在指定地点就坐。
2、与会选民应注意维护好会场秩序,做到不在会场内来回走动,不随便乱说话,会议未结束,不提前退出会场。
3、选民要认真写票、投票,珍惜自己的选举权,领取选票时,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严格按顺序,凭选民证或委托书领取。
填写选票时,要按每次一人的原则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
投票时,选民要将自己的选票亲自投入票箱,弃权票也不要带走。
4、正式选举时,接受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的人要严格遵照选举人的意愿写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张。
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任何组织工作,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追查选民投票情况,不得改变选举结果,不得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
6、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严禁在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抢票箱、撕选票等非法手段扰乱会场秩序。
凡有违犯此规定并危害会场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08【实施日期】1999.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9月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职责,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组织村民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抗洪救灾、森林防火等法定义务;(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八)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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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
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
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
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
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
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
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
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
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
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
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
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
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
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
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村民会议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
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
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
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
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
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村设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
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
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
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
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