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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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下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及完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预〔2011〕62号)要求,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直属有关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将提前通知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经市州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含省直管县市),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含省直管县市)。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天保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州、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国有林场改革情况,以及存在
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建议等。省级直属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省林业厅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除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以外的地方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费支出4.70元,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白龙江、小陇山、太子山林区森林管护费标准分别为每年每亩15.15元、11.88元、10.17元,其中: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下达的资金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0〕135号)执行;国有林管护费分为管护费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管护费支出由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公共管护支出0.30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管护站点建设、工程效益监测、监督检查及业务培训等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
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10%,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有林管护费总额的4%。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我省按照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0元,对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3元,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每亩承担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助支出10元中,其中 9.75元,按照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兑现落实,0.25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十三条森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国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公用经费:是指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一)办公费:用于办公所需的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油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二)业务费: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三)其他费用:包括森林管护站(所、点)建设的调查设计费、监督检查、业务接待费等。
第十五条相关设施维护建设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房屋、
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设备修理费,护林道路维修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等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设备购置和专用车辆购置及购置附加费。专用车辆是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分配指标的森林消防专用车,严禁购置其他车辆。
第四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0〕135号)和《关于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后进一步加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发〔2012〕5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八条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九条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农〔2011〕108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