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
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行对1990年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附件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他。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住房贷款罚息利率按照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贷款罚息利率按照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人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5〕 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
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行决定对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如下:一、贷款利率调整范围自即日起,我行将对各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主要包括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贷款利率调整将涵盖商业银行以及全国性金融机构。
二、贷款利率调整原则1.市场化原则贷款利率调整的过程将更加市场化,根据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定期调整。
调整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确保利率水平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稳定原则贷款利率调整将坚持稳定性原则,避免频繁、大幅度的调整,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和不确定性。
调整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经济新常态、金融风险等各方面因素,保持利率水平的稳定性。
三、贷款利率调整方式1.综合市场利率我行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计算得出综合市场利率,作为贷款利率的基准。
综合市场利率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以反映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
2.差别化调整为适应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贷款对象的需求,我行将在综合市场利率的基础上进行差别化调整。
根据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利率进行合理的差别化定价。
四、贷款利率透明度为了提高贷款利率的透明度,我行将加强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发布工作。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公示贷款利率及相关费用,并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告知客户贷款利率变动的基本情况。
五、主动服务实体经济我行希望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加强与实体经济企业的沟通与互动,提供更加优惠的利率和服务。
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请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确保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实施细则,我行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并发布了上述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银传[1997]70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70号199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4号)下发以后,各地相继就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请示。
为进一步明确这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同业往来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结息规则,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执行,原有的同业往来存款计息以此日为界实行分段。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20%提取的保证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存保证金存款,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一级分行缴存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利率统一按照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各项存款只能存在规模大、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
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商业银行对其存款按照存款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其计息结息规则与单位存款一致。
商业银行应对以上存款单设科目反映,按一般性存款考核,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此次利率调整日以前存入的此项存款,按原利率计息至今年10月22日,从10月23日开始转入相应科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从此次利率调整日开始,金融机构所有新发放的抵押贷款,都根据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含浮动)水平执行。
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抵押贷款,其利率执行至贷款合同期满为止。
四、从此次利率调整日开始,金融机构新发放的集体、个体企业短期贷款和农村信用社的短期贷款,统一按照贷款的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
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银发[1993]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3〕1281993年5月12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为稳定金融,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19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上调0.36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2.18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6.12%上调到7.56%。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0.82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1.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10%上调为8.8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字号大中小2005-05-27 22:22:0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银发〔2005〕 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
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 )=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银传[1990]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银传〔1990〕38号1990年8月2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197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固定资产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对技术改造贷款,仍然按季结息,对不能按季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技术改造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按季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二、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继续实行差别利率,其利率水平详见附表。
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也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三、粮棉油贷款(从收购贷款到库存贷款,不论平价、议价)一律执行同一的优惠贷款利率,即:年利率8.28%。
对粮食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款,不加息(挤占挪用的除外)。
粮食贷款在合理库存期内不加息。
合理库存期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粮食部门协商确定。
粮棉油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0.72%的利差,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不变。
补贴时间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下同)。
四、外贸企业出口超亏挂帐所占用的贷款,按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年利率8.28%执行,一律不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8•【文号】银发[2004]251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一)上调存款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上调0.27个百分点。
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1)。
(二)上调贷款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上调0.27个百分点。
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2)。
(三)适当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2)。
(四)相应上调政策性金融债(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其中八年期由现行的4.77%上调为4.95%。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六)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3)。
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二、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存款利率下浮(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
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7日银传[1993]21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28号《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已下发,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5月15日以后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利率水平执行,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8.19%。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可以上浮,最高幅度为5%。
二、已向社会发行的金融债券、发放的特种贷款,其利率水平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金融机构开办的通知存款从5月15日起按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打六点五折执行。
四、委托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五、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上浮动,但浮动的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
六、租赁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应上调。
七、住房存、贷款利率仍本着“低来低去”的原则确定。
居民购房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可在同档次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
居民购房的存、贷款利率的期限、利率档次,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
单位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六个月以下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六个月以上存款最高限按年利率7.56%执行。
建房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9.1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2•【文号】银发[2008]372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7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52%下调至 2.25%,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8%下调至 5.31%,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51%下调至3.33%,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05%下调至3.87%,下调0.18个百分点。
四、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
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 3.60%下调至3.33%,下调0.27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一年期利率由3.42%下调至2.88%,下调0.54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下调(具体水平见附表3)。
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利率相应下调,各档次利率较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保持0.99个百分点的优惠幅度。
其中,一年期利率由2.43%下调至1.8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3.24•【文号】银发[1998]119号•【施行日期】1998.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8年3月24日银发〔1998〕1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电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5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同时决定配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自1998年3月21日起,降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16个百分点,各项存款年利率调整情况见附表1。
(一)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上浮,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
(二)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通知存款利率的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保险公司的其他各项存款利率比照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6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调整情况见附表2。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见附表3)。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准备金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统一下调到5.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 )=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20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银发[2010]29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29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启动存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方式改革,存贷款基准利率将逐步向0.05%的整数倍归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25%上调至2.50%,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31%上调至5.56%,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33%上调至3.50%,上调0.1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3.87%上调至4.05%,上调0.18个百分点。
四、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
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与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七、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9.14•【文号】银发[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4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7.47%下调至 7.20%,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4.77%下调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下调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三、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2)。
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七、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附表:1.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2.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附表1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单位:年利率%┌────────────────┬──────────────────────────┐││利率││项目│││├───────────────┬──────────┤││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一、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6.57│6.21││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7.47│7.20│├────────────────┼───────────────┼──────────┤│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二年)│7.56│7.29││三至五年(含五年)│7.74│7.56││五年以上│7.83│7.74│├────────────────┼───────────────┼──────────┤││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三、贴现││同前│││加点确定││├────────────────┼───────────────┼──────────┤│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4.77│4.59││五年以上│5.22│5.13│└────────────────┴───────────────┴──────────┘附表2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单位:年利率%┌────────────────────┬───────────────────────┐││利率││项目│││├───────────┬───────────┤││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第一类│││├────────────────────┼───────────┼───────────┤│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船舶│4.86│4.59│├────────────────────┼───────────┼───────────┤│成套和高技术含量│5.67│5.40│├────────────────────┼───────────┼───────────┤│低技术含量和一般产品│6.39│6.12│├────────────────────┼───────────┼───────────┤│第二类│││├────────────────────┼───────────┼───────────┤│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6.03│5.76│├────────────────────┼───────────┼───────────┤│第三类│││├────────────────────┼───────────┼───────────┤│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4.59│4.32│├────────────────────┼───────────┼───────────┤│贫困县办工业贷款│4.59│4.32│├────────────────────┼───────────┼───────────┤│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4.59│4.32││生产贷款│││├────────────────────┼───────────┼───────────┤│其他类│││├────────────────────┼───────────┼───────────┤│银行系统印制企业│││││4.68│4.68││基建储备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含牧区)│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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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