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MTT_989-2006_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要求

1.1 使用环境要求

1.1.1 无轨胶轮车应能在周围环境–20~﹢40℃条件下正常使用。

1.1.2无轨胶轮车应能在湿度不超过95%(﹢25℃)的环境中正常使用。

1.1.3无轨胶轮车应能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正常使用。

1.1.4无轨胶轮车运行的煤矿井下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其环境和空气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

1.1.5煤矿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应限速:运物时40km/h;运人时25 km/h。

1.2基本要求

1.2.1无轨胶轮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1.2.2无轨胶轮车应符合《煤安规程》(2011版)的有关规定。

1.2.3无轨胶轮车易损件、通用件应保证互换性能。

1.2.4无轨胶轮车所配套的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3836.1~3836.4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1.2.5无轨胶轮车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3836.4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1.2.6无轨胶轮车上链接电气设备的缆线,除应符合MT818.1、MT818.9、MT818.14的有关规定外,海英具有耐油性能,并应可靠固定和保护,不可使缆线弯折过度而导致内部导体不导电。

1.2.7无轨胶轮车的型号编制应符合MT/T154.8的规定。

1.2.8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技术要求

1.3.1结构

1.3.1.1 无轨胶轮车结构参数设计合理,充分考虑矿井下使用的特殊环境,外延、外露部件,要充分考虑受煤矿井下煤与围岩的撞击。可开式口(孔)的结构和位置应避免煤与围岩的散落造成堵塞及损坏。车辆应尽可能设置减振系统。

1.3.1.2无轨胶轮车上防爆柴油机排放气体时,排放孔应避免朝向驾驶室。

1.3.1.3无轨胶轮车运载松散装备或材料,运载工具上应加装固定装置。车辆采用

自卸式时,货箱举升和回落时间不得超过30s。

1.3.1.4用于运送人员的无轨胶轮车,应由安全带或其他牢固的依托物,并应设置顶棚。

1.3.1.5无轨胶轮车装配悬挂系或摆动物体,要加装固定装置,以防物体和车轮接触。

1.3.1.6无轨胶轮车在额定载荷下最小离地间隙应大于160mm。

1.3.1.7无轨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道(纵向或横向)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

1.3.1.8无轨胶轮车在运行和维修期间,可能受到撞击的零部件,均不允许使用轻金属制造。其他非金属材料的零部件应采用表面电阻值不小于1×109Ω的阻燃性材料。

1.3.2 驾驶室

1.3.

2.1无轨胶轮车驾驶室应坚固,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视野,高度应能满足驾驶员佩戴安全帽工作,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司机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或角状物。

1.3.

2.2无轨胶轮车各显示仪表应设在驾驶员易于观察的位置,各控制部件应设在驾驶室内,操作方便、动作明确,符合要求和习惯。

1.3.

2.3驾驶室开门应为外开式(侧向驾驶除外)。如果不设车门,则应设置活动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

1.3.

2.4驾驶室如配防风玻璃,玻璃窗应使用安全玻璃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

1.3.

2.5在驾驶室内驾驶员正常工作的显著位置,应设置警示牌,警示内容主要包括: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等。

1.3.

2.6自动保护装置的显示仪应安装在驾驶员正常工作的显著位置。

1.3.3 常温启动性能

在大于或等于5℃常温、常压下,柴油机和冷却水均不预热,自开始启动(手摇或按开关)计时至柴油机自行运转止为启动时间,采用人力启动应不大于30s;采用其他方式启动应不大于15s。

1.3.4 操纵系统

1.3.4.1 无轨胶轮车的离合操纵机构、换挡机构、油门等应操作灵活可靠,转向机构应使无轨胶轮车在最小转弯半径转向时操作灵活。车辆采用动力转向的,其转向动力源应取自柴油机本身,便柴油机一启动就有转向动力源,不受其他操作系统影响。

1.3.4.2 无轨胶轮车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及双套控制装置时,两套控制装置应为互锁。但紧急制动装置、停车制动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

1.3.4.3 无轨胶轮车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1.3.5 消防装置

1.3.5.1无轨胶轮车应配置自动灭火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从无轨胶轮车两侧取出使用。

1.3.5.2无轨胶轮车的动力矿用防爆柴油机的功率超过70KW(含70KW)时,应配备车载灭火器或至少两台便携式灭火器。

1.3.5.3车载灭火系统启动,则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灭。

1.3.6 自动保护装置

1.3.6.1 无轨胶轮车应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1.3.6.2 无轨胶轮车若采用单缸类矿用防爆柴油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装置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声光信号应使驾驶员能够清晰辨别,并在报警后1min内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A)排气温度最高至70℃时;

B)冷却水位(蒸发冷却)低于设定水位或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超过95℃或设定值时;

C)瓦斯浓度达到1.0%(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手动停机)。

1.3.6.3 无轨胶轮车若采用多缸类矿用防爆柴油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装置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声光信号应使驾驶员能够清晰辨别,并在报警后1min内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A)排气温度最高至70℃时;

B)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